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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萬家勞教所部份犯罪記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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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8月8日】1999 年7月中共邪黨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以來的6年時間,逾千名法輪功修煉者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這個殘害生命的死亡集中營裏所遭受迫害,遭受誘騙、凍餓、奴役、侮辱、詆毀、醜化、禁閉、恐嚇、加期、打罵、株連、刑罰、等等等等。目前據不完全統計被萬家勞教所迫害致死24人、致瘋8人。

八、株連迫害

萬家勞教所不但採取酷刑手段迫害大法弟子,而且採取株連手段傷及無辜,給多少個幸福的家庭蒙上了恐怖的陰影。

按司法部的規定被勞教者每月一次接見日,對於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人員開始時他們也按這一規定執行,但都是附帶著一定的交換條件。全省各地的家屬,最遠的有一千多里路,要坐十幾個小時的火車才能趕到勞教所,他們把家屬罵不罵和填不填對法輪功態度的書面材料做為能否接見的條件,如不服從,一律不讓見。

有的農民家屬為了給根本就吃不飽的親人帶點吃的,一路沒錢買食進腹,不讓見時又無力把物品帶回(夏季易腐食品),只好忍痛扔掉;有的家人來一次就得變賣著家畜、家電或地裏的糧食蔬菜等東西。有一遠道的農民說:我已經兩頓沒吃東西了,不罵人就不讓見,這是甚麼世道哇!

萬家勞教所惡警不讓接見、不許講理,填表誹謗,用嘴去罵,用腳去踩(2004年初,惡警在接見室門外擺放一張法輪功創始人的畫像,規定誰想見家人就得從畫像上踩過去),這些作法在大法學員家屬中早已怨聲載道。經常有家屬和不法惡警發生口角之事。很多家屬一次次見不到親人,給煉功人和家人精神上造成極大的痛苦和傷害。

哈爾濱大法學員於躍進,被非法劫持到萬家勞教所,惡警把失去父母照顧的3歲幼女 送到兒童福利院,並對福利院的工作人員謊稱她媽媽煉法輪功女兒遭遺棄;目前孩子已不認識媽媽了,酷刑折磨已把她日夜想念的媽媽變成了一個憔悴而蒼老的人,以至女兒見到媽媽時竟把她叫成奶奶。

黑龍江電視台工作人員、大法學員韓萍,2001年家中只有母親、女兒一老一小相依為命,被迫害關押在萬家勞教所,無法照顧老人和孩子,70多歲的老母親在小外孫女上學時慘死家中。

范春燕近80歲的老母親從哈爾濱的道裏區領著兩外孫來見女兒,和他們講道理,男惡警不由分說把一個孩子打傷,老人一氣之下把他們的不法行為告到了司法局。

張宏(已被迫害致死)1999年10月11日為證實法輪功去北京上訪, 1月20日被惡警劫持到萬家勞教所,張宏老爸想女兒思慮過度,2月1日僅10天時間就悲憤離世;兩位兄嫂、一位老母至今仍生活在對親人突別的思念惆悵的氛圍之中。

雙城市大法學員許麗華,80多歲的老母從未和女兒分開過,許麗華被劫持到勞教所後,老母親無法理解為甚麼,不思茶飯,苦惱至極,臨終前也未能見女兒一面。

哈爾濱大法學員葉娟麗 ,被劫持在萬家勞教所期間,做報社主任編輯的丈夫在名利的誘惑和政治壓力下拋棄親情與妻子離婚,給本人、孩子和父母帶來了極大的傷害;致使葉娟麗人還在勞教所,就已無家可歸了。

黑龍江電視台節目主持人楊悅,剛被劫持到萬家勞教所,做某大報記者的丈夫迫於多方壓力,與妻子離婚,使楊悅人剛剛被非法勞教,家庭馬上就被拆散。趙璽東、韓豔春、韓豔萍因煉法輪功被黑龍江電視台非法開除,在絕大多數單位接受職工上班情況下,黑龍江電視台至今仍然沒有收回錯誤決定,致使這幾個家庭經濟拮据、生活困難。

