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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芷江縣610關押勒索接受真相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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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懷化新晃籍大法弟子楊銀花與丈夫姚源生散發真相資料,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遭芷江縣當地不法警察綁架關押;新晃縣新在鄉圭界村出遼組楊光瑞、袁仁洪、袁嬌仙、吳仙鳳、袁再欽等五位農民因接受看法輪功真相光盤和資料,被非法拘禁關押並遭敲詐,另有三人因此被株連性罰款。

當地居民就此事向懷化市人大、檢察院投訴,說明法輪功真相,要求依法懲處相關人員。下面是投訴書。

芷江縣人大、檢察院:

事實依據: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法輪功學員楊銀花與其丈夫姚源生在芷江羅舊土橋鄉親屬家參加婚禮慶典時,本著善心把真相資料送到鄉里鄉親手中,希望他們了解大法的美好和大法弟子所遭受的迫害真相(被活體摘取器官等)。得到大法真相光盤的親朋好友正在看時,突然一夥公安把他們圍住,在恐嚇中以坐牢威脅強行登記在場人的名字(說是「取證」)。

農曆二月初四(三月二十二日),新晃縣新在鄉圭界村出遼組楊光瑞、袁仁洪、袁嬌仙、吳仙鳳、袁再欽等五人也前往芷江縣土橋鄉麥圓村行路村組毛嬌香家走親(喝喜酒)。第二天,二月初五早上九點多鐘,五人去芷江縣城玩了幾個鐘頭,下午四點左右,回到土橋鄉麥圓村,路經一商店門口時,被四個芷江縣610 的惡人綁架,事前毛嬌香被劫持在此等候。610將五人強行帶走(藉口是他們接受並看法輪功的「宣傳品」),關押在芷江縣拘留所(六天),並說要罰款。

二十三日清早,楊銀花與其丈夫姚源生兩人回到懷化自家,芷江縣610到懷化通過驚擾楊銀花的兒子及單位的正常工作,於二十四日找到了她家,非法抄走了所有的大法書籍和資料,強行把兩位老人綁架到芷江拘留所關押(十五天)。610說「沒得十萬八萬休想出來」。

六天以後,親屬請來湖南日報記者為的是鳴冤抱不平。當兩名記者將鏡頭對準五人準備錄像時,610成員之一用手封住鏡頭。在當時的情況下,610害怕他們的不法行為被曝光被外界知道,就將他們五人放了出來,當著記者的面說「農民沒錢,不罰你們的款了,放你們回去。」但沒有進行法律解釋。隨後又將他們帶到芷江縣610辦公室,同時安排「小姐」陪同兩名記者,這時610改變態度,提出「你們每人要罰款一千元,如果不出錢,就還要你們坐牢。」恐嚇中出於害怕,五人只好答應出錢,並按要求照抄610擬好了的「悔過書」。

初十,芷江縣610的成員與五人一同去新晃(五人居住所在地)取錢,到達新晃後,將吳仙鳳扣押在新晃縣賓館作為人質,其餘四人回家拿錢去。次日中午,四人將錢送到新晃車站出口處610的車上,610拒絕給收條,還威脅警告不許亂說「關於罰款的事,你們不要對記者說,也不要在外面隨便議論,也不要向新晃縣公安局彙報。」另外,受株連的土橋鄉麥圓村村長被罰1400元,組長被罰1400元,毛嬌香被罰1200元。610敲詐共計一萬元。

610主任彭祖友,主要成員鄧達木,楊某(13574571719),土橋鄉派出所毛順華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等罪行。

根據《憲法》第41條,我們依法向芷江縣人大、檢察院、公安監察組織等國家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610彭祖友、鄧達木等人的刑事責任。其理由如下:

對法輪功的「取締」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1、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將法輪功修煉團體「定性」為邪教組織。

2、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將法輪功組織列為X教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也沒有將法輪功具體列為X教組織,那麼認定法輪功為X教組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下達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七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也是七種,在上述十四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組織。這是在以江澤民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一年後的二零零零年。

4、根據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第二條「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活動的邪教組織,經公安部核准後,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認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邪教組織,由公安部認定。」根據這個通知,公安部至今沒有做出認定。我們認為,公安部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應該是基於以下理由: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一)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建立非法組織;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製造、散布迷信邪說;
(四)利用製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五)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

根據上述標準,法輪功顯然不符合邪教組織的特徵。

第一,法輪功沒有冒用宗教、氣功等名義,法輪功本身就是一個鬆散的,自由的團體。

第二,根據唯物主義的無神論觀點,所有的宗教都存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的問題,這是個價值觀的問題,不是法律認定的標準。何謂迷信,何謂邪說,不能根據無神論的觀點做出判斷。

第三、關於「利用製造、散布的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確實是邪教區別於宗教的顯著特點,但是法輪功修煉團體沒有這個特徵,它不存在蠱惑、矇騙他人的問題,法輪功的修煉人遍布世界各地,每個人都是依照「真、善、忍」心法修煉。想修不想修自己說了算,八年的迫害也難動了修煉人的心,因為他就是好。大法師父只有一個,師父不控制。

第四、關於「有組織地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活動。」與法輪功根本就不沾邊,《轉法輪》裏都是教人向善,從開始的為私為我修煉到先他後我的最高思想境界,這是得到世界八十多個有法輪功修煉人的國家政府和人民認可的事實。

