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 2005年01月24日 星期一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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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家談

  • 聚焦新華社自焚偽案:是誰讓陳果等人自焚的?

  • ■ 法律專題

  • 彙編:簡明法律資料(八篇)

  • 尋正義威武不屈 洗沉冤正信不移

  • ■ 海外綜合

  • 不同國籍的法輪功學員曼哈頓街頭冒風雪講真象(圖)

  • 英國南安普頓大學內的反酷刑展引起強烈反響(圖)

  • 台灣中區舉辦「關懷人權 呼喚善念」反酷刑展(圖)

  • 澳洲墨爾本學員在2005世界音樂節上的洪法活動(圖)

  • ■ 人心與因果

  • 鄰居明白真象之後

  • 從監視法輪功學員到要求學煉法輪功

  • 河北老太太見人就說:是大法救了我的命

  • 默念「法輪大法好」,母親起死回生

  • 誠念「法輪大法好」 79歲老人死而復生

  • 大法給我最美、最善、最純、最正的一切

  • 大法的神奇在我身上顯現

  • ■ 弟子切磋

  • 從我的經歷談對安全問題的認識

  • 年底話安全

  • 認清惡黨本質,清除其對修煉的干擾

  • 海內外同修在講真象中是一個整體

  • 正法最後,請用法對照自己

  • 講真象與修煉

  • 請大法弟子嚴肅對待身邊的亂法行為

  • 應注意正面介紹修煉

  • ■ 迫害真象

  • 重慶社會工作職業學院副教授含冤去世

  • 黑龍江省勃利縣韓淑敏老人含冤去世

  • 遼寧北票市大法弟子王言慶的遺孤王昊野情況簡介

  • 學大法身強體壯 遭迫害家破子散

  • 黑龍江省女子監獄教唆刑事犯人凌虐大法弟子

  • 楊曉海一家長期被迫害的慘痛遭遇

  • 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的野蠻暴力

  • 天津市大法弟子張潤梅博士再次被惡警劫持

  • 四川瀘州市大法學員梁文德慘遭迫害的經歷

  • 劉曉春自訴在通化市東昌公安分局遭受的酷刑折磨

  • 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的家人對尚志市不法惡徒的起訴

  • 天津崔黃口鎮大法弟子楊素雲被非法判刑三年

  • 河北沙河市綦村派出所惡警打家劫舍、棍擊孩童

  • 內蒙古錫林浩特市看守所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

  • 河北省沙河市大法弟子張廣才受到的迫害

  • 湛江大法弟子楊再被迫害的真象

  • 邯鄲曲周縣安寨鎮派出所高一彬犯罪事例

  • 河南油田南陽石油機械廠惡人的犯罪行為

  • 黑龍江省五常市惡人惡行

  • ■ 修煉人的故事

  • 在拘留所裏的一次整體反迫害

  • 坦坦蕩蕩、堅信師父的李嫂

  • 四川楠木寺勞教所的酷刑和毒藥無法改變我的正信

  • 決不辜負師父的慈悲呵護

  • 在曼哈頓「快講」真象

  • 三位外國人在台灣學煉法輪功(圖)

  • ■ 大陸綜合

  • 2005年1月23日大陸綜合消息

  • 210人發表聲明──聲明強化洗腦作廢

  • 勸善之心化飛鴻──講真象信件彙編

  • ■ 技術交流

  • 建議大陸資料點同修在計算機上安裝硬盤還原卡

  • 技術交流:無線上網與手機上網哪個更安全(五則)



  • ■ 大家談


    聚焦新華社自焚偽案:是誰讓陳果等人自焚的?

    文/北美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2001年1月23日天安門「自焚」慘案中,有一個女大學生參與者(陳果)和她的母親(郝惠君)沒有被燒死。一年多以後,中央電視台獨家採訪了陳果,人們看到出現在電視屏幕上的陳果臉部肌肉被燒得壞死,面無表情,尤其是嘴唇燒得嚴重萎縮,已經閉合不上,也就是說燒得沒有嘴唇了。因為是近距離採訪,許許多多的人都看到了陳果被燒後的慘狀,感到慘不忍睹。

    中央電視台和新華社沒有報導的是,現在陳果母女一起被軟禁在開封市北郊福利院中,有一名叫展金貴的開封市公安局退休惡警負責對陳果母女的禁衛。公安人員常年24小時值班,她倆不得與任何外人接觸。在自焚騙局廣為人知的今天,用公安人員私下講的話說就是,看似政府對她倆關心、不讓她們死,其實是政府打擊法輪功用的活標本。

    陳果母女也好,中共媒體推出的其他參與者也好,顯然都是自焚的受害者,我們對任何自焚參與者的遭遇都深表同情,無論她們是出於甚麼動機。問題的關鍵是,究竟誰讓陳果去自焚的呢?真的像新華社所說,是法輪功嗎?半個世紀多來,新華社慣用偷換概念、混淆人們思想的宣傳手法,現在他們重炒自焚冷飯,在海內外推銷「法輪功讓人自焚」這個沒有經過推證的「結論」,這個結論真的像新華社宣傳的那樣真實可信嗎?

    華盛頓郵報記者親自到劉春玲的家鄉開封實地調查,鄰居們說從來沒有人看見過劉春玲練法輪功,劉是從外地到河南的,有個老母親和12歲的女兒,無依無靠,在酒吧打工為生。華盛頓郵報的這篇報導廣為流傳,新華社記者被迫改變說法來圓謊,二月八日新華社記者在報導中說劉春玲是鎮壓以後才練習「法輪功」的,躲在家練,害怕被別人看見。但稍微理智一些的世人看到這些都明白了,劉春玲根本不是法輪功學員。對此,身為法輪功學員,我們想問的是,究竟是誰讓劉春玲以法輪功學員的名義去天安門自焚的呢?為甚麼劉春玲在「自焚」現場又被軍警擊中後腦而亡?

    說到陳果、郝惠君那幾個自稱學過法輪功的參與者,她們是否學過法輪功,我們無從考證,沒有條件做出實地調查之前也不想得出更具體的結論。但對於陳果母女,我們也有同樣的疑問:究竟是誰讓你去參加這個所謂「天安門自焚」的鬧劇的呢?你能否把你從法輪功師父的教導中找出的所謂「自焚依據」,不是斷章取義的而是全文的擺在世人的面前,讓大家也仔細看看呢?

    我們在北美,這個地區至少有數千法輪功學員,絕大部份都是99年7.20迫害開始前就開始學了,迫害全面公開之後我們也一直在社會上講真象,也學了李洪志師父的《走向圓滿》一文,可是我們沒有一個人想到要去自傷、自殺甚至自焚;2001年1月看到你們的極端行為之後都認為,你們的做法在法輪功的原著、師父經文中找不到任何依據。

    台灣、其它地區以及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加起來數以千萬計,為甚麼過去和現在都沒有其他人認同自焚呢?

    相反,全世界的大法弟子都很明確的是,修煉人講的「放下生死」是放下世俗的對死亡的恐懼,也就是看穿人間生死現象的本質。這是個認識問題,看穿生死並不是說人就要去找死。相反,大法原著中卻明確規定嚴禁殺生和自殺,並講明了為甚麼不能殺生和自殺。

    說到「講真象」,我們全世界大法弟子五年多來,講的都是法輪功遭受迫害的真象和「法輪大法好」這個真象,為的是幫助被中共謊言宣傳誤導的民眾恢復對法輪功的正面認識,也確實起到了這樣的澄清事實的作用。那麼你也自稱法輪功學員,幹的卻是全世界法輪功學員都不認同、反而讓江澤民、羅幹一夥邪惡之徒如獲至寶的事。你們參與「自焚」的結果是讓數以萬計的民眾對法輪功產生了誤解與仇恨。這怎麼解釋呢?你們怎麼能邏輯清晰的證明「自焚」是法輪功教你的呢?

    再換個角度說。世人一般都知道,廟裏的和尚應嚴守「不殺生」的戒律;一個和尚如果殺了生,往往隨即導致自己失去在那個廟裏當和尚的資格。那麼這個和尚破殺戒之後,又跟人講「我以前是某某廟的和尚,我能複述佛經中的某些話」,這是否足以證明是那個廟的住持讓他去殺人的呢?

    所以我們認為,要看清問題,必須先搞清需要證實的問題的焦點是甚麼。陳果、郝惠君讀沒讀過法輪功的書,這不是問題的焦點,問題的焦點是,新華社說法輪功讓陳果自焚,陳果也說煉了法輪功才自焚,但從2001年1月自焚登場以來,我們看到、聽到的全部材料中,只看到新華社及其「證人」對法輪功的斷章取義,並未看到確鑿的事實、沒看到足以證實是法輪功教她們去參與不知是誰組織的那場自焚鬧劇的確鑿的證據。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1/1/26/190099.html>


    ■ 法律專題


    彙編:簡明法律資料(八篇)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前言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氏流氓集團憑借專制權力,利用整部國家機器開始了對以「真善忍」為原則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在「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對法輪功可以不講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滅絕性迫害政策下,從中央到基層公、檢、法、司、610、政府機構,甚至機關、學校、企業、街道、村鎮中一切參與迫害之人的魔性被釋放出來,造成了野蠻殘忍的惡性迫害案件在全國普遍發生,被以各種令人髮指的殘忍手段迫害致死、致殘、致瘋、致傷、流離失所、家破人亡的迫害案例覆蓋了全國三十一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迫害直接波及幾億善良無辜的人民。

    在這一恐怖過程中,其自始至終從沒對法輪功講過法律。

    其違憲制定所謂迫害的「法律依據」;強令成立非法的「610」恐怖機構;以紅頭文件、口頭密令取代國法;在迫害中肆意濫用國法,以「合法」面目出現而行非法治罪。

    在迫害中,對法輪功學員從非法傳訊、拘留、抓捕、羈押、勞教、判刑,到非法竊聽、監視、軟禁、洗腦、罰款、開除公職、學籍、剝奪所有權利,一切都毫無法律根據,一切也都是在法律犯罪。迫害法輪功導致了中國法律成了迫害善良的工具。對於法律的踐踏和濫用為廣泛而殘酷的非法迫害增加了欺騙性。

    北京律師高智晟對於中國司法領域在迫害法輪功中普遍存在的黑暗感到震驚,他這樣評價道:「這種逆現有規則行事的執行者恰恰又係由本應保障國家規則執行的執法者來執行。」「執法者視野蠻踐踏規則為尋常事,完全不再視捍衛國家規則價值為自己的職業責任。不斷地以身體力行來摧毀並葬送著道義文明及權力運作的正當性」。

    伴隨法輪功學員五年多來持之以恆的和平理性反迫害,法輪功的真象被廣泛傳播和深入人心,其中依法起訴犯罪惡人、維護合法權利、討還人間公正的大潮方興未艾。迄今為止在全世界28個國家已有13個針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的訴訟案、34個針對積極追隨江氏迫害法輪功的22個中共高級官員的訴訟案正在進行中,一些訴訟已開始產生積極效果,其中部份被告已經被判有罪。

    在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們、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們、明白法輪功真象的社會正義之士們也已經開始可貴的努力。據不完全統計,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申訴和起訴的法輪功學員遍及中國各省、直轄市,控告的對像上及迫害的發動者和指揮者江澤民、羅幹,以及參與迫害的中央及省級官員,下至各級「610」辦公室成員,各拘留所、勞教所、洗腦中心的負責人,以及迫害的直接責任人。這些申訴和起訴不僅是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反迫害的一部份,也在強有力的震懾和消減著邪惡,幫助社會人士充份認清迫害、明白法輪功的真象。

    中國不是中共江氏流氓集團的中國,法律不是中共江氏犯罪集團的法律,人類歷史也不是任憑邪惡書寫的歷史,人間善惡必報的規律是天理使然。

    為了方便法輪功學員了解和運用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明慧網整理編輯了包括《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治安管理條例》、《婦女權益保護法》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在內的簡明法律資料,僅供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家屬和社會正義人士依法追究違法犯罪的責任人、維護公民合法權利時參考使用。

    歡迎更多法律界、司法界、法學界和社會各界的善良正義人士提供更多支持和幫助。


                           簡明法律資料整理編輯小組
                             2005年元月22日


    (一)憲法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行政訴訟
    (五)國家賠償法
    (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七)婦女權益保護法
    (八)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


    (一)憲法──運用法律講清真象、抵制迫害、維護權利

    文/ 明慧記者陸振岩整理

    在電視節目中,我們常常看到有這樣的節目,叫做「法律與秩序」(Law and Order)。一個現代社會要想維持基本秩序,所有社會成員的行為必須遵照共同約定的「規則」。法律就是這樣的「規則」。所以法律和社會秩序是緊密相聯繫的,而公然破壞法律之徒,比如鎮壓法輪功的江氏集團,根本沒有資格叫囂「穩定」--因為它們自己就是最大的不穩定因素。實際上中共發起的歷次政治運動,其根本上都是對法治的摧殘,因而引起的社會劇烈動盪也是難免的。上個世紀末由江澤民發起的恐怖政治運動,即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同樣如此。之所以中國社會表面看起來並未發生激烈動盪,是因為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以自己的承受和善良始終在用理性和平的方式反對迫害;同時,由於這場殘酷的迫害完全被中共一手操縱的媒體掩蓋,使許多駭人聽聞的迫害真象不為社會盡知。

    法輪功學員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常人社會這一層面來講,既是對邪惡犯罪之徒的打擊,同時也是對法制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 憲法原則神聖不可侵犯 制約任何組織和個人

    在林林總總的法律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規的總綱,所以在抵制違法迫害以及維權訴訟、辯護中,憲法是一個最基本的依據。一切違反憲法的成文、不成文的所謂「法律、法規、文件、行政通知、口頭命令」等等,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哪怕是身著制服、頭戴國徽的所謂「執法人員」所為,也都自動失去合法性,任何公民可以不予配合,並依照憲法進行抵制。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注意這裏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當然也包括中共及其領導人。

    在中國的憲法中,有兩類規定。

    一類是針對普通公民的,即規定公民有哪些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哪些行為是受限制或禁止的。除此之外,現代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也是目前在我國法律界採用並努力宣傳的基本原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亦即法律沒有限制的行為就是合法的。這一原則其根本目的在於防止刑罰權的擅用和濫用,以保障公民基本的權利和自由。

    另一類規定是針對國家機構的,由憲法授權並規定各類國家機構部門相應的職權。這裏的原則是,各類國家機構部門只具有法律規定的職責和權力,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超出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的行為是越權、甚至違法的。

    * 從憲法條文看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

    依照憲法原則,我們來簡單分析若干憲法條文,來具體看一看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以及它們是如何被侵犯的。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這裏說的很清楚,中國法輪功學員和其他任何中國公民一樣平等的享有合法權利。在一些人的觀念中,好像煉了法輪功就自動失去了任何合法權利,甚至有些法輪功學員自己也覺得在常人的法律這一層面底氣不足,被動配合迫害。於是警察可以沒有合法手續就隨意闖入法輪功學員住宅搜查、拘捕,強行抓法輪功學員入洗腦班,任意罰款,甚至親友探視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等等即使真正的罪犯都可以享有的基本權利都被強行剝奪。這些都是江集團濫權違法進行迫害的實例。

    1,隨意抓捕法輪功學員是違法行為

    既然抓捕迫害法輪功學員是動用了身穿制服、頭戴國徽的所謂「執法人員」,那麼其一切行為依據也都應當來源於法律,而一切毫無法律根據的違法迫害的行為,公民在實踐中完全可將其視作一般的歹徒作惡而進行抵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有的學員就在警察企圖闖入家中無故抓捕時,緊閉家門並高聲呼叫,或者向鄰居大聲揭露警察的違法行為,更進一步,還可以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起訴。

    2,因表達煉功意願而受處罰是違法處罰

    有些被矇蔽的民眾指責法輪功學員:「國家取締了你還煉!」甚至許多追隨江集團迫害的警察無故要求法輪功學員回答還煉不煉功,問對法輪功的認識,常常就因為法輪功學員回答「煉!」或「法輪大法好!」而進行處罰。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都沒有明文禁止公民表達堅持煉某種功法的意願,或明文禁止公民個人表達對某種功法的正面認識。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的原則,因為表達煉功意願而受到處罰都是違法的。

    3,把煉功、擁有或閱讀法輪功書籍作為違法證據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實際上,就中國目前的法律而言,沒有任何條文禁止公民個人在任何場所--包括在天安門廣場煉功(包括臭名昭著的公安部違憲的「六禁止」通告,它違憲「禁止」的是「聚眾」煉功),也沒有任何條文禁止公民擁有和閱讀《轉法輪》或其他任何法輪功的書籍(即使這本書被江集團非法禁止出版發行)。從普通民眾到警察,甚至許多司法人員卻往往把煉功、擁有或閱讀法輪功書籍作為違法的證據,進而實行非法抓捕、沒收書籍和財產、非法罰款等。實際上這是江集團妖魔化法輪功的惡果,致使許多人一提到法輪功就自動和所謂「違法」掛上了鉤,完全拋棄了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信仰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煉功、讀書可以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法輪功學員的證據之一,其本身卻不能推斷出當事人違法或有罪。這一點在高智晟律師為黃偉寫的「行政起訴狀」中有詳盡說明。

    4,限制、剝奪法輪功學員上訪、集會、遊行、結社的權利和自由是違憲違法行為

    再比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這兩條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從立法精神上看,這不僅體現出尊重和保障天賦人權,也同時可以防範權力部門濫權枉法、侵害人權,因為一般普通犯罪分子即使想剝奪他人的集會、言論、結社、信仰的自由等,也不充份具備實現的條件。所以憲法的規定就強制任何權力機構和部門、任何其它法律、法規不可隨意限制、剝奪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否則就是違憲並無效的。1999年頒布的所謂公安部「六禁止」通告,就是一個赤裸裸違憲的行政法規。比如該法規明目張膽規定「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直接剝奪公民的上訪、集會、遊行等權利,而法輪功學員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上訪、集會、遊行等等行為都是合法的,因此就更談不上是「犯罪」。實際上,因為到北京上訪、打坐被抓的法輪功學員都屬此例。

    退一步說,即便「六禁止」通告有效,法輪功學員個人為了說明真象上訪,也並不涉及「集會、遊行、示威」等群體活動,因此仍然不在「六禁止」之列,也就是個人上訪還是合法的。

    5,迫害法輪功中荒唐的「法溯既往」違反法律實施原則

    前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的原則,還有一個派生情況,就是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在某個法律(條文)頒布之前發生的任何行為,不能視作違反該法律(條文)而予以追究責任,這也是符合常識的。但是許多法輪功學員在1999年7月以後被抓捕的依據,卻是他們在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六禁止」通告頒布之前的行為違反了所謂「六禁止」通告(比如原法輪大法研究會成員)。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處罰的依據是人大在1999年10月30日頒布的所謂 「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而其所謂「違法」行為卻發生在1999年10月30日以前。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刑法中稱為「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些處罰也都是違法和無效的。

    對於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裏想簡單補充一點。因為法輪功不是宗教,所以有些人認為不在此條保護之例。實際上,在實際法律運用中,可以根據立法精神對法律條文加以理解。這裏的「宗教信仰自由」顯然旨在保護公民的信仰,不然民間有許多非宗教的信仰就不受信仰自由的保護了。這就如同公民的言論自由自然也包括聾啞人用手勢表達的自由。

    6,剝奪和限制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是違法行為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行政部門,包括司法部(以及下屬的監獄、勞教所)、公安部、安全部等等都無權立法,中國的立法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政部門可以制定行政法規,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這些行政法規不能強制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安部所謂「六禁止」通告就是行政法規,它不可與憲法和立法法抵觸。

    所以任何行政單位(包括普通企、事業單位以及公安局、司法局等)都無權以任何法律以外的名目--包括所謂的「法制學習班」,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使身穿制服的公安強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並且依照法律進行。否則都是非法的,公民可以依法抵制。

    最後,關於憲法規定公民上訪的權利,如越級上訪是否違法,因為上訪而被遣送、拘留是否有法律依據等等問題,在這篇文章裏都有很好的論述:參考資料:憲法與上訪憲法與上訪

    7,法輪功學員可提出違憲審查

    中國大陸和海外的法輪功學員們可以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違憲申訴權利,根據各自的條件,採取各種方式,有理有據的再次向中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講清真象,揭露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的非法性,依法強烈要求違憲審查機構就所有國家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及所有的機關團體,在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政策命令下制定的一切違憲違法的決定、規定、通知、司法解釋、法規、通緝令、判決,包括行政命令、各個職能部門所發布的行政通知等等,依法立即進行違憲審查並予以撤銷。

    下面把憲法中有關條款列出,供讀者在實際講真象、反迫害中引用。

    * * * * * *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條款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刑法──依照現行刑法理直氣壯的對犯罪者訴諸法律