哈爾濱大法學員朱純榮,54歲,被非法勞教4年時間裏,與之相依為命的兒子隻身流浪四方,承受了較大的精神打擊和生活的壓力;李英敏,女,64歲,高級工程師, 2001年12月30日被哈爾濱市道裏區安和派出所惡警非法抓捕後勞教2年,2002年9月道裏區法院一女警帶其丈夫到勞教所離婚,被李英敏拒絕,那女警說已經判離了。

多少個家庭、多少個親人被這場錯誤鎮壓株連牽動,子女上大學、參軍、工作,家人的升遷、生活以至更多的待遇都受到嚴重影響;被萬家勞教所迫害致死、致殘、致傷的大法修煉者,由此而遭受的株連迫害是一個人、一個家庭、一個宗族、一個民族的無辜人民嗎?那些暫時違心的顧及個人利益與安危,那些對這場人性浩劫表現冷漠麻木的親人們有一天一定會重新審視天地之間永存的良知。

九、我們的籲請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我們帶著被中共暴政集團奪去寶貴生命的大法弟子在生前的囑託、帶著至今仍在獄中承受酷刑折磨的同修們的願望、帶著愈來愈多的覺醒的中國民眾強烈要求停止這場迫害的期盼,向貴委員會遞交了這份在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遭受酷刑迫害的人權報告。儘管他只是冰山一角,也足以展現中共惡黨對法輪功修煉者施以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拖垮、肉體上消滅」的恐怖政策的罪惡程度,從而喚醒更多良知尚存的世人,共同清除殃禍世界的邪惡因素,還所有人民應有的自由、和平、安寧、美好的生活環境。

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剝奪的權利條款:

1、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2、控告申訴權;3、檢舉權;4、取得國家賠償權;5、人身自由權;6、生命健康權;7、名譽權;8、住宅不受侵犯權;9、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保護權;10、財產所有權;11、批評建議權;12、特別保護婦女、老人權利;13、受教育權;14、知情權;15、遷徙自由權;16、平等權;17、物質幫助權;18、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19、宗教信仰自由權;20、休息權。

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剝奪的國際法權利條款:

1、自決權;2、罷工權;3、社會保障權;4、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權;5、免於飢餓權;6、生命權;7、免受酷刑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權;8、不被強迫奴役權;9、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權;10、人身自由安全權;11、被拘捕人在合理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權;12、非法拘捕獲得賠償權;13、被剝奪自由人人道待遇權;14、自由遷徙和選擇住所權;15、無罪推定權;16、上訴權;17、人格權;18、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非法干涉權;19、思想、良心自由權;20、持有主張不受干涉權;21、自由發表意見權(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22、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自由權;23、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權;24、和平集會權;25、自由結社權;26、法律面前平等權;27、達到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權。

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不法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所觸犯刑法的罪名:

1、故意犯罪─第14條;
2、團夥犯罪─第26條;
3、教唆犯罪─第29條;
4、故意殺人罪─第232條、第234條;
5、徇私枉法罪─第399條;
6、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第235條;
7、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第237條;
8、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9、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10、誣告陷害罪─第243條;
1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方面的犯罪─第244條;
12、非法搜查罪─第245條;
13、侮辱誹謗罪─第246條;
14、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15、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條;
16、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方面的犯罪─第252條;第253條;
17、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18、非法佔有財物方面的犯罪─第270條;
19、敲詐勒索罪─第274條;
20、破壞社會秩序罪─第293條;
21、偽證罪─第307條;
22、打擊報復罪─第308條;
23、包庇罪─第310條;
24、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哈爾濱市萬家勞教所不法人員觸犯其他法律罪名:1、妨害郵電通訊罪;2、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瀆職罪 ;4、濫用職權罪;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6、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7、違規使用刑具罪。觸犯國際法罪名:1、酷刑罪;2、群體滅絕罪;3、危害人類罪(反人類罪);4、侵犯基本人權罪。

