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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江縣漆小平、王小梅起訴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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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4月12日】
訴 狀

原告:

王小梅,女,漢族,現年48歲,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大東街幼兒園任出納兼總務。
漆小平,女,漢族,現年46,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大東街幼兒園高級教師,2000年獲德陽市骨幹教稱號。現已被迫害得無家可歸。(以下簡稱「我」)

被告:

四川省德陽市610;四川省德陽市勞教委;四川省中江縣610;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國安科;中江縣南門外看守所;城關、玄武、凱江派出所;中江縣教育局;中江縣大東街幼兒園等參與非法迫害原告的人員。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德陽市勞教委及相關的機構解除原告勞教一年的錯誤決定和一切非法行為:要求法辦所有參與迫害原告的不法之徒。
2、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法輪大法書籍,給予廣大民眾合法公正的修煉環境,無條件釋放全部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3、要求被告中江縣教育局,大東街幼兒園恢復原告的一切合法權益,並彌補原告的經濟損失。

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 修煉大法 淨化身心

我以前體弱多病,經常浮腫,還患有嚴重的坐骨神經痛,打封閉針也不管用。為了祛病健身也練過其它氣功,但均不見效。1997年7月,我開始修煉法輪功。《轉法輪》中「真、善、忍」的法理和師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時時事事為別人著想、無私無我的法理把我深深吸引。幾個月內所有疾病不治而癒。王小梅以前患有腦血管堵塞引發的偏頭痛,連坐車、睡覺頭上都要纏毛巾。她是98年10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的,煉功3個月後此病不翼而飛。修煉法輪功至今我們沒有生過任何病,單位裏也只有我們兩個人整年累月沒報過一分錢醫藥費。

我們不但體會到無病一身輕的幸福,我們的心靈也在「真、善、忍」法理中逐漸淨化,道德水準和思想境界也得到回升。我明白了人生的意義和人活著的目的──那就是同化「真、善、忍」,由時時事事為別人著想、先他後我,最終達至純純正正的無私無我的境界。我心態開始變得祥和,工作上發自內心的盡職盡責,無微不至地關愛班上的每個幼兒,體諒家長和同事;在家庭中盡最大努力去孝敬婆婆、體貼關心丈夫和孩子,不再計較個人得失與回報,而是按師父的要求在任何環境下都要做一個好人。王小梅任出納兼總務,煉功後做到不貪不佔、不坑國家、單位和他人,我們拒收所有家長敬送的禮品、禮金,有公務勞動和扶貧捐款,我們總是盡自己所能吃苦在前、多多付出。我們踏實的工作和真誠善良的為人,贏得了廣大家長、同事、親友和社會的一致好評;我於2000年獲德陽市骨幹教稱號。

* 做好人 無辜被迫害

法輪大法「真、善、忍」博大精深的法理和他的神奇功效,以及教人重德向善,讓人做好人的道理迅速在全國傳開。沒有任何報刊、電台、電視的有償報導,人傳人,心傳心,在短短7年時間裏,修煉人數達到了一億人。1999年7月以前,無論城市、鄉村、公園綠地、街頭巷尾,人們都能看到法輪功的煉功場面,許多報紙、電視台也對法輪功作過客觀報導。修煉人數的迅速增加,引起了中國大陸官方的注意。1998年下半年,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派出工作組深入到全國法輪功學員中進行了數月的官方調查,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於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但是江澤民出於個人的妒忌心,不顧全國人大關於「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調查報告所列舉的事實,一定硬要將法輪功除掉。他親自寫信給政治局委員誣蔑法輪功,並在全國處級以上幹部中傳達。而且明令共產黨員、機關幹部不准修煉法輪功。江澤民的一聲令下,全國打壓法輪功狂風驟起、鋪天蓋地。江澤民的血腥鎮壓,使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關押。法輪功的書籍、錄像、錄音資料被非法搜走、焚燒、砸毀,我們尊敬的師尊被誣蔑和非法通緝。這到底是為甚麼?師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無條件的幫人祛病健身有甚麼錯?法輪功講「真、善、忍」 有甚麼錯?