    文/ 明慧記者歐陽非整理

    在中共江氏流氓集團非法發動的和推行的迫害法輪功的國家恐怖中,江澤民的一聲「滅掉」,一個「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屠殺令,和一個「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的「通牒」,啟動了中共的整個國家機器,使之進入到瘋狂的運轉,變成了傾軋、殘害和屠殺善良民眾的工具。迫害法輪功的五年半裏,所有參與迫害的各類人員,都不再視道德和國法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和準則,在中共和江氏集團魔棒的驅使下,大肆踐踏國家法律,無惡不作,迫害無辜,製造了數量巨大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案,甚至致人傷殘、死亡,製造了極其廣泛、嚴重的違法犯罪。

    比如,在迫害法輪功學員中,出現了數量巨大的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身體,導致肢體殘廢、癱瘓、毀人容貌、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機能等;出現了極其嚴重的性犯罪,如對男、女法輪功學員進行性猥褻、性侮辱,毀壞性器官、強姦和輪姦女學員等;出現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人身自由,非法侵佔、勒索財物;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信件,侵犯法輪功學員通信自由權利等;出現了非法對法輪功學員毆打、體罰、虐待、暴力取證,甚至致人受傷、殘廢和死亡等等等等。

    毫不誇張的說,迫害法輪功運動就是現今中國最大的流氓團夥犯罪,涉及的犯罪人之多、為害之大、範圍之廣、觸犯的法律之多、受害人之眾、受害程度之深、造成的影響之惡、後果之重,都是前所未有的。目前國際社會對此的極大關注和在法律上的切實支持和道義上的強力聲援,從另一個角度顯示了這場迫害的嚴重程度。

    依法追究犯罪、懲辦罪惡、還無辜受害者以公道和合法權利,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符合人間公道、順應善惡有報天理的,在目前世界範圍已經掀起對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的法律訴訟,針對一個國家政府官員犯罪的國際訴訟,起訴案的數量之多、被起訴的犯罪人之眾,在國際歷史上也是繼審判二戰納粹罪犯之後絕無僅有的。中共官場上許多人已意識到無論在世界的哪個角落,都無法逃脫這場迫害信仰真、善、忍法輪功修煉人的罪責。

    多大的犯罪就需要多大的審判。在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依法起訴犯罪惡人、維護自身公民權利、開創整個社會公正法治環境的努力已經開始,相信,在這種勇敢無畏、和平理性、善良無私的努力下,對迫害法輪功的邪惡犯罪的大審判就會到來。

    本文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整理,僅供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依法起訴惡人時參考使用。

    本文所整理的刑法條款主要涉及以下概念和罪名:

    故意犯罪──第十四條;
    團夥犯罪──第二十六條;
    教唆犯罪──第二十九條;
    「重傷」的概念──第九十五條;
    「告訴才處理」及如何「告訴」──第九十八條;
    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條;
    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
    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第二百三十五條;
    強姦罪──第二百三十六條;
    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條;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條;
    誣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方面的犯罪──第二百四十四條;
    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條;
    侮辱誹謗罪──第二百四十六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七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一條;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方面的犯罪──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
    報復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條;
    非法佔有財物方面的犯罪──第二百七十條;
    敲詐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條;
    破壞社會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條;
    偽證罪──第三百零七條;
    打擊報復罪──第三百零八條;
    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條;
    玩忽職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條;
    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訴訟法──依照刑事訴訟法律起訴犯罪惡人,維護合法權利

    文/明慧記者古安如整理

    中共江氏流氓集團在瘋狂迫害法輪功中,利用整部國家機器製造了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恐怖。其不僅徹頭徹尾的違法發動、推行和維持恐怖,也自始至終從沒對法輪功講過法律;其為了非法鎮壓而掩人耳目所制定的所謂「法律依據」,竟也統統都是違法之「法」,從恐怖政策的發布到恐怖組織的建立橫行,都從未遵循過法律;紅頭文件、口頭密令成為令行禁止的恐怖旨令,「對法輪功可以不講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流氓的恐怖令打開了從中央到基層公、檢、法、司、610、政府機構,甚至機關、學校、企業、街道、村鎮中一切參與迫害之人的魔性。國法被蹂躪和踐踏。

    在迫害中,對法輪功學員從非法傳訊、拘留、抓捕、羈押、勞教、判刑,到非法竊聽、監視、軟禁、洗腦、罰款、開除公職、學籍、剝奪所有權利,一切都毫無法律根據,一切也都是在違法犯罪。胡作非為、無法無天,一切積極參與迫害的幫兇和各類人員,已不再是政府官員、執法人員、機關工作者和社會公民,而在這場大恐怖中蛻變成了踐踏國法、為非作歹的罪犯,蛻變成了喪失良知、迫害善良的惡人。

    另一面,在對法輪功的恐怖迫害中,法律被中共江氏流氓犯罪集團肆意盜用來「以法治無罪」、「以法陷無辜」,既為殘酷迫害作「依法」裝潢,也被惡毒盜用來陷法輪功學員於恐怖的迫害場所,施以滅絕人性的摧殘折磨。國法被褻瀆和玷污。

    但是,「歷史不是為這些邪惡而開創的」(法輪功創始人《2004年紐約國際法會講法》),隨著法輪功真象被廣泛傳播和深入人心,轟轟烈烈的反迫害、依法起訴惡人、維護合法權利、討還人間公正的大潮已在世界範圍掀起。明白的人相信,這股正義戰勝邪惡的大潮一定會在不久的將來洶湧澎湃的湧進中國大陸。君不見,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們、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們、明白法輪功真象的社會正義之士們已經開始可貴的努力了嗎?

    本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整理出三十六條法律諮詢簡明問答,以供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社會正義人士,依照現行法律刑事起訴犯罪惡人,依法維護公民合法的權利,還人間公道和法律的公正與威嚴!

    本文刑事訴訟法律諮詢簡明問答內容:

    一、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是甚麼?
    二、 刑事訴訟程序由幾個階段構成?
    三、 被害人在立案偵查階段享有哪些權利?
    四、 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哪些權利?
    五、 被害人在審判和執行階段享有哪些權利?
    六、 各級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是如何劃分的?
    七、 刑事審判管轄的其它規定有哪些?
    八、 當事人對法院管轄能否提出異議?
    九、 法院審理案件是不是公開進行?
    十、 法院在決定開庭審判後應進行哪些工作?
    十一、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迴避是怎樣規定的?
    十二、法院如何送達傳票等訴訟文件?
    十三、甚麼人可以作為辯護人?
    十四、甚麼是證據?證據有哪幾種?
    十五、甚麼是自訴案件?
    十六、哪些情況可以提起自訴案?
    十七、哪些人可以作為自訴案的原告人?自訴案起訴的形式?
    十八、當事人對刑事自訴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十九、刑事自訴案原告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二十、甚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十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要哪些條件?
    二十二、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十三、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二十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二十五、刑事訴訟被告人有哪些權利?
    二十六、甚麼是申訴?
    二十七、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二十八、甚麼是刑事案件的上訴?
    二十九、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上訴?怎樣上訴?
    三十、對上訴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十一、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有規定嗎?
    三十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拘留是如何規定的?
    三十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逮捕是如何規定的?
    三十四、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喚、拘傳是如何規定的?
    三十五、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搜查是如何規定的?
    三十六、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是甚麼?

    * * * * * *

    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是甚麼?

    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它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由公安機關受理。

    2、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檢察院直接受理自行偵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類犯罪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九章的有關規定,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案、洩露國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248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等等。(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主要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訊逼供案、報復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破壞選舉案、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等。

    3、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這類案件稱為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訴訟程序由幾個階段構成?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 立案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 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 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三、被害人在立案偵查階段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在立案偵查階段具有如下權利:

    1. 被害人有報案權,即被害人發現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但尚不知曉犯罪嫌疑人時,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並要求依法查處,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2. 被害人有控告、檢舉的權利,同時有要求司法機關為其進行保密的權利;

    3. 被害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在原申請覆議權利的基礎上,增加了這項權利:「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處理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4. 被害人有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權利;等等。

    四、被害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哪些權利?

    1. 被害人有權從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 被害人作為控告人對於公、檢、法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覆議;

    3. 被害人對於侵犯自己人身權利的行為,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如果認為該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有證據證明,有權向檢察院申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是新設的重要條款,集中體現了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直接起訴權的設立,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由公訴人操控命運的狀況,使其具有了與當事人地位相稱的獨立訴訟權利和法律人格。被害人面對公訴人的不起訴決定,首次獲得了兩種可選擇的權利,而且可以同時享有。

    4.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被害人有發表意見的權利;等等。

    五、被害人在審判和執行階段享有哪些權利?

    1、被害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並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被害人有權選擇自己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放棄所選擇的訴訟代理人。根據該法第41條的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

    2、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被害人接受司法文書送達的權利;

    5、在審判長宣布法庭開庭後,有權對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陳述權,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作出陳述;陳訴權的確立,使「被害人陳訴」這一證據形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被害人的陳訴是法庭審理中的必經程序。被害人在法庭辯論中享有的獨立發表意見權,是被害人作為當事人行使的重要訴訟權利,也是同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主要區別之一。

    7、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經審判長允許,有向證人、鑑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8、在法庭調查中,對抗辯雙方出示的物證、書證,被害人有權向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申請鑑定或者勘驗;

    9、被害人有閱讀庭審筆錄、審查筆錄的權利;

    10、被害人有在法定期限內收到判決書的權利;

    1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五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1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有意見,有權向二審法院提出;

    1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佔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一經追回,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

    14、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和裁定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15、被害人在執行階段還享有依法要求被告人履行判決中賠償義務的權利;

    16、被害人還有請求公訴人進行抗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被害人」。這一條文的設立,也是刑事訴訟法修訂後賦予被害人的一項新的訴訟權利。

    六、各級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是如何劃分的?

    刑事訴訟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又稱級別管轄),作了明確規定:

    級別管轄

    刑事訴訟 

    行政訴訟 

    最高法院 

    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高級法院 

    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法院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例如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複雜案件等。

    基層法院 

    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一審行政案件 

    1、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復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以及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有利於最高法院將主要精力集中於監督、指導全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刑事審判管轄的其它規定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中明文規定:「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3、指定管轄

    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各種專門法院以及各專門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範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八、當事人對法院管轄能否提出異議?

    可以。我國法律除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以外,還存在著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規定,以保證能最終合理確定管轄爭議。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一般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九、法院審理案件是不是公開進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十、法院在決定開庭審判後應進行哪些工作?

    刑訴法規定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十一、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迴避是怎樣規定的?

    刑訴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 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訴法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覆議一次。

    十二、法院如何送達傳票等訴訟文件?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十三、甚麼人可以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作為辯護人:

    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擔任辯護人,並出庭辯護。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十四、甚麼是證據?證據有哪幾種?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十五、甚麼是自訴案件?

    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自訴案件又可以稱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可以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包括三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法院才對案件進行審判。根據中國大陸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以下五種:

    1、侮辱案、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9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279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在性質上必須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同時被害人還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確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這類輕微刑事案件一共有八項: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2、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3、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4、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案件本來屬於公訴案件範圍,但由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才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十六、哪些情況可以提起自訴案?

    這類案件的範圍是很廣的,既包括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例如,當場打人導致被打者重傷或者死亡的案件,本來公安機關應該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如,採取刑訊逼供的手段進行迫害的案件,檢察院就應該受理;如果檢察院沒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以上刑事自訴案的法律規定:
    ──受到傷害的可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受到侮辱的可以侮辱罪起訴;
    ──被捏造事實惡意中傷的可以誹謗罪起訴;
    ──被非法勞教期間財物受到強制保管但解教時保管人卻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以侵佔罪起訴,財物被強行搶走的可以搶劫罪起訴(這種案件一般是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不受理時再向法院起訴);
    ──非法強行撬門破鎖入屋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訴;
    ──受到非法關押的可以非法拘禁罪起訴(一般是先向檢察院報案,不受理時再向法院起訴);
    ──用暴力等方法強迫提供證詞的可以暴力取證罪起訴(這種案件一般是先向檢察院報案,不受理時再向法院起訴;暴力取證罪是針對證人和其他人的,而刑訊逼供罪是針對犯罪者的);等等。

    十七、哪些人可以作為自訴案的原告人?自訴案起訴的形式?

    提起刑事自訴案的人叫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起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起訴的,他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是自訴人身份,「代為起訴」的近親屬是代理人。

    自訴人起訴,以書面形式進行,向法院遞交符合規範的起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副本的內容同起訴狀正本一致)。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也可以口頭起訴。

    十八、當事人對刑事自訴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十九、刑事自訴案原告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權 利 

    義 務 

    刑事自訴案原告 

    1、自訴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2、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有權委託代理人。
    4、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5、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6、經審判長准許,有權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
    7、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8、在宣告判決前,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訴。
    9、有權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有權提起申訴。 
    1、按時出庭。

    2、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

    3、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4、執行法院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決、判決或裁定。 

    二十、甚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因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附帶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的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具有如下特點:

    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成立了,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然是民事訴訟。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實體解決主要依據民事實體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要哪些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
    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十二、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需要滿足一定的時間限制。依據法律規定,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

    (2)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被害人是個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提起賠償請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已經收錄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

    (3)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情況」指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證據」,指當事人自認為可以爭取勝訴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

    二十三、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根據法律規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個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具體包括:

    1、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於當事人的死亡,其訴訟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均歸於消滅,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其民事權利又需要有人主張,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可以起訴。近親屬的範圍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維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權益。

    二十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47號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為:

    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五、刑事訴訟被告人有哪些權利?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充份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訊問;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7、有權辨認物證、書證;有權了解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的內容,並提出意見;
    8、有權閱讀法庭審判筆錄並請求補充、改正;
    9、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10、有權參加法庭辯論,並在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11、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二十六、甚麼是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予以糾正的活動。

    二十七、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申訴的人包括:

    1、當事人。包括原審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審中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十八、甚麼是刑事案件的上訴?

    上訴是指具有上訴權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要求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二十九、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上訴?怎樣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提出上訴。

    上訴的方式有兩種,即書面提出或者口頭提出。不論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上訴,法院均應當受理。上訴人提出上訴有兩種途徑,即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和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三十、對上訴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三十一、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有規定嗎?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法庭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的,審理期限按民訴法規定執行。

    三十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拘留是如何規定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三十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逮捕是如何規定的?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三十四、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喚、拘傳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十五、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搜查是如何規定的?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三十六、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是甚麼?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對於公安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該九條硬性規定是:

    1、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2、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具體包括:傳喚、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4、嚴禁超期羈押;
    5、不得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成羈押室;
    6、詢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進行還押制度;
    7、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
    8、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瀆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
    9、嚴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對檢察機關或者檢察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紀檢、檢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舉報。

    * * * * * *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

    頒布日期:1979年07月01日生效日期:1980年01月01日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對於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覆議一次。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份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九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七十九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一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八十八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章 偵查

    第九十一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1式2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1份交給持有人,另1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信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份,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份,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編 審判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六十條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份,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附件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2、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具體包括:傳喚、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4、嚴禁超期羈押;

    5、不得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成羈押室;

    6、詢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進行還押制度;

    7、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

    8、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瀆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

    9、嚴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對檢察機關或者檢察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紀檢、檢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舉報。


    (四)行政訴訟──通過行政訴訟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文/ 明慧記者李致清整理

    在江氏集團的迫害中,廣大法輪功學員遭到了極不公正的對待。對於那些實施犯罪行為的警察、官員等行政人員,他們所在的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是在行政機關名義之下實施的。

    例如,公安部門、機關單位強行把學員送進洗腦班,或拘留所,或精神病院,或勞教所;肆意罰款,查扣沒收學員多年的辛苦積蓄;有些學員承包的荒山、果園、工廠,因為他們修煉法輪功,說幾句「法輪功好」,「法輪大法好」的話,就被行政機關或者授權村委、單位違法強佔、違法收回、違法沒收;有些從事經營的學員許可證和執照被違法吊銷,有的學員撫恤金被取消,等等。

    因此,對那些公然違法甚至進行犯罪行為的相關行政部門,法輪功學員可以考慮提起行政訴訟,維護公民的正當權益。

    本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整理出簡明法律問答、相關條文、行政起訴狀格式及樣本,僅供法輪功學員們在進行行政訴訟時參考。

    甚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的被告一定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個組織,而不是行政機關中的哪個人。當然,任何一個處理決定都是由行政機關中的具體人做出的,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是以該機關名義進行的,因此,該機關對此承擔責任。實際充當被告的行政機關只有兩種:一種是做出行政處罰和其他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另一種是經覆議改變原處罰和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只限於「具體行政行為」,而對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就是行政機關為了行使管理權,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採取的公務行為,如公安機關的拘留、市政機關的罰款等。

    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行政訴訟法規有哪些?

    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種是行政訴訟法典。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的,並於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主要內容有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管轄、受理、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等。

    另一種是散見在許多具體的、單一的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哪類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行為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而實施的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不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強制措施。具體指強制扣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及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情況下,為社會安全採取的強制措施。
      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採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併權,勞動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修理器具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是傷殘撫恤金;二是遺屬撫恤金。這裏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對規定由企事業單位發放的,不屬行政訴訟範圍。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的。如各種攤派、多收費等。
      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即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起訴。

    誰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包括:

      (1)國務院所屬部門;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3)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4)委託某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甚麼?

    1、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經過行政覆議的,從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原告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
      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甚麼行政機關作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應當具體指出行政機關處理決定存在的問題,比如案件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違反法律規定、程序不合法、處罰不當等等;提出撤銷或者變更原裁決的訴訟請求,並提出事實和法律依據。

    行政案件的審限是多少?

