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盤錦大法學員胡哲輝、辛敏鐸被非法判重刑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5年10月10日】遼寧盤錦興隆台區法院於2005年9月12日非法開庭審被綁架的四名大法弟子侯雲飛、胡哲輝(女)、辛敏鐸、鮑俊岑(女)。四名大法弟子均已被迫害的衰弱無力,不能行走,兩名女大法弟子是被警察用被子抬著上下樓;兩名男大法弟子則是被警察粗暴的拖著上下樓。大法弟子要作無罪辯護的權利,被法庭當場非法剝奪。 現在得知胡哲輝被非法判刑15年;辛敏鐸被非法判刑13年。

胡哲輝、辛敏鐸等大法弟子被盤錦市公安局警察於8月3日綁架後,被非法關押在盤錦市看守所迫害。他們絕食抗議對他們的非法關押、迫害,遭不法人員實施定位酷刑折磨,鼻子裏插灌食管不給拔。現胡哲輝、辛敏鐸對非法判刑提出上訴,並陳述在所遭受的迫害。

胡哲輝的遭遇:

我是胡哲輝,女,40歲,遼河油田錄井公司職工。興隆台區人民法院因我住過的地方曾有法輪功真象資料而認定我有罪。2005年9月12日,我被非法判刑15年。

判決書稱:「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證據不足,現依法提出上訴。

一、對本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犯罪依據。完全是非法的。

興隆台區人民法院對我的判決完全是基於我是法輪大法弟子,堅持自己的信仰,說真話,向廣大人民群眾講真象。至於強加給我的罪名,根本就是莫須有。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是受憲法保護的(符合中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規定)。廣大法輪功修煉者是一個和平、理智、真誠、善良的群眾。遭到鎮壓之前,法輪功的名字在中國已經家喻戶曉,法輪功提倡的「真、善、忍」精神使修煉者身體健康,道德回升,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和進步。從1992年5月法輪大法傳出到1999年7月20日遭迫害之前的七年間,學煉者很快發展為一億人。99年7月20日開始,對法輪功的這場鎮壓,完全是江澤民一手挑起,脅迫政府官員跟從的,從宣布到實行都是違背中國憲法的,完全建立在江的個人決定和謊言宣傳的基礎之上。鎮壓開始後三個多月的99年10月25日,江在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首先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繼而授意《人民日報》以特約評論員名義,發表了「法輪功就是邪教」一文。10月30日,在江的淫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江澤民講話在先,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在後,這是明目張膽的把他個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凌駕於人大常委會之上。

《憲法》第80條、第81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利。《憲法》第5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未經國家任何檢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江說「法輪功就是邪教」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至於《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誰都知道文章永遠也不是法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從頭至尾也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只是泛泛地談到要取締和懲治邪教。我查遍全國人大通過的所有法律,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10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條的實施細則,裏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這個細則從頭至尾也沒有「法輪功」三個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的程序來認證法輪功到底符不符合這個細則的「邪教」定義。其實是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邪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邪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以事實為基礎,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個人、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

二、 對本上訴人的定性,是非顛倒。

本人於1996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通過修煉身心受益很大,多種疾病不治而癒,如心臟病、風濕性關節炎等,思想境界也不斷昇華,能夠處處為別人著想,做事先考慮別人,工作中任勞任怨,不再計較個人得失,這是家人、親友、鄰居和同事們有目共睹的。由於大法弟子在常人社會的表現,「法輪大法好」、「煉功人都是好人」在民眾中廣為流傳,並已深入人心。

就是這樣一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們,1999年7.20開始卻遭到了江澤民一夥人的殘酷鎮壓。

然而,你走出國門,世界各國都支持法輪大法的洪傳,就包括和我們同根同祖的港澳台地區,法輪功也是受到各界的支持,法輪功修煉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在法輪大法在全世界70多個國家洪傳,《轉法輪》一書已被譯成20多種文本,法輪功在全世界得到近1200項褒獎,法輪大法的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連續多年被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