2001年7月10日9點過,緊跟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中江縣國安科許志誠、何顯田(音)來到中江縣大東街幼兒園(以下簡稱東幼),要求幼兒園領導把我從正在組織幼兒活動(暑假班)的崗位上叫到辦公樓,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搜查了我的辦公桌,一無所得後又叫我跟他們到城關派出所。所長黎兵(音)到場,何顯田記錄。許志誠問我:(正被他們關押的)大法弟子鄧××家裏的電話上為甚麼有我的傳呼號?我解釋說:我們修煉法輪功的人是按照師父教導的「真善忍」法理做好人,朋友之間發傳呼、打電話沒有違法……,許志誠、黎兵中斷我的解釋說「還在說法輪功的好處,看來也是個死硬分子」,然後大搞株連,叫來了我的家人和親屬及縣教育局、東幼領導。黎兵宣布:「堅持煉法輪功,你兒子今年上大學要過我這一關就不得行。」教育局吳燕副局長和李曉惠園長說:「堅持煉法輪功,不但你的工作受影響,你丈夫梁老師的工作和全縣教師,包括退休教師的工資、地方補貼都要受影響,還牽扯到你孩子和親朋好友的問題。」

緊接著,教育局和東幼成立了所謂的「幫教組」,對我和王小梅進行反法輪功的洗腦和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迫害,教育局停了我丈夫的正常工作,安排他成天督促我寫背棄法輪功的思想認識。

8月底,李曉惠園長在開校教職工大會上宣布:堅持煉法輪功的漆小平、王小梅新學期的工作暫不安排。在恐嚇和高壓的精神折磨中為了丈夫、孩子不繼續被株連,8月底我被迫與丈夫離婚,獨自離家。

9月23日上午9點,李園長、吳副局長、教育局「幫教組」黃全鐙連同國安科許志誠、遊中林和城關派出所黃英等,當著送幼兒入園的眾家長的面,把我和王小梅從幼兒園綁架到「德陽市轉化班」,李園長說:「你們先在這裏學習一個月,這裏每人每月伙食費450元,從你們的工資中扣除。」實際長達3個多月。

所謂「德陽市轉化班」,其實是德陽市收容所改掛的「德陽市崇尚科學法制學校」的另一塊牌招。在「轉化班」裏,王小梅和我與其他十幾名大法弟子成天被關在昏暗潮濕的禁閉室,被限制了一切人身自由,被強迫聽誣陷、詆毀法輪功及創始人的課,及威脅大法弟子的非法文件。「轉化班」使盡各種招術都達不到轉化大法弟子的目的,他們就誘騙家屬給他們簽「保證」,並將編造的虛假文章和偷拍的大法弟子的照片登上《德陽日報》,欺上瞞下撈取名利。

為了抵制無限期的非法關押迫害,抗議「轉化班」造假欺騙毒害世人的行為,我們大法弟子集體絕食抗議兩輪。12月25日(「轉化班」徹底解體的最後一天)李園長和許冬梅主任才與凱江、玄武派出所的人來接我們,回到縣城還強迫我們到各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續。車到縣城已近中午12點,王小梅被強行帶到凱江派出所拍照、填寫保證,她沒有配合;李園長不顧我已連續絕食絕水7天瘦弱的身體,仍叫許冬梅等將我直接送到玄武派出所交給兩個值班人員,要求他們看管我到下午3點辦完手續(即:拍照、填寫保證每天上下班或出門必須到所裏簽字打招呼)後,才能回家。對這一無理要求我給予了拒絕。

2002年1月8日上午國安科許志誠、遊中林未出示任何證件即把我和王小梅分別綁架到玄武、凱江派出所,針對一張不乾膠標語非法審訊我們。在玄武派出所(鄧小剛記錄)許志誠問我「這是誰寫的?」我告訴他們「敢寫這些真話的人是偉大的」,同時聲明2001年7月12日在公安局何顯田寫有「與法輪功徹底決裂」的記錄上逼我簽的字作廢。中午,許志誠和鄧小剛下班,卻不讓我回家,他們叫三個男獄警強行用手銬將我銬在門衛室的鐵窗上,直到下午5點過才解開;把我和王小梅強行送進縣城南門外看守所。獄警謝九週(女)要求登記,只因我們申明「我們沒做錯任何事,我們沒有罪,不該關在這裏」,謝就叫來一名姓修的男管教用狼牙棒打我們的背部,逼我們用頭頂牆,我們沒服從,就將我們各用兩副手銬銬在內壩中的雙槓上呈「大」字形,之後被非法關進一號監室,每天被強制做超負荷的奴工。因我們不願配合謝九週寫甚麼教育紀錄,謝就罰我們4個大法弟子做一般犯人3倍以上的奴工活,我們從起床到深夜不停地做仍然無法完成,謝乘機毒打我們,腰部下被打腫,呈血紫色,半個月不能仰臥、坐凳,仍被強迫做奴工每天12小時以上。看守所非法關押、虐待、毒打我們一個月之久。

