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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就香港遣返案發表聲明
    ── 譴責香港司法屈從中共壓力 判決荒謬,法治蕩然,將成為國際社會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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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控告香港入境處非法拒絕他們入境案,經四年的審理,香港高等法院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判,竟指人到香港,但尚未入境的台灣民眾不能享有香港基本人權的保護;入境處有廣泛的裁量權限,可以不必給予入境者「程序公平的權利」。因此撤銷台灣法輪功學員原告申請宣告被告港府入境處處長拒絕入境之決定為非法,並認為遣返過程中入境處警察對台灣原告使用之暴力並無過當。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三月二十五日發表聲明,譴責此一判決罔顧基本人權保障,內容荒謬無理,不但顯示香港法治屈從中共壓力,呈現倒退警訊,更將貽笑國際社會,令有識之士不齒。主要內容有以下五點:

    1.判決罔顧基本人權,顯示屈從中共壓力:審判法官完全罔顧基本人權。不但顯示屈從中共壓力,成為中共壓制法輪功的幫兇;同時,也顯示香港政府已無有維護台灣人民在港的基本人權。

    因為法官竟然認為:台灣原告不能享有基本法下第四條的基本人權,因為雖然台灣原告「人“到了香港”(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K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in HK)」,因此基本法下保護及捍衛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人的權利及自由不及於台灣原告(判決書para 76-82)

    事實上,香港基本法第四條,其人權保護的精神與各國相似,都是在政府所轄區域之內,保護所有人的基本人權,機場中的旅客當然都在各國基本人權保護之內,然而本案法官竟會做出「外國人就算到了香港,只要沒被准許入境,港府就不必保護其基本人權」的裁判,實在荒謬而令人不解。

    2.判決顯示法治精神已蕩然無存:判決中指入境處處長有廣泛裁量權,不必給予台灣原告「程序公平權利」,亦即可以在不給台灣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絕入境,這也就是否認原告應有的「程序公平的權利」(rights of procedural fairness)(判決書para 70&71),

    但是,任何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便是「程序公平的權利」,本案判決竟然公開指稱入境處具有廣泛裁量權,可以完全無視「程序公平的權利」,豈非顯示香港的法治蕩然?還是因為本案審判受到強大的壓力,因而做出如此荒謬無理的判決內容?

    3.判決中表示:香港已喪失自主意志。法官夏正民認為在「一般條文暨解釋規則」(Schedule 8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1),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此,台灣人民不算是外國人(判決書para 59)。但是此一說辭違反現實的入境管控做法,因為台灣人民需要入境許可證,因此台灣原告在持港簽入境時,是相當於外國人的地位(判決書para 61)。因此,顯示香港已喪失自主性,一國兩制無存。

    4.法官審理與判決判若兩人,顯示司法怯懦和失職。夏正民法官曾質疑港府不坦白,很羞恥,為何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將被拒絕入境八十位法輪功學員的資料全部銷毀?質疑是不是真的有所謂原告指稱之黑名單?或是跟原告的宗教信仰有關?並兩度對港府律師馮華健說:不要再迂迴規避了。(Don't beat around the bush)

    然而,夏正民法官判決時卻在沒有任何其它證據的情況下,認為拒絕入境的決定與八十位法輪功學員遭拒絕入境的事實,所涉及的信仰關聯只是純屬一個附帶的巧合!

    這樣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不符情理,僅顯示香港法庭的怯懦和失職。然而造成這樣的扭曲的判決,豈不反映出其後來自中共的巨大壓力?

    5.原告將繼續上訴,港台法輪功團體認為基本人權不能以一紙荒謬判決就拍板定案,就此姑息。港府為何拒絕那些台灣原告入境的真相,並沒有水落石出。法官在這個判決中,確實是間接包庇港府去協助、隱藏背後中共黑手的運作。但是我們認為中共黑名單的污穢及骯髒應該在香港司法下獲得矯正和洗刷。我們將在近日與代表律師考慮繼續上訴。法輪功團體相信邪不勝正,正義與良善終將重見天日。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因此籲請台灣政府、人權界均能聲張正義,捍衛台灣民眾之基本人權、譴責香港司法不公,促使港府的黑箱作業及中共幕後黑手的操作曝光,還給台灣原告一個清白、人權與公道。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3/29/8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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