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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黑龍江省女子監獄傳出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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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5年5月8日】黑龍江省大法弟子文傑,被齊齊哈爾市偽法院非法判刑九年,現被非法關押在黑龍江省女子監獄七監區迫害。2002年7月17日-9月12日因反迫害而罷工、不服勞役,共被非法關禁閉室56天。此後在監7天7夜,二十四小時被強制反扣帶手扣,吃飯、上廁所非常困難,日常生活難以自理。2002年中秋節因不承認強加的刑期而越獄,不成後被關在禁閉室40天,加戴刑具、手扣。越獄被抓當天夜,被強制坐一夜鐵椅子,早晨打開鐵椅子全身不會動,從椅子上起不來。實施以上迫害的直接責任人:張秀麗、崔豔、吳雪松、肖林、林潼、叢獄長、褚獄長(現政委)。

    下面是幾經周折,從位於哈爾濱市的黑龍江省女子監獄傳出的大法弟子文傑的申訴書。

    申 訴 書

    申訴人:文傑,年齡42歲,非法刑期9年,原判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法院。現被非法關押在黑龍江省女子監獄七監區。

    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要求無罪釋放,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對我判刑使用的法條不適用,原判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法院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判刑所使用的法條是不適用的、是錯誤的。

    1、法輪大法不是宗教。眾所周知,宗教有宗教的儀式、戒律、固定的修煉場所,如廟宇、教堂、道觀等。法輪大法以“真、善、忍”為根本,大法修煉直指人心,教人向善,沒有任何必須遵守的教規、戒律,沒有形式,沒有廟宇、教堂,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定,來去自由,所以法輪大法不是宗教,不屬於宗教範疇。

    2、關於所謂的“邪教組織”。新刑法第300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的犯罪行表現為:以邪教團體為工具奸淫婦女,詐騙財物,鼓動多人自殺,嚴重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等。

    法輪大法對社會、對人民、對修煉者個人是負責的,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熱烈歡迎。我本人也從九年多的修煉實踐中深深受益,更沒有前面所提到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表現;大法弟子按照“真、善、忍”的要求修煉心性,道德提高,健康身體,對社會、對國家、對人民、對修煉者家庭及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大法是正法,這也是為甚麼能在如此瘋狂的迫害、打壓下,在面對九年刑期的迫害中我仍然堅定的修煉法輪大法的原因。

    事實勝於謊言,真理必將戰勝邪惡,以上說明對我判刑使用的法條是錯誤的,對我判刑的基點、前提是錯誤的,是非法的。

    二、對我判刑的所謂“犯罪事實”無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給我判刑的犯罪事實之一:因為我進京上訪,但法庭拿不出任何人證、物證。並且進京上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並非犯罪行為;犯罪事實之二:印製反動材料,這一條也沒有任何人證、物證,屬於非法判決。

    三、法院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口供”做為判刑依據。2001年1月22日,第一次對我“審訊”時,在齊齊哈爾市建華區公安局政保科科長張義德主使下,在建華區第三刑警隊對我進行刑訊逼供、誘供,給我反扣懸吊(俗稱“上大掛”),幾乎昏死過去,造成兩臂嚴重內傷,喪失活動能力,一年多以後才恢復正常。刑訊逼供下形成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口供”成為後來判刑的依據。

    四、非法剝奪本人的上訴權。接到一審判決後,本人依法提出上訴,但法院終審判決中沒有體現本人的上訴情況,上訴書不知去向。當時我把上訴書交給齊市第二看守所幹警呂征。這是非法剝奪我的上訴權。

    基於以上情況,本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無罪釋放,請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執法,主持正義。

    此致!

    申訴人: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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