    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於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服行政訴訟的裁定怎麼辦?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審理上訴案件的可能裁定: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對前兩種情況二審判決裁定,因已發生法律效力,若認為確有錯誤、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對第三種進行重審案件的當事人,不服時可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提出申訴,出具申訴狀,指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並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原告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權 利

    義 務

    行政訴訟原告

    1、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有選擇管轄權的權利,在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行政案件的時候,原告有權選擇向其中一任何一個提起訴訟的權利。 3、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4、有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有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6、起訴後有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7、在訴訟中經過法院許可,有權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8、 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查閱補正庭審材料。 9、有權提出上訴和撤回上訴的權利。 10、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11、有權申請證據保全,延長訴訟期限的權利。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力損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紀律秩序,服從法庭指揮的義務 3、對生效的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

    行政覆議申請人

    1、申請覆議權,對覆議裁決不服的依法享有訴權。 2、委託權,在行政覆議中,有權申請覆議的公民可以委託有關公民代為參加覆議。 3、申請迴避權。 4、辯論權。 5、申請行政賠償權。 6、申請撤回覆議權。 7、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覆議裁決,有申請執行權。

    1、接受覆議機關傳喚,按時參加覆議的義務。 2、在覆議過程中,遵守覆議紀律,維護覆議秩序,聽從覆議機關指揮的義務。 3、自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覆議裁決的義務。

    附:相關條文、格式與樣本:

    1) 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健兒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認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健兒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覆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公職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至2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七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的,覆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覆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
    第四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二)仿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仿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份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2) 行政訴訟起訴狀格式:

    行政訴訟起訴狀

    原告:   

      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務:╴╴╴  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被告:

      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份。
      3、其它材料╴╴╴╴╴份。

    3)樣本:黃偉的行政起訴狀

    原告:黃偉,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學歷,無業,居石家莊市長安區煤機街55號華藥四區2-1-203號,現羈押於××市勞教所三大隊。

    委託代理人:高智晟,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溫海波,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010-87757325/6

    被告:×××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臧××,該市市長。

    辦事機構所在地:×××市中山東路216號。

    案由:行政不作為。

    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

    1、履行作為義務,依法撤銷×××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第0000152號勞動教養決定;
    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999年11月,×××市勞動教養委員會(下稱勞教委),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為由,將原告野蠻關押三年之久,其時,原告作為人的,含人格、人的尊嚴及這個國家自己制定的法律賦予人的一切權利(包括被投入監獄前的所有程序權利)被野蠻削奪殆盡。那些關押原告的人非常清楚,就個體而言,根本無任何邪教組織可供原告利用,更不可能「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只是因為原告有個「法輪功分子」的身份即被關押。還是這個勞教委,同樣惡劣地施以法外套路及程式,於2004年4月13日,再次將一個不存在任何危害社會行為的公民--原告投入監獄,並於2004年6月3日,補了一個所謂的勞動教養決定,原告認為:

    一、第0000152號勞動教養決定無任何原告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事實依據。

    第0000152號勞動教養決定(下稱152號決定),再次決定將原告關押3年。3年,在監獄裏面的3年,一個沒有實施任何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在監獄裏的3年,更何況是一個已在監獄被法外野蠻關押了3年後的又一個3年。152號決定就危害社會行為事實本身而言,是一個空中樓閣。在任何文明制度社會裏,法律懲處的應當是被懲處者的行為,且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須是依據基本法律規定達到應當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而不應當是一個人的身份。152號決定對原告處以3年勞教的處罰理由是:「經審理查明,2004年4月13日,黃偉因進行法輪功違法活動被查獲,從其住地居室內查獲長約15公分、寬約3公分的法輪功標語43份,錄音磁帶16盤,李洪志《北美巡迴講法》一本,修煉法輪功的心得一份及其他法輪功材料」。這就是要將一個公民投入監獄關押3年的全部「事實」。勞教委據此得出「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荒唐結論,因此即決定再關押原告3年。這份勞動教養決定核心的部份是謊言及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律。「2004年4月13日,黃偉因進行法輪功違法活動被查獲」是赤裸裸的謊言,原告對此感到莫大的恥辱,這就是這份決定中對原告「行為事實」的全部描述(總共15個字)。而事實是,2004年4月13日早7時50分,原告送孩子去幼兒園,剛出××幼兒園門口即被抓。這一天才剛剛開始,原告被抓前唯一實施過的行為,就是用自行車將孩子送到幼兒園,根本無任何時間基礎及任何地點可供原告「進行法輪功違法活動」。而勞教委認定的事實,則又是與1999年那次關押原告時所謂的事實完全一致,即又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與前一次另一個完全一致的是,照舊沒有任何證明原告是如何利用「邪教組織」、利用哪個「邪教組織」以何種行為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可供原告利用的「邪教組織」存在否?在哪裏?原告是怎麼利用這種「邪教組織」來實施「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行為的,勞教委沒有也根本不打算用證據來予以證明。至於利用非法搜查所獲的資料,其一,持有這種資料是不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是甚麼?其二,從法律形式上判斷,如何證明這些資料是在原告處查獲的。原告的屈辱、悲哀及恐懼在於,原告不僅僅是因為無任何行為事實被野蠻關押,更讓原告及家人恐怖的是,關押者視國家的既有規則如敝屣的惡劣心態,謹請法院能作出有別於這種心態的選擇。

    二、152號決定完全是一個違法的決定。

    以從合法與否的標準來判斷152號決定極其簡單,即在一個將公民投入監獄的決定裏,無論如何你找不出一絲合法及符合文明價值的痕跡,毫無事實依據僅為其惡劣狀態中的冰山一角,整個決定過程中,毫無顧忌地拋棄既有憲法及法律原則成為其最大特點:

    1、152號決定因作出程序赤裸裸違法而歸於無效。

    勞教委的決定無疑是一個針對原告的行政處罰,且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下稱《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時或者搜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而152號決定作出前,勞教委沒在任何一個相關方面遵循或顧忌到了上述法律規定。2004年4月13日早,原告送孩子從幼兒園出來後即被四名未著制服、未表明身份、未出示任何證件、未告知任何事由、未告知任何權利、不容作任何申辯的情況下強行將原告帶走,直至將原告帶至國保辦公室也未說明任何理由。隨即在未說明任何理由、未表明身份、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對原告強行進行人身搜查,扣押了原告隨身攜帶的手機、鑰匙、通訊錄、現金84元、藥瓶、自行車、公文包(內有業務記錄)、近百張價值兩萬元的業務欠款憑證、身份證、龍卡等,但卻沒有給原告開具任何手續,在沒有宣布任何決定的情況下將原告違法刑拘38天。

    2、5月20日下午,××派出所王×、翟××等人給原告辦完刑拘釋放手續後,仍要把原告帶到派出所,原告要求他們出示繼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續,王×口出不遜:「你哪他媽那麼多廢話,對法輪功根本就不講法律,你上車也得上,不上也得上……」 翟××比較和藹,給原告「解釋」:「你說的話也不無道理,我們執法是應該有手續的,可在法輪功的問題上要完全用法律條文套的話,那就沒法辦,希望你理解並配合我們的工作,我們今天就是來帶你回去的……」。原告回答:「你們執法人員既不執行法律又不講法律條文,我無法理解更談不上配合。」他們叫來幾個一同來的聯防員粗暴地把原告塞進汽車,並給原告戴上手銬,關押在××派出所留置室中,直至晚上八點原告上廁所時才打開手銬。這是從刑拘關押場所「釋放」後,在未辦任何手續、未告知任何事由、不容做任何陳述及申辯的情況下再次法外剝奪原告人身自由的惡舉。

    3、5月21日下午,××分局法制科姓賈、姓李的兩人(穿便裝)對原告作了筆錄,原告一開始就誠懇地表示,非常渴望向政府各部門及公安機關反映真實情況,以及早結束這樁冤假錯案……可他們根本就不聽原告的陳述,只是按照他們事先準備好的幾個問題作筆錄,而且對原告的話斷章取義,原告看後覺得他們完全是在為原告羅織罪名(人是一定要抓的,只是看看用哪條罪名而已)。原告說:「筆錄沒有反映真實的情況,我拒絕簽字。」後來「辦案」人員竟自己代原告簽名、竟自己按上手印。原告震驚之餘是痛徹心底的悲哀,而就是這些當著原告的面公然偽造的「訊問筆錄」,成為再行決定關押原告3年的主要「證據」。因為這是原告被勞教前唯一的一次「訊問筆錄」。到了晚上23:40,××派出所實習民警李××給了原告一份5月20日由××分局簽發的監視居住的證明,上面寫著由××派出所負責執行,但監視居住地點那一欄空著沒填。直到6月4日,原告被送往勞教所前的十五天時間裏,沒有人給原告做過筆錄,也沒有人找原告談話,始終沒有人理睬,原告就關押在留置室,這是公然的法外野蠻關押行為。直至6月4日被再次勞教前,沒有任何程序讓原告知道,直到看到勞教決定後才知道又要關押原告3年所依據的「事實」。

    4、在送往勞教所的體檢過程中,原告的心電圖(VI異常),心率(120次/分)及血壓(160/110)都不符合勞教收容條件,而被強行勞教。

    5、原告被扣押的東西、錢、包括從××看守所帶回的由××留置室工作人員代管的255元現金及扣押在××刑警中隊留置時家人送來的錢均未給原告及家人出具任何手續,如此明目張膽違法辦案,真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6、在對原告的勞教決定書中,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相反,以「拒不轉化」為由,勞教三年。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轉化與否是思想意識形態中的事。原告在社會上守法經營、照章納稅,沒有做過任何違法的事,沒有危害過任何人,對原告勞教不僅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就連辦案過程都是違反法律程序的。

    7、對原告勞教三年沒有履行聽證會程序。

    8、在原告問辦案人員:「為甚麼抓我」時,××分局李××多次回答:「你自己幹了甚麼你還不清楚嗎?」原告說:「我堂堂正正的做人,沒有做過任何違法的事」。他每每都是邊走邊說:「那麼多人怎麼不抓,單單抓你?你自己好好想想吧」。其他人也都這樣回答,只是原告不知為甚麼,他們在辦案過程中從不說自己是哪個部門的,叫甚麼名字,即使原告問他們,他們也會說:「現在我在審你,不是你審我」。人們無法想像這是在代表國家執法,這種情形下作出的勞教決定是何等的荒唐,請法院依法作出選擇。

    9、勞教決定所依據的「證據」的獲得完全違法,辦案人在原告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己打開原告家門,進行了非法搜查,到底搜查到了甚麼、甚麼是在原告家搜查所得,原告及家人全然不知。這樣的「證據」被作為勞教決定的主要證據,令人哭笑不得。而勞教前在被非法關押在留置室的15天裏作的僅一次「訊問筆錄」上也是辦案人員自己代原告簽名、自己按手印,國家法律、公民權利這時被視若糞土。

    三、152號決定因其所依據的行政規範嚴重違反憲法及諸多基本法律而應予依法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152號決定所依據的是以行政規範來作為剝奪原告人身自由的依據,違反了上述憲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屬依法必須撤銷的決定。

    四、原告以覆議形式要求被告履行撤銷上述違法決定的義務,被告既不予依法回覆,亦不予撤銷的行為違法。

    原告因不服152號勞教決定,直至7月28日才將覆議申請書投遞至市政府,一個月後,杳無音訊,於8月28日起原告以絕食為方式表達急切與期盼。9月9日,原告再次遞交一份「申訴補充材料」,並註明原告在絕食等待結果,直至10月18日下午,市政府法制辦來了人(其中一位姓李)說:「這些年來我們一直沒有開展申訴覆議工作」,讓原告向省勞教委提出覆議申請,而其時早已過了法定的覆議期,並拒絕給原告書面答覆,其一,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答覆違法,其二,被告未予書面答覆違法,其三,即便被告的答覆無法律瑕疵,原告不服答覆亦可在法定的期限內起訴,請求法院據法作出判斷。

    人民法院,原告多次被抓、被關押的經歷,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沉重創傷,其中的酸楚難以言表。原告熱愛生活,本份做人,雖1999年被蒙冤被勞教三年,雖曾遭受諸多不公與折磨,但依然無怨無恨,依舊熱愛國家,忠於政府,特別是回歸社會後,原告很快就投入經濟建設中,白手起家,後吸收了部份社會閒散資金,在極短的時間裏建立了完備的產品銷售網絡和市場維護機制,並為社會創造了就業機會,增加了稅收,正當我充滿熱情,滿懷信心加大投入,擴大業務量時,再次無端被抓……,如果原告真的做錯了甚麼,原告可以改,可以在今後做好,被勞教當然也是罪有應得,原告自然無話可說。事實恰恰相反,原告的行為和人品已經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人們的尊重,這一點從社區鄰里到工作單位以至業務關係均可得到證實。目前原告的家庭已陷入了很大的危機,原告父親七十五歲,患有嚴重的糖尿病,母親七十三歲,心臟做了三個搭橋手術,原告的兒子剛滿6歲……。為此,原告曾三次絕食表示抗議,呼籲法律援助,原告想要一個正常人的生活為甚麼竟會如此之難,我們平靜地生活到底對誰構成了威脅,無端關押一個對政府、對社會全無敵意(更談不上行為)的人到底對誰有利。法律、人性及尊嚴為甚麼會被如此麻木、如此不負責地隨意對待!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有關規定訴請法院,請求法院據法裁判,以儘早結束這種於情、於理、於法都講不過去的錯誤。

    此 致

    法院
    具狀人:
    2004年12月 日


    (五)國家賠償法──通過申請國家賠償講清真象、窒息邪惡、維護權利

    文/明慧記者肖寒整理

    自1999年7.20以來,全中國上億法輪功學員不同程度上都遭受了迫害,無數的修煉者因為按照「真善忍」做人,而受到江氏集團「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滅絕政策的殘酷迫害。具體表現在無數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罰款、抄家、洗腦、拘留、勞教、判刑等等,而過程中受到各種各樣的酷刑傷害甚至被害致死,也給家庭造成了精神和物質上的巨大損失。

    對法輪大法的所有迫害都是非法的,因為公民信仰的權利是受到憲法保護的。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不是因為觸犯了任何法律,而是因為國家有關部門執行江氏集團用以迫害法輪功的非法之「法」──非法的「通知」、「解釋」等的結果。因此,在反迫害、依法維護法輪功學員合法權利、講清真象、制止邪惡方面,除了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制止邪惡以外,依照《國家賠償法》要求國家給予賠償,也同樣是合情合理合法及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中同時具有「有關機關」對於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負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條款。所以利用這項法律,也可以達到懲戒惡人、抑制邪惡的作用,因為施加於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迫害,按照中國的法律,都是不容許的。從法律角度而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實施迫害行為,應該由國家進行賠償;但是具體的責任人,則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

    1995年5月1日實行的《國家賠償法》,對於受到非法對待的中國公民,提供了要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因此,由於修煉法輪功而被有關部門非法拘捕、拘留、監禁、抄家、停業、停職、沒收財產、洗腦、勞教、判刑、酷刑折磨致殘、致死等等的任何人,其個人或者家人都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國家申請賠償。

    * 申請國家賠償不是法律訴訟

    申請賠償不是刑事訴訟,也不是申請人追究當事人或者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而是根據法律要求國家對公民進行賠償,原因是代表國家的有關部門對公民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的傷害(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包括精神傷害)。申請國家賠償是向實施侵害行為的機關(稱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而該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賠償,賠償經費納入國家預算。

    * 國家賠償分兩種

    根據實施侵害行為的機關的職能,國家賠償分為兩類: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公務行為時的非法行為的,而刑事賠償是針對公檢法等部門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禁管理等職權時的非法行為的。比如,某單位保衛科按照市「610」的要求,把大法弟子強行送入某「洗腦班」、勞教所等進行迫害。除了可以依法進行其它方面的訴訟外,利用《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時,應該申請行政賠償;而被警察非法逮捕、刑訊逼供、酷刑致傷、致殘等情況的,除了依據相關法律追究責任人外,應該根據《國家賠償法》申請刑事賠償。

    * 侵權性質分兩種

    不論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按照侵權性質都分為兩種:侵害人身權與侵害財產權。很顯然,所謂對侵害人身權的賠償,就是因為國家有關部門採用了非法的手段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包括警察或唆使他人(包括犯人)實施體罰、酷刑折磨、致傷、致殘、致死等。而對侵害財產權的賠償,則針對有關部門非法行為導致受害者的財產損失。

    * 賠償金額的計算

    不論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其賠償金額的確定都是根據三種情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健康權及侵犯公民財產權。

    對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侵犯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傷殘甚至死亡的,則要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或者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並為受害者本來撫養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發放生活費。對於非法採用罰款、扣押、吊銷執照、沒收財產等手段侵犯公民財產權的,也要作相應的賠償。

    * 申請書的基本要求

    申請國家賠償,一般應該遞交申請書,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請求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二)、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的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日期。對於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書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 得不到賠償或賠償不足時可以起訴或者申請覆議

    不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接到受害人的申請之後,都應該在兩個月之內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對於得不到賠償或者賠償金額不足的情況,申請人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申請行政賠償而言),或者在三十天之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覆議(對於申請刑事賠償而言)。

    * 免費申請

    申請國家賠償是免費的,賠償義務機關、覆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國家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 行政處份與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還規定,對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採取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

    附件:《國家賠償法》部份有關條款

    (受到甚麼樣的侵權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由誰提出申請?)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向誰提出申請?)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覆議機關覆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覆議機關的覆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覆議機關對加重的部份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可以提出多少項目的賠償要求?)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如何申請?)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如何計算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份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八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對於責任人應如何處理?)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看迫害法輪功中的違法行為

    文/ 明慧記者袁明整理

    在中共江氏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的五年多當中,江澤民的滅絕政策和步步升級的屠殺密令,以及非法的「610」恐怖機構從上到下層層落實的迫害命令,完全取代了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成為全國各地各級「610」、公、檢、法、司甚至機關單位、鄉鎮政府的「不成文之法」和各類參與迫害人員的行為準則,打著所謂執法或其他非法名義,對無數無辜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傳喚、訊問、長時間拘留、無理沒收財產和巨額罰款。

    事實上,所有這些都是非法行為,而這些行為人,事實上也已經不是在公正執法和正常行駛行政權力,而是在非法侵犯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這些本身以「合法」面目出現卻實際上違法,而又反誣法輪功學員「違法」並非法治罪的現象,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比比皆是,而真正應當追究責任的,不是法輪功學員,而是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各色人等。迫害法輪功導致了整個中國法制的大錯亂,正邪顛倒、是非顛倒,法律成了迫害善良的工具、惡人漁利的手段。迫害法輪功是真正的禍國亂法害民。

    在迫害法輪功中普遍存在的違法現象,根據行為性質、方式和造成的後果被分為兩大類,違法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和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後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法律起訴。而前者,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適用的範圍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但條例中第三十條嚴厲禁止賣淫、嫖宿,第三十一條嚴厲禁止種植、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等毒品,第三十二條嚴厲禁止賭博,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條款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暫不考慮迫害的徹底非法性,任何對法輪功學員的巨額罰款和超期拘留也都是違法的。

    *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單位團體的處罰規定

    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這一規定,為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提供了具體的追究對像。

    * 造成損失或傷害的賠償問題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 違反治安管理的部份行為及其處罰

    條款規定,對於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 處罰適用的程序和期間

    對於處罰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此外其他處罰適用的程序包括: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
    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關於不服處罰裁決的申訴和起訴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這一規定,被非法警告、罰款和拘留的法輪功學員,應當依法對於公安機關或鄉鎮政府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起訴,以抑制邪惡,維護自身權利。

    * 對於公安人員的枉法行為和錯誤裁決的規定

    條例規定: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輪功學員對於公安人員非法的傳喚、訊問、罰款、拘留可以依法申訴或起訴,對於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可以向犯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訴,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輪功學員是合法公民,不應受到任何非法對待,而真正應當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的,是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觸犯法律、侵犯人權、為非作歹的各類罪犯。

    * * * * * * * * *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
    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
    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
    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屬偷竊、搶奪、騙取或者敲詐勒索他人的,除違禁品外,六個月內查明原主的,依法退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第三十九條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
    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 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七)婦女權益保護法──運用《婦女權益保護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文/ 明慧記者曉勤整理

    法輪大法以其祛病健身和淨化心靈的神奇作用而吸引了上億的修煉者,但卻自1999年7月以來遭受了來自中共江氏集團的殘酷迫害。這場持續了五年多的邪惡迫害,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可以說中國的每一部法律都受到了踐踏,用以保護公民基本權益的法律卻被中共和江氏集團當成了鎮壓有理的外衣,和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工具。迫害的深度和廣度令人髮指。

    江氏集團做夢也沒想到的是,法輪功學員在五年多的反迫害中贏得了全世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真善忍」注入了善良人的心,這場鎮壓失敗的結局已經註定。為了進一步否定邪惡的迫害和使更多的人了解法輪功的真象,認清迫害的邪惡本質,是大法弟子全面使用法律手段來徹底窒息邪惡的時候了。

    這裏值得大家廣泛關注的是,中共江澤民集團利用手中權力對法輪功學員實行滅絕性迫害的過程中,女性法輪功學員受到的傷害尤為令人觸目驚心,對女性法輪功學員的折磨和凌辱,標誌著江氏集團全面的道德淪喪和人性泯滅,也嚴重觸犯了《婦女權益保護法》。

    「法輪功人權報告」中「對婦女施暴」部份有這樣的描述:數十萬遭到羈押的法輪功女學員中,沒有幾個能逃過被剝光衣物的羞辱(有時是長期的)、不准使用衛生棉、性侵犯或強暴的威脅,或是胸部及外陰部遭拳打腳踢等等酷刑。有些更慘烈的實例是,女學員被警方強暴或輪姦、陰道遭電棍電擊、硬毛刷插入陰道刮搔的凌虐、或是赤身裸體被丟入男牢房裏等等。一位死裏逃生的法輪功女學員說:「那裏面的邪惡外界是無法想像的。」

    五年的迫害中,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做人應有的權利,包括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辯護權和起訴權。然而,這一切都是必須被否定的,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不能無端的被非法剝奪,法律不容被肆意踐踏。通過人間法律維護權利,懲辦犯罪,震懾邪惡,揭露迫害,並最大限度的救度眾生,是大法弟子義不容辭的責任。

    * 因婦女權益被侵害而申訴、控告、起訴和要求賠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受害的法輪功女學員依法向人民法院對相關的部門,組織或個人提出訴訟,並對所受到的損失要求依法賠償,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更是進一步全面講清真象的良好契機,也是震懾邪惡和徹底否定迫害的重要一步。

    婦女的權益、社會地位的保障以及受尊敬程度往往是衡量一個社會或國家文明程度的標誌。一個文明國家的基本職能除捍衛正義,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外,更應保護婦女不受侵犯。江氏集團卻利用手中的權力反其道而行之,用流氓手段蹂躪婦女,對法輪功女學員的迫害,除了廣大法輪功學員遭受的各種肉體折磨和精神摧殘之外,對法輪功女學員進行了有史以來最殘忍的形形色色的性虐待和性迫害,不管是老年法輪功女學員、女童,還是孕婦和哺乳期婦女都無一倖免。

    例如,強打墮胎針後觀看婦女人工流產,懷孕7個月後強迫墮胎,強姦、輪姦,電棍插入陰道,刷廁所的刷子插入陰道,往陰道灌辣椒水,用手指摳陰道,火鉤鉤陰道,打火機燒乳頭,用電線把兩個乳頭穿一起過電,剝光衣服投入男牢房,用腳踹、擰、掐、撅、扭敏感部位,當著母親的面殘害幼嬰,侮辱未成年少女,電擊毀容,對老年婦女施行性虐待等等。

