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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還是人治?眾目睽睽,看新加坡如何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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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6年7月27日】(明慧記者特別報導)7月28日,新加坡法庭將審理所謂“法輪功學員非法集會案”。十幾名法輪功學員將上庭對自己的行為做無罪辯護。明慧記者就此特別採訪了人權律師泰瑞﹒瑪什。

    瑪什博士提到:在新加坡對9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是這個國家缺乏法治的又一個例證。這項起訴其實對被起訴的學員的品格並沒有甚麼傷害,反而把指使實施逮捕者的行為暴露了出來。

    首先,最重要的是我們要了解,一個合理的法律系統是法治(註:而不是人治)。

    牛津法律和法學教授羅納德﹒多金在其著作“原則的問題”中解釋到:法制的基本條件是需要存在一個與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相獨立的政府分支--法律部門;並且要有司法公正的一系列保障,包括對司法部門的監督、公民享有公平法庭程序、對起訴者質詢的權利;而且還包括公民的權利及清晰的規章來解釋甚麼行為是合法的,甚麼行為是非法的。如果沒有這些規章,法律就只不過是掌權的人來維持其統治的工具而已。

    瑪什說,所有律師當然都知道,法律規章或犯罪條例很難精確的定義“合法”或“非法”及具體參數。甚麼是合法行為,甚麼是非法行為,與個國家的對法律條文如何解釋與實施有關。

    例如“甲國”的公民帶他們的寵物在大街上散步。如果“甲國”的法律沒有規定不許帶寵物在街上走,那麼把這些行為合法的散步人抓起來是破壞司法公正與法制的。同樣原理適用於在公共場所發資料講在中共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的學員,新加坡的法律沒有說這樣做不行。

    新加坡的政府的行為不能讓人接受。它顯然未能通過“法治”標準的檢驗。最近新加坡對其公民的拘捕,在沒有警告、調查或其它形式表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非法或不容許的情況下,對一件9 個月前發生的事情的提出指控。新加坡加入了向中共那樣的獨裁者的隊伍並使用其法律維持其控制。

    當然,在中國這類事情就更加赤裸裸了。2000年1月14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有關法輪功刑事案件問題的提案”的第五部份中,這個政府文件明確地講:檢察院和法院必須“在處理法輪功案子的事實、證人、和判決上事先交換意見並相互合作。”

    在中國,法官在履行法庭程序之前就早已知道對法輪功學員的定案和判決。根據最近在新加坡對法輪功的拘捕,以及早些時候對法輪功學員的毫無根據的判決,(法律都是假設被告無罪,直到真正能證明其有罪)很可能這些學員的這個基本權利也已被剝奪。

    據我們的觀察,這個案子是只能看新加坡法律出現裂痕的表現,而不能證明被起訴的學員做錯了甚麼,或犯了甚麼罪。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7/28/76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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