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1999年起對非暴力的法輪功學員的系統性迫害是中共自文化大革命以來對單一團體最嚴重的人權侵犯。這是一場完全沒有傳統司法或申訴程序的鎮壓,必須立即停止。
此外,越來越多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法輪功學員被違背個人意願作為器官供體。這顯示了自上世紀40年代以來未有記錄的一種利用慣例藥物侵犯人權的程度。許多接受這些器官的患者來自馬來西亞、日本、歐洲和美國。
2006年7月6日,加拿大(外交部)前亞太司司長、資深國會議員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和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在 「關於調查指控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報告」中證實:法輪功學員被盜取器官的可能性非常高。相關證據包括對中國具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採訪和電話質詢。這些採訪中[當事人]稱法輪功學員器官高質量、有供貨,而且多在短期內即可獲得。這使人們已有的對中共以死刑犯作供體的移植系統的擔憂更加加劇。
從2000年到2005年,有41,500例器官來源不明。在中國,親屬捐獻或非親屬腦死者捐獻器官的總和還不到移植總量的1%。全國性的志願器官捐獻計劃還不成熟。但是,同期腎臟移植手術總額幾乎增長了2倍;全國肝臟移植案例更是從1998的135例增加到2005的4000多例。廣告宣傳的器官價格從對中國人的2萬4千美金到對外國人的9萬8千美金或更高。
多個器官移植網站聲稱患者獲得肝臟的時間平均為一週、一個月或擔保在兩個月之內。腎臟的等待時間至多為2週,而且如果第一個腎臟被發現不適合,獲得第二個腎臟的時間不超過一週。這樣時間表要求有一個相當大的事先被驗血型並作了人體白血球抗體配對的供體人群。對被關押法輪功學員進行系統性驗血的已廣為人知。鑑於腎臟移植手術要在12-24小時內完成,肝臟手術要在12小時內完成,依靠隨機死亡人數是不能保證預訂配對的。此外,心臟或全肝移植要求供體死亡,要麼在手術前或直接因摘取器官致死。
打到器官移植處所甚至是拘留中心的電話記錄一再顯示,受訪者確認法輪功學員是「活的」、「健康的」,而且是穩定的器官來源。受訪的醫生表示對活著的犯人作挑選以保證器官匹配性。
雖然中共承諾在2006年7月1日實施一項新的「暫時性」規定對器官移植系統作改革,但該規定全文尚未公布供人們細閱。據報導,該規定要求器官移植應取得地方醫院道德委員會的許可,並確認合法來源。然而,規定中沒有表明中國移植系統減少對死刑犯的依賴程度,當然也沒有顯示減輕對法輪功的迫害。
鑑於調查報告所揭示的器官移植院所之多、之廣,此等人權踐踏不能被說成是在中國的「獨特」的器官採購系統下鮮為人知或偶發的個別惡劣事件。我們的擔心直指最終由衛生部負責的平民醫院和不屬衛生部管轄的軍事醫院。
鑑於這個器官移植系統總體是依賴死刑犯作為器官來源,並有大量證據特別顯示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來源,下列倫理準則和規範可以適用:
中共承認的基於死刑的器官移植體制不能表明供體是在非強制和知情的情況下同意的。如果[囚犯]可以選擇立刻被執行死刑或等到血型及抗原與受贈者配對後再執行,這能使[死囚]有可能在自由的、非強迫的、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如果中共有意這樣做的話。
為吸引國外醫療創收而開發的「器官移植觀光」,加上以死刑犯作為器官來源和居高不下的器官需求,這些原因合在一起,使輕犯被處死刑的機會增加。在中國死刑罪包括謀殺,經濟腐敗,到模糊不清的反國家活動 ─ 就像針對法輪功學員那樣。
如此,國際醫學和研究界應負的人權責任是甚麼呢?
1. 專業協會,如器官移植學會(The Transplantation Society),應停止對中國器官移植研究的支持與合作,因為這種合作無形中促使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得以繼續。
2.學術期刊以及教育場所,如世界器官移植大會(World Transplant Congress),應拒絕發表在違犯《世界醫學協會關於涉及到人類和國際儀器的醫學研究的道德原則的赫爾辛基宣言》中所定標準的情況下取得數據的論文及報告。
1) 《赫爾辛基宣言》指出,「對受試驗者的利益的關心永遠高於對科學與社會之利益的關心」 。
2) 發表經由不道德的研究程序所獲的研究數據是不道德的。顯然,從一個違背了[供體]知情同意的準則的移植系統中獲得的數據屬於這一類。這也適用於用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器官做手術的移植數據的論文。對已發表的論文作倫理審閱是適當的。
3) 終身教職評審委員會考慮以如此數據所發表的文章或報告作為晉升的基礎,是不道德的,即使它們有任何的技術價值。
4) 儘管維持倫理和道德的一致性會有科學上、職業上、甚且是個人的代價,但為這一一致性的產生及相應的施行,以及事後通過合理化和使用使這類數據合法化的傾向所付出的人權代價更高。
5) 發表經不道德手段得到的數據或依此數據得到的結果,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因為它違反了自願同意的準則。這樣做會產生更多的需求以及對此類數據的容忍,而漠視非自願供體的死亡。
3.學術機構應審查及暫停任何涉及中共的器官移植研究合作以及器官移植數據。這包括實際合作或過程示範。
1) 儘管在中共體制下不是所有器官移植醫生都認同政府的做法,但這領域的慣例普遍違背了基本人權及醫學倫理準則。
4.研究資助機構或基金會有道德義務將項目基金撥給或轉撥給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數據的研究項目。
5.根據已掌握的證據,目前國際間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的病患,他們受益於並默許這一對人類尊嚴和人權嚴重侵犯的繼續。這是有代價的。病患者應被告知這一事實,並被積極勸阻尋求這類治療途徑。
寇克•艾裏森博士 明尼蘇達大學人權與醫學計劃副主任 200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