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香港法輪功示威學員上訴成功 法院撤銷罪名


【明慧網2005年5月5日】中央社5月5日報導,香港法輪功學員挑戰警權上訴終審法院,終院今日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撤銷學員阻差辦公及襲警的罪名。法輪功香港發言人對裁決表示高興,認為對和平示威的群眾,獲得正面的保障作用。

案發在二○○二年三月,十六名法輪功成員在中國大陸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門外行人路示威,期間警方要求他們離開不被理會,隨後拘捕十六人,控以阻礙公眾地方罪名,八人被加控蓄意阻差辦公及毆打,其中兩人被加控毆打警員。

不過,法輪功學員不服上訴,上訴庭撤銷阻街罪,另兩項控罪則維持原判。其中五名學員繼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指出,警察在沒有拘捕令下進行合法拘捕行動,需要符合兩項條件,一是懷疑有人幹犯可以判處監禁的罪行,二是要經過思考,有合理理由懷疑其幹犯罪行。

判詞指出,案中警方是基於行動前召開簡布會的資料及現場見到的情況採取行動,雖然警方懷疑有人阻礙公眾地方罪行,但沒有合理理由懷疑,因為警方沒有考慮他們當時正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沒有考慮他們的示威是否不合理,現場沒有證據證明他們作出不合理的阻礙公眾行為。

終審法院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所以隨後在警署內對上訴人採取的行動,不能視為正式執行職務,所以他們的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都不成立。

法輪功香港發言人簡鴻章對裁決表示高興,認為對和平示威的群眾獲得正面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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