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攀鋼動力廠給水車間原書記劉立斌、原主任羅心鴻、主席郭衛東、新區段長吳碧金以停工、打曠工、不准回家、送看守所威脅家人等手段強迫車間法輪功學員寫「保證書」。安排各水站站長和班長監視法輪功學員的舉動。
2002年1月,車間領導懷疑我上訪,不讓我休年假,強行給我打了六個曠工。吳碧金帶著原廠保衛科長唐廷雲到我家無理取鬧,索要身份證,說是上級指示。威脅我不寫「保證」就給我停工。
2002年7月,我同兩位功友去得石鎮向世人講清真象。遭得石鎮森林派出所綁架,非法搜身,搜包,非法拘押財物(收走手機,雨傘等,現在弄弄坪國安處,至今未還)非法拘留兩天,不給飯吃,刑訊逼供。將我們三人輪流用手銬吊在樓梯上,腳尖離地。幾個男人踢我們的腳跟,發出一陣陣慘叫聲。我的右手背皮開肉綻,至今留下一塊傷疤。右手臂被擰傷,好長一段時間抬不起來。所長用皮帶,粗皮管將我大小腿幾處打得烏黑。處長張柏林用裝滿水的礦泉水瓶將我額頭打了一個包。
原弄弄坪國安袁斌將我吊銬在窗框上,雙腳被手銬銬上,腳尖離地,又踢腿又打臉。用帶刺的草打腳背,馬上就紅腫了。一個北方口音男子說:「你不說傳單哪來的,打死算白死,隨便我們說,公安局是從來不負任何責任的」。並在我背上狠狠打了一拳……。事後,我們三人被非法關押在市看守所。(我被非法關押27天)
兩天後,車間書記劉立斌得意洋洋地帶著廠保衛科長楊緒德,汪濤,袁斌來抄家。搜走手機充電器,說明書等。又到單位撬開工具箱拿走身份證複印件,照片。弄弄坪公安分局威逼家人拿5000元取保候審,時間半年,承諾保工作。家人被迫將我保出。袁斌強迫我在取保候審書上簽字。回到單位,車間領導逼我寫保證和檢討,吳碧金逼我寫辭職,我拒寫。劉立斌,吳碧金,汪濤,楊緒德到我家傳達不准我上班。家人問有無手續,他們說公司下達了一個新文件,專門針對法輪功人員的,這種事不需要手續。第二天,我去單位要手續,等了一天,單位領導和弄弄坪公安分局密謀給我開了一個《暫停履行勞動合同通知書》。
十六大前夕,單位領導和弄弄坪公安分局密謀,由汪濤,吳碧金代找原弄弄坪國安陳崗把我從家中騙到公安局(說問幾句話就回來),結果被綁架到市看守所,非法關押42天。原弄弄坪法制科長想貪掉那5000元取保錢,和單位領導密謀,經廠長劉遵漢同意。沒經過開庭審理,家人也不知道的情況下將我送勞教,出看守所釋放證上寫著「涉嫌利用××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我拒簽,原弄弄坪國安王勇打我的臉,踢我的肚子,腿,多次將我踢倒在地。在弄弄坪公安局法制科科長要我在沒收5000元保證金和勞教通知書上簽字,我拒簽。
一進勞教所五中隊就被強迫在光天化日之下把衣服脫光,檢查身上有沒有「經文」。包裝好的衛生紙、衛生巾、洗衣粉、奶粉等都被拆開檢查。凡是法輪功中隊,每到節日敏感日,幾乎每個月都要檢查「經文」。在勞教所關押期間,為了強迫我放棄信仰。惡警指使吸毒犯等雜案犯體罰我。天天面壁坐軍姿,早6:00---晚11:00,罰站,早5:00---凌晨3:00.不准說話,不准動,不准午休,無放風時間,吃住解手睡覺洗漱全在一個屋子裏。限制洗澡,洗衣服。強迫收看,收聽電視錄像講座、報紙和強迫學員花36元買王志剛的書。連環似的高強度灌輸洗腦。在高壓手段、精神迫害下被迫寫三書和每週思想認識,強迫勾花替勞教所還債等。
2003年8月我被查出有膽結石,急性黃疸性肝炎。勞教所被迫給我辦理「保外就醫」。8中隊隊長趁機敲詐我,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給我開了一大堆藥,連其他惡警帶我去縣醫院檢查的路費也全部算在我頭上,共計275元。
回家不到一星期,王濤逼家人替我寫「保證」。保外就醫期間單位領導多次以續簽勞動合同為名想藉機將我騙出去,再綁架回看守所。吸取上次教訓,我沒有去。以主任羅心鴻為首的以此為藉口,說我自願放棄續簽勞動合同,多次向廠領導申請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廠勞人科威脅家人說已經給我解除合同了,不去簽就一分錢領不到。2004年兩會期間,羅心鴻,王開智帶幾人到我家強迫我解除勞動合同。藉口是王開智說我有20多個曠工,但拿不出解除合同手續。我拒簽。
回去後動力廠相關人員安排保衛科方梅到我家騙取「保外就醫」證明,寫偽材料上報公司與我終止勞動合同。在我勞教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公司批准與我終止勞動合同……。還遭到派出所,居委會的騷擾、監視。
綜上所述:原弄弄坪國安袁斌觸犯《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違反憲法第13、37、38、39條;違反《人民警察法》第22條。
原弄弄坪國安王勇觸犯《刑法》第247、248條,非法拘禁罪;違反憲法第37、38條;違反《人民警察法》第22條。
原弄弄坪國安陳崗觸犯《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違反憲法第37條;違反《人民警察法》第22條。
原弄弄坪法制科科長違反憲法第13條;違反《人民警察法》第22條。
610及原弄弄坪公安分局參與迫害人員觸犯《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違反憲法第36、38條;違反《人民警察法》第22條。
得石派出所所長、610張柏林及其他參與迫害人員觸犯《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違反憲法第13、37、38條;違反《人民警察法》第22條。
8中隊隊長李琦及其他參與迫害人員觸犯《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違反憲法第13、37、38條;違反《人民警察法》第22條。
攀鋼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動力廠汪濤、楊緒德、劉立斌觸犯《刑法》第245條,違反憲法第13、39條。
攀鋼新鋼釩股份有限公司動力廠原廠長劉遵漢、羅心鴻、劉立斌、吳碧金、楊緒德、汪濤、郭衛東及其他參與迫害人員違反憲法第36、38條。
故依據《憲法》第二章41條規定,希望有關部門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追究犯罪人員的經濟和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要求賠償給我及家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名譽損失、精神傷害。恢復我的工作,退還剋扣和沒收我的全部工作、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