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5年2月3日】2005年1月18日,上海大法弟子陸泉增(男,68歲)、李玉燕(女,69歲)夫婦;吳愛中(男,35歲)、張輝(女,30歲)夫婦;劉蘭(女,24歲)分別在家中及單位被抓捕、抄家、刑事拘留。陸泉增、李玉燕被關在徐匯區看守所;吳愛中、張輝、劉蘭關在青浦區看守所。被惡警以“利用XX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非法入罪。
99年7.20以來,數以萬計大法弟子被以這條罪為名被打、被抓、被酷刑折磨、被勞教、被判刑、被迫害致死。今天我們就來考證一下它能否成立。
一、界定“邪教”
人對正邪的認定源於對“理”的社會認同。如果“真、善、忍”是邪的,那麼“假、惡、鬥”就變成了正的。這是人類有史以來,哪怕在最惡的年代、最壞的首領、最不好的禮教下都不敢認同。也就是說,如果有個教,其以“真、善、忍”為教義,這個教太正了。反對者無疑在告訴他人自己屬於“邪”。
法輪大法的立論正確。那麼能不能做到呢?正常社會狀態下的人要做到這三個字都很難。而歷經5年半的鎮壓,巨關巨難中的法輪大法真修弟子,憑著正信正念“難忍能忍,難行能行”做到了,他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何邪之有?法理博大,弟子正派。“沒有官當,沒有錢拿”----大道無形,何“教”之有?
二、有無“組織”?如何“利用”?
在拷問中,一個重要的題目是“領導”和“下屬”。也就是人中的組織。打手們完全外行,修煉修的是人心,做甚麼、怎麼做全憑人心。沒有人能夠叫別人做其不願做的事,也找不出上、下級。
三、何謂“破壞法律實施”
“破壞法律實施”,顧名思義,乃阻礙國家法律的施行。7.20以來,修者由於行使了憲法的“信訪權”而被抓;由於行使了憲法的“言論權”而被殘酷折磨。究竟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綜上所述,真正“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是那些真正有組織、有系統的執行暴力剝奪公民合法權益的人。這樣的組織其“正邪”自有歷史來判定。要緊的是:其中的每一個人在明白道理之後需走正自己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