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大法弟子閆華偉的控告書


【明慧網2005年3月22日】

致長春市綠園區公安分局、檢察院:

控告人:閆華偉,女,漢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大學畢業,家住長春市安達小區1棟604室,1995年起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現被關押在長春市黑嘴子女子監獄。

其監護人張曼華(被害人之母),女,1936年9月29日出生,家住長春市東嶺南街東嶺二區2-9-1棟一門301號,身份證號:220102360929372 宅電:0431-5274525

控告事項:
1、 懇請綠園區公安分局、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苑大川、陳龍涉嫌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2、 依法追究張連吉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3、 依法追究正陽派出所涉嫌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4、 依法要求綠園區公安分局對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向被害人作出賠償。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2002年7月21日上午10點多,我在公用電話亭給法輪功學員打電話後,被苑大
及正陽派出所的十多名警察抓到正陽派出所遭捆綁、毆打、辱罵等。臉部被打變形,眼球被打斜。當日下午兩點多,綠園區公安分局的陳龍、苑大川同正陽派出所數名警察將被害人帶到綠園區公安分局院內一間小平房,前後兩次長時間施以「老虎凳」和「上大掛」(用手銬從背後銬雙手,再用繩子繫在手銬上,將被害人懸空吊起) 酷刑。

苑大川、陳龍和正陽派出所有關警察已涉嫌觸犯了《刑法》第247條,因參與刑訊逼供人員眾多,手段殘酷,反覆多次施刑,已涉嫌構成刑訊逼供罪。

我是2002年7月21日上午10點多被抓,直到2002年7月24日才被送到長春市第三看守所,歷時3日,苑大川、陳龍、正陽派出所的有關警員及張連吉,超過24小時並施以捆綁、毆打、坐「老虎凳」、「上大掛」等行為,已構成立案標準,並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

在無批捕手續的情況下,我在第三看守所被關押了兩個月(自2002年7月24日至2002年9月30日)。被控告人涉嫌觸犯了《刑事訴訟法》第69條。被控告人涉嫌嚴重超期羈押和瀆職侵權。

綜上所述,苑大川、陳龍及正陽派出所涉案警員,涉嫌非法拘禁罪和超期羈押,用殘酷的手段多次長時間刑訊逼供,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眼部傷害至今未完全復原,鎖骨傷至今留有疤痕,雙臂長時間不能正常活動,涉嫌刑訊逼供罪。懇請長春市綠園區公安分局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第247條和238條,《刑事訴訟法》第69條,《人民警察法》第9條、第22條、第49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第3、4、7條等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涉嫌犯下的刑訊逼供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並追究張連吉涉嫌非法觸犯《刑法》第238條、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並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根據《賠償法》第3條、第3款、第15條第4、第5條責令被控告人所在綠園區公安分局向被害人作出賠償。

證據
1、 證人:喬鳳蓮,女(家住綠園區)
張惠珍,女(長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在押)
王曉敏,女(長春市黑嘴子女子監獄在押)
3、 證人證言:張曼華,女,1936年9月29日出生,住址:長春市東嶺南街東嶺二區2-9-1棟一門301號,身份證號:220102360929372(被害人之母) (證言兩份);
被害人自述(摘自二審上訴狀)

本狀副本4份,書證4份。

長春市綠園區公安分局、人民檢察院

控告申訴人:閆華偉
2004年8月26日

被害人自述(摘自二審上訴書)

2002年7月21日上午10點多,我在公用電話亭給法輪功學員打電話時,被綠園公安分局610辦公室的苑大川及正陽派出所的十多名警察抓到正陽派出所,他們逼問我的姓名、身份,我說我沒做任何違法的事,我有權不回答任何問題,於是他們將我按在桌子上,將我的胳膊、腿用繩子捆得嚴嚴實實,然後一腳將我踢倒在地,讓我坐在冰涼的水泥地上,胸前放一張椅子,接下來就不停地有警察坐在這張椅子上逼問我。我不回答他們提出的一切問題,他們就不停地打我耳光,而且滿口髒話,不堪入耳,我就這樣被他們不停地打了兩個多小時。臉被打變形,眼球被打斜(目前仍未復原) 。下午兩點多,綠園區公安分局的陳龍、苑大川夥同正陽派出所的五、六名警察將我帶到綠園區公安分局院內的一間小平房。這是一間刑訊室,裏面放著「老虎凳」等刑具。我被拖到「老虎凳」上,腳下被固定,腹部也用一根鐵筋固定住,然後將我捆著的胳膊從身後直著向前搬,一直搬到我的胸部完全靠在腿上,胳膊幾乎碰到腳,由於腹部的鐵筋壓迫得我幾乎窒息,他們才停手。過了一會兒,他們將我拽到地上,將我的小臂從背後提到最高處,然後再次將我的手和胳膊用繩子捆上,將我按坐在地上,胸前放一張椅子,從身後用力向上抬我的大臂,肩胛骨被掰得直響,疼痛難忍。由於胸部不停地撞到胸前的椅子,鎖骨處被硌破,至今還留有疤痕。折騰了幾次之後,他們見我仍不說話,於是他們對我動用了更殘忍的酷刑,將我的手從身後用手銬子扣上,然後將繩子的一端繫在手銬上,另一端繞到高處的鐵管子上,於是我的胳膊被從身後提起,身體就這樣被懸在空中,這就是所謂的「上大掛」。由於身體重量都集中在胳膊上,手腕處很快被勒腫。與此同時,他們還將我的腿向前抬起,將我的身體悠起來向牆上撞,肩部和胸部的肌肉撕裂般疼痛,全身顫抖,呼吸困難。我先後兩次被施以「上大掛」的酷刑,晚上八點多,他們再次將我扣在「老虎凳」上進行逼供,直到第二天天亮。

自述人:閆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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