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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黃岡市高級教師控訴白馬壟勞教所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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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4月8日】

  • 湖北黃岡市高級教師控訴株洲白馬壟勞教所的暴行

  • 遼寧葫蘆島市法輪功學員和受害人家屬為李秋申訴

  • 湖北黃岡市高級教師控訴株洲白馬壟勞教所的暴行

    各位官員:

    我叫劉菊花,今年58歲,湖北黃岡市赤壁中學高級教師。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做好人,於2004年7月29日被非法送到湖南株洲白馬壟勞教所迫害。我想如果勞教所不法人員稍微有一點良知,就不會這樣殘酷折磨我這個花甲老人了。現將我所遭受的殘酷迫害事實向檢察機關檢舉控告。

    2004年8月4日-16日,不法「管教」剝奪我的人權,日夜不准我睡覺,時間長達312小時,17日睡了一晚之後,管教再次施暴,3天不准我睡覺。「管教」夥同那些「夾控人員」(主要是販毒、吸毒犯人)整天包抄我、逼迫我「轉化」,強制我寫詆毀我們師父、詆毀法輪大法、詆毀真善忍的所謂「三書」,晚上逼著看烏七八糟的電視。「夾控」日夜盯著我的雙眼,稍微閉一下眼睛就用力打。

    有一天,四個「夾控」用白紙剪成長條,畫了很多亂七八糟的符咒之類的東西,再加上一些罵「法輪大法」和我師父的話,往房間裏、地上、牆上、凳子上、我頭上、臉上、身上亂貼,那陣勢就跟香港拍的鬼片裏的那些巫師、巫婆搞的鬼名堂一樣。我不讓她們貼,她們就打我,掐我的脖子,我大聲喊「救命啊!」想引來管教制止,她們就用擦地布塞住我的嘴。「管教」歐陽隊長和另一個獄警過來看了一眼,吭也沒吭一聲,就若無其事的走了。原來是惡警隊長安排她們幹的!她們才採取如此毫無人性的手段來逼迫信仰並實踐真善忍的人「轉化」,人神共憤啊!

    由於殘酷的虐待和體罰,我的身體健康出現了異常現象:異聽、異視,經常自言自語說胡話;神思恍惚,以為「攻堅室」是廁所,在「攻堅室」裏脫衣褲想大小便;手亂抓,看見地板磚上是花草、是深溝;嘴裏流著口水,腰彎成九十度直不起來。我被摧殘得精神失態了,都快逼瘋了。但不法人員仍未停止對我的迫害。

    2004年 9月21日,我又被強制到「攻堅室」遭受迫害。在勞教所龔科長指揮下的「攻堅隊」對我實施了罰站七天七夜,168小時不准睡覺,不准閉眼,強迫我站在小凳子上,要是站不穩了摔下來,就對我拳打腳踢。我身上被打得遍體鱗傷。不法人員們有時變著花樣強迫我用腳尖頂起來站,用一根筷子的三分之一撐在腳後跟,假若筷子在地板磚上滑掉了,就抓住我的頭髮往牆上撞,撞得我頭昏眼花,死去活來。

    我們房間有三位大法弟子,一位名叫楊菊生,遭迫害腸子從肛門漏出5寸多長,仍被強迫蹲了六天六夜,並且不准上廁所,幾天沒有大小便,雙腳腫得很大,蔓延到胸部,導致腿已殘廢。另一位劉牡紅,被吊銬三十多天,不給睡覺、不給上廁所,小便尿在褲子裏。

    白馬壟勞教所滅絕人性的犯罪事實罄竹難書,又何止我們三人呢?已知道的有六名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夾控人員」還對我說:「你不要做第七名了。」

    大家都知道,美軍中有人虐待了伊拉克戰俘,受到全世界(包括中國)的譴責,布什總統親自作檢討,還判了虐待戰俘者終身監禁。難道「白馬壟勞教所」是閻王統治的地獄嗎?就沒有人管了嗎?就沒有法律制裁它嗎?就可以毫無顧忌、毫無人性的迫害大法弟子嗎?

    我迫切要求上級所有有關部門馬上制止白馬壟勞教所這些超法西斯分子的、超魔鬼的邪惡行為,嚴懲執法犯法者!我也求助國際人權組織給予我們幫助,扶持良善,弘揚正氣。

    檢舉控告人:劉菊花
    2005年3月


    遼寧葫蘆島市南票法輪功學員和受害人家屬為李秋申訴

    南票區人民法院:

    原告:南票全體法輪功學員及受害人李秋家屬
    被告:南票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孫鳳臣,黃甲街派出所所長代景會、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礦務局高中副校長李德會、書記董傑、幹事李寧、楊新華。
    案由:私闖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搜繳個人財物,侵害和剝奪了局高中教師李秋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

    訴訟請求:
    1、立即恢復大法弟子李秋的人身自由
    2、歸還全部非法搜繳的個人財物
    3、追究違法人員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責任

    事實經過及訴訟理由:

    2004年12月28日上午8時許,南票礦務局直屬高中領導給有事請假在家的李秋打電話,謊稱學校有事讓李秋去學校,隨後學校又派李德會、李寧、楊新華3人中途截李秋。到學校後,學校書記董傑與黃甲街派出所兩名警察在沒有任何理由和未出示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翻抄李秋辦公桌抽屜、卷櫃和同屋另兩位女同事的抽屜。在沒任何他們要找的東西後,把李秋劫持至黃甲街派出所,從李秋身上搜去鑰匙、手機等物品,參與迫害的是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李德會、李寧、楊新華等人,

    在未通知其親屬的情況下,他們私開房門入室對李秋家樓房及其母親家平房進行查抄。抄走家電設備2台、書籍、現金等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黃甲街派出所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局高中副校長李德會、幹事李寧、楊新華等人嚴重違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條,嚴重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只因李秋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並向人講述了「法輪大法好」,就被關押被抄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李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有享受信仰自由的權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孟祥軍等人在查抄李秋家財物的時候,應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1式3份,其中1份交給見證人,另一份交給物品持有人,時至今日,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也未見到早應該得到的扣押物品清單。

    為甚麼公安機關在查抄李秋家財物之時,不給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扣押清單?明目張膽地知法犯法?其目的非常清楚,就是一旦他們所掌握的所謂的「證據」不足以把大法弟子李秋送進監獄的時候,給自己留下可做手腳之處。因此,也就不難看出其卑劣行為。

    2005年1月初,公安機關第一次報批捕時,被退回。顯然是公安機關所掌握的迫害大法學員的所謂的「證據」不足,應給以補充,事隔半月,第二次報批捕被獲准,公安機關採取違法手段收取所謂的「證據」加害大法弟子李秋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

    鑑於被告的上述行為,他們執法犯法,應嚴肅追究違法人員及單位的法律責任。我們懇請法官伸張正義、為民伸冤,維護人間正道和法律的尊嚴。

    訴訟人:南票全體大法弟子及受害人家屬
    2005年3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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