2001年8月26日,我去外地與大法學員交流,當場被不法公安抓捕,這些人不分青紅皂白,不容個人合理申辯執意要把我關押迫害,在回家取衣服時,我正念逃脫魔爪,並於2001年8月27日開始流離失所,這期間,家裏多次遭到騷擾、威脅和恐嚇,從此一個三口幸福之家被拆散,上小學的女兒從此失去了母親的關愛和呵護,由於丈夫工作忙,女兒經常吃不上應時的飯,丈夫工作出差時,女兒只好寄養在鄰居家。而我,從此過上了逃亡生活……有時吃住無著,還得提防著惡人抓捕。2001年12月21日,單位以我長期曠工為理由,開除了我的公職,至此我失去了我過去所有的公民權利,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保障。

2005年8月3日,我悄悄回到家中看望女兒,這時跟蹤我到家的警察將我綁架,並在我曾住過的地方搜出一些大法真象資料(如電腦裏儲存的大法資料信息、真象小冊子和光盤等),國保大隊的警察們搜到後如獲至寶,拼命給我搜集所謂罪證,並用酷刑折磨我,由於我不配合他們的迫害,絕食抗議,他們不但用各種刑具折磨、毒打我,還野蠻的給我灌食,並連續39天身體被24小時固定成「大」字型,身體一動也不能動。經過長期折磨,我已經出現生命危險,法院卻於2005年9月12日上午,用背裹著抬進法院進行審判,上午10時,我突然心臟病發作,心臟供血不足,四肢抽搐,臉色青紫,警察怕出事審判進行不下去,打電話叫來了120救護車,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搶救,生命暫時脫離了危險。在大約11:20開始對我審判。但凡是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只是針對人的行為和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思想的問題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轄的範圍。我國刑罰原則,以犯罪事實為依據,他們對我的判處,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所以對我的審判完全非法的。

三、 沒有法律的依據是非法的。

不管依據哪一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我所製作的傳單與光盤的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既無反政府反社會的言論及政治綱領,也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揭露有關執法部門或人員如何違反國家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內容。《憲法》規定,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在江澤民施暴在先,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說話、申訴的機會和渠道的社會中,在上訪等於犯法,說真話受迫害的「法制」時代,利用傳單等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無理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領導人或某部門及個人,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犯罪、階下囚。我真的搞不懂,這是為甚麼?

四、 興隆台區人民法院於9月12日上午對我的審判,嚴重的違反審判司法程序,審判是無效的。

法庭是公正、公平、公開的地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法官與執法人員這點基本常識應該有吧?在開庭前,公訴人員的起訴書應該讓我知道吧,即使不讓我請律師,法院給我指定的律師也該讓我見面吧,我的家人也該讓我見面吧?但是那些執法者哪管我的死活,哪管我的冤屈,他們執意要迫害我。

在整個被非法關押期間,他們不允許家屬與親朋好人見我,更不管我的死活,他們的目的很清楚,擔心謊言被揭穿,擔心罪惡怕暴露,擔心正義被伸張。在法院開庭之前,法院根本沒有通知家人,也沒有寫出審判告示,是家人自己多方打聽才得到的消息,家人才通知親朋好友的,出人意外的是參加對我的審判竟要親朋好友拿身份證參加,從而把他們拒之門外。在審判中有人錄像時,法官驚呼不讓錄像;當有人告訴是自己人時,又讓錄像,我不知道法官這樣做是否公正。法庭是公平、公開的地方,有甚麼虧心事見不得人呢?

對於公訴人員給我羅列的罪名,我要求自己為自己作無罪辯護。我說:「法院指定的律師事先未跟我溝通,不了解我的情況,無法為我辯護。」法庭不准,法官還說:「我們不聽你講故事。」我要求律師為我作無罪辯護,但律師說:「我無權為你作無罪辯護,我只能為你做輕罪辯護。」我真不知道法院與律師之間達成甚麼默契。以後的審判,只是按法官事前設計好圈套讓我回答「是」與「不是」。經審問後,我的律師輕描淡寫的說了幾句,大意是:「我的當事人沒有口供,證人不在場,無證人口供,並且證據不足。」即使這樣,我還是被判了15年。這與30多年前盤錦地區法院對張志新的審判何其相似,歷史的悲劇本不應再次上演。

中級法院也是一級法院,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辦案的唯一原則。那麼按照我國的《立法法》,「兩高」沒有立法權,就是「兩高」的司法解釋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本上是不得與《憲法》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觸。現在「兩高」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和處理辦法,完全是根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國家法律程序辦事,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現在同樣問題也擺在你們中級法院領導面前,是執行上級領導的意見呢?還是選擇法律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如果你們非要執行上級的命令,那是執法犯法,我仍然保留申訴的權利。但是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而且你們實行的是終身審判制,不管到甚麼時候審判錯了,你們都得負法律責任。真象總會大白,我希望你們一定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