這裏需要特別提及的是,中國於1986年簽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以下稱(《酷刑公約》),表明了對《酷刑公約》中酷刑罪概念的承認,1998年中國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權利公約》)再次表明中國對該公約所涉及內容,包括禁止酷刑行為的認可和保護人權方面的立場及態度。那麼萬家勞教所的惡警對善良群體的迫害事實說明,他們已經在違反國內法的同時違反了諸多國際人權公約,而他們卻不承認這一切是犯法,用惡警們的話說「我們這是合法懲戒」,意為法律管不著他們。

在此,我們願意共同重溫酷刑罪和滅絕種族種罪(簡稱滅種罪)的明確概念和國內的相關法律:

酷刑罪: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懷疑所作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群體滅絕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地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為。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致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態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實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訊逼供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其中包括捆綁、懸吊、毒打或用各種刑具進行肉體摧殘,以及使用其他方法對人犯身體進行折磨等行為形態。

虐待被監管人罪:指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一切已經判決的在押人犯以及其他被拘留、監管的人實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包括對被監管人進行打罵、凍餓、無故禁閉、強迫從事過度勞動、侮辱人格、濫施戒具等行為。

上兩類犯罪行為也是酷刑罪的基本類型之一。

作為中國公民,我們非常清楚中國自1981年成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員國,並一直連任該委員會成員。而且自1980年起,中國政府先後簽署、批准並加入了十餘個人權公約。可是作為前中國共產惡黨的總書記江××盜用國家權力、排斥異己、獨斷專行的鎮壓和迫害法輪功。在血雨腥風的6年時間裏,眾多法輪功修煉者迄今為止遭受各種刑具和手段迫害,反覆被抓被關及無休止的酷刑折磨,中共惡黨極嚴重的侵犯著公民應有的生存和自由權利。

我們認為,中國自願加入了國際人權公約,不但拒不履行必須承擔的義務,而且又惡意踐踏,這無疑是由中共惡黨的邪惡本性決定的,他們否認世界範圍的正義力量所在、並踐踏規範國際犯罪的所有國際法律規約,一直濫殺無辜;他們對法輪大法13年來在中國以至世界78個國家和地區幫助上億人思想境界、道德水準的昇華和提高,假裝視而不見;對法輪功學員在6年多的反迫害中將「真善忍」注入了更多善良人的心中,從而贏得世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這一事實仍熟視無睹。共產惡黨是一個地地道道恐怖犯罪組織。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遠隔千山萬水寄去遭受中共惡黨殘暴的犯罪記錄,以提供貴人權委員會及其他人權組織更多的情況,協調用最恰當的辦法將惡人繩之以法,早日結束這場曠日持久的對人類賴以生存的道德標準的摧殘。

6年來,法輪功修煉人用自己的身軀承負著上百種刑具和名目繁多的手段的酷刑迫害,而且這種折磨發生在中國的今天,更是在中國陸續簽署了十幾個國際人權法公約的今天,這種長期的、有組織、有預謀、有系統的剝奪公民權利,用無理智的暴政手段殘害無辜者的性命,這場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同時造成的大面積違憲、違法的侵權行為,在社會上不斷曝光,應當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

各位官員:我們有緣向你們,並通過你們向你們國家善良的人民表明我們的心聲──「真善忍」的信仰者秉持的是永遠不與暴力合作、不與邪惡為伍。我們今後仍然以和平的、理性的、大善大忍的胸懷關心所有的人,包括那些向我們施以暴行的罪人,厄運打不垮修煉人對宇宙真理的堅定信念,用正義驅趕野蠻,就會賦予文明以新意。

不久的將來,法輪功修煉人熔化一切仇恨的慈悲之心,必然會喚醒芸芸眾生,在這新舊歷史變革的偉大時期,讓我們共同為從建人類和平盡心地做好全世界人民所熱切期待的。正像有人講的那樣:再好的法律也要靠一定力量去執行和監督,而國際法能否順利推行,必須仰仗一定的國際組織。相信有全世界善良人們的支持和我們雙方的共同努力,更仰仗拯救人類慈悲眾生的神的無邊法力,一定能使人類社會早一天步入沒有邪惡、沒有戰爭、沒有貧困、沒有殺戮、充滿善良和關愛的文明國度!

謝謝你們。

願神與好人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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