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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北京第一樁訴江案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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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5日】經過了四年多的時間,海內外第一樁法輪功學員訴江案的內幕和原告的遭遇才浮出水面。據1月3日明慧網的報導,2000年8月,兩名法輪功學員在北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寄出的申訴狀,控訴江澤民、羅幹、曾慶紅非法取締和鎮壓法輪功。通過多方探訪這件起訴的支持者和知情者,明慧記者了解到,此訴狀經掛號信寄達中國高檢後,被告江澤民、羅幹親自下令逮捕原告。兩名原告於訴狀遞交兩週後在北京被捕,其中北京居民王傑已於2001年被迫害致死,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後一直關押在天津茶澱監獄。

一、江集團踐踏法律尊嚴 實施系統迫害

五年來,數不清的事實表明,江羅集團持續不斷的利用中國的法律系統迫害法輪功。法輪功群眾連最基本講真話的權利都被剝奪了,更何況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 抗法紅頭文件指導迫害

迫害之初,無論是民政部的「取締」還是公安部的「六禁止」從本質上說都是違背中國的憲法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中國曾於1998年加入該盟約)的。然而,這種「抗法」的「紅頭文件」,竟然成了法律的依據,將一批又一批信仰並實踐真善忍的好人投入黑暗。

縱觀五年來的迫害,江集團和各級「610」正是通過這類「抗法」的行政文件和秘密命令指揮、推行迫害的。華盛頓人權觀察亞洲分部部長Mike Jendrzejczyk曾評價說,「即使給這個鬥爭披上一個『依照法律』的外衣,也不能使這次鎮壓更合理合法。」

* 先定性 後立「法」

接著,江澤民對法輪功非法定性在先(出訪法國時,接受《費加羅時報》採訪時所言),立惡法在後。為了實現江的定性和兩高解釋「合法化」的結合,1999年10月30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當天,各大媒體公布了兩高的「解釋」。然而,無論是人大的「決定」還是兩高院的兩次「解釋」(1999年10月30日施行的和2001年6月11施行的)中沒有指明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也沒有指明「從事法輪功活動就是犯罪」。

據法律專家分析,近五年來,人大的決定及兩高的「解釋」和與之相對應的《刑法》第三百條卻被強加在法輪功修煉人身上,其實質是刻意混淆犯罪主體而又把法律處罰不當的施行在特定組織的全體成員身上。從這個角度分析,這幾年對法輪功人員的各種法律處罰,都是違背憲法的「非法處罰」。

《華盛頓郵報》1999年11月12日的一篇文章談到這些法律:「當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

* 濫用法律 實施政治迫害

在1999年兩高通過「解釋」之前的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結束時的講話時,稱(中共)同法輪功的鬥爭「是一場你死我活的嚴肅的政治鬥爭。」 「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法律規定的期限,及時依法進行審判,適時做出判決。」

在1999年11月5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稱,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時,「必須在黨委領導下,在黨委政法委的指導下,周密部署,保證萬無一失」,並將其「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務必抓緊抓好。」

在江澤民和各級610的淫威下,正常的法律程序被打破。許多被非法判刑的學員證實,法庭的審理過程其實只不過是走過場。

* 公、檢、法、司、國安一條龍參與迫害

劉家琛講話中要求全國法院「進一步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預見性,從這場鬥爭的全局出發,充份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與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聯繫和配合,認真落實中央的各項要求和工作措施,奪取這場鬥爭的徹底勝利。 」

劉家琛的上述講話中,可以看出公、檢、法、國安等系統相配合實施迫害是蓄意的,而且是有計劃、有組織的進行的。從2000年到2003年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和2000年到2004年最高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看,在大規模鎮壓階段,法輪功一直被放在第一位進行迫害。

劉家琛在講話中提到,法輪功學員對民政、公安、新聞出版等行政機關提出的行政訴訟,「對這類行政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一律不予受理。」足見執政黨的流氓本性早已滲透、並毒害到了中國的法律體系。

一個案例比較說明問題,法輪功學員何立志(現在加拿大)證實說,2000年7月,國安、公安兩家爭相上門綁架他,「說是為了爭著立功」……為了立功,國安人員竟然違背憲法,跟蹤、錄像,並把何立志給朋友寄信的錄像帶作為「證據」,呈交法庭。

* 剝奪公民的基本權益

法輪功學員的合法上訪權、申訴權、辯護權及上訴權等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均被剝奪。先不允許法輪功學員請律師,之後雖然為了做出姿態,仍不允許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與此同時,只有極少數正義的律師敢於為法輪功鳴不平。例如,曾為「全國十佳律師」之一的高智晟律師曾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律師。

二、誰造成了今天全球訴江的局面?

迫害指揮者所想不到的是,正是他們的暴力與血腥,他們膽敢冒犯法律尊嚴,甚至利用法律行惡的行為。促成了今天全球訴江的局面。人們在國際範圍內需求法律公正的原因之一是,中國當局沒有能力使法律獨立於國家政治體制、政黨之外,公正獨立的維護一個全體的利益。

如今從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海外大法弟子分別在美國、比利時、西班牙、台灣、德國、韓國、加拿大、希臘、澳洲、新西蘭、智利、玻利維亞、荷蘭,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起訴迫害元凶江澤民。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了法輪功學員的和平反迫害的決心;另一方面,也可作為江澤民集團「惡有惡報」的一個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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