2月8日下午,國安科遊中林責令看守所辦公室的人要求我和王小梅在「資中楠木寺」勞教一年的判決書上簽字,被拒絕。第二天由謝九週強制送楠木寺勞教,途中我們正念走脫。為了不再縱容這種公然違反憲法的迫害;為了不讓家人再被株連;也為了不再給這些參與迫害者繼續幹這種傷天害理、害人害己之事的機會,我們被迫離家漂泊至今,無法照顧我們的老人,無法管教我們的子女……

起訴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第八十和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利。因此,江澤民說「法輪功是×教」,以及他操控新聞媒體、報章、雜誌等和民政機關、公安條例宣布及打壓法輪功,都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那麼所有執行江氏集團指令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在中國所有的法律法規中找不到一條思想信仰違法犯罪之說。我們信仰「真善忍,」利用業餘時間學法煉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嚴格按照師父《轉法輪》教導的煉功要重德,要做好事,要為善,處處事事都這樣要求自己。」做一個誠實、守信、善良,道德高尚,身心健康的好人,利己、利家,進而福益於單位和社會,在法輪功及創始人遭到無辜迫害、誣陷的五年多來,我們在大法修煉中親身受益又在這場對法輪功的造假打壓中受迫害的大法弟子們,尊重事實,講清真象,不但沒有違法犯罪,反而是在維護珍貴的道德與良知,維護人生存的基本權利,維護憲法。所以,一切對法輪功及其修煉群體的栽贓、陷害乃至非法迫害作出的所有決定都是違法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上述單位和參與迫害的有關直接責任人觸犯了《憲法》。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被告還觸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構成了「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觸犯了第三百九十七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被告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被告觸犯了《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

3,德陽市中江縣國安科對我們進行非法綁架,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構成了「非法綁架罪」。

4,中江縣城南門外看守所對我們實行非人折磨,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辦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它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5,全國各級「610」辦公室的成立及運作從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據。此機構凌駕於法律與同級政府、公檢法司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目前經確認已被迫害致死的超過1600人,無數家庭妻離子散、無數孤兒失去母愛心靈備受摧殘、無數好人被非法判刑、勞教、被迫流離失所。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行。

6,德陽市公安局、德陽市勞教委、德陽市中江縣國安科、中江縣南門外看守所以及城關、玄武、凱江派出所還觸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二條有關條款,應按該法第七章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此致

德陽市人民檢察院 、法院

原告:漆小平、王小梅
2005年3月9日

附件:

1,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於2001年8月14日在聯合國會議上的正式申明中指出:「中共當局企圖以今年1月23日天安門廣場上的自焚事件為證據來誣陷法輪功,然而我們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錄像分析表明,整個事件是政府一手導演的」。

2,江澤民及其幫兇對法輪功的無理迫害,不但違反中國《憲法》,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現已被大法弟子在20多個國家依法起訴,被告上國際法庭。

3,「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成立於2003年1月20日,並不斷展開調查取證,其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

4,「追查國際」總部設於美國波士頓,並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和中國香港設有分部。「追查國際」遍布世界各地的追查員在國際範圍內廣泛、深入、系統地追查迫害法輪功的相關個人和機構,追查的對像主要包括:追查發動這場迫害的江澤民和各級「610辦公室」系統;追查「天安門自焚案」;追查中國勞教所酷刑虐殺案;追查中國參與酷刑迫害的公安部、國安部、法院、勞教所,涉嫌參與迫害的精神病院;追查中國媒體煽動仇恨案,誣陷栽贓法輪功的基本媒體;追查煽動青少年仇恨,使全國學生捲入迫害的中國教育系統;追查中國駐外使館;追查所有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進行肉體、經濟、精神迫害的涉嫌人員。

5,「追查國際」通過北美、歐洲、澳洲和亞洲的調查員以及中國境內冒著生命危險的義務追查員的努力,在一年的時間裏完成並公布了近百篇各類調查報告和追查通告。追查證據清楚的顯示: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元凶,他通過謊言欺騙、煽動仇恨和威逼利誘等手段,迫使中國人認同、參與對法輪功的迫害。2004年3月31日出版《關於迫害法輪功調查報告》,該報告通過大量證據、事實,披露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惡行徑以及許多鮮為人知的有關迫害法輪功的中央「絕密」文件。所有參與執行江氏集團指令──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及其株連政策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的一切行為都是違法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追查國際」正與聯合國及相關國際機構密切合作,推動成立「針對法輪功國際特別法庭」;在中國境內把責任人的犯罪事實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開,對其進行道義、公理的審判,待時機成熟在中國境內進行法律起訴,江澤民和所有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者必將被送上歷史的審判台。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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