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日瀏覽  
  • 訂閱明慧  
  • 網站地圖  
  •  
     
  • 從哈爾濱女子監獄傳出的迫害內幕
  • 廣州青年女教師遭生父勒頸逼寫“保證”
  • 四月份:證實350例大陸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
  • 湖南文化廳藝術幼兒園脅迫員工表態
  • 又一名四川射洪縣大法弟子在看守所被酷刑折磨致死
  • 佳木斯一殘疾人遭受的殘害
  • 北京、河北四名大法學員被迫害致死
  • 五歲大連女童渴望爸爸回家 (圖)
  • 母親被非法勞教 15歲少年不堪打擊服毒自殺
  • 信仰的艱難 信仰的力量(圖)
  • 北京化工大學教師安分田被迫害致死 妻子被非法判刑
  • 河北赤城教師遭綁架,學生哭聲一片
  • 一個普通家庭的兩次劫難(圖)
  • 河北永年縣大法弟子蓋新忠被野蠻灌食致死
  • 四川吳顯菊已絕食7天,情況危急
  •  

    首頁 > 大陸消息 > 迫害詳情


    閔長春在湖北琴斷口監獄遭殘酷迫害


    文/湖北大法學員
     
      打印機版


    【明慧網2005年5月15日】湖北省鐘祥大法學員閔長春,2005年元月22日、23日被琴斷口監獄服刑犯人張斌華、昌慎等人多次毆打,造成身體內臟嚴重受損,身體其它部位多處受傷。3月4日,在湖北省監獄總醫院手術搶救,昏迷數十小時方醒,撿回一命。

    閔長春,男,30歲,曾被不法人員綁架三次,均智慧走脫。2002年7月16日被武漢青島路派出所惡警綁架,先後被非法關押在武漢二所、漢陽陶家嶺看守所等處,遭受殘酷迫害。2002年9月,不法人員以閔長春曾試圖有線電視插播為由,對其非法判刑四年,2003年12月投入湖北省琴斷口監獄服刑。

    2005年元月22日晚,惡徒張斌華以“年終評審”答題不合格為由,對大法學員閔長春進行毆打。閔長春找值班幹部反映情況,惡徒張斌華又兩次糾聚張高攀、柴昆、熊軍華等服刑人員將他打倒在地,仍不停手的毒打。

    元月23日上午,在大廳點名期間,閔長春向正在點名的值班幹部反映被打情況,惡徒張斌華又叫人把他拖進寢室毆打,熊輝、熊軍華、祝振華等服刑員對閔長春進行第四次毆打。元月23日中午,閔長春對迫害進行抗爭之後,惡徒張斌華叫昌慎把他拖進5號寢室,惡徒昌慎將他雙腳提起,倒拖進5號寢室後,扔在地上,隨後喊一聲“你找死!”,並在閔長春小腹部猛踩一腳,疼得他在地上翻滾。惡徒張斌華在閔長春腰部踢兩腳,熊軍華用腳踩他的頭,祝振華也在閔長春背上踢了幾腳。

    張斌華等惡徒的多次毆打致使閔長春身體多處受傷。由於昌慎猛踩的一腳,致使他小腹疼脹不止,吃不下食物,腹內器官感覺嚴重受損。閔長春已被折磨得人變形,上身受到重傷,導致肚子腫脹,生命垂危。

    2月21日,閔長春被送到琴斷口監獄醫院檢查後,送往湖北省監獄總醫院診斷:胰腺嚴重受損、脾臟受傷、胸腔、腹腔大量積水,雙腿和腳水腫(具體詳見醫生診斷書)。3月4日,閔長春在湖北省監獄總醫院手術搶救,昏迷數十小時方醒,撿回一命。住院期間,醫院下了病危通知。閔長春至今仍在該醫院治療未癒。

    湖北省武漢琴斷口監獄:

    郵編:430051 地址:武漢市51183信箱
    總機:027-84613744 84657035 84657252
    監獄電話號碼:027-84613642
    監獄長:孔金喜 電話:027-84657626(宅)
    政委:鄧開亮、楊長楚 電話:027-84657289(宅) (楊長楚已調到洪山監獄)
    紀委書記:高勛廷 電話:027-84613611(辦)
    政治處主任:何春雲 電話:027-84613605(辦)
    獄政科 027-84613655
    獄政科科長: 胡茂華 電話:027-84613655(辦)
    獄政科副科長:張迎松(音)、劉偉、潘莉 電話:027-84613655(辦)
    監獄領導:肖運桐 電話:027-84657306(宅)
    政治處:童志群 電話:027-84613641(辦)
    教育科長:宋其送
    三中隊指導員:陳傳洪
    惡警:琴斷口監獄四分監區指導員鄭毛;副指導員連金文。
    4監區17分區(關押大法弟子):電話:027-84657400(辦)
    武漢洪山監獄醫院(獄政科電話027─84613655)

    中國司法部刑偵處:龍處長
    電話:010─65206315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5/28/61270.html)


    明慧網版權所有 © 1999-2005 MINGHUI.ORG
      推薦給朋友
      意見和建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