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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湖北仙桃市惡警和610歹徒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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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湖北省仙桃市大法弟子毛義強於2007年3月21日遭當地不法警察綁架,目前被劫持在武漢湯遜湖洗腦班。當地居民就此事向仙桃市人大、檢察院投訴,說明法輪功真相,要求釋放毛義強,並依法懲處犯罪警察和惡人。

仙桃市人大、檢察院:

事實依據:毛義強,男,仙桃市三伏潭鎮毛場街人。2007年3月21日,毛義強正在自家建材店鋸鋼材,突然路邊停了二輛小轎車,下來兩個人,招手說:你過來,問你點事。毛義強毫無戒備,走了過去,這兩個人扭住毛義強的胳膊就往車裏塞,將人綁架,下落不明。後來,三伏潭派出所惡警熊瓊華留下姓名和手機號(手機號:13997990381)。毛義強家人追問熊瓊華有關毛義強的下落,並要求其無條件放人,熊瓊華說人已被「送」(實為綁架)到武漢的「學習班」(實為洗腦班),此事要找仙桃「610」辦公室徐霄,而徐霄只是仙桃「610」辦公室副主任,其所作所為必聽命於「610」辦公室總頭目陳登華。仙桃市公安局政保科曾敬文、仙桃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彭軍被目擊者認出,還有其他幾名參與綁架者身份不明。

陳登華、徐霄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等罪行。根據《憲法》第41條,我們依法向仙桃市人大、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陳登華、徐霄等人的刑事責任。其理由如下:

一、所謂「學習班」的真實情況

武漢湯遜湖「法制教育學習班」位於武昌洪山監獄附近,是湖北省在武漢市設的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多個洗腦班之一,於2002年中共迫害法輪功最嚴重時偷偷組建。對外被稱為「法制教育學習班」,實質上是中共無法無天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窩。此洗腦班緊鎖幾道鐵門,一般人不知道它在甚麼地方。

該洗腦班有幹部、幫教及陪教。當「幹部」的多是整人有術、詭計多端的邪惡之人;當「幫教」的則用編造的歪理邪說迷惑學員、且多為貪圖享受、想靠洗腦班吃喝玩樂拿工資的邪悟之徒;當「陪教」的則是從學員單位或居委會抽派的陪伴人員。法輪功學員都是被綁架而來,每期每位學員必須由學員及單位或居委會向洗腦班交幾千元錢。每期班大約30至40天,幹部、幫教拿著這些錢,在裏面吃喝玩樂、胡作非為,一期班結束後,他們每人還要分貪至少是一千多元。

每個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洗腦班後,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吃飯、睡覺、上廁所都被人監控著。一般剛去的當天,幹部逼問學員的一些情況,研製迫害的方案;次日上午八點開始由幾個幫教圍著散布邪說歪理,強迫學員聽,不聽要扯拉學員聽,瞌睡來了就罰站,一直到深夜2點左右才從緊閉的房間被送回睡覺的房間,再由一個幹部和陪教守著;天亮後又被幫教圍著散布邪說歪理。

這樣持續幾天,若法輪功學員不配合轉化,則用勞教、判刑、親情等恐嚇、誘騙、威逼、罰站,再不行,就一幫人個個張牙舞爪、罵罵咧咧一齊上,有的扯著學員的頭髮、有的按著學員的腳、有的捉住學員的手寫決裂書;若學員仍不屈從,就辱罵、毒打、恐嚇,加劇製造高壓恐怖氣氛,使學員處於極度緊張、絕望的困境。

所有這些殘酷的迫害手段就是為了迫使法輪功學員在邪惡的「決裂書」上簽字。而且他們迫害學員的真正過程是全封閉的,就連學員單位、居委會派去的陪同人員也不讓知道內情。

好多在拘留所、勞教所、監獄中被迫害了幾年都走過來的法輪功學員,在洗腦班裏被迫害的身心崩潰,所謂的「轉化」。「轉化」後的學員被迫說著邪惡編造的污辱大法和師父的謊言,而學員的心卻在滴血!在這種高壓恐怖下,有的學員血壓驟升,有的舊病復發,國內有不少像這樣的洗腦班把學員致傷、致殘、致瘋、致死。

洗腦班,對外被稱為「法制教育學習班」,電視報導的「對學員像春風細雨般的幫教」的背後的真實情況是外人無從知曉的。實質上「法制教育學習班」就是中共無法無天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窩,特別是精神摧殘的毒窩,比肉體摧殘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江氏及追隨者踐踏法律

