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坐與心性修煉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我想在這裏談一下有關打坐與心性修煉方面的體會。如有不足之處,請同修們慈悲指正。

我是九八年得法的,剛開始修煉,由於從沒雙盤過,因此是從單盤開始的。即使這樣,也是相當辛苦。那時煉完動功後,煉功點的輔導員說,過一會兒就開始煉靜功。由於不能一下子就雙盤,我心裏想,這輔導員怎麼沒考慮我這個新學員,我的腿都還沒搬上去就開始,心裏有點責怪輔導員。過後想起師父要我們往內修,看一看自己有哪一顆心不對。我想我不能總要求別人等我,那我為甚麼不要求自己嚴一點,快點把腿搬上去?也就能擺正自己與輔導員的關係了。

當時,在我們的煉功點,有好多同修非常能吃苦,有一位同修,別人看他坐的腰直頸正,以為他雙盤一定不痛,其實,我坐在他旁邊,經常聽到有喘氣聲,但他就是一動不動的坐著。另外一個同修,那時在消業,膝蓋內側裂開一個大口子,他只用清水洗,沒有做其它方面的護理,但是雙盤一盤就是一個小時不下來,有時還流血和膿。他也是要求自己坐直。

同修的刻苦精神和堅持,對我這個新學員幫助非常大。有一段時間,由於鬧心,盤腿二十分鐘左右就堅持不下去,其他同修一再的鼓勵我要堅持,我也告訴自己要堅持,但就是盤不下去。沒鬧心前,我已經能雙盤四十五分鐘,後來,我告訴自己,我從新開始煉,就從半小時開始。堅持越過這半小時的打坐,一切又恢復過來。這過程中,我得到的是同修的鼓勵和堅持到底的精神,也讓我明白,「堅持」兩個字不是停留在嘴上的,是要心性的轉變才能達到的。

有一回在雙盤打坐時,有一位同修告訴我,你打坐時不要咬牙切齒。我當時心裏想,打坐時要求牙齒微微離縫,嘴唇閉上。我自己有沒有咬牙切齒,難道我自己會不知道嗎? 一定是他搞錯。回家後,我還是認為這是同修自己搞錯。這時,我想起師父說修煉的路上沒有偶然的事,那我自己的問題是甚麼呢?我打坐時,因為腿痛,一會兒往右靠,一會兒往左靠,一會兒往前靠,一會兒又往後靠。當時的想法就是硬撐到底。我和另外一位同修互相鼓勵,痛也一小時,不痛也一小時,就是不下來。我忽然間想起神通加持法的預備式,要求打坐時,要腰直頸正,牙齒微微離縫,心生慈悲,面帶祥和之意。當我把感覺痛的心放下時,我盤腿照樣痛,唯一的區別就是不會干擾我的心。往後的打坐中,腿痛時,也能做到面帶祥和之意。

在煉功點上,有一位同修經常批評我煉功動作總是比別人快。我心裏想,我的動作比你準確的多呢!我也告訴他的動作不準確。他也看到自己的問題。但是還是照樣批評我動作比別人快,我卻找師父的講法來搪塞自己的不足。過後他照樣批評我,這時,我想如果我只是從表面來看問題,他批評我煉功動作快,我又批評他動作不準確,那只能是互相批評。對自己又有甚麼好處呢?我不能像中共的黨文化一樣,「你還沒做好你別管我,你要管我你得首先做好。」(《美西國際法會講法》)即使是他動作不準確,難道他就不能要求我的動作煉準確嗎?我其實還是在往外推。我看到了自己的問題。我為甚麼不能對自己要求嚴一點,做的更好一點呢?往後他對我的批評,我不會只是當作一種指責,而是同修為我好。在煉功動作不準確時,會想起同修的提醒,「你的動作總是比別人快」,來警醒自己,煉功要專心。

由於我是早上四、五點在公園煉靜功和發正念,我會把法輪圖擺在前面。我告訴自己,你不只是在煉功,你也是在洪法,在別人看到和沒看到你時,能不能保持一致,要求自己坐的腰直頸正。常人也在觀察我們的,如果我們都坐的東倒西歪,那能給常人甚麼好印象呢?如果我們都從自身做起,要求自己坐的腰直頸正,那不也是在起洪法的作用嗎?在這過程中,可能有些人沒辦法坐直,在別人眼裏,他是坐歪了,但是也只有他自己心裏明白,是自己對自己要求不嚴呢,還是自己從坐歪在往腰直頸正的方向發展?就像我們修煉過程中,別人看到他做的不好時,那到底是自己對自己要求不嚴,懈怠了,還是他在不斷往好的方向發展的一個過程呢?自己才會明白。如果我們只是從表面看問題,那同修的不足是否成了自己看不順眼、產生隔閡的原因呢?師父告訴我們:「大法弟子作為一個整體在證實法中協調一致法力會很大。」(《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那我應該問自己是以法為大,還是要證實自己。修煉中誰能無過,別人有問題,我難道就沒有嗎?我應該能包容別人的不足,用大法來歸正我自己一切變異了的思想和觀念,珍惜師父給我這萬古難遇的修煉機緣。我只知道師父給我的就是最好的,我有沒有聽師父的話,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修行?我經常跟師父說一句話,「師父,您放心,我們一定會爭氣的。」

在這正法的尾聲,就像考場上鈴聲就要響起,當鈴聲一響,全部停筆,再寫的已經不算了。所以,我們應該放下自我,以法為大,看看自己還有哪些不足,歸正自己。有時,我想,師父為我們承受太大,師父甚麼都不要我們的,那我用甚麼來報答師父呢?就像學校老師,沒要學生回報甚麼,只希望他教的學生都考到好成績。那我想我只有盡最大的努力去修行,以自己的修煉成果回報師父對我們的慈悲苦度。

(二零零六年新加坡法會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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