我的上訴請求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審判制度中必須遵守的原則。請求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興隆台區人民法院對我的非法判決,重新審理此案,宣判本上訴人無罪,還本上訴人清白,無條件釋放盤錦地區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胡哲輝 2005年9月


辛敏鐸的遭遇:

我叫辛敏鐸,在父母的心裏我是大孝子,又是親友、鄰居及同事公認的好人,也從未做過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學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兢兢業業,工作很出色,領導也看到我不計名利,在矛盾面前寬容大度的品質。但就因我修煉大法,堅持自己的信仰,一夜之間成了被管制的對像。曾三次被非法關押,遭受非人的折磨,被殘酷虐待。現被非法判刑13年,為了討回公道,依法提出上訴。

2001年6月29日在辦公室上班,不知為何突然被抓,奪走了我買來不到半年的筆記本電腦(價值一萬七千元),說裏面有法輪功內容。就這樣我被他們非法關押在遼河油田拘留所,當時我很迷茫,中國公民沒有信仰自由了嗎?連瀏覽網絡自由都沒有了嗎?想不通我就絕食了。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絕食這段時間,我承受難以忍受的折磨,他們讓一群犯人死死按住我,用鐵勺子撬嘴,把牙都撬歪了,滿嘴是血。後來又插管,從鼻子裏反覆才能插進去,口中用夾子撐著。有一次插管灌食,人多按得太死,我無法喘氣,既不能說話了,又不能動了,覺得要憋死了,醫生發現了異樣,才讓犯人鬆手,我才活下來,我真正的感受到人被勒死的痛苦。10天後開始嘔吐,他們就不插管了,用硬物撬開嘴,直接往裏灌麵糊加鹽。牙也撬鬆動了,嘴也撕裂開了,嗆得直翻白眼,這樣灌想吃都吃不進去,很容易嗆死。

父母花錢托人見我,他們見到後,差點暈過去,經過他們勸說,我結束了36天的絕食。

8月16日,我被非法處罰三年勞教,在盤錦市教養院期間,逼迫我寫「三書」,罵大法。我說不願做昧良心的事,就拒絕了。我剛吃飯才10天,身體非常虛弱,為此警員陳長力在操場上對我拳腳相加,把我打倒後,用皮鞋踹,再抓起頭往麵包車上撞,直累得陳長力呼呼直喘才住手,當時目擊者近百人。然後拖進屋裏再打,打得我大小便失禁。法官們哪,看看他們多殘忍,這是人民警察嗎?讓人寒心哪!再看大隊長唐小彪,讓我背二十條,我不背,他們就打,背不會還打,唐小彪還把我關進小號,吊起來,用電棍電,每次半小時左右,電了多次。中崗(看我的犯人)每次進屋時,我就顫慄,有的他們受唐小彪的指使,不分時間、地點,對我隨時掐、擰,我被吊著不能動。吊得時間長了,腿、腳腫得嚇人,雙手也不好使喚了。唐說:你差得遠了,××那時吊得腳後跟都看不著了,他們打人專門向人的小便、小腹部位猛踢猛打,打倒後用腳踩,有一次唐小彪穿著皮鞋踢我的臉、一腳就踢下一塊皮肉,現在還留有痕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唐小彪不僅對我進行肉體折磨,還要在精神上摧殘,進行人格侮辱。把黑板擦上的粉面抹在我的臉上,往我後背上寫罵人的話,往臉上吐吐沫……。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誣告和陷害。

蹲完了小號,又來人非法提審,一次來一屋子人,都是公安局的。他們威脅我說:「你還有事,改判送監獄。」說完就用電棍電,警棍打,不知打了多少下,我疼得受不了,本能的用手擋,一棍下去,連手帶胳膊全紫了,我說:「不是不許嚴刑逼供嗎?」一個警員衝上來,邊打邊說:「誰逼你了。」這難道不是逼供罪嗎?先打後審。

後期對我的體罰是坐塑料板凳,長達十八小時,不准活動,屁股都坐爛了,淌黏液。院裏規定一天只許上兩次廁所,我尿頻,多去一次回來就是一次毒打。為了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上廁所,不知挨了多少次打,這是犯了哪條法?