江氏鎮壓法輪功依據的所謂「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二)。在此基礎上移花接木、挪靠《憲法》、《刑法》、《勞動教養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文件,使其合法化,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全面殘酷鎮壓。而上述兩個《通告》和兩個《司法解釋》均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機構確定,都是行政文件,依據這種行政文件再賦予法律權力,本身就是違法的。大前提都是錯的,而在此前提下得出的結論可想而知了。

江氏成立的各級「610」非法組織,動用指揮軍隊、外交、國安、公安、司法、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全部國家專政機器,帶頭肆意踐踏《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採取拘留、勞教、判刑、酷刑折磨、開除公職等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殘酷的系統迫害法輪功;控制動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等所有宣傳媒體,採用造謠栽贓等流氓手段攻擊陷害法輪功及其創始人,對廣大人民和法輪功學員強制性洗腦,非法灌注邪惡思想。

到2007年3月止,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3000多人,無數學員被勞教、判刑、非法關押、洗腦、送精神病院……江氏及其追隨者才是破壞社會穩定的兇手,肆意踐踏法律。江氏及其追隨者使用武力殘暴迫害法輪功的過程,就是踐踏法律尊嚴、損害中國榮譽、破壞社會穩定的過程。

三、法輪功學員維護法律

面對江氏集團的造假和殘暴,法輪功學員既沒有屈服,也沒有用武力報復,而是採用了和平理性的方式依法上訪講真相,揭穿各種謊言,澄清事實真相。

如果「人大」、「信訪」真的履行職責,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走向天安門;如果「電視」、「報紙」真的言論自由,法輪功學員就不會選擇電視插播和散發傳單;如果執法機關真的文明執法,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舉辦迫害與信仰酷刑展;如果江氏真的「以德治政、以法治國」深得民心,到處就不會有「全球公審江澤民」;如果法輪功真的有政治目地,就不會有「歡迎溫家寶」,「法辦江澤民」之別;如果法輪功學員真的無冤情,就不會去日夜奔走講真相;如果江氏集團不做賊心虛,就不會花巨金封鎖明慧網、封鎖大法真相。是江氏非法殘酷鎮壓在先,法輪功學員依法和平性反迫害在後,沒有江氏的迫害,就沒有法輪功的反迫害,而是這種反迫害不是暴力的而是和平的。因此法輪功的各種反迫害是合理合法的,更是維護法律的表現。

法輪功學員堅持「真、善、忍」信仰去上訪、散發傳單光盤、打橫幅、貼標語等反迫害的方式,都是依照《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41條分別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依法行使的,正是實踐法律、維護法律的表現,而那種面對謊言誣陷卻明哲保身不去依法行使這些權利的人才是踐踏破壞法律的人。

法輪功學員在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一直是用和平理性善良的方式去做的,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寬容、忍耐、真誠、友善這恰恰符合《憲法》第51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完全是用實際行動維護法律。

法輪功傳播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多國政府褒獎二千多項,《轉法輪》被譯成二十多種語言文字公開發行,法輪功為中國贏得了至高無上的榮譽,架起了東西方溝通的橋樑。法輪功學員洪法講真相,崇尚「真善忍」,反對暴力和「假惡鬥」,正是符合《憲法》第54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正是法輪功學員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的同時,依法履行公民的義務的表現。

五年來,法輪功學員恆久依法和平理性反迫害的過程,就是法輪功學員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維護法律尊嚴的過程。

四、陳登華、徐霄、曾敬、熊瓊華、彭軍等人所犯罪行

陳登華、徐霄、曾敬、熊瓊華、彭軍等人,死心塌地追隨江氏集團殘酷鎮壓法輪功,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罪、濫用職權罪,詳見以下所述:

1、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依《刑法》第251條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多人被迫放棄信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非法拘禁罪:依《刑法》第238條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3、虐待被監管人罪:依《刑法》第248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致人傷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濫用職權罪:依《刑法》第397條情節特別嚴重後果極其惡劣(一人死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上述理由,在毛義強自身權利受到肆意侵犯的情況下,我們依法向特定的國家機關──人大、向特定的賦有法定職責的執法機關──檢察院執法者提出法律保護,希望執法者能夠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護無辜同胞免受不法者侵害。

相信有正義感、有良知、有職業道德的執法者,面對陳登華、徐霄、曾敬文等犯罪人員,會用正義之劍,將傾斜的天平扶正,將法律的尊嚴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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