    2003年5月13日晚,重慶大學女研究生魏星豔在沙坪壩區白鶴林看守所被惡警當眾強姦。

    36歲的遼寧省瀋陽魯迅美術學院財務處高蓉蓉,於2004年5月7日被瀋陽龍山教養院惡警唐玉寶、隊長姜兆華連續電擊7小時,致使面部嚴重毀容,面目皆非,腫大變形,滿是水泡,燒焦的皮膚與頭髮膿血粘在一起,難以辨認,一隻耳朵被打失聰。

    2000年10月21日,到北京上訪,向中央政府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的山東省煙台市棲霞寺口鎮南溝村民王麗萱和她八個月大的兒子孟昊雙雙被綁架,後被監禁在北京團河勞教所。11月7日,母子倆雙雙被凌虐致死。

    29歲的廣州天河區工程師羅織湘懷有三個月身孕,被610歹徒劫持到黃埔戒毒所折磨,2002年12月4日被迫害致死。

    陝西法輪功學員張漢雲女士已屆臨盆時,漢中市的610辦公室強行將她送往洗腦班,還帶到醫院以擴張引出術強行將她已屆臨盆的嬰兒取出。

    唐山市37歲的劉素軍在被非法關押的5個月中,已懷孕2個月的她,被戴過沉重的鐐銬,將手和腳銬在一起,直不起身子。直到懷孕7個月,惡徒強制將胎兒打掉,送回家半個月又被綁架到洗腦班。

    一名北京法輪功女學員(匿名以保護受害者)在張貼法輪功傳單的過程中被一便衣公安攔下,並當眾毒打並對路人吼叫:「她是法輪功學員,是反動分子,就算我打死她也不算啥。」毒打過後,該惡警將這名女法輪功學員拖到橋下,撕破她的褲子,強暴了她,之後坐在她身上,用盡全力將塑料警棍插入她陰道中……

    2000年6月在馬三家勞教所,有18名女性學員被扒光衣服,丟進關有凶殘男性囚犯的牢房中,而男囚們更被鼓勵強暴凌虐這些女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們不但被迫赤身露體站在錄像機前以示羞辱,且長時間赤身露體站在雪地中挨凍。馬三家勞教所裏的女性學員經常被扒光衣物,陰部遭受電棍電擊。她們不止受到審問,更被性侵害、羞辱──這一切都是為了逼迫她們放棄修煉法輪功。

    以上所列對法輪功女學員的殘暴迫害,都嚴重踐踏了中國的《婦女權益保護法》,每一施暴者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義的審判,因婦女權益被侵害而申訴、控告、起訴和要求賠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 保護婦女權益的其他重要規定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了各政府部門,組織,單位,學校和社會團體等在執行《婦女權益保護法》中的責任。法輪功學員被迫害往往都是這些政府部門,組織,單位,學校,和社會團體等直接參與的,追究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是完全合法的。

    許多法輪功女學員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正常的合法婚姻遭到破壞,配偶被逼迫離婚,可依照《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對干涉合法婚姻的當事人和有關部門提出訴訟。

    對法輪功女學員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所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進行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可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部門的責任;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法輪功女學員在迫害中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可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和有關部門要求賠償。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指出,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然而,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女學員的迫害幾乎無一例外的使用了侮辱、誹謗、損害名譽和人格的卑鄙手段。

    總之,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女學員毫無人性的迫害,無論在道德規範和法律條文上都是不可容忍的。大法弟子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做人的尊嚴,維護合法的權益,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講清真象,最大限度的救度眾生。也只有大法弟子才能擔當起這樣的責任。

    * * * * * * * * *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 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入學的婦女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五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第三十六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視,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十九條 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
    (六)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用法律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文/明慧記者黎鳴整理

    中共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親人帶來了滅絕性的災難,也使全中國人民蒙受巨難。五年多以來,中國大陸難以計數的未成年人,因堅持信仰真、善、忍或因父母、親人是法輪功修煉人,遭到學校、社會的歧視和人格侮辱,以及610機構、公安警察、學校的威逼恐嚇,被逼迫寫放棄信仰的保證、被隨意開除學籍;有的被非法關押、毒打、被迫流離失所、甚至被強姦、被迫害致死。成百上千的未成年的孩子被奪去父母成為孤兒,生活失去了保障。

    中共江氏集團為了維持非法鎮壓,操控所有國家媒體進行謊言宣傳和仇恨灌輸。在中小學校中強迫學生接受各種誣蔑栽贓法輪功的暴力、兇殺、恐怖宣傳;強迫或誘惑學生在被欺騙的情況下搞反法輪功的所謂百萬簽名,被逼迫和裹挾參與仇恨法輪功的活動;被動接受編寫進教材、課本、考題裏的恐怖謊言和仇恨教育。

    所有這一切,已經直接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中國政府正式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本文整理列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條款,以供受害者的父母、親屬和監護人依法對犯罪者訴諸法律時參考,維護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 * * * *

    一、背景知識

    1990年8月29日中國政府正式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3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該公約,公約於1992年4月1日正式對中國生效。這意味著中國政府自此承擔並履行公約規定的保障兒童基本人權的各項義務。

    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定期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關於它們為實現公約確認的權利所採取的措施以及關於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的進展情況的報告。

    《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實質性條款41條,其中被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國籍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閒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但其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即:

    生命和健康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發展權──兒童享有充份發展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受保護權──兒童享有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
    參與權──兒童享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兒童一出生,就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所賦予的各項權利。無論他多麼弱小、稚嫩,他都具有與成年人一樣的獨立的人格。兒童是權利主體。社會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須尊重兒童,並負有保護兒童權利的責任。

    在批准《兒童權利公約》的同年,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保護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該法案於1986年7月1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條款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覆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條款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四、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關條款

    (第7條)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第7條)。

    (第9條)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第12條)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第13~15條)兒童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

    (第16條)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第19條)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第20、21條)各國應為失去父母的兒童提供適當的其他照管;確保得到跨國收養的兒童享有與本國收養相當的保障和標準。

    (第22條)確保申請難民身份的兒童或按照適用的國際法或國內法及程序可視為難民的兒童,不論有無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人道主義援助。

    (第23條)殘疾兒童應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權利。

    (第24、27~29條)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教育應本著諒解、和平和寬容的精神培育兒童。

    (第32條)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第37~40條)不得對兒童施以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參與任何敵對行動;遭受武裝衝突之害的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受到虐待、忽視或監禁的兒童應得到適當的醫療或康復和復原療養。


    尋正義威武不屈 洗沉冤正信不移

    中國大陸受迫害法輪功學員、家屬及正義人士依法維權綜述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明慧記者梅潔撰稿)自99年「720」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凌駕憲法與法律,開始迫害全國億萬法輪功修煉群眾以來,大量的事實表明,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已經被江澤民集團和各級「610」所劫持。法輪功學員幾乎所有的合法權益均被剝奪:包括不許上訪、不許公開煉功、不許打橫幅、不許出版法輪功的書籍和其他音像出版物、不許傳播法輪功真象資料等等。

    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審判、甚至未經審判就被送到勞教所、拘留所、洗腦中心迫害。法輪功學員聘請的律師不得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法庭審理現場不公開、不允許家屬旁聽;不允許不服從判決的法輪功學員上訴等等。

    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他們的家屬以及正義的包括律師在內的司法界人士,一直沒有放棄尋求司法公正、控告惡人的維權行動。本文僅針對一些典型的例子,希望人們看到在腥風血雨的暴力和威脅後面,在中原大地上,那些秉承正義的勇敢的人是如何用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抗爭的。

    * 訴江懲惡 正義之路始於中國

    近幾年來,海外法輪功學員分別在美國、比利時、西班牙、台灣、德國、韓國、加拿大、希臘、澳洲、新西蘭、智利、玻利維亞、荷蘭,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起訴迫害元凶江澤民。

    而在這一系列訴江案之前,2000年8月,北京居民王傑和香港居民朱柯明最先在北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寄出申訴狀,控訴江澤民、羅幹、曾慶紅非法取締和鎮壓法輪功。儘管兩位原告人均遭到被告江澤民、羅幹的瘋狂報復,其中一名原告王傑被迫害致死,另一名原告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至今仍被關押。但是這一案件的意義卻非同一般,因為將惡人訴諸法律、要求繩之以法,不但有力的震懾了邪惡勢力,而且也激勵著千百萬法輪功學員面對威脅與暴力,不屈服、不變節,而是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據明慧網報導,2001年7月17日大陸法輪功學員彭亮委託美國法輪功學員在紐約起訴湖北省公安廳長趙志飛。彭亮的弟弟彭敏與母親李瑩秀於2001年4月被湖北公安毒打致死。多名該事件的目擊者證實,彭亮之弟彭敏是在2001年1月9日被公安毒打導致脊椎第五塊骨頭粉碎性骨折、頸椎壓縮骨折,並因此全身癱瘓後,被轉至武漢市第七醫院隔離軟禁,於4月6日死亡。彭亮之母李瑩秀於4月29日在同一醫院死亡,彭亮的父親彭惟聖在看望遺體時發現李的頭部有創傷,口子裏還有濃血,公安告訴他,李瑩秀的死是因為彭敏死後她「講話太多」。

    趙志飛是湖北省「610辦公室」第二號人物,該辦公室是由江澤民下令成立的一個非法單位,專門負責鎮壓法輪功。湖北省虐殺法輪功學員的手段極其殘忍,包括震驚海外的警察將法輪功學員用摩托車高速拖行和將法輪功學員活活燒死的虐殺事件。

    趙志飛被控犯有非法致死、酷刑、反人類罪及其野蠻侵犯國際人權法案。趙志飛是在2001年7月訪美時在紐約被遞送法庭傳票和起訴書的。趙於接到傳票的第二天匆匆乘機返回中國,迄今再未進入美國境內。

    2001年12月21日,美國地區法院法官鄧尼斯-科特對中共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志飛進行了缺席判決,判決趙志飛有罪。法庭並列舉趙在中國迫害法輪功學員所犯罪行,包括非法致死、酷刑和反人類罪、以及本案原告在起訴後被捕並失蹤,至今生死不明。

    明慧網彙集了大量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在遭受殘酷迫害的環境下,堅忍秉持「真善忍」原則,理性的運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向有關部門申訴和起訴,要求懲辦實施迫害的犯罪惡人,維護合法權利。例如:

    秦皇島全體大法弟子向秦皇島檢察院、法院控告昌黎洗腦班以各種非法手段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湖北咸寧市全體大法弟子致信湖北省咸寧市人大、檢察院控告市溫泉開發區公安局對迫害法輪功學員負有責任的副局長宋瑞生及政保科度志祥科長等人;原成都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副局長、法輪功學員黃敏起訴不法之徒,要求法辦責任人;安徽亳州市法輪功學員高洪英向有關部門控告610恐怖分子的迫害,要求懲辦惡人;遼寧法輪功學員張紫陽向鳳城市檢察院控告寶山鎮惡警劉剛;湖南法輪功學員石金華控告祁東縣公安局政保股犯罪惡人;遼寧省東港市馬家店鎮寧淑豔起訴犯罪的鎮派出所所長王兆武、副所長張鳳斌;福建省浦城縣法輪功學員吳文英向省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處申訴和控告浦城縣公安局、縣法院和福建女子監獄迫害虐待的酷刑犯罪……

    這些僅僅是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依法反迫害中極少的事例,據不完全統計,因受到迫害而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申訴和起訴的法輪功學員遍及中國各省、直轄市,控告的對像上及迫害的發動者和指揮者江澤民、羅幹,以及參與迫害的中央及省級官員,下至各級「610」辦公室成員,各拘留所、勞教所、洗腦中心的負責人,以及迫害的直接責任人。這種申訴和起訴不僅是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反迫害的一部份,也在強有力的震懾和消減著邪惡。

    * 無畏的法輪功學員家屬

    除了法輪功學員之外,法輪功學員家屬也是用法律手段反迫害的群體之一。他們最深切了解自己的親人修煉法輪功身心的受益,也最清楚知道自己的親人在實踐「真善忍」過程中是怎樣的一個好人,更在1999年7.20以後五年來殘酷迫害法輪功運動中,經歷了骨肉受害、家破人亡、傾家蕩產、流離失所的人間地獄般的苦難。他們是最有權利為了修煉法輪功的親人,也為了自己,站出來理直氣壯的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利、控訴邪惡迫害、要求法辦各類兇手的人群。

    明慧網2004年11月8日報導,241名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具名向全國人大、最高檢察院、司法部及湖南省高級檢察院、司法廳、湖南省各級地市檢察院、司法局遞交控訴信,揭露以湖南省沅江赤山監獄副監獄長資煒為首的惡警酷刑折磨他們的親人,強烈要求懲處41名涉案兇手。

    在這封具名控訴信中,詳細列舉了被非法關押在赤山監獄的部份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事實,指出赤山監獄公開對法輪功學員「施以殘暴、濫用戒具、開會批鬥、肆意虐待,在精神和肉體上進行雙重折磨,強制做超負荷甚至達生命極限的奴工,完不成定額的就動用大刑毒打折磨」,致使受迫害法輪功學員「奄奄一息,傷痕累累,身體極度衰竭。」

    41名涉案兇手的姓名在控告信中被詳細列出,信尾指出:「以上參與迫害我們親人的人,已觸犯了《刑法》234條故意傷害罪,247條刑訊逼供罪、397條濫用職權罪。觸犯了《勞動法》、《監獄法》。鑑於此所以依法提起控告,並強烈要求迅速做出調查,嚴懲惡人解救被迫害者。」

    黑龍江省雙城市被迫害致死的殘疾人法輪功修煉者張生范的親屬,於2003年3月7日就張生范被黑龍江省雙城市公安局不法警察非法強行帶走,隨後被毒打致死一事,向省委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匡正雙城公安警風,嚴懲殺人兇手,還死者公道,並給予死者家屬賠償。

    2004年4月,湖北武漢市大法弟子黃曌的母親朱代珍女士就女兒遭當地公安與610組織綁架、二週後即被迫害致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國家賠償。

    另據明慧網2004年1月18日消息:德惠市大法弟子孫遷、林鴻飛、張文峰、劉佰軍、衛廣學、鄒繼彬、蔣文彬、姜春賢、賈雲霞、張曉燕、楊君、胡傑、劉殿玲13名大法弟子因修煉法輪大法,講清真象,被德惠市公安局夥同長春市綠園區公安分局和長春市公安一處在2002年9月──11月間非法綁架(林鴻飛是在哈爾濱被非法綁架並遣回當地),至今已一年零二個月之久。在營救親人的過程中,13名大法弟子的家屬們不畏強暴、伸張正義,使當地廣大民眾知道了大法弟子被迫害的真象,對揭露邪惡,制止迫害起到積極影響。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非法判處28歲的大法弟子朱衛兵9年徒刑。朱衛兵拒絕簽字按手印,高呼:「法輪大法好、還師父清白……」惡人捂住他的嘴,把他拖下審判台拳打腳踢。朱衛兵的父母當場聲明:我的兒子沒有罪。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4人均未在庭審記錄上填寫姓名。審判長身子打抖,聲音微弱說了一句「9年」,就草草收場。

    每一個正義的行動,都具有其深刻的意義,也都將載入人類這段善良戰勝殘暴、正義戰勝邪惡的非凡歷史。

    * 敢於為法輪功辯護的律師

    人們通常把不懼壓力勇於維護司法公正的律師稱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然而,在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中,不但盜用國家法律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也盜用法律將無辜的法輪功學員治罪。來自大陸的消息,1999年7.20後,律師被命令一律不准接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案子。法院所指定的律師只是走走形式而已,只能按照法院事先內定的結果進行所謂的辯護,不准被訴人抗議、上訴;否則,律師將面臨被非法取消律師資格證、吊銷律師營業執照、甚至被關押迫害的危險。據悉,目前在中國大陸有些地方已允許律師接受有關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但知情人表示,恐怕也只是做做樣子,「外鬆內緊」。

    即使在這樣的高壓政策下,還是有富有正義感和無畏精神的律師站了出來,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呼籲。

    明慧網2004年12月31日刊登了記者楚天行「為法輪功學員討公正,名律師狀告無門」的文章,報導了中國司法部表彰的十大律師之一高智晟先生就代理的法輪功學員黃偉的申訴案件見證的在法輪功問題上中國出現的違法現象,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

    高智晟律師在信中說,被政府指控為法輪功成員的黃偉99年以來兩次未經審判和司法程序,被處以勞教。黃偉於2004年4月再次被捕並於6月被非法處以勞教。黃偉拒絕在他的審訊記錄上簽字,因為他不承認被指控的所謂罪行。信中透露,有地方法院接到「上面」指示,不受理與法輪功有關的案子。

    高智晟認為,行政干預司法與執政黨力圖建立獨立的司法體系以及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背道而馳。 針對司法機關在迫害法輪功中普遍存在的違法現象,高律師指出,「這種逆現有規則行事的執行者恰恰又係由本應保障國家規則執行的執法者來執行。」「執法者視野蠻踐踏規則為尋常事,完全不再視捍衛國家規則價值為自己的職業責任。不斷地以身體力行來摧毀並葬送著道義文明及權力運作的正當性」。

    據大紀元2005年1月9日報導,廣西中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在新,他對高智晟律師為法輪功上書給予了高度評價。楊在新律師在「紀元論壇」「簽名聲援高智晟律師為法輪功人權公開上書」上寫下了這樣的一段話: 「作為律師維護法律與正義是其神聖的使命,只有邪惡的勢力才怕維護法律的公正。高律師說出我們的心聲,做了我們沒有而應當做的事。我認為,不管其是甚麼人、甚麼『功』,其都有合法權益需要維護,共產黨不能一口說維憲維法,卻一邊又在毀法,踐踏法。」

    近六年來,江氏集團利用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致使中華大地冤獄叢生,形成了「好人被抓進監,壞人橫行於世」的社會秩序空前混亂的局面。但是,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以及正義人士並沒有被強權與暴力嚇倒,始終如一的以和平的方式進行合法的抗爭。相信越來越多的人們可以看清法輪功的真象,站到正義的一邊。

    當初敢於踐踏法律尊嚴、徇私枉法的惡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逆境中秉承正義的好人不會因為暫時蒙冤,受到惡意的誹謗,而放棄對真理的追求,他們將永遠受到人們的敬仰和尊重。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4/2/59124.html>


    ■ 海外綜合


    不同國籍的法輪功學員曼哈頓街頭冒風雪講真象(圖)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明慧記者報導)一場強大的冬季暴風雪星期六(1月22日)襲擊美國東北部地區,寒冷的風暴給某些地區帶了60公分以上的大雪。寒冷氣溫在高達每小時97公里的大風吹襲下,使情況變得更加糟糕。星期六這場暴風造成公路交通困難,並使美國東北及中西部地區不得不取消數以百計的航班。大風雪中,來自不同國家的部份法輪功學員依然寧靜的來到曼哈頓街頭給路人講真象、辦酷刑展,使不少紐約人在見證「2005暴風雪」(Blizzard 2005)的同時,也有幸見證了法輪功學員的堅韌和真善忍信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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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5/56896.html>


    英國南安普頓大學內的反酷刑展引起強烈反響(圖)

    文/英國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2005年1月18日星期二,在英國南安普頓大學國際大赦的組織和邀請下,法輪功學員在該校園內舉行了反迫害的酷刑展,揭露中共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並呼籲民眾對此的關注。

    圖片展和真人模擬酷刑展在學生會大廳的室內室外同時舉行。室內,國際大赦專門準備了電視錄像播放機,持續播放法輪功真象錄像,旁邊放置真象展板和真象資料台。室外,學員們在優美的煉功音樂中展示功法的祥和場面與一旁揭露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真人模擬酷刑展形成強烈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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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真人模擬酷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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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播放真象片

    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受的迫害得到學生們的同情,數百人了解真象後毫不猶豫的在徵簽表上簽名。當得知如此和平的功法卻在中國遭受江氏集團的迫害、很多人甚至因為拒絕放棄法輪功而遭酷刑至死,許多學生連聲說「不可思議!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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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大赦成員幫助徵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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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大赦成員們高興的和學員合影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活動是大學國際大赦主動聯繫法輪功學員,並為了幫助法輪功學員而舉辦的。大學國際大赦為法輪功學員舉辦這次活動提供了很多方便,成員們還在活動中幫助徵簽支持訴江。酷刑展之前,一些市政議員致電致信表示祝活動成功,一名議員致信感謝學員所提供的有關法輪功的酷刑展的信息,並在信中說:「我個人作為國際大赦的一員,是了解中國政府(江氏集團)對人權的侵犯的,我支持能改變中國人權現狀的任何方式。」


    台灣中區舉辦「關懷人權 呼喚善念」反酷刑展(圖)