經過11個月的非法折磨,我已奄奄一息,

2002年5月28日,盤錦市教養院打電話讓我保外就醫。那天, 30多歲的大小伙子,讓60多歲的父親抱回家,當時我看到我的樣子失聲痛哭,我遍體鱗傷,滿身電棍的痕跡遮住原來皮膚的顏色,有的傷口還沒有癒合,體重80斤,舌苔全部脫落,嘴爛的張不開,不能動,不能說,不能睜眼,只有微弱的呼吸,還有滿身的疥,癢得難以忍受。就這樣公安人員還多次騷擾,要開「十六大」,聽說公安又要抓人,身體還沒有恢復好的我,無奈的流離失所了。

2003年4月2日,我第二次被抓,當時在公安人員沒有出示逮捕證,沒有通知家人情況下,被非法送到三所,他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違法,當時非法搜身,我身上有一千二百多元錢,兩部手機,一串鑰匙,全被搜走。當父母去國保大隊長張潤秋要錢時,張說:搜到一千二百多,但你怎能證明是你兒子的?去了幾趟都沒要到任何東西,現在兩年多了分文沒給,也沒有個說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我沒有地方講理,又開始絕食了,在三所遭到野蠻的灌食和慘無人道的折磨定位28天,出現生命危險,2003年4月29日,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劉敬雨給我們家打電話,讓明天拿二萬元到國保大隊來,父母問為甚麼?劉敬雨說:「明天你來就知道了。」30日上午,父母去國保大隊,劉敬雨說:「你兒子身體不好,為了救你兒子,取保候審,拿保金二萬。」父母說沒那麼多錢,一萬行嗎?劉敬雨說:「不行,不救你兒子就算了,明天我們放假了,你兒子死活你們自己負責。」父母又問這錢具體做甚麼用,大隊長張潤秋說:「先把錢交了,回來告訴你。」就這樣父母回家湊錢。下午去交錢,交完錢後張潤秋說:「這案子沒完,回去養身體,隨叫隨到,一次不到扣七千,你這點錢三次就扣完了,跑了再抓再罰。」父母問保多長時間?張潤秋說:「再說。」取保為甚麼不給我們定時間,無限取保嗎?取保須知明文規定:一般案二月結案,複雜案六個月結案,疑案十個月結案。此案為甚麼2年多不結?既然你要沒收這二萬元保證金,為甚麼不簽發《沒收保證書》。2個月後,劉敬雨、宋波拿個本子到我家問這問那,父母也不懂法,他們做筆錄,然後由父母簽字。一年後父母去要錢,劉說:沒收了,你能把兒子交出來嗎?案子兩年多沒結案,也不給個說法,這給我們全家人的身心及經濟造成很大的損失。

《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把錢交完後父母去三所領我,父母在大門外急切的等著我出來,等了好長時間,大黑門終於開了,他們都驚呆了,我斜著身右肩腫得像個大皮球,骨瘦如柴,上身穿著犯人的一件破襯衣,下身穿一條破了的毛褲,腳穿一雙不一樣大的拖鞋,蹣跚走了出來。(回家後,我告之他們200元的皮鞋,皮帶都被扣下了,夾克衫被連拖再打,破得已經不能穿了,走時還扣了210元錢──號服錢)。回家後約2個小時全身一次次劇烈地疼痛,坐不住,躺不下,折騰三天三夜沒閤眼。上肢全失靈,躺、坐、翻身全不能自理,手不能拿東西,連手紙都不能撕,養了一年多,上肢才能抬到胸前,這是盤錦市看守所給我定位,上刑造成的。難道他們這不是犯法嗎?幾年過去了,我的身體一直沒有恢復好,兩隻胳膊還是無力。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 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 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在投訴無門,又隨時可能被抓回去遭酷刑折磨的情況下,我被迫流離失所。2005年8月3日,我又一次被綁架,國保從不出示任何證件,也不通知家人就抓走。8月3日下午,我騎自行車在喬家匯美家私城馬路上行駛,突然就被人打倒在地,與此同時衝出5個人,把我往車裏拖。這些人既不穿警服,也不戴帽徽;既不拿出警察證,也不出示拘捕證。強行綁架。過路人都以為是攔路搶劫,多虧我喊:「法輪大法好!」行人才恍然大悟,說:「是法輪功的被抓了。」抓後送往盤錦市看守所。

