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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電視台新聞部退休編輯黃貴仙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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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7月7日】

呈:貴州省黔南州、都勻市檢察院、法院、公安局。

申訴人:貴州省黔南電視台新聞部退休編輯黃貴仙,女、1948年生、大學文化,住都勻市環東北路文居街。

要求:
A. 請求立即取消都勻地區不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違憲違法,非法判我勞教三年的錯誤判決,無條件恢復我的人權及人身自由。
B. 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都勻市公安(包括廣惠路派出所),都勻市看守所、拘留所,因執法過程中,知法犯法而給我造成的傷害與損失,給予賠償。
C. 立即取消對我進行的多家聯合監控,同時歸還因侵犯公民肖像權、而偷拍的照片、膠卷,退還非法抄走我的私人物品。還我對孩子應有的監護權,並開具接見證。

各位檢察官、法官、警官:

無論甚麼人,甚麼團體,都應該依法辦事,有錯也應依法懲處。追究法律責任時,就要根據事實,要根據犯罪違法的實證,並必須按照起訴、審判的嚴格程序進行。

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大法,教人做好人,只是一種信仰。法律不能懲治人的思想,而且,煉法輪功,百利無一害,沒有侵犯國家利益,沒有危害國家。

正如,目前許多仗義執言,敢於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名律師在給全國人大的信中所指出的:法輪功學員不是犯罪分子,對社會無危害,法輪功有合法權益,應依法保護。而且,理所當然享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所有權,不應因為信仰「真善忍」而遭受迫害,也不應因為修煉法輪大法而被剝奪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人權公約等法的保護以及申請和獲得賠償的權利。但公安不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從來就不講甚麼法律。

現將都勻市公安等不法人員在 「處理」對像的判定,以及「處理」手段上違反國家基本法律,知法犯法,從而給受害人造成傷害與損失的事實陳述如下:

2004年2月,因四年多被扣發工資,只好在外地謀生的我,應親人催促回單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2002年3月單位給我辦了內退)。29日我正在家中清掃衛生,突然,廣穗路派出所片警三男一女闖進我家,不問青紅皂白,不出示任何憑證,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強暴的把我從五層樓上綁架拖拉進警車。我當即腰被扭傷,褲子幾乎被拖掉。我被拉到廣穗路派出所後,我責問對方憑甚麼亂抓修煉真善忍的好人?我何年何月何日犯何罪?我一個堂堂正正國家退休幹部,在家中打掃衛生也是破壞社會秩序嗎?不准許迫害無辜好人,立即放我回家!你們的行為是犯法的,國法所不容的!當時,所有的民警都找不出理由回答,而且不但不放人,還野蠻對我用刑,將我連續背銬幾個小時,手被銬得青紫。

當晚,民警不顧我義正辭嚴的抗議,並在我拒絕簽任何字,不配合對方迫害我的情況下,非法押送到都勻市看守所。一進所,幾條警犬向我猛撲過來,同時看守所的指導員張永全下令對我非法搜身、審訊等。我堅決抵制對我人格尊嚴侮辱,張馬上叫來幾個在押犯對我拳腳相加,圍攻毒打我。使我全身青紫,腿被踢傷,幾乎站不起來,張仍不善罷甘休,叫人給我戴上重刑犯用的腳鐐手銬,而且手銬從腳鐐下穿過,使我身體不能直立,解大小便時必須得別人幫忙,生活不能自理。次日,張又來逼我穿囚服,我沒有罪,不是犯人為甚麼要穿?張一把將我猛推到監室外,並叫來幾個在押犯把我拖推關入禁閉室,對我進行慘無人道的各種折磨。

兩天後,610辦及都勻市公安不法人員非法抄了我的家,當我指出警察的所為是違法時,帶頭的警官猛打我耳光,當時就抄走了我私人物品。同時,謊說把我家門鑰匙交給電視台保管,但一直被扣在市公安法制科,而且門窗大開,幾個月無人過問。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絕食抗議,九天後,張又唆使獄醫劉欽海叫來七、八個在押犯,把我猛推倒在地,兩個坐我腿、兩個拽我手、一個死死卡住我的頭,用膠管插進我鼻子裏,對我酷刑摧殘──野蠻灌食。使我鮮血流出,胃痛不已,嘔吐噁心。事後,張仍不放過,唆使幹警楊恩慧、薛咪威逼我參加獄中苦役勞動,我不配合後,加重對我迫害。