    文/台灣法輪大法學員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台灣中區法輪功學員於123自由日,在豐樂雕塑公園舉行「關懷人權 呼喚善念」反酷刑展活動,呼籲世人關懷正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學員的人權迫害。


    關小籠

    演示插竹籤酷刑

    老虎凳


    長時間吊打

    捆刑

    殘酷烙刑

    來自各界正義呼聲

    台中市議員劉士州先生表示「參加過多次法輪功學員舉辦的活動,今天看了反酷刑展,能更清楚了解到中國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嚴酷迫害,海外法輪功學員舉辦這樣活動深具重大意義,同時能將中共秘密進行的殘酷行徑揭發,公諸於世,讓社會輿論譴責中共,關注中國人權問題,減輕中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


    功法演示

    民眾駐足觀看紛紛主動詢問真象

    民眾駐足觀看紛紛主動詢問真象

    人們駐足了解迫害真象

    台中市議員曾朝榮先生表示「看了真人演示的反酷刑展,心中真感傷,法輪功是教導人們身心健康的好功法,這麼善良的團體,竟遭到如此殘酷的迫害,法輪功學員在123自由日,不僅宣導真、善、忍的精神,也就中國(江氏集團)踐踏人權問題給人們上了一課。」


    台中市議員曾朝榮先生聽學員講述迫害真象
    高精度圖片
    曾朝榮先生簽名支持反迫害

    眾多的民眾紛紛停駐在酷刑展示看著真人模擬酷刑演示及真象圖片,眉頭深鎖,有的眼眶泛紅,小朋友還詢問「這是真的嗎?怎麼這麼殘酷,應該趕快停止。」有人還含著淚問「中國不應該漠視人權呀。」陳先生表示:「在21世紀的今天,很難想像會還有這些慘不忍睹的酷刑,尤其是像法輪功這麼好的團體,不應該在他們身上施行酷刑,行兇者必遭惡報。」許多遊客詢問如何幫助法輪功的學員,並簽字支持反迫害。


    學員教導民眾心存善念折出朵朵淨蓮

    簽名支持反迫害

    簽名支持反迫害

    對生命、對人權的尊重

    「動用酷刑者是全人類的公敵」這是一九八〇年美國皮納-艾瑞拉(Filartiga v. Pena-Irala)人權案的至理名言。人權無國界也是普世價值,更需要大家的維護與關心。

    可是在中國勞動教養所裏嚴重的虐待情況,卻沒得當應有的重視。自1999年以來,數十萬的法輪功煉學員,只因為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便被無理關押,秘密的施以嚴重酷刑,至今已有1290人因此失去生命。由於中共江氏集團的極權恐怖統治,在中國境內沒有媒體敢勇於揭露邪惡,在謊言的欺騙和暴政壓力下少有人敢出面為生命、為人權、為正義說句公道話。

    每一個真人模擬演出的酷刑,都是那麼的讓人慘不忍睹,可是這卻不及於中國勞教所的萬分之一啊!僅是冰山一角!一幕幕集古今中外之大全的駭人聽聞的百餘種酷刑……但法輪功學員依舊堅毅不屈。隨著法輪功學員講真象的努力,必然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們站在正義的一邊,共同反迫害,將行兇者繩之以法。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7/56955.html>


    澳洲墨爾本學員在2005世界音樂節上的洪法活動(圖)

    文/墨爾本學員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2005年1月22日下午,澳洲墨爾本法輪功學員參加了國慶日官方慶典之一的2005世界音樂節,向人們展示了法輪大法的美好並揭露中共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真象。


    學員們展示了優美舒展的五套功法

    學員們表演小合唱

    在悠揚的普度音樂聲中,學員們上場開始了文藝表演。這時,原本嘈雜紛亂的現場一下子變得安靜起來,這美妙音樂,盪滌著人們的心靈,彷彿將世間的紛擾都洗淨。不但台下的觀眾為之感動,就連過往的路人也為它吸引,不由得駐足聆聽。演出中,學員們展示了優美舒展的五套功法。腰鼓隊的雄姿正氣、傳統舞蹈的輕盈婀娜以及好似天籟之音的小合唱,盡現學員們和平、純正、善良和光明的精神面貌,博得了陣陣掌聲。

    同時,舞台外面的學員向每一個過往行人派發資料並講述法輪功的真象。人們都非常願意接受材料,當了解到在當今的中國還有這麼野蠻殘酷的迫害手段後,無不為之動容。有些人看完資料後,主動找學員交談,想要了解更多的情況。還有的人可能是在別處了解過真象了,一見到學員就表示要簽名支持反迫害這種和平的善舉,甚至有人看到學員在煉功,就跟著學起來。對於社會民眾這樣廣泛的支持,法輪功學員們表示,一定要努力將法輪大法的美好帶給澳洲人民,希望他們能有光明的前程。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5/56895.html>


    ■ 人心與因果


    鄰居明白真象之後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鄰居大姚聽我講大法真象後很是吃驚,她對善惡有報很相信,並說:近兩年從電視上看就很能說明問題,災禍不斷,但不知為甚麼,聽你一說明白了。

    我告訴她:不但你明白了,為了你們全家有一個美好的未來,家裏人也應該明白,特別是你們的兩個兒媳都是街道、社區工作。

    大姚一聽馬上說:這個不用你說,我跟她們說去。過了幾天,她告訴我說:效果都挺好,就連妹妹妹夫(搞教育的)也都表示不反對……。就連沒上學的小孫子有天看見牆上貼的「法輪大法好!」粘貼,向我問「法輪大法好」嗎?我都告訴他「法輪大法好!」

    大姚還跟我說:真神了,自從那以後,我以前的心臟病,都好了,以前走不了遠道,下大雪那天,我上街走到百貨大樓都沒覺得累。鼻竇炎犯時,晚上經常憋醒,在地上來回遛圈,這些天一直沒犯。你能不能把師父的書也借給我看看。

    我馬上答應。我心想真有慧根,還沒看書就稱「師父」了。

    現在大姚已看過兩遍《轉法輪》了,並告訴我說:「書上說的全是教人怎樣做好人,一條條說得多清呀!哪像電視上說的!」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5/57184.html>


    從監視法輪功學員到要求學煉法輪功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這是發生在遼寧省昌圖縣的一件事。前兩年有一天晚上,村裏有個男青年領著狗在我家大門外轉悠,我把他讓到屋裏,問他幹啥呢?他說:「沒啥事,閒溜達。」我說:「我知道村裏安排你看法輪功。」他說:「我就是為了掙點義務工錢,你們在家煉我不管。」我對他說:「我知道你幹這事也是違心的,可是你要知道啊,大法弟子修煉真、善、忍都是好人,迫害這些好人可是有罪的。」

    接著我就給他講了善待大法得福報、迫害大法遭惡報的一些具體事例。他聽後說:「真那麼靈嗎?」我說:「怎麼不靈,你想一想,你為了多掙點義務工錢,來看監視大法弟子,可是你媳婦今年大年三十晚上得急病,送醫院治療,你年沒過好,為給她治病花了二千多元,你掙的義務工錢沒夠給你媳婦治病的,你說這還不靈嗎?」

    他聽後似有醒悟,忙對我說:「其實我也知道你們都是好人,我只是為了掙點義務工錢,早知道這些,說啥我也不能幹這事。」

    接著他問我:「大嬸,你看我家的事咋辦好?」我說:「你要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以後要善待大法弟子,保護大法弟子,你就會得福報。」他說:「我記住了,以後我再也不監視法輪功了。」

    接著他對我說:「我也想煉法輪功,你看我行嗎?」我說:「大法師父慈悲,誰煉都行。你如果真想學,我到你家去教你,或者你到我家來學都行。」他說:「好吧,以後我就跟你學。」

    監視居住或跟蹤盯梢本來是違法和不道德的行為,明明知道煉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卻在利益的驅動下,為了眼前的一點蠅頭小利,而泯滅人性,幹出了違背良心、傷天害理之事,到頭來只能受到良心的譴責和天理的懲罰。可喜的是這位青年終於醒悟,為自己選擇了一條光明之路。


    河北老太太見人就說:是大法救了我的命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 河北老太太見人就說:是大法救了我的命

  • 湖南新晃縣八旬老人感謝大法師父

  • 念「法輪大法好」 度過危急關頭

  • 河北老太太見人就說:是大法救了我的命

    在河北省邯鄲曲周縣依莊鄉,有這麼一位老太太,肚子裏長了兩個大瘤子,高高拱起,硬邦邦的。肚子疼得不能用手摸,天天疼得呼天喊地,只能靠麻醉針來維持。醫生說是癌症,她多方求醫,醫治無效,只得在家裏等死。

    就在她絕望之際,她的兒媳給她念了兩遍《轉法輪》,她肚子裏的兩個瘤子奇蹟般的消失了。她見人就說:是大法就了我的命,沒花一分錢就把我的病治好了。

    這件事在周邊村都震動很大,人們都說,法輪大法太神奇了,我們也煉法輪功吧。


    湖南新晃縣八旬老人感謝大法師父

    我是一位80歲的老人,家住湖南新晃縣,經常聽李老師的講法錄音,身體越來越好。2004年12月24日早上六點多鐘,天剛濛濛亮,天陰沉沉的,大冬天裏行人稀少。我手持著電筒照路,走到十字街路口的時候,一輛三輪摩托車迎面而來,猛的將我撞倒在地。當時我非常緊張,心跳個不停,頭上的帽子被甩出去很遠。嚇壞了的車主下來一面向我道歉,「對不起,您老人家,我不是故意的,上我的車去醫院看看吧。」一邊把我從地上扶起來。

    我按照大法師父講的,凡事為別人著想,不能訛人,我說:「沒關係,今天是因為我身上帶著兩張法輪功的護身符,是法輪功師父救了我,不然今天麻煩了,你今後開車要注意呀。」

    就這樣一點事也沒有。此後我逢人就講是法輪功師父救了我的命,我感謝大法師父。我不僅相信大法好,也在向人講清真象,送了許多護身符給善良人。大法就是神奇,我謝謝大法師父。


    念「法輪大法好」 度過危急關頭

    遼寧省昌圖縣通江口鄉有位農民,今年60多歲,他妻子和女兒都是大法弟子,他平時知道大法好,有時也看大法書。可是由於他信佛教,所以一直沒有走入大法修煉。2004年11月末,他乘坐客車前去鐵嶺市參加親屬的喪禮的途中,突然感到胸悶,上不來氣,憋得熱汗濕透了內衣,光擦汗就用掉了一大卷衛生紙,當時他心裏明白,但是已不能說話。不一會兒就人事不省了,親屬們一下處於慌亂之中。

    再過了一會,這位農民醒過來了,親屬們連忙說:「可把我們嚇壞了。」到了鐵嶺親屬家,他往家裏打電話告訴妻子給李洪志師父上香,感謝李洪志師父救命之恩。

    原來,在他快昏迷的緊急關頭,他想起了法輪大法,想起了李洪志師父,於是在心裏默念法輪大法好,剛念完三遍就迷糊了,他就覺得自己坐在一輛車裏,順著一條大道往西奔去,車子似乎就在村屯的房頂上空奔馳,前面有一亮光引路,突然間車子停住了,亮光消失了,漸漸的他明白過來了。

    從鐵嶺回來後,這位農民把整個經過向家人敘述一遍,然後鄭重的說:「是李師父救了我的命,今後我決心修煉法輪大法。」


    默念「法輪大法好」,母親起死回生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2004年秋天,我母親得了腦出血,而且出血部位是腦主幹,病情非常嚴重。家裏人急忙將她送到縣醫院搶救,當我和丈夫連夜趕到縣醫院時,母親已經奄奄一息。醫院內科主任和主治醫師會診後告訴我們準備後事,說我母親的生命最多不超過48小時。

    當時我的腦海裏一片茫然和空白,就在我悲痛和沮喪的時候,忽然我想起了法輪大法,想起了我看過的法輪功的小冊子和法輪功學員告訴我的在危難和病魔中默念「法輪大法好」就會轉危為安、化險為夷的事,於是我俯在母親的耳邊告訴她在心裏默念法輪大法好。

    當時母親她已經不能說話,但從她微微蠕動的嘴唇上,我知道母親已經明白了我的意思,跟著我在默念。我不停的告訴她,不停的幫她念法輪大法好。我心裏只有一個信念,法輪大法一定會幫我母親闖過生命的最難關,同時我在心裏默默的祈禱著。

    就這樣我母親度過了三天、七天,終於一天天的度過了危險期,保住了生命。醫院的大夫和護士以及同病房的病人和家屬都驚詫不已,無不稱奇,認為簡直不可思議。

    我沒煉過法輪功,但是我想,我應該把這件事寫出來讓人知道,畢竟在我母親生命垂危,在我和母親最無助的時候,是我母女共同默念法輪大法好,使我母親從死神中獲得新生。現在我母親身體狀況恢復得很好,大腦清醒,生活已能自理,我發自心底感謝法輪大法。


    誠念「法輪大法好」 79歲老人死而復生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 誠念「法輪大法好」 79歲老人死而復生

  • 念「法輪大法好」 同事八種病全消失了

  • 默念法輪大法好,腰疼病不治自癒

  • 誠念「法輪大法好」 79歲老人死而復生

    吉林省敦化市黃泥鎮有個79歲的齊老太太,在地裏幹活時,不慎將腿摔折,後導致病情逐漸加重,直至生命垂危。她的兒女都紛紛從外地趕回,為老人準備了後事。

    一大法弟子到老太太家講真象,並告知老人如果誠心默念「法輪大法好」,她就會有福氣,病也可能好。老人相信了大法弟子的話,開始虔誠的默念「法輪大法好」,不久老人的生命就出現了轉機,開始逐漸康復,現在都能自己下地了。

    據老人講:在她生命垂危的時候,她看見了自己已故的丈夫前來接她。是法輪大法神奇的使她起死回生了。


    念「法輪大法好」 同事八種病全消失了

    六月份一天,路遇原單位賈姐,帶大口罩,交談中,得知她說自己有高血壓、心臟病、三叉神經等八種疾病,一有風吹草動就犯病。她問我身體怎麼這麼好,我告訴她修煉法輪大法八年沒吃過一片藥,甚麼病也沒有。她羨慕的說:「太好了,怎麼煉?」我告訴她:「你就誠心默念『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試試看。」她高興的接受了。

    一個星期後再次遇到賈姐時,她高興的老遠就向我打招呼,並告訴我說:「我天天早晚各盤腿十分鐘,這一個星期,血壓就下去了,心臟也好多了。」

    一個月後,再次遇見她時,賈姐說:「八種病幾乎全消失了。」並說她每天早晚各增加到半個小時默念,還說看見一個大黃光圈把自己罩起來。又說她94歲的老爸有前列腺炎,看我念好了,他也跟著念,也好了。

    賈姐並埋怨我這樣的好事為甚麼不早告訴她。我見她精神狀態與一個月前簡直判若兩人。最後她風趣的說:「你看我還像六十多歲的人嗎?」我說:「不像、不像。」


    默念法輪大法好,腰疼病不治自癒

    王某,40多歲,在十八家子鄉液化氣站上班。去年臘月二十九晚上,在液化氣站院內撿到一本法輪功真象小冊子,他認真看了一遍,覺得內容挺好。半夜在回家路上,他一邊走著,一邊在心裏默念法輪大法好。

    這時從身後照過來一束燈光,就像三輪車燈那樣亮,他以為是三輪車過來了,趕忙往道邊躲,可是回頭一看卻甚麼也沒有。接著他在心裏繼續默念法輪大法好,這時又一束燈光從身後邊照過來,比上次還亮,就像汽車燈那麼亮,他又急忙往道邊躲,可是回頭一看,還是啥也沒有。他覺得神奇。

    就在這天晚上奇蹟出現了,王某多年腰疼病好了。他對別人說:「這些年我在液化氣站打更,睡覺時不管冷熱,農活又重,落下了腰痛病,嚴重時幹不了活,吃藥時間長了也不管用,真想不到法輪大法把我腰痛病治好了,法輪大法真是太神奇了!」


    大法給我最美、最善、最純、最正的一切

    文/內蒙古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我是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保康鎮大法弟子,於2002年11月得法。大法給我最美、最善、最純、最正的一切。

    話說來也是與大法有緣,我於2002年4月去外地做生意,把房子租給了一名大法弟子小張,半年後,我得重病回家,生活不能自理。當時我獨自一人,還有一個大學二年級的兒子,經濟上非常困難,身體又垮了,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租房的大法弟子見狀,她就一面照顧我的生活,同時又向我介紹了法輪功。

    在我山窮水盡的時候,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思想,和她一起修煉起來,當時我連坐著時間長都不行。小張給我讀《轉法輪》,讀上一兩頁,我就昏睡過去,小張就像哄孩子一樣耐心的把我叫醒,扶我靠牆坐一會,精神一點再學。大約7天後,我突然感到一身輕,能吃飯、能幹活。

    半月後,我幾乎是完全康復,又出去做生意。我親身感受了大法的威力、師父的慈悲,師父把我從地獄中撈了上來,我不但身體好了,也從《轉法輪》一書中懂得了怎樣去做人,用一個修煉人的標準要求自己。內心的昇華也給我帶來了外觀的改變,我外表形體上一些毛病都得到了康復,脫胎換骨一樣,一身輕,精神格外好,生意紅紅火火,我感到身體沒有病是多麼舒服,心理健康才真正有意義。

    在修煉的路上我也和同修們一樣遇到很多磨難。首先是親朋好友的反對,兒子開始也反對,說:再煉就如何如何,我當時堅定的對兒子說:「你可以不認我這個母親,可我不能放棄修煉,誰都不能給我身心健康。」當時,我的正念說服了兒子,半年後,兒子再次回家時看到他母親如此身心健康,他就不再反對了,臨開學時把最心愛的隨身聽送給我,就在要走前兩個小時,跑到街上,給我買了隨身聽小口袋。慢慢我的同學、朋友、鄰居也都說大法好。

    我和小張去買磚,賣磚的說讓我們自己數,把鑰匙交給我們說,我信得過大法弟子,相信你們的師父。這使我更深刻體會到自己肩上的責任,使命。大法弟子做的正就是在證實法!

