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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楊家鎮王增仁的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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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4月10日】

訴 狀

原告:

王增仁,男,漢族,現年 歲,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楊家鎮高鬥村村民。(以下簡稱「我」)
田玉瓊,女,現年 歲,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楊家鎮高鬥村村民。

被告:

黃許九五廠;德陽市看守所;
德陽市旌陽區楊家派出所;工農村派出所;德陽市610;
德陽市旌陽區楊家派出所所長向華明;工農村派出所所長×××;德陽市旌陽區610頭目洪琦等參與非法迫害原告的人員。

訴訟請求:

1、要求法辦所有參與迫害原告的單位和個人。
2、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大法書籍,給予合法公正的修煉環境,無條件釋放全部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3、要求被告恢復原告的一切合法權益,並彌補原告的經濟損失。

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我以前患有嚴重的冠心病、糖尿病、直腸癌,1997年,我開始修煉法輪功。《轉法輪》中「真、善、忍」的法理和師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時時事事為別人著想、無私無我的法理把我深深吸引。兩年內所有疾病不治而癒,從此我體會到無病一身輕的幸福。法輪大法「真、善、忍」博大精深的法理和他的神奇功效,以及教人重德向善,讓人做好人的道理迅速在全國傳開。沒有任何報刊、電台、電視的有償報導,人傳人,心傳心,在短短7年時間裏,修煉人數達到了一億人。1999年7月以前,無論城市、鄉村、公園綠地、街頭巷尾,人們都能看到法輪功的煉功場面,許多報紙、電視台也對法輪功作過客觀報導。修煉人數的迅速增加,引起了中國大陸官方的注意。1998年下半年,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派出工作組深入到全國法輪功學員中進行了數月的官方調查,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於年底向中央提交了調查報告。

但是江××出於個人的妒忌心,不顧這一調查報告及無數客觀事實,一定硬要將法輪功除掉。他親自寫公開信給全黨誣蔑法輪功,並在全國處級以上幹部中傳達。而且明令××黨員、機關幹部不准修煉法輪功。江××的一聲令下,全國打壓法輪功狂風驟起、鋪天蓋地。血腥鎮壓使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關押。法輪功的書籍、錄像、錄音資料被非法搜走、焚燒、砸毀,我們尊敬的師尊被誣蔑和非法通緝。這到底是為甚麼?師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無條件的幫人祛病健身有甚麼錯?法輪功講「真、善、忍」 有甚麼錯?

2002年9月25日上午(11:15左右)楊家派出所所長向華明騙我到派出所,說是談話,卻叫工農村派出所將我非法送到德陽市看守所非法關押9個月,於2003年5月中旬非法判勞教二年,我的工資被停發。

2003年6月30日我被非法關押到黃許九五廠(勞教所),(在勞教所不准我煉功學法,生活、衛生條件惡劣,致使我的直腸癌復發。現在恢復正常修煉我又基本痊癒了。)8月4日上午兩人叫我到大門衛生所,其中一名獄警崔××叫我背靠窗戶站立,可是馬上又叫我俯在窗台上,不知用的甚麼藥在我頭上擦了幾下,我就突然昏迷了。

(昏迷中的事實經過由我的妻子田玉瓊敘述):惡人通知我(田玉瓊)到德陽市第五人民醫院看護我的丈夫,當然少不了兩個惡警看守。我看到丈夫像死人一樣躺在床上,頓時悲憤交加,淚如泉湧,我說:「你們把一個好人無辜地抓來迫害成神志不清,你們用的甚麼毒藥?人都被你們迫害成這樣了,你們卻把他往醫院和家屬身上推,妄想推卸責任?你們良心何在,天理何在?你們必須負全部責任!」這時惡人卻來逼迫我與丈夫離婚,並說我們是半路夫妻,只有錢情,沒有愛情。在丈夫命懸一線的情況下提出離婚,那不明擺著要他的命嗎?我揭穿了邪惡之徒的借刀殺人的陰謀,惡人立即慌了手腳,把我丈夫轉到內科四樓重新救治,我丈夫才終於脫離危險。

此外,1999年7.20後,惡徒非法抄了我家數次,我僅揭露能夠回憶起來的幾次:

2000年10月下旬,德陽市旌陽區楊家派出所所長向華明叫惡警林德喜,把我從家裏綁架到楊家派出所戴手銬關了一宿,第二天送到德陽市看守所拘留15天,抄走了我家裏各種大法書籍和真象資料。

2001年8月15日晚上11點左右,惡警向華明、林德喜帶著十幾人到德陽市楊家鎮高鬥村將我夫妻二人綁架到楊家派出所值班室,不准睡覺,餵蚊子一宿。8月16日將王增仁非法送德陽市看守所拘留15天,後又將我綁架至德陽市旌陽區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同時,抄走了數本大法書籍和真象資料及身份證等各種證件、電話本等。

2001年我準備去北京上訪,楊家派出所惡警在德陽火車站將我綁架到德陽市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從看守所剛出來,楊家派出所又把我非法關押在派出所4天。就在我去北京當晚9點左右,楊家惡警與高鬥村治保主任余雲壽共計6、7人,把我家的大門及鎖砸爛,衝進院壩大叫「王增仁開門!」接著又衝上了二樓。我丈夫堅決不配合邪惡,正念趕走了惡人。

還有一次(時間記不清了),德陽市工農村派出所與德陽市旌陽區610頭目洪琦、張述等惡警非法抄了我在工農村的宿舍,搶走影碟機一台,大法書幾本,磁帶十幾盤。

起訴的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第八十和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利。因此,××民說「法輪功是×教」,以及他操控新聞媒體、報章、雜誌等和民政機關、公安條例宣布及打壓法輪功,都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那麼所有執行江氏集團指令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2. 上述單位和參與迫害的有關直接責任人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被告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構成了「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觸犯了第三百九十七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觸犯了《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

3. 德陽市德陽市旌陽區楊家派出所、工農村派出所、德陽市610對我們進行非法綁架,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構成了「非法綁架罪」。

4. 黃許九五廠(勞教所)給我注射毒藥,實行非人折磨,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辦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它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5. 全國各級「610」辦公室的成立及運作從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據。此機構凌駕於法律與同級政府、公檢法司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目前經確認已被迫害致死的超過1200人,無數家庭妻離子散、無數孤兒失去母愛心靈備受摧殘、無數好人被非法判刑、勞教、被迫流離失所。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行。

6. 德陽市旌陽區楊家派出所所長向華明;工農村派出所所長×××;德陽市旌陽區610頭目洪琦等參與非法迫害原告的人員還觸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二條有關條款,應按該法第七章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此致

德陽市人民檢察院 、法院

起訴人:
王增仁、田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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