由此可見,法輪功不符合公安部認定邪教組織的特徵。所以,公安部沒有認定它為邪教組織,它不是邪教組織。

關於法輪功「宣傳品」

嚴格的說,法輪功本身沒有甚麼「宣傳品」。法輪功學員用於修煉的一本書叫《轉法輪》(國家正規出版社出版)。是佛家修煉法門中的一法門,師父教弟子,依據的是「真、善、忍」這三個字,就這麼簡單。

所謂說持有和接受法輪功「宣傳品」是一種罪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大家都知道,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法輪功遭受邪惡迫害,修煉人依法上訪卻被當權者施壓,在上訪無門和各種言論渠道被野蠻堵塞的情況下,這些修煉人不得不利用很窄小的一點點空間,把我們要說的話見諸於白紙、光碟、彩布或互聯網之上,目的是澄清以國家為單位的對法輪功創始人及修煉人鋪天蓋地的栽贓陷害造謠誹謗的事實。中央電視台在中共迫害法輪功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案,目前在國際上仍在審理之中,被告方曾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向法庭提出撤銷此案,被法庭駁回;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提出抗辯,原告律師訴江案律師泰瑞•瑪什(Terri Marsh)於三月中旬做出回應(由於封鎖,除了大陸的民眾,全世界都知道)。

事實的真相我們要讓人知道,我們叫講真相。這種自由表達的方式和維護基本人權並沒有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些都屬受憲法保護範疇的。而言論自由是第一位的,包括發表言論和接受言論的自由,找來全世界的任何一位法官誰都不會認為這是一種犯罪行為。所謂的「宣傳品」,真相資料那裏面所講的東西沒有暴力的鼓吹,沒有煽動仇恨,沒有叫人殘害生命,講的是對法輪功迫害的非法性,惡人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及犯罪事實(迄今為止,已經有三千零十三名法輪功學員被確認迫害致死,並且虐殺還在繼續。在二零零六年,中共被指控從事罪惡勾當,秘密有計劃的虐殺法輪功學員,摘取他們的器官,高價出售給那些在絕望中等待做器官移植的病人。作為嚴重踐踏人權的行徑,這一罪行堪比納粹在二戰期間在被囚禁的人身上所從事的醫學實驗。)本著修煉人特有的慈悲,告訴人們善惡有報的利害關係,說明大法的美好,起訴策動、操縱迫害的元凶,實踐和維護法律的尊嚴,同時喚醒正義良知,共同制止迫害,也是作為合法的公民義務、責任、和基本權利。
這些內容沒有危害任何人、任何社會、任何階層,相反倒是糾正了很多國人先前被邪惡宣傳所矇騙的錯誤定論和自身的僵化觀念。哪裏錯了呢,何罪之有?!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野蠻時代早已過去了。

關於《九評共產黨》

看過這本書的人都知道,這是一部轟動全世界的書籍;這是一部半個多世紀以來無人敢寫的書籍;這是一部集多位著名專家、教授、學者研究成果的書籍;這是一部揭穿謊言,聲討罪惡,喚醒國人擺脫恐懼麻木,使中華民族走向偉大復興的書籍!

如果楊銀花散發了《九評共產黨》一書,這也不能說是「犯罪行為」,《九評共產黨》只是對共產黨這個組織的一種評論,針對的對像是共產黨,一個執政黨做錯了事不但不改,還不允許別人說話。

既然中國的法律沒有規定不許批評共產黨的錯誤、彈劾對人民的犯罪元凶,制止迫害。那評論一下共產黨的錯誤又何罪之有呢?

關於「退黨、退團、退隊」

一個組織、一個政黨都希望在執政期內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除非是邪靈附人身體)。殊不知這是需要「德」字貫穿始終的,中國有這樣一群知書達禮、重德行善的黎民百姓,管理國家的人應該感到高興才是,為何一次次的治罪於人民?共產黨不允許任何人批評,一味的亂施暴政,那麼其所講的「和諧」是靠 「打壓」能實現的嗎?當人們知道了解脫精神枷鎖對久遠生命的益處時,退甚麼都是人真正自己的選擇,誰又能阻止得了呢?!

況且中共的章程裏不明明寫著入黨退黨自願嗎?那麼退黨、團、隊就不是犯罪行為。在這樣一個有著古老文明的國度裏,法律不能只是一個擺設,司法也不能成為維持專制統治的工具。

連退出一個甚麼組織也要中共說了算,這十幾億人國家豈不天下大亂?

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1、楊銀花夫婦及五位農民所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2、根據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公安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罰款行為是非法的,應依法返還給受害人。賠償包括精神上的一切損失。

根據上述理由,在楊銀花夫婦及五位農民自身權利受到肆意侵犯的情況下,我們依法向特定的國家機關──人大、向特定的賦有法定職責的執法機關──檢察院執法者提出法律保護,希望執法者能夠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護無辜同胞免受不法者侵害。

相信有正義感、有良知、有職業道德的執法者,面對610主任彭祖友,主要成員鄧達木等犯罪人員,會用正義之劍,將傾斜的天平扶正,將法律的尊嚴捍衛!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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