    我經常想,如果沒有邪惡的迫害,會有更多的人學大法,得法是多麼幸運,有多少不明真象者還在參與迫害大法弟子,這須我們去講真象、去救度,我利用工作之便大面積的向人們講真象。

    我也遇到過幾次警察到我家,搶走我的大法書,還用兒子找工作相威脅恐嚇。我正告他們:我修煉大法沒有錯,按真善忍做人沒有錯,誰也改變不了我的信仰! 作為公安人員,你們在這裏與好人為難,你們居心何在?警察無言以對。

    我在得法二年中,跟隨師父一步步的走來,遵照師父的教誨去做,體會著恩師的佛恩浩蕩。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8/57296.html>


    大法的神奇在我身上顯現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 修大法獲新生

  • 大法的神奇在我身上顯現

  • 修大法獲新生

    我叫李蘭英,今年65歲;家住秦皇島,前幾年學煉大法正興盛時,親戚給我講法輪大法,讓我也修煉大法,我從內心不相信是真的,況且還得放下名利情,時時處處為別人著想,總得吃虧等等。在2003年11月份,身體感覺不適,咳嗽咳痰明顯,胸痛,相繼大口大口吐血,咳得最多時達半痰盂,身體一天一天衰弱,支撐不住了,已發展到臥床不起了,去了本市的海港,腫瘤人民醫院結果都確診為肺癌晚期,告訴家裏沒幾天活頭了,回家想吃點啥就吃點啥。

    這時,別人向我介紹法輪功,讓我念「法輪大法好」,煉功做好人,病就能好,叫我心裏放下這個病,一心學法煉功,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除了看《轉法輪》外,還聽講法磁帶。煉功這樣煉了半年時間,到2004年7月,不咳嗽,不胸痛,不咳血,一點不適的感覺也沒有了,全身也有勁了。在2004年11月份在親屬和家人的勸說下,去醫院檢查,結果肺部一切正常,沒有任何病灶,連了解病史的醫生都很驚訝,問你是用甚麼辦法治的,好的這麼徹底?我說我是煉了法輪功祛了我的病,是法輪大法救了我的命,法輪大法給了我新的生命。現在我更加堅定的學法煉功,講真象,把我的親身感受告訴人們,讓更多的人都知道法輪大法好。


    大法的神奇在我身上顯現

    我家住吉林,今年74歲。我咳嗽已有三年多了,到2004年8月份健康狀況急劇變化,西醫診斷為肺癌晚期;中醫診脈說我無藥可治,叫兒女們給我準備後事。(這期間吃藥、打針皆無作用)

    在此情況下,接受醫生建議進行「放療」。放療過程中,有的病友反應很大,嘔吐;食道水腫等非常痛苦,難以忍受,而我的反應卻非常小。我意識到:師父還在管我。我雖然一直在修煉法輪大法,但是對「病」的執著始終沒有放下,以至「病情」越來越重,像常人一樣的「治病」了。我知道錯了向師父懺悔,放下執著,堅定修煉,學法,講真象。神跡在我身上忽然顯現:

    一天晚上睡覺時,感到乳房下有粘乎乎的東西流出,打開燈一看,是從長腫瘤的地方滲出的黃水,粘粘的。

    大約20天後的一天,也是在睡夢中,我難以控制的往外噴氣。清晨起來,多年來嗓子冒辣煙的症狀沒有了,後背也不痛了,我知道是師父又一次給我調理了。

    此後,我又經歷了臉上出紅色的現象:連續兩天早晨洗臉,用白毛巾擦臉時,毛巾上都是紅色(顏色可以洗掉)。我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但我相信一定是好事,也真是好事。

    至2004年12月,我的身體徹底恢復正常。以前走路直打晃,現在去市場買20多斤東西提回家上三樓,接著做飯也不累。

    我到處告訴人們,是大法救了我,是師父給了我第二次生命。親朋好友們看到我的變化,無不為大法的神奇而讚歎。我一定要做好大法弟子應該做的三件事,讓更多的人知道大法的美好。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26/57929.html>


    ■ 弟子切磋


    從我的經歷談對安全問題的認識

    文/大陸大法弟子 陸中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安全是由我們的正念決定的,當然這裏的正念應該包含了為法負責、注意表面安全這一層法理,而不僅僅是指坐下來發正念。我們正念的來源是法,師父無數次教導我們一定要多學法,這是我們提高至圓滿的根本保證。下面是我的一些修煉故事與體會。

    一、失去工作

    幾年前,我因修大法被非法關押,從看守所正念闖出後,失去了工作,回到老家。一次我無意中聽到擅長做思想工作的父親安慰母親說:我們的女兒從小聰明伶俐,從不吃虧,時間一長,她就會自己轉化。我聽了又好氣又好笑。很快他們就知道沒法改變我,只求我不要出去講真象,以免再次落入魔掌。

    家鄉大法弟子本來就少,走出來講真象的更是寥寥無幾。我悟到我回老家不是偶然的,我應該去救度父老鄉親。適逢家中新添電腦,我每天上午晚上學法,下午上網從信箱下載每日明慧,選材編排打印,走街串巷發真象資料。

    那時的我對電腦安全知識了解甚少,其間不時有邪惡之徒打電話問我是否出去活動,家裏有無電腦。考慮到安全問題,每次用完電腦後,我都找到一些能找到的留下痕跡的地方刪除乾淨。有時為了把敏感信息徹底刪除,我竟然把 word程序刪掉重裝,打印機驅動程序重裝(其實沒有用的),把家裏的真象資料收拾得乾乾淨淨。總之,在我當時的層次水平來看是萬無一失的了,是沒有漏的了。

    現在回想起來,當時的所謂萬無一失的對安全的認識是多麼的可笑。更令我吃驚的是,當我要離開老家回單位工作時,居然發現有半張真象資料紙一直停留在打印機裏面。

    我悟到,我們做的應該是儘量注意安全,其實在人的空間是沒有絕對安全的。無論在人的層次中看起來多麼安全,只要心有漏,還是不安全的;相反,靜心學法,正念正行,能彌補表面空間意識不到的有漏。

    二、恢復工作

    恢復工作後,我在家裏添置了設備製作真象資料,首先自己發,後來把資料給周圍大法弟子,鼓勵同修齊心協力講真象,把周邊環境正過來。剛開始鼓起勇氣走出來發真象資料的同修小心翼翼,只選擇安全係數大的地方發,家裏不放真象資料過夜,遇到一點風吹草動又把資料給我送回來。同修以為這樣自己就安全了。可是時時聽到同修說出不在法上的話,我一點安全感都沒有。邪惡對資料點虎視眈眈,不時有資料點被破壞的消息傳來。我深知每一位發資料的同修心性有漏都會危及到資料點的安全,只有整體提高上來,邪惡才無懈可鑽,資料點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我跟同修坦誠交流自己的學法心得。

    1998年我剛剛走入大法修煉時,千金小姐的表現令很多同修看不慣,修煉幾個月了,同修竟然說從來就沒有把我當大法弟子看,從勞教所回來的同修第一個就問我是不是早就沒修了。我一開始是不被很多老弟子看好的。7.20以後,面對複雜的環境,同修各有各的悟法,原本修煉不精進的我更分不清是是非非。乾脆誰的也不聽,一心一意背《轉法輪》,頭腦裏裝的都是法,有時半夜醒來都在背法。漸漸的,我能站在法上分清是非好壞善惡。我每天都能對照法看到自己的不足,也每天都發現自己在法中在進步。

    一天晚上做夢,師父帶著我登山,師父用左手牽著我的右手,我踩著師父的腳印穩步攀登。還有一次,夢到師父給我出了一張卷子,都是判斷題,我在法中尋找答案,很輕鬆的判斷出對錯。最後一道題時,我遲疑了一下才判斷。師父閱卷到最後一道題時,仔細看了一下,打上對勾,給了我滿分。我高興得跳了起來,對師父說,最後一道題我是蒙的。師父一臉祥和望著我笑。

    後來環境更加惡劣,一些得法早的同修放鬆了學法,在殘酷的迫害中,在舊勢力布下的迷魂陣中,分不清甚麼是法,走向邪悟。其間我也被惡人兩次非法關押,兩次綁架到洗腦班。每次邪惡都如獲至寶,想從外表柔弱的我身上打開缺口,軟硬兼施,用盡了各種招術,變化成各種形像迷惑我。我學法紮實,煉就了孫悟空的火眼金睛,邪惡的白骨精敗下陣來。每次我都成為極少數很快正念闖出的弟子之一,幾乎沒怎麼受苦。

    同修聽了我5年多的正法修煉能平穩走過來完全得益於紮實的學法基礎的心得,深有感觸。我建議走出來講真象的同修不要有年齡障礙,把《轉法輪》背下來,師父不是在經文《去掉最後的執著》裏說過一句「考它一段《轉法輪》來背一背」嗎?於是,從我這裏拿資料的同修不分年齡大小,開始背法。背法以後,同修在講真象中遇到問題都能站在法上看,說出的話句句在法上,常常驚喜的與我分享背法以後美妙的心得。看到同修在背法後變得越來越清醒理智,心裏別提有多高興。雖然我們的真象資料發向了越來越廣的範圍,發到了邪惡駐地,用人的觀念看安全係數小了,但是同修的正念正行讓我心裏倍感踏實。

    雖然狡猾而又無孔不入的另外空間的黑手幾次想找資料點有漏的地方下手,可是我們都能靜心學法,有漏的心在靜心學法中得到修補、圓容,一個個可能出現的巨難被我們用正念化解了。

    三、調動工作

    人事處下調令了,我從眾多有關係後台的候選名單中脫穎而出,從新調回了條件優越的上級機關。常人都為突然降臨到我身上的「好事」震驚、意外。一位同事無意中對我說一句:法輪功煉的不錯,真象也講得好,單位用實際行動給你「平反」了。我心裏說,是我的正念正行為我開創了新天地,這一切都是由師父說了算的。我是來救度你們來了。

    一天做夢,辦公大樓在往下垮,樓內所有人伸出手向我求救,我一人救不過來,喊來同修幫忙,仍有來不及救度的變成一堆堆白骨堆在我面前。場面真實恐怖,半夜驚醒,有些害怕,發正念才回過神來。我明白這是師父要我們慈悲救度快講。

    我利用自己出入大樓方便的優勢,隔一段時間就精心挑選一批真象資料發到幾乎每一個辦公室。一天保衛處長碰到我說,辦公大樓從來沒有發現過真象資料,自從你調來以後,經常發現真象資料。我說這是你們的福份,並且反問他:你認為所有的資料都是我發的嗎?保衛處長肯定的說:不是你發的,是某某發的。我一聽好笑,他說的某某是一位只考慮自己的安全問題、不敢走出來發真象資料的同修。

    四、職位升遷

    不久後,我的職位得到升遷。每一次「好事」降臨到我身上,我想在另外空間一定是經過了一場正邪大戰,一定是正義戰勝了邪惡的殊勝過程。

    隨著工作的調動升遷,我的經濟收入相應增加。除了正常生活與資料點的開銷,我手上的錢漸漸寬裕。同事發現,整個夏天沒捨得買一條裙子的我,也會買上自己喜歡的衣服了,我不再過得窮兮兮的;領導們也對我很尊重,見到我時掩飾不住內心的喜悅,常常主動跟我打招呼;小區的保安人員、小商小販都為能在生活上幫我一點小忙而榮幸;親朋好友因為明白了大法真象福報連連。

    我發現,當我盡全力放下一切人心證實法時,我又得到了應該得到的物質上的一切。是師父的法為我們照亮了前進的道路。我自如的走在正法修煉的大道上,越走越寬……

    寫在後面的話:

    一直不想寫體會,總擔心有「宣傳」自己之嫌。前一陣在明慧網上看到的一篇文章,大意是:寫修煉體會不是「宣傳」自己,而是為了開創好的修煉環境,為法負責。像是破了自己的一層殼,意識到我原來的想法還是只從「自我」考慮了。雖然我不擅長寫論理性強的文章,雖然我現在每天都能找到自己的不足,但是沒有關係,我的修煉故事或許能給同修帶來一些啟發。正如我經常對周圍的同修談及我的收穫、我的不足一樣,一心只是為了大家共同提高。

    我開始把修煉體會形成文字,不足之處,望同修慈悲指正。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22/57783.html>


    年底話安全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接近年底了,又到了邪惡更加猖獗的時候。看到明慧網上報導有的弟子被綁架,有的資料點被破壞,總是感到一種難言的痛。在此提出幾點參考意見,不要忘記安全問題。

    1、請每位弟子妥善保管好大法資料。在很多場合,邪惡之徒迫害的藉口就是我們有大法真象資料,也就是它們所謂的「證據」。

    四年前的一天,警察突然到我家敲門,在沒做任何防備的情況下,我貿然開了門。結果警察在我家搜出大量大法資料,我被綁架了。因為在我家搜出的資料多,他們以為找到了查找資料來源的突破口,非要我說出資料的來源。我後來雖然闖了出來,但畢竟損失很大。同時被綁架的另一同修因為在她家沒搜出任何資料,關了幾天就被放了。

    前不久聽說附近有一同修在公開場合教新學員煉功,被人舉報,警察到他家搜查,找到一大袋各種真象資料,於是綁架了該同修。

    保護好真象資料和我們的大法書。不要嫌麻煩,這是為自己的修煉負責,為資料點同修的安全負責。

    2、機器、人員在某個地方呆得久了會給邪惡蹲坑帶來方便。非家庭資料點能否不要固定在一個地方太久。每搬遷一次肯定比較麻煩,但是我們確實看到專業資料點在一個地方能平安運轉三年以上的很少很少。當然,不能為了搬遷而搬遷,還是要根據該點的情況理智、穩妥的把握好,以能更穩定持續的證實大法、救度世人為本。

    3、發傳單或貼標語的時候,考慮採取「少量多次」的方式?有的同修喜歡採取「鋪天蓋地」的方式,認為這樣做起來有氣勢。我個人認為為了安全,「少量多次」比較穩妥。例如,某地的大法弟子人數不多,但他們一直堅持這麼做,漸漸的那個地方的正法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有的地方的不乾膠也能保存很長時間。有位弟子不滿足現狀,印了幾千份真象資料一夜就散發乾淨,驚動了警方,警方就對那幾位他們眼裏的骨幹大法弟子進行盯梢,跟蹤,最後把一位同修送進了勞教所。

    還有某地,發傳單是地毯式,這樣做了幾次,很順利。後來越做越放鬆警惕,結果被邪惡盯梢了還不知道,有三位同修被非法判勞教。

    4、平時要重視多學法,多發正念。最好養成這麼一種習慣,只要大腦一有空,腦海裏就立即閃出經文,或強大的正念。個人體悟到,作為大法造就的生命,平時的一思一念都應該無條件的去主動同化大法。確保自己時時在大法中熔煉著,邪惡根本就無隙可鑽。有的同修平時的雜念很多,並且沒想到要加強主意識去努力排除雜念,這樣既使很多寶貴的正法時光白白浪費,又給邪惡迫害提供了藉口。

    以上是個人淺見,層次有限,僅供參考。


    認清惡黨本質,清除其對修煉的干擾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明慧網上不斷登載關於同修關於認清惡黨本質的交流文章。我悟到必須從心靈深處徹底清除幾十年來該惡黨在我頭腦中的餘毒,於是在發正念時,我加上清除「惡黨」、「邪靈」一條。當正念發出時,頭腦中馬上出現一種聲音:「你爸還是[黨員]呢。」我立即正念滅掉它。第二天,我又發正念加上這一句時,頭腦中又出現了一句:「是毛主席把你培養起來的。」我又一次嚴肅的清理掉它。

    通過以上經歷,反思自己幾十年受惡黨「假、惡、鬥」的黨文化教育,平時頭腦中時不時冒出一句黨文化中的言論、歌曲、詩、詞等,正像師父經文《溶於法中》說的:「人就像一個容器,裝進去甚麼就是甚麼。」幾十年的惡黨邪毒始終積存在頭腦中,而惡黨讓人信奉的卻是違背宇宙特性的、是反神的、是假惡鬥的。我是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決不允許邪靈繼續存在於我的空間場。

    當我寫完這篇稿時,突然明白了自己修煉中遲遲修不掉的各種不好的念頭的根源所在。必須正念根除它,歸正自己。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31/57068.html>


    海內外同修在講真象中是一個整體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有一位小學校長,原來對大法很抵觸,本單位的弟子多次向他洪法,仍然沒有改變他對大法的抵觸。2004年,這位校長到歐洲考察,所到之處,遇到了海外同修向他洪法講真象,回來後,他對本單位弟子的態度明顯的變了。2004年末,這位弟子被公安綁架回來後,校長在各方面為這位同修提供方便。這位同修的丈夫被邪惡控制,多次到學校找同修的茬、鬧事, 校長告訴這位同修,不用怕,有我呢!

    還一次,我在講真象的時候,對方一聽,馬上說,我知道法輪功,我剛從台灣探親回來,台灣煉的人特多。這次講真象,變成了她向我介紹大法在大陸外洪傳的情況。我一邊聽,一邊想像著國外同修的壯舉,心裏很感動。同時也深深的體會到了我們海內外同修是密不可分的整體。

    通過我接觸的這兩件事,說明海外同修的講真象有利的清除了國內被矇蔽的人們心中的謊言。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4/57159.html>


    正法最後,請用法對照自己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很久就想關於我們這個地區的情況寫篇文章了。但因為自己的原因,總覺得阻礙很大,心中總有一絲不情願的心態,很清楚這不是我自己的意思,乃是那不好的思想因素,所以現奮起而寫下此文,一定要清除它及寫出本地區我所看到的一些情況。

    我是一個漂泊在外的弟子,自從來到這個地區以來,看到了一些好的現象,但是也因為深入了一些大法弟子的生活中,也看到了不少並不是很讓人高興的心態。好的暫且不說了,就說說不足吧。

    這個地區老年大法弟子多,年輕的很少。這些弟子有一個最大的不足就是,總不能用大法去對照自己,理解也是表面的。這使得做出來的事有些很不盡人意,不僅大法弟子覺得不好,常人也覺得難以理解,這使得本地區的大法弟子對於家庭的圓容做的好的幾乎沒有。說了這麼多批評,好像都在理上說,現就舉幾個例子。

    就在上個月(2004年12月)本地區被告知,因為這個地區的真象資料發放的好,惡人很惱怒,有可能辦洗腦班,希望大家正點發正念鏟除邪惡。這本是一件好事,說明有些方面做的好,當然也有可能有不足所以才有洗腦班的傳言,但值得高興的是它最終也沒辦起來,不了了之。當這一消息傳出來後,我們去通知同修發正念抵制,可有的同修聽到這一消息時,首先向我們打聽誰在他們家附近發了真象傳單和光碟,使得他們不安全了。我當時很驚訝他的表現,後來有同修告訴我,那一片的同修不准別的同修去他們那片樓發真象,而且他們自己也不發。保護自己,這個心態很不對啊!這個怕已經很厲害了,這說明他們平常發真象也只是為了自己所謂的將來而去完成任務派發,而不是因為要去救度眾生。

    而且我還看到甚麼事情呢?有一個同修在發真象上做的很好,其它的方面也不錯,但是在勸別人走出來去做真象去救度眾生,卻對同修說:「做做吧,發幾個吧,對你有好處啊,這都是為了自己做啊。」誠然師父也說了大法弟子所做的,實際上都是為自己做的,但如果你做這件事只是為了自己將來得好而做,那還不是在為私嗎?為我嗎?這是大法弟子應有的心態嗎?這是完全不明白講真象的意義啊,也不明白我們的修煉為何。而且這些同修平常表現的學法很積極,把有些法背的很好,但是他們好像只是背自己喜歡的,自己不喜歡的卻經常不上心,看也是看完就完。

    還有的同修在平常有很大的執著,當同修對他指出時,他卻用種種理由給自己開脫,不正面的正視。我們每個人都有執著,這是肯定的,但師父也說這不要緊,重要的是當我們知道了後,我們怎麼去面對,這才是重要的。而且有的同修在讀到法中對自己的執著的法時,卻呵呵一笑「師父說我了」。好像是自己已經知道錯了,但是看他的表情卻是一臉的無所謂,後來照常犯錯。就像社會上的所謂檢討一樣,說歸說做歸做,一點不改。

    這些都是不嚴肅的對待修煉的種種現象,這些我不知道是不是大問題。但是當看到這些時,想到這些時,我的心都在痛惜。同修啊!你們經歷了這歷史上最大的磨難,可是為甚麼還不明白修煉的嚴肅,還不正視自己的執著,還在停步不前,有的同修說師父還在給時間還在等著一些弟子,可就說這話的同修也是有極大的執著,脾氣很不好,家裏鬧的不可開交,很多人都在自己有意無意的把自己排除在師父說的範圍外,好像師父說的都是別人和自己無關,可是我們每個人不都在修煉嗎?不都在人中嗎?我們也有不好的東西,誠然我們比那些完全不行的肯定是好啦,但是我們和法比還是有達不到標準的。就如師父寫的經文說的,我們如果能把看別人的不好能反過來看我們自己就好啦。

    而且這兒還有一個大問題,一部份同修總是用所謂的點化來做,這個很多文章都寫過啦,在此我再一次提醒一下,一定要在法上悟,不能靠點化,你知道那個點化哪來的嗎?說不定就是不好的,而你還跟著做。

    說了這麼多不好,覺得好像就沒好的了似的,實際上很多同修已經修得很好啦,但是我覺得如果我們能夠做的更好不是更好嗎?都是意見我自己也覺得不好,就此打住吧,真的是希望同修們更加精進,更加用法來衡量自己,學法不是光看書就是學,而是要在實踐中去努力做到才是學。我知道這文章中有很多負面的東西但我希望大家都正視它,那它就一定能在以後的修煉中被清除。

    真心的希望同修指正,合十。


    講真象與修煉

    文/一管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前一段時間,與同修交流時,偶然間談起一位同修。這位同修平時學法與發正念比較認真,但是沒有參與講真象,有位同修認為他還不錯。我說:不是的,只有三件事同時做好才能說不錯,不敢講真象的同修,只能說他是學員,不能說他是大法弟子。另一位同修在旁邊說:三件事中,應該說講真象時對學員的考驗最大,也最重要。我當時沒說甚麼,心裏也有點認同。

    下午,我到了一個資料點,資料點的同修和我說,有兩位同修正出去發資料,請我發正念加持,我答應了,可到點時,我正忙著從網上下載資料,沒有純淨的發正念。沒過多久,一發資料的同修回來說:另一同修可能被抓了,我這時才重視起來。後來知道,被抓的那位同修,這一段時間被舊勢力干擾的比較厲害,家庭中的魔難比較大,靜不下心來學法、發正念,發資料時卻沒受甚麼干擾。通過這次教訓,我認識到:那種認為講真象最重要的想法其實是有點偏激的。《在2003年亞特蘭大法會上的講法》中有這麼一段話:「師:我想學法就是學法,誰也不能干擾,因為你修不好,你所做的一切都沒有威德。叫一個常人來,給他點好處,給他點錢,讓他也來做大法的事,他幹不幹?他會幹的,那不是常人做了大法的事嗎?意義何在呢?根本目地是甚麼呢?所以大法弟子得自己修好,建立威德的同時證實大法,這是大法弟子做的,而且也知道怎麼去做、怎麼樣能夠做好。」