8月9日父母得知我被抓,就去盤錦市興隆區公安局國保大隊問許浩:「你們為甚麼抓我兒子?」大隊長徐浩說:「觸犯法律。」當時父母悲痛得神志不清。這時宋波就拿來我的逮捕書逼父母簽字,父母拒簽。他們就軟硬兼施硬逼父母在我的逮捕書上簽字。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凡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單位。

我在2004年5月結了婚,有了自己的家,不料我與妻子都被抓,妻子至今也沒有逮捕書,我的家被國保大隊給封了。一個星期後天突然變冷,父母去國保大隊要求去我家取幾件衣服給我送來,姓蔣的說:「他們是成年人不用你們管。」父母問:「那2003年的保金為甚麼跟我要?」回答是:「你願意」。父母生氣的說:「你們騙人。」他們就把我父母推到門外。這是許浩來了,父母說明來意,他讓父母去宋波辦公室,父母去時他就在那寫東西,父母不知道寫甚麼,寫了一篇後,就向我父母問了一些問題:你兒子甚麼時候結的婚?家裏有甚麼人?母親回答他做筆錄,說完後由母親簽字,母親問甚麼意思?宋說:證明他有家,你好去取東西。母親又一次信了他們,上了當,就簽了字,按了手印。第二天上午,母親去了國保大隊,宋說:上午沒車,第二天下午宋波開車帶母親等人到我家,有兩個警察與她們同車前往。到我家左右,宋波打電話不知說些甚麼,又等了一個小時左右,許浩、姓姜的、還有一個說是公安局的,下車後,那個公安局的站在門口大聲喊:「把身份證拿出來,叫甚麼名字?在哪住?在哪上班?甚麼關係?」問完了做筆錄,像審犯人一樣恐嚇她們三個弱女子。把我的二姑嚇得腿都哆嗦。進門後母親仔細一看,翻的亂七八糟,櫃子、包都開著,值錢的東西全沒了,只剩下被、衣服、碗筷,大、小包全空了,連一片紙、一分錢都沒了。這時母親說:「我兒子不是盜竊犯,為甚麼要拿冰箱、洗衣機、存摺、現金等東西,這和法輪功有關嗎?」 徐浩說:「你有發票嗎?不是偷、不是搶怎麼沒有發票?你把發票拿來。」母親說:「你們都搜走了,我上哪拿,只能在你們手裏。」許浩說「沒看見發票。」許的這番話令人詫異,難道拿不出發票就都算偷來的嗎?就可以被抄走嗎?這是甚麼法律?本著誰舉報誰舉證的原則,既然許認定是偷來的搶來的,就得由你們提供證據,拿不出相關的證據就應認定是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就不應拿走,否則就是非法竊取。你們私自闖進我家拿走東西,除了冰箱、洗衣機,還有五仟元存摺是我父親的名字,現金一萬多,也沒給任何收據憑證。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們還無中生有的在搜查家的清單上寫屋內有1100個光盤,說是我製作的。「我兒子屋內沒有刻錄機,怎麼製作?」母親問:「有甚麼證據說兒子屋裏有這些光盤?」他們拿出照片,地板上有一些光盤。「我兒子家不是地板地,而是瓷磚地,這怎麼解釋?」純是移花接木,栽贓陷害。母親問徐浩:「你們抄家沒有家人在場能生效嗎?」一個警察說:「你兒子簽字了。」 母親說:「你拿來我看看。」 母親一看這不是我簽的字。徐浩說:「有3人證明就可以代簽。」 母親說:「誰代簽誰寫上自己的名字,怎麼能寫上我兒子的名字呢?」在9月12日法庭上,法官問我是否是你簽的字,我說:「從抓我那一天到現在,我沒寫過一個字,我是無罪的。」

公安局、國保大隊兩年多,對我家敲詐、搜查、抄家等非法手段,拿走現金和東西折合人民幣五萬多元,現在我正在三所被定位、灌食五十多天,家裏去了幾十次不讓探視。

在這裏,所有的有正義、善良的人們關心和過問一下像我這樣被迫害的人──法輪大法弟子。讓人間有公道。

辛敏鐸 2005年9月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