我一個在國家教育宣傳崗位上兢兢業業辛勤耕耘三十多年,退休後,潔身自好,修身養性,做個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竟遭到違法民警如此肆虐,百思不得其解。我必須用國法來保護我合法公民權不受侵犯,我向黔南州、都勻市法院及檢察院提起訴訟。然而,我的起訴沒有得到任何法律程序的回應,相反招致看守所對我更瘋狂的迫害,3月29日又二次給我戴上腳鐐和巴銬,巴銬中間厚鋼板,一戴上馬上雙手大動脈被堵死,雙手立即青腫,心跳加速,呼吸困難。2000年2月時,獄警楊恩慧就是用這巴銬折磨我,幾乎使我昏死。

就這樣看守所摧殘我30天,不但不放我,還派市公安的秦曉春、霍振珊二警非法押送我到都勻市戒拘所,並狠毒的把我關進吸毒人員的監房裏,任憑壞人對我欺凌侮辱。(此監房是牢頭獄霸逞兇的地方)在這人間地獄,7個月無休止的凌辱中,我完全失去人權與自由,更談不上知識份子的人格與尊嚴。為抵制對我非法的迫害,我又第二次起訴到法院、檢察院,和在看守所第一次起訴一樣,我的起訴仍未見任何回音。

經歷了生不如死,度日如年的八個月的滅絕人性的摧殘,在精神、肉體、經濟等多重迫害下,使我身心橫遭幾十年來嚴重的傷害,只剩皮包骨。這其間邪惡還用迫害我獨生兒子來威脅我。而且,我出現了高血壓、心率衰竭、眼瞼浮腫、心血管硬化引發心臟病、便血,隨時有生命的危險,並被送到州級醫院、省級醫院讓專家檢查,經診斷開具重病證明書,理當緊急住院就醫。況且都勻公安在長達八個月的調查取證中,找不到、也不會有我何年何月何時犯何罪的事實依據;而且這八個月中,我從未簽署任何迫害我的文字。而且,在未經任何審判和司法程序,沒有律師,不通知家屬等情況下,非法判送我到省女子勞教所「勞教三年」。而且連送兩次。第一次由張永全送被拒收。一個月後610辦的羅科長又送第二次,欲置我於死地而後快。但因貴州省女子勞教所怕承擔人命案,報經省勞教局及省政法委批准後,第二次拒收。兩次拒收後,按規定應立即讓我保外就醫,不想,2004年11月7日,又強行押送我到黔南州法制班繼續迫害,強制洗腦,逼我「轉化」,每天讓幫教(包括都勻劍江水泥廠監獄的獄警,這些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從不手軟,而且揚言不怕下地獄、不怕形神全滅!)對我輪番圍攻,用連坐制脅迫我外地的親人以及用兒子的親情誘逼我「轉化」,讓我放棄修煉真善忍大法。為達到目地,對我無所不用其極。

為維護宇宙真理,為維護公民應有的合法權益,我據理勸善,絕食抵制迫害,同時全盤否定對我非法裁決!就這樣,整整迫害我九個月,到11月30號,才放我回家。但對我繼續進行沒有圍牆的迫害,公安、便衣、社區、單位多家監控。甚至讓鄰居舉報,隨時對我進行蹲坑、跟蹤,非法拍照。2005年2月5日我在州醫院補牙時,被公安特務躥進,偷拍醫生給我修牙的鏡頭。還剝奪母親對兒子應有的監護權,百般阻撓,不讓我探視自幼與我相依為命,因修煉真善忍大法,被非法關押在都勻劍江水泥廠監獄的兒子黃磊,而且,給發放的工資仍按六年前的工資標準。如今,物價猛漲,高消費的社會經濟,微薄的工資難以維繫我母子的生計,給我生活造成經濟危機。

而且,以上迫害,自99年7.20以來,沒完沒了的持續了五年多,給我精神、肉體、經濟造成巨大傷害與損失,使我至今患上了多種頑疾,整日在水深火熱中艱難度日。

綜上血淋淋的事實,證明公安等不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知法犯法,已嚴重觸犯了《憲法》中的第35條、36條、37條、38條;以及《刑法》中的第3條、246條、247條、248條、291條;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有關法規,嚴重侵犯公民的人權及人身權益,已構成了違憲違法的犯罪行為。

為匡扶正義,請求良知尚存的檢察官、法官明察秋毫,秉公執法,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真正把為民分憂解難落到實處,特此請求:

一、依法立即取消以「莫須有」罪名對我進行「勞教三年,監外執行的錯誤裁決!還我人權與人身自由權!
二、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責令與本案有關不法人員所在機關依法賠償給我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還我對孩子的監護權,並辦理接見手續,交出非法所攝的照片膠卷;歸還被非法抄走的物品。

並依《憲法》、《刑法》、《國際人權公約》、《最高檢察公告》以及最近正在開展的公安部關於「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有關精神,追究與本案有關的不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憲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請予秉公執法。

此 致


訴訟人:黔南州電視台新聞部退休編輯 黃貴仙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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