    我認識到,那位被抓的同修,前一段時間靜不下心來學法、發正念,發資料時沒受干擾,其實也是走了舊勢力安排的路,因為忽視學法與發正念,舊勢力的力量集中到一定程度時,最終被邪惡綁架。

    在這個過程中,我自己也沒有做好,忙於事務性的工作,沒能清理好本地區的舊勢力,沒能幫助同修解脫舊勢力的迫害。


    請大法弟子嚴肅對待身邊的亂法行為

    文/大陸大法弟子 玉龍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看了2005年1月21日明慧網上的《曾傳播亂法小冊子的學員應理智的歸正自己》一文後,不禁想到在我地至今還存在的亂法行為。寫出來,一是提醒那些至今還跟隨亂法者身後亂法的,不要再繼續錯下去。二是在別的地方有沒有類似的情況,以便引起大家的注意。

    我地區有一個男性學員,40多歲,曾經是兒童公園煉功點的輔導員。他現在的狀態同《轉法輪》第六講「自心生魔」是一樣的。他說他修得比誰都高,在大法中已經圓滿了,應該轉入其它法門中修了,所以他自成一派,創立了他自己的一法門,並且收了很多徒弟,都是原來修過大法但是後來迷失方向的人,還把第五套功法改編了成了他的甚麼功。他也不知道在哪弄來的甚麼《大難解脫法》,說甚麼2005年××黨要抓好多好多的人,還有甚麼大災難等。同修多次善意的制止,並告誡他們你們是在亂法,他們不但不聽還說出很難聽的話。

    這是一種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由一王姓母女倆帶頭的。她們稱已經圓滿了、大自在了,不要在法輪功一門裏修了,要到佛教裏去皈依,要改變一下修煉形式,並且讓一些跟隨者到大野地裏去喊三聲「我是佛了」,以後就成天的念地藏經甚麼的就行了,最可笑的是竟有很多原來在大法中修過但迫害發生後迷失方向的人按照她們說的做。她們聯絡的都是原來搞傳銷的。她們涉及的地域很廣,僅黑龍江省就包括哈爾濱市、牡丹江、齊齊哈爾、佳木斯、大慶等等一些地方。

    自從明慧編輯部刊登了《莫做亂法鬼》文後,我以為這些現象應該是沒有了。當同修對我說這些並告訴我就是在現在在發生著,我非常的震驚。在這裏我奉勸那些還在跟隨亂法者的人:你們應該嚴肅的對待大法修煉。其實他們那一套邪悟的荒唐言論很容易辨別,法中早就預言了這些亂法者的行為,你們與法對比一下,你覺得他們的言行符合大法的要求嗎?你只要認真的學法,他們所說的一切不攻自破。看一看自己還有哪方面的執著沒有放下,讓邪惡鑽了空子,否則怎麼就輕易的隨從了呢?你們要真正的為你自己的生命的永遠負責,理智的歸正自己,找回大法修煉者應有的修煉狀態。


    應注意正面介紹修煉

    和大家說一個個人的想法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有一天,我和一個朋友嘮嗑。他談得很高興,談了些他對社會上不理解的事情,他突然說:「等法輪功說了算就好了。」我笑了,我說:我們師父說大法不依靠任何國內國外的政治勢力,我們也不介入政治,我們是修煉人,是要走出世間的,那些等著當坐到主席台上說別人如何如何的黃袍者的,不是修煉者而是政客,我們修煉人不要那個。現在也是那幾個政客迫害我們,我們才在社會上講真象的。

    通過這件事我想起了很多人不懂得甚麼叫修煉,尤其中國大陸有些人只是從電視中知道法輪功的。我想應當在真象材料上都正面說幾句法輪功是幹甚麼的,我們不是江姐、李鐵梅。

    只是個人想法,謹供參考。


    ■ 迫害真象


    重慶社會工作職業學院副教授含冤去世

    文/重慶大法學員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大法弟子羊衍海,男,62歲,重慶社會工作職業學院副教授,1997年2月得法,夫妻二人都是修煉人。2000年寒假,羊衍海曾進京說明真象、證實大法。多次被邪惡之徒抄家,妻子張魯元也被多次非法拘留、關押在所謂的「學習班」強制洗腦、在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遭受殘酷迫害。

    羊衍海家庭被不法人員迫害得很不安寧,精神上受到難以想像的折磨,於2004年1月被邪惡迫害致死。2004年1月4日他留下最後的話:「師父好,大法好,真善忍好。」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31/57054.html>


    黑龍江省勃利縣韓淑敏老人含冤去世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 黑龍江省勃利縣韓淑敏老人含冤去世

  • 河南開封杞縣謝金田迫害下放棄煉功 不幸去世

  • 黑龍江省勃利縣韓淑敏老人含冤去世

    黑龍江省勃利縣韓淑敏老人修煉大法後疾病痊癒,並向人講述大法真象。可是遭惡警和不法之徒騷擾、恐嚇,於2004年4月含冤去世。

    韓淑敏,女,68歲,黑龍江省勃利縣青山鄉,太升村樸實的農村老人。修煉法輪大法後,十二指腸炎,肝炎,膽囊炎,脊椎炎,冠心病等多種慢性病不翼而飛,因老人知道大法好,經常告訴親朋好友大法好,講真相,發傳單。警察及不法人員不斷上家騷擾,老人精神受到極大的壓力。2003年3月18日在她女兒家,警察在鄰居家翻牆跳入院中,撬門大聲喊叫,老人從沒經歷過如此恐嚇,癱在地上一個多小時站不起來。從此身體每況愈下,後來於2004年4月22日含冤去世。


    河南開封杞縣謝金田迫害下放棄煉功 不幸去世

    謝金田,男,50多歲,開封杞縣付集鄉謝窪村人,身得肝癌,煉功後身體康復。99年7.20迫害開始後,謝金田看到親戚、朋友很多被抓、被勞教、被判刑,其中一對夫妻同遭嚴重迫害,看在眼裏怕在心上,不敢再煉。後肝癌復發,於2003年死亡,這是江氏集團迫害人民的又一事實。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31/57067.html>


    遼寧北票市大法弟子王言慶的遺孤王昊野情況簡介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遼寧北票市大法弟子王言慶被非法勞教迫害致生命垂危,於2003年1月獲釋後被迫流離失所,於2004年12月11日被迫害致死。其妻大法弟子張華萍現被非法關押在遼寧省瀋陽大北監獄八中隊。下面是大法弟子王言慶、張華萍的兒子的一些簡單情況:

    姓名:王昊野
    性別:男
    年齡:11歲
    現在情況:小學四年級,暫住姑母家,由姑母照顧
    姑母:王守榮
    姑父:歐洪華

    王昊野的父親王言慶,是北票市第一高級中學政治教師。1998年2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按著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真誠待人,同事間、鄰里間、師生間非常的融洽、和諧,妻子也走入修煉中,孩子也沐浴在法光中,親身感受到法輪大法帶給他們家庭和睦,社會穩定,整個國家也由此會呈現一片祥瑞之氣。自99年江氏集團迫害大法始,王言慶多次遭邪惡騷擾迫害,於2001年4月被非法勞教兩年,在朝陽西大營子勞教院遭洗腦迫害後,秘密送往阜新勞動教養院繼續迫害,又被送往葫蘆島教養院迫害,被惡警強行戴上背銬,被絆倒在地,幾根電棍加身,電擊脖子,一根電棍不停的電擊臉和嘴,另有電棍電擊後背,大腿內側及腳心。王言慶被迫害至生命垂危於2003年1月獲釋。回來後,身體一直不好,北票市610頭目裴華一直伺機對他進行新的迫害,王言慶被迫流離失所,於2004年12月11日被迫害致死,年僅37歲。

    王昊野的母親張華萍,也是大法弟子,因走出來揭露迫害真象,證實大法,而遭邪惡非法迫害,被北票市法院秘密非法判刑四年。現被關押在遼寧省瀋陽大北監獄八中隊。


    關於大法弟子王言慶的更多情況,請參考:
    遼寧北票市中學教師王言慶慘遭迫害仍堅持信仰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3/1/58031.html>


    學大法身強體壯 遭迫害家破子散

    文/甘肅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我叫馬子(小名),1939年出生,今年66歲,是甘肅大法弟子。

    我們全家很多人都修煉法輪功。我的大女兒煉功後,改掉了抽煙喝酒的不良嗜好,也不非法經營了,堂堂正正地生活與工作;二女兒煉功後身體健康了,發黃的頭髮變黑了,再不發蠻脾氣了;兒子煉功後變得更加善良和助人為樂,也不抽煙喝酒了。煉功之前,我是一個爭強好勝的人,寧願身受苦不讓臉受熱,結果弄得一身病──偏頭痛,高血壓,冠心病,腎盂腎炎,習慣性便秘,痔瘡,關節炎,頸椎病,鼻出血,美尼爾氏綜合症,牛皮癬等等,前後光醫療費就花了上萬元。那時的我在病痛中煎熬著,真是苦不堪言。體育鍛煉不行,練習其它氣功,效果不理想。直到1996年9月煉了法輪功,按其要求「真、善、忍」的標準去做一個好人,身上的十一種病竟然陸續不翼而飛,有生以來第一次嘗到了沒有病的滋味。我的脾氣變好了,不再發火罵孩子和丈夫,夫妻之間、兒女之間其樂融融。

    可是,1999年7月,江澤民下令鎮壓法輪功,並用謊言構陷誣蔑法輪功。我和樂美滿的一家人被迫害得家破子散!為甚麼做好人這麼難哪?

    我的大女兒2002年7月被抓並非法判刑8年,現在天堂河女子監獄。她在看守所裏一年多不讓探望,不讓送衣物,送錢也不知能否收到。我打電話要求去看時,看守所辦公室的人竟無恥地說,你去大馬路上喊」法輪大法好」也抓進去就看到了。

    二女兒2003年4月被抓走並抄家,說是擴散明慧網內容,被非法判刑13年,現在蘭州監獄遭受迫害。明慧網是修煉人的網站,同修之間相互切磋,共同提高,它不參與政治,不反對任何政府,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共享資源,誰都可以觀看,我女兒看了說了就判了13年徒刑,對一個法制國家來說正常嗎?江澤民指使有關部門不遺餘力地封殺明慧網,不正說明其害怕本國人民知道真象嗎?

    兒子2003年11月被非法判2年勞教,關在北京團河勞教所。我在派出所見到他時,脖子上電擊水泡一片,鎖在鐵椅子上。在勞教所我對他只說了一句「要對得起自己」,看守他的岳隊長就不幹了,取消了會見資格。真是不可思議!難道說「對不起自己」才是正確的嗎?

    流離失所的大女婿於2003年7月被綁架, 2004年1月判2緩3,現在老家。

    兒媳於2002年11月9日被綁架,身邊還帶著2歲的孫子和不到4歲的外孫女,警察強行把孩子塞給我。兒媳被送石景山分局。我向分局要求放出兒媳帶孩子,可現如今上樑不正下樑歪,誰真正關心百姓的疾苦!兒媳被折磨出心臟病,還不讓保外就醫,硬送勞教2年。

    親家母於2003年11月在深圳被綁架,判處3年勞教轉廣東三水婦教所,她老父親今年去世都不讓回來看一眼。

    我的電話被監聽,出入受限制。公司公安處,派出所,居委會不停地騷擾,每天不得安寧。1999年9月我去給女兒看孩子,剛到北京五天,單位來電話要我立即返回,並通過公安系統,叫八寶山派出所拘留我,由單位強行帶回,原來是怕我依憲法權利上訪。2000年3月我被迫寫下了不上訪不串聯的保證才讓離開家。因為大女兒參加4.25大上訪被高檢服務局開除,並要收回住房,我們老兩口只能傾其所有買了一處按揭房,為了還賬,退休之後的我們又外出打工。在我打工期間,單位還不斷打電話騷擾影響工作。2002年10月中旬,要我回原單位便於看管,我沒回去,我去看望八十歲的哥哥,誰知剛到家半天,就被派出所劫持,逼問子女下落並抄家。四個警察輪流逼問,30個小時後送洗腦班。公安分局把我從洗腦班劫持去4天4宿不讓休息,警察楊海飛叫我坐了一宿鐵椅子,看問不出甚麼結果又送回洗腦班。

    老伴兒為還賬在外打工不能回來,欠債要還,還要往看守所和勞教所送生活費。巨大的精神壓力,沉重的經濟負擔,孩子的拖累,使老伴幾乎支撐不住。我帶著孩子回到空置兩年的家。家裏灰塵僕僕,沒有生活用品,也沒有孩子的衣物。想起過去生活的和樂歡欣,再看看如今空蕩蕩的家,我真是欲哭無淚,求救無門。我非常牽掛我的兒女,不知在這場血腥的不可見人的鎮壓中我還能不能見到他們?

    江澤民出於妒忌鎮壓法輪功,因為他眼中看到的只是他的個人權力,他容不了中國上上下下、老老小小這麼多人來煉法輪功。其實法輪功祛病健身,教人向善,對哪個政府、哪個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只是他根本不關心百姓的疾苦和權利。按「真、善、忍」做個好人有啥錯呢?好人越多不越好嗎?非要利用手中的權力殘酷鎮壓,一手導演天安門自焚醜劇,欺騙中國善良的老百姓。一面在媒體上文革式地編造謊言口誅筆伐,煽動仇恨;一面又下達「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的密令。這一下也苦了各級幹部,不執行命令保不住權位,所以有很多幹部違心做事。

    一個錯誤政策迫害死了1200多人,數十萬人被非法關押。中華大地重又籠罩在文革的陰影中,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我一家人所遭受的迫害就是見證!我親身經歷過中國曆次的政治運動,你們說哪次運動不是人整人,到頭來還是百姓受苦受欺騙?我把這些真實情況向身負人民重託的領導們反映,就是相信他們不要辜負民眾的期望,履行他們的職責,對法輪功的冤案進行公正調查,儘快結束在中國大地上已經發生的並還在持續的令人痛心的民族浩劫!發出四份申訴材料如石沉大海,無人過問百姓疾苦,真讓人失望。

    江澤民已在海外十幾個國家和地區,以酷刑罰,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被起訴。追隨他的幹部應該給自己留條後路。誰都知道文革時期執行錯誤路線的幹部及打手們沒有甚麼好下場。如果還不警醒,不聽善勸,還要助紂為虐,等待他們的將是道義、人心和法律的審判台。法輪功學員知道善惡有報的天理,所以才放下世間一切,拿出自己的積蓄做真象傳單,灑下真言苦心勸善。人有信仰和不信仰的自由,只是千萬別不負責任地誹謗佛法呀。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13/57470.html>


    黑龍江省女子監獄教唆刑事犯人凌虐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黑龍江省女子監獄迫害大法弟子除了採用凍、餓、罵、打、「四看一」(四名刑事犯監控一名大法弟子,並輪流做監控筆錄,由包組幹警簽字,監舍「五聯保」名單中的大法弟子都重點標上符號)、上大掛、電棍、警繩、手銬、不許上廁所等手段外,又添新招──單獨「包夾」。

    單獨「包夾」就是由兩名刑事犯監控一名大法弟子,割斷大法弟子與外界一切聯繫,秘密迫害。專門監控大法弟子的刑事犯有兩種,一種是兼職的,一種是專職的。專職的都不服勞役,靠迫害大法弟子來服刑期。她們不是走後門,就是給監區長行賄(取得這份差使)。這些犯人迫害大法弟子十分賣命,打罵大法弟子更是家常飯,為了一己私利,不擇手段,有的墮落低下也被監獄重用。以前在所謂「人性化管理」的一監區,曾發生過這樣的一件事:一位姓吳的刑事犯,乘我們一個學員戴著刑具期間,將手伸進她的陰道裏進行殘害。被重用監控大法弟子的刑事犯中有些是同性戀。可在各個監區能被重用迫害大法弟子,「包夾」大法弟子,她們有甚麼權力對大法弟子進行監督?

    2004年5月至7月,七監區被實施這種法西斯酷刑的大法弟子有繆曉露、陳雲霞、鄭紅麗、鄭金波、孫桂芝、王法娟、李冬雪、劉亞芹、韓興麗等人。參與迫害的有監區長康亞珍、副監區長崔豔、幹警吳雪松、犯人張慶梅、宋曉磊等。吳麗君、王淑霞、番慶麗、沈景娥可以作證。八監區大法弟子向駐監檢察院反映了監獄幹警執法犯法的內幕,但女子監獄仍未停止慘無人道的迫害。

    2004年,一監區給大法弟子上酷刑多達六、七次。12月21日、29日,一監區兩次在監舍私設公堂,關淑玲、張麗萍、張晶、張曉波、張林文、陳偉君等大法弟子被上大掛,陳偉君的雙腿被綁上,大法弟子被吊昏死後又注射藥物。關淑玲被注射藥物後嘔吐,走路搖擺。12月31日關淑玲被轉到別處「包夾」,1月3日王居豔也被「包夾」。表面看是減輕迫害,實質上偷偷摸摸的幹著見不得人的醜事。王居豔停止絕食後身體還沒康復又遭4天嚴重迫害;關淑玲被凍數日後遭5天嚴重迫害。1月13日王居豔被秘密押進小號。劉淑芬在反迫害中喊「法輪大法好」嘴被膠帶封住,目前她被銬在冰冷的地上,捆住雙腿不許盤腿。怕走漏消息,幹警威脅參與迫害的刑事犯「閉嘴」,參與迫害的有監區長崔紅梅、副監區長夏鳳英、幹警盧桓、魯敏、何宇青、於麗、呂紅君、劉曉芳、岳幹事等,犯人有滿玉月、韓建英、白曉麗、王金丹、陳芳薈、孫秀雲、盛巧妹、馮曉波等十幾人。
    「包夾」中秘密受迫害的有丁玉、張樹哲、劉淑芬等人。小號關押大法弟子詳情待查。

    呼籲外面大法弟子將受迫害情況反映到檢察院、瀆偵科等有關部門,追究監獄長劉志強、參與迫害的幹警、犯人及監控室幹警法律責任。罪名:1,私設公堂,使用酷刑,執法犯法;2,指使縱容犯人,強制刑事犯殘害大法弟子,逼她們在獄中罪上加罪。

    望同修多發正念,或打電話到監獄,制止邪惡,幫助獄中同修減輕迫害和壓力,早日闖出魔窟。

    監獄長:徐龍江、劉志強
    政委:褚秀華(女)0451--86684001-3003
    四大隊長:吳豔傑、陶淑萍
    八監區區長:鄭傑0451─86358314
    區長:彥玉華、楊華、崔豔
    九監區區長:張秀麗0451─86359539
    八監區區長:何松梅、張春華
    呂某某:集訓隊隊長
    大隊長:康×琴、夏某
    獄政科科長:楊麗斌
    獄偵科科長:肖林: 13845193360(手機)
    總機:0451─86684001、0451─86668488.打總機後說人名即可
    地址:黑龍江省女子監獄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389號 郵編:150069
    總機:0451─86684001、86668488打總機後說人名或職務即可找到。)
    週五為監獄長接待日 下午 13.00-15.00
             電話:0451-86684002-3009
                0451-86694053
    哈爾濱市濱江地區檢察院電話:0451-82359148
    哈爾濱市濱江地區檢察院駐女子監獄電話:045186663178
    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地址:哈市南崗區漢廣街79號 郵編:150080 電話:0451-6335924
    每週三為局長接待日 電話:0451-86316442
                 0451-86342238
                 0451-86342139

    直接迫害大法弟子的幹警的電話沒有收集全,望知道的同修在網上登出。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19/57701.html>


    楊曉海一家長期被迫害的慘痛遭遇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楊曉海,男,46歲;其妻郭世清45歲,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法輪大法弟子,95年得法修煉。

    修煉大法使其一家人深深受益。郭世清由一個生活不能自理,幾乎長年臥床的人,變成不僅能生活自理,還能幫丈夫幹農活和山上的活。大法使一個瀕臨破碎的家得以挽救。這是法輪大法和李老師給了這一家的福分啊!

