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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社:香港最高法院推翻對法輪功的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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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5月5日】2005年5月5日,香港的最高上訴法院對三年前法輪功學員涉嫌阻礙街道以及襲擊警察的指控做出裁決,推翻了對法輪功學員的有罪判決。法院的判決摘要說,和平示威的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法院的裁決並認定既然示威請願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

美聯社5月5日報導,香港最高法院星期四推翻了對8名法輪功學員的有罪判決,這8名學員在2002年的請願中被控騷擾和妨礙警方,這件案子被視為是對中國統治下香港司法獨立的檢驗。

報導引述法院的判決摘要說,「和平示威的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報導說,此項裁決有助於加強人們對香港法律系統的信心,最近幾週來,香港的法律系統面臨批評,香港的司法獨立由於受到來自北京中共統治者的干預而受到侵蝕。

此案始於2002年3月,當時法輪功學員請願抗議中國大陸[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取締。法輪功在香港是合法的,但是香港當局指控法輪功請願人士在香港中聯辦外的請願騷擾和妨礙警方,而將他們逮捕。

香港最終上訴庭於星期四作出裁決,裁決認定既然示威請願是合法的,逮捕就是非法的,而被告方不需為他們在拘留期間的行為承擔責任。

上個月,香港的法律體制由於北京的干涉而受到損害,民主派立法委員和法律專家對此表示不滿。

上週,中國的人大常委會就香港下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斷然釋法。民主派立法委員和法律專家認為應該由香港的法庭來解決這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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