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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法學會為新加坡不公判決致函四國際人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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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5年5月8日】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因新加坡法庭於2005年4月27日對兩名法輪功學員所做出的不公判決分別致函“人權觀察”、“國際特赦”、“自由之家”、“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高級專員”等四大國際人權組織和“英國大律師公會”,要求這些知名具國際公信力的人權組織對於本案的新國法輪功學員人權受損進行調查及揭露,並請其支持這兩位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該信函副本並分別寄送給新國李光耀、李顯龍先生及司法部長S Jayakumar。

    該函全文翻譯如下:

    (組織地址)
    2005年5月6日

    敬啟者:

    這封信是請求貴組織對於新加坡法庭於4月27日對兩名新加坡學員所做出的不公平、不公義的判決予以嚴正關注。這兩名法輪功學員於當日被判處違犯“公共秩序及公害輕罪法”和“影片法”中“無准證集會”及“持有和散發未經准證的光碟片”。他們竟然是因為在公園中給予過往行人關於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暴行的材料而被認定有罪。

    * 兩國一制?

    國際已周知中共集團在過去六年以極其殘忍、殘酷的手段鎮壓法輪功。人權工作者至少搜羅了中國法輪功學員在監獄及勞教所中遭嚴重酷刑42,000個案例。上千人被酷刑折磨致死,至少數十萬在中國全國各地的監獄及勞教所遭到虐待,許許多多的中國人只是因為揭露這場在中國的迫害而被捕入獄。

    直到幾天前,只有中共才會因為人民散發揭露迫害法輪功真象的材料而遭到法律懲罰,怎麼能想像在如今在一個法治的新加坡,人民竟然也會因為講真話而遭到懲罰呢?兩個散發關於法輪功被迫害真象光碟的學員竟然會在被認為是法治的新加坡被判“有罪”?

    * 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及自由遭到剝奪及削減

    法輪功的辯護律師在其答辯理由狀說明這個案子的法律重點,在於以行政准證的裁量及拒絕發予光碟准證來削減兩位被控的法輪功學員的基本權利是否公平?被告學員僅是平和的行使憲法所賦予他們的權利是不應被任何其它法律削減的!

    * 因信仰理由而歧視法輪功

    事實上,從1999年7月起在新加坡沒有任何氣功團體或宗教組織像法輪功一樣遭到新國政府嚴格的監控或是類似的法律指控的。對於法輪功,新加坡有一套“特別行動程序”(SOP)用以密切監控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有一套很清楚的行政指導,任何與法輪功相關的事都在高級檢察官員(Senior Investigation Officer)的調查範圍內,不僅如此,警察也隨時監控檢查法輪功學員的活動或是沒收法輪功學員的個人物件,法輪功學員甚至被要求不得在原本煉功的地點煉功。根據新國憲法第12條明白規定:“任何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得因為任何宗教、種族或出生地而對新加坡公民予以歧視…”。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所遭到種種特殊待遇、嚴格的檢查、迫害,在法律上都是不平等的,是違反他們的基本人權的。

    * * * * *

    我們全球各地超過60個國家的法輪功學員已分別要求新國推翻此項不公平的判決,應該公平、公義的依法審案。

    我們知道貴組織致力於保障國際人權,並與許多人權受害者及人權工作者致力於防制人權歧視,維護自由。我們因此懇請貴組織調查本案、並揭露本案中任何違反人權情事,並協助爭取國際社會支持被控有罪的新加坡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

    貴組織的協助將會感動所有珍惜人權及信仰自由人士的心!

    誠摯的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
    (簽名)

    副本轉致:新加坡李光耀先生、李顯龍總理及司法部長 S Jayakumar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5/12/60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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