    99年7月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開始後,楊家成了一個重災戶,迫害接二連三降臨他家。

    2000年正月,夫妻倆在北京被綁架。由蛟河公安人員接回後,先被拘留3天,後被強制參加在奶子山街道辦的洗腦班1個月。洗腦班就在空倉庫裏,大法弟子夜間睡在冰冷的水泥地上。看守人員酗酒後拿折磨大法弟子取樂。這樣對待修真善忍的好人,不僅失去道德,實為給自己造孽!此次楊曉海家被強制罰款6000元。

    2000年7月20日,奶子山派出所警察在街道配合下,到楊家抄家,搶走大法書和煉功坐墊,將楊曉海綁架後投入拘留所,並送到蛟河市刑警隊進行殘酷折磨近30小時:逼坐老虎凳,在炎熱的夏天惡警們用幾床大棉被把他捂在裏面,憋得他出不來氣,大汗淋漓,人像從水裏撈出來的一樣。

    2000年10月1日,楊曉海被奶子山街道騙去,辦洗腦班,致使果園2000多斤水果全被凍爛掉,蘿蔔、土豆被凍在地裏,黃豆被埋在雪地裏,一年的收成就這樣損失了。

    2000年11月末,楊曉海為了養家糊口,去白石山林區找活幹,卻又被奶子山派出所劫持綁架,被非法關押40多天。

    2001年農曆新年過後,奶子山派出所惡警又非法到他家抄家,楊曉海再一次被綁架投入蛟河市看守所,並將他非法勞教兩年。進勞教所不久,2001年當年楊曉海被迫害得了尿毒症,全身浮腫、呼吸困難,在生命垂危之時被送入蛟河市醫院。1個月後吉林勞教所又要把人帶走,致使全家被迫流離失所。

    2001年農曆8月17日,蛟河市奶子山派出所的王愛勝夥同街道張成亮、董某某,又到黑龍江省把郭世清綁架投入看守所,後非法勞教,被拒收。回來後又送蛟河林業幹校強制洗腦半個月。

    奶子山派出所的惡警王愛勝,幾次乘楊曉海夫婦被綁架之機肆意毒打其未成年的兒子,給其子造成了精神和肉體的巨大傷害。

    2004年4月,楊曉海在田間種地時,再次被蛟河刑警隊綁架,並對其家進行非法搜查,同時錄了像。家中的香,窗簾繩、一箱油漆(清林做標誌用)被搶走,被無理關押在看守所一個月。

    2004年11月21日晚,再次被劫持投入看守所。現已把案子移送到法院,說要非法重判。定於一月十九日八時二○分在蛟河法院二樓第八審判庭非法開庭。但卻不給其家屬們旁聽證,法院和610相互推脫,610揚言你們(指法輪功家屬)不能參加聽證,事後聽法院通知結果。多邪惡呀!自己親人被審判,卻不讓出庭,說明這樣的審判不光彩,怕世人知道真象,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鄉親哪!當你看到楊曉海一家人的遭遇,能不為此心動嗎?他們僅僅是因為修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就受到如此不公平的對待,他們沒有給人民、給社會造成危害呀。難道我們不應該從道義上給予支持,抵制這場五年多的迫害嗎?

    做好人無罪!迫害好人天理不容!


    長春黑嘴子女子勞教所的野蠻暴力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自99年7.20以來,黑嘴子女子勞教所對大法弟子野蠻迫害,部份事實如下:

    惡警先對堅修大法者數次用電棍電擊並拳打腳踢,關禁閉。邪惡的田所長還指使各大隊的惡警對拒絕勞動、拒絕穿勞教服和公開煉功者上「死人床」折磨,一些從「死人床」上下來的人得由別人攙扶才能行走。對絕食抗議者則施用插管灌食,再不妥協就用開口鉗子撬開絕食者的嘴,並且長時間不放下,還採用注射藥物的辦法。

    2003年一大隊曾對重新開始修煉者用電棍電擊乳房、生殖器等敏感部位,致使學員承受不住而重新妥協。七大隊先後強行對堅信大法者:柴紅豔、王明娟、劉柏仁、陳敬輝實行「死人床」折磨還給劉柏仁加期,並多次用電棍電擊陳敬輝,根據陳的慘叫聲判斷,電的很重並且持續時間很長。從早晨一直到中午才被放回來。有時她的手腫得像饅頭,有時看見她的後脖子被電得烏黑。

    2004年惡警又根據省公安廳發的文件別出心裁,對堅強不屈者加期迫害,受害者其中包括孫小秋、王藝林、陳敬輝等,可憐又瘦又小的陳敬輝曾兩次遭受「死人床」的折磨,下床後只有七、八十斤重。還有人看見惡警畢明明指使郭大夫用開口鉗子撬開陳的嘴,使陳痛苦不堪,令人慘不忍睹。這些女管教身為女人卻心狠手辣。

    經調查七大隊打人的惡警有:大隊長劉湖、侯淑紅、李幹事、趙靜,管教畢明明、惡警王慧玲,她曾拿電棍追趕陳敬輝,簡直明火執仗、無法無天。今將惡人惡事予以曝光,讓世人認清她們偽善的面具,醜惡的行徑,讓真象大白於天下,震懾邪惡。七大隊迫害大法的邪惡之徒還有:郝麗梅、姜麗茹、劉冰、寧文芝、李玉梅等。她們這些猶大,謗師謗法,協助惡警迫害大法弟子,甚至打罵大法弟子。

    黑嘴子女子勞教所電話:0431─5384312─5017
    七大隊電話:0431─5384318
    畢明明細0431--8928901


    天津市大法弟子張潤梅博士再次被惡警劫持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張潤梅,女,30多歲,是天津大學化工學院博士生,法輪功學員,畢業後留天津大學任教。2000年因去北京上訪,證實大法,被非法勞教2年。出獄後,天津大學不再留她任教,並讓其辭職。於是她到外地工作,2004年經朋友楊宏介紹,與楊宏在一起工作。同年11月,張潤梅和她的朋友楊宏突然無故被綁架,據消息說張潤梅被判3年,楊宏被判1年。

    望知詳情的同修將迫害的具體經過報導出來。希望大法弟子和正義人士通過各種方式制止邪惡之徒對張潤梅和她朋友楊宏的迫害。據說是被租住房的房東舉報,南開分局抓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邪惡勢力行惡的理由是:凡被抓入過獄的大法弟子,在獄裏沒寫過所謂「三書」的雖然到期滿,不得已才放出來。近來它們突然就無故綁架這些大法弟子。提醒同修們,要時時按師父的要求做好三件事,每一件都要認真做好,其中發正念,一定要念正念純,使舊勢力解體、崩潰。

    特請天津地區的大法弟子發出純正的正念,清除天津地區勞教、監獄、公檢法系統中一切迫害大法的邪惡因素,救出獄中所有大法弟子,使他們從新溶入救度眾生的正法洪流。


    天津市南開分局:天津市南開區二緯路34號 電話:022-27355957、022-27353223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南開區鞍山西道312號 郵編300193 電話:022-27388102-2318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萬德莊大街1號 郵編:022-300073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地址: 南開區南馬路188號 電話:022-23668519,022-23672206 郵編300090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地址: 河西區新圍堤道6號 電話:022-28024603 022-28024625 郵編300210
    天津市南開區學府街街道辦事處:南開區鞍山西道學湖裏9號 電話:022-23050375
    天津市南開區信訪辦:南開區紅旗路華安北裏2號樓二樓 電話:022-27585226 022-27585252
    天津市南開區政府辦:天津市南開區黃河道390號區機關大樓 電話:022-27586665 022-27361938
    天津市南開區人大:南開區黃河道390號後樓三樓 電話:022-27585853
    天津市南開區法制辦:南開區黃河道390號 電話:022-27586386
    天津市南開區政法委:天津市南開區黃河道390號區政府大樓六樓 電話:022-27586752
    天津南開區委組織部:天津市南開區黃河道390號 郵政編碼:300110 電話:022─27586895
    天津市南開區紀檢委:天津市黃河道390號 電話:022-27585863


    四川瀘州市大法學員梁文德慘遭迫害的經歷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我叫梁文德,女,49歲,漢族,大專文化,家住瀘州市江陽區鳳凰路,原工作單位是瀘州市工商局江陽分局。我於1997年5月開始煉法輪功,修「真、善、忍」做好人,於1999年7月20日後遭迫害,被非法開除了公職,3次被非法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現將具體迫害事實控告如下:

    1999年7月22日後,單位3次給我洗腦,逼我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1999年10月中旬,我請年休假到北京、秦皇島、北戴河去旅遊,回來後遭到江陽區南城派出所管段民警楊旭、江陽區工商分局領導的詢問。為此,單位扣去了我半年的獎金。並將我調到鄉村礦場工商所工作,作為對我的處罰。此期間對我進行監視。2000年3月初國安大隊大隊長周德華、李正輝、礦場派出所吳公安以我家來了人(實際來的是我妹妹、弟媳、嫂嫂)為由,說我繼續堅持煉功。因此,江陽區公安分局以「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為罪名,在黃荊山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十五天。

    2000年5月9日,國安大隊李正輝、劉××未出示搜查證就非法進行抄家,到處亂翻後,找到了二份答記者問和一張我記有市場管理收費情況、背面有法輪功字樣的廢紙碎片拼好,作為我「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又將我送黃荊山治安拘留十五天。被拘留的當天下午,單位為了免受牽連,到拘留所逼我簽開除公職的字。我從此失去了工作和經濟來源。

    2000年8月22日下午,周德華把我騙到國安大隊辦公室逼供,在逼供無效的情況下,用手銬把我銬在鐵欄杆上直到深夜十二點,又將我送到黃荊山拘留所關押。次日上午周德華、林敏、李正輝把我從拘留所押回家裏,沒有搜查證便強行抄我的家,我不准他們像土匪似的狂翻亂抄,他們便叫我單位的張治蓉、饒吉兩人把我強行按在沙發上,我喊著「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周德華狂笑說:「看我沒遭報?」(事後不久,「善惡有報」的天理在周德華身上兌現,兩次車禍將他摔成終身殘廢,差點送命。)此次抄家,惡警非法沒收了我幾百元錢的私人財產。抄家後,把我帶回拘留所。當天下午又把我轉送到瀘州市燈桿山看守所關押,第二天又把我轉送關口瀘縣看守所關押。在此期間,周德華非法照我的像還罵我是「壞人」等等,直到2000年9月23日才把我放回家。

    2000年11月27日深夜,南城派出所周指導、楊旭等3人來我家,要我在勞教書上簽字後,強行將我送到黃荊山拘留所關押,2000年12月1日,又將我送資中楠木寺勞教所五中隊關押,由吸毒犯馮萍(曾用鐵管子打昏死大法弟子張四清的兇手)和邪悟者李小軍、劉××等3人嚴管。12月2日被轉到七中隊。從此,開始了長期被虐待迫害的非人生活。幾乎每天我都被強迫收看收聽電視、報紙、錄音、白皮書和邪惡悟者的哄騙等捏造事實栽贓陷害法輪功的東西,地毯似的謬論轟炸,強行洗腦。隊長張小芳說我們不轉化,就迫害升級。2001年7月至10月的三伏炎熱天氣,讓我們每天上午在壩子裏聽攻擊大法的錄音,下午在烈日下操練,滿身汗水泡濕,幾個月的折磨把我們整得又黑又瘦、變了人樣。凡是還不妥協的再被升級迫害。2001年10月下旬起把我送進頂樓嚴管室,吃、住、屙、睡、洗全在一間屋子裏,沒有放風時間、不能見陽光、每天坐軍姿,從早上起一直坐到晚上八點,不准說話、不准亂動、不准與外界接觸、不准午休、共用一盆洗手水,讓長有疥瘡的互相傳染,限制洗澡等,大、小便氣味瀰漫整個監室。我也滿身長滿了疥瘡,癢痛難忍,加上坐爛了的臀部化膿流著黃水,真讓人苦不堪言,生不如死。這樣的迫害長達三個多月。

    2002年11月29日解教的當天,江陽區公安局、610辦公室孫××等將我接回直接送三華山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56天,直到3月26日單位和派出所劉安泰把我接到南派,由單位、街道、社區、派出所、家屬及本人表態簽字後,才准我妹弟接我回家。回家後,身份證被劉安泰沒收,每天要到社區簽字報到,出外要請假,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2002年6月11日我在龍馬潭區金龍鄉講真象時又被龍馬潭區國安唐映秋、謝××抓去關在瀘州市燈桿山看守所,還非法抄了我的家。在看守年裏,因煉功我被惡警吳××、李××打罵後,惡警用幾十斤重的腳鐐和手銬腳手銬在一起,將我們煉功的3人上死刑犯都沒有用的工字銬刑罰,身子銬成90度,24小時只能躬著腰,不能直立,不能上廁所,不能上、下床,不能洗澡、洗臉、穿、脫衣服吃飯、睡覺、解手都得別人幫忙,晚上只能蜷起側睡一會兒,覺多睡一會兒全身就會疼痛難忍。當時正是夏天,不能洗澡換衣服,汗臭、尿臭沖天,監室人看到我們的慘狀,給所領導要求,第四天才把工字鏈脫開,腳鐐、手銬分開戴,一個星期後下了腳鐐,一個月後才下了手銬。與我同時遭受這種迫害的,有教育學院68歲的退休女職工陳遠貴,汽礦的退休女職工桂大律。不但如此,惡警吳××在此前還用警棍把陳遠貴的左胸左臂兩處打成了小碗口大的紫色疤痕,桂大律被管倉的公安劉小玲指使刑事犯把她的雙手反銬於背後一個星期,生活不能自理,吃飯都要別人喂,解手要別人穿、脫,睡覺只能俯臥一會兒,手腕都勒腫了。

    2002年9月10日,我又被非法勞教兩年半,我從看守所再次被送到楠木寺勞教所五中隊,被交給兩個吸毒犯包夾。被敘永縣吸毒犯張君林兩次用穿起膠鞋的腳踢、打後背、腿子和嘴巴、侮辱人格。10月10日轉到七中隊。

    第二次來到七中隊,遭到比第一次更加殘酷的迫害,受盡折磨,不但天天罰站、面壁、限制解手、休息等等,同時每天還要被強迫聽猶大念長春王志剛、寧劍鋒夫婦寫的、張隊長強逼每個學員用36元錢買來的專門誹謗大法的三本書,以及專門捏造的栽贓、陷害法輪功的其它書和劉石華、馮今源、王渝生的誣蔑、誹謗法輪大法的電視錄像講座等等,連環似的高強度灌輸洗腦。在上述手段無效的情況下,張小芳改用更加殘酷的手段,限制食量。2003年1月14日開始,不屈服的人每天只吃三分之一,實際每頓只有一、兩口飯和一大磁碗湯,斷絕其它任何食物,限制大、小便,晚上餓得心慌難受,不能入睡,而且還隨時被打、站、蹲、跪、銬、捆綁等等。

    在上述手段都無效的情況下,迫害再次升級,2003年2月9日,隊長張小芳採用了二分隊包組幹事毛玉坤的灌水毒計,不妥協的學員開始全部被灌水,兩個小時灌一杯,每杯2斤多,不吃就強行灌,有的耳朵裏、衣服上、頸子上、背心裏都是水,而且灌後禁止大、小便,不准屙、不准睡,只准站著,不准亂動,屎尿屙在褲子裏、棉褲、棉被上,打濕了包夾人員就扔,強逼用乾衣服脫來擦地下的尿,擦後扔掉,有的衣服、被子都被扔完了。還要罰買帚帕拖地。

    為了加大迫害力度,9月30日七中隊隊長張小芳挑選來30名雜案作為打手,張小芳指使並夥同打手用拳、腳、電警棍將50多歲,堅修大法、說真話的廣漢某局副局長、工程師楊華蓮輪番暴打致楊遍體鱗傷、鼻青臉腫,左半邊臉全是紫黑色的,爾後將她銬在禁閉室,把她吃、穿、用、墊、蓋的東西全部扔在壩子裏,張小芳打人太狠累倒了生病,卻怪「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楊華蓮打她,要楊華蓮賠醫藥費、誤工費一千多元,楊華蓮不服,說她沒打人,不簽字,張小芳就叫三個吸毒犯扯著楊華蓮的頭髮和手,強行將楊華蓮按在桌子上簽字、按手印。楊華蓮回家後,揭露了張小芳的暴行,張小芳知道後,當眾揚言要把楊華蓮整進監獄,並找了猶大李金文、羅章壽寫假材料報復楊華蓮。

    有的大法弟子堅持不妥協,被整瘋、整殘、整死。樂山某廠大學生高燕被整成了瘋子,成都張鳳清、張四清、祝霞、廣安胡修春被整成了神經病,南充馬青春被灌大糞等被整成了神智不清,樂山工行胡瑞蓮被整成駝背、手腳腫大變了形,會理縣食品廠副廠長羅俊玲被強灌鹽水等等被整成了頭、頸、嘴歪,說話非常困難的殘疾人。2003年4月26日上午9點多鐘,成都和西昌吸毒犯莊小玲、陳凌燕等在三樓,把從七中隊被張小芳指使人折磨後攆出去折磨了一段時間,而又從外面帶進七中隊三樓已折磨成骨瘦如柴的成都大法弟子朱銀芳強行灌藥被落進了氣管而發出嘔吐不出來的聲音;11點多鐘陳凌燕、莊小玲等4人又強行將朱銀芳從三樓拖到底樓扔在壩子頭曬太陽,這時全中隊的學員正在壩了裏吃午飯,看見值班幹警潘溶跟在朱銀芳的身後,緊接著朱銀芳便在壩子裏頭坐在地下舉手煉功,潘蓉便縱容西昌吸毒犯陳凌燕、樂山吸毒犯章燕將朱銀芳推倒在壩子裏,兩個人雙腳站在朱銀芳的兩個膝蓋上使勁踩後,將朱銀芳拖到七中隊澡堂裏把門關起,將我們攆進寢室不准看,只聽到朱銀芳斷斷續續的慘叫聲叫了一中午。

    綜上所述,瀘州市610頭目違反了《憲法》第5條的規定,江陽區610頭目,國安大隊周德華、林敏、李正輝等,觸犯了《刑法》第238條、243條、245條、247條的規定,分別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誣陷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違反了《憲法》36條、37條、39條,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住宅權和私人財產權。

    瀘州市看守所吳××、李××、劉小玲觸犯了《刑法》第234條、248條、《監獄法》第45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36條、37條、民通法則98條、《警察法》第22條第七款的規定,構成了「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戒具罪」;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

    四川省女子勞教所七中隊隊長張小芳,觸犯了《刑法》第243條、246條、247條、248條,已構成「誣陷罪」、「侮辱、誹謗罪」、「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違反《憲法》第35條、36條、37條,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和人身自由權。

    原七中隊幹警潘蓉、吸毒犯章燕、陳凌燕、劉平、莊小玲,觸犯了《刑法》第248條、232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殺人罪」。

    惡警毛玉坤、原七中隊警察安小容,違反了《憲法》第36條,觸犯了《刑法》第251條、246條、24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虐待被監管人罪」,「侮辱、誹謗罪」。

    惡警唐敏、蒙春梅觸犯了《刑法》第248條的規定,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江陽區工商分局領導違反了《憲法》第36條、42條,觸犯了《刑法》第251條、397條、399條和2001年司法通第58號文件規定。

    故我依據《憲法》第41條規定,對以上涉案人員依法提起控告。希望有關部門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追究犯罪人員的經濟和刑事責任,賠償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政治損失,恢復我的工作,退還剋扣和沒收我的全部工資物品。

    同時聲明:我在高壓迫害中,在頭腦不清醒時,所有違背良心、違背意志、違背大法的一切,所做所說所寫的全部作廢,堅定修煉。

    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給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現在江澤民下台了,凡是有良知的中國人都應回頭去看一看鎮壓法輪功這幾年到底國家得到了甚麼,人民得到了甚麼?都應反思一下,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危害了社會甚麼,哪個是受了法輪功的害?哪件危害社會反人民安全的事是法輪功修煉者幹的?為甚麼要鎮壓他們?為甚麼要這樣殘酷地迫害他們?他們犯了哪條法?有何罪?!真正犯法的又是誰?這場株連人數最廣、受害人數最多的千古奇冤應不應該平反昭雪?

    請相信:只要人人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將永遠太平。

    此致

    控告人:梁文德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投稿者註﹕

    自從梁文德2004年11月中旬依法起訴惡警對她和部份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以來,只要是知情者沒有一個不同情的,沒想到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只因為煉了法輪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卻遭到了殘酷的非人折磨與迫害。據說她交了申訴書後,就不斷的遭到瀘州市公安局、610、江陽區公安分局、國安大隊、南城派出所、社區等有關人員的騷擾,到處找她,叫她不要告了,不要把事情鬧大了,妄想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侵犯《憲法》賦予她的申訴、控告權,跟蹤她和她的妹妹,監控她和她妹妹的手機和電話,威脅、恐嚇、哄騙她妹妹等手段,妄圖把梁文德引誘上鉤,達到惡人想要達到的目的。

    據說梁文德2004年8月22日回家後,多次找過她原單位和江陽區610解決她的工作和養老保險問題未果,她原單位從2004年9月份起每月只補助她175元生活費,她為了彌補生活費用,交了申訴書後便出去幫人了,可是沒想到,梁文德為了維護自己活著的權利,卻經常受到不法人員的騷擾,連她親人也受牽連。在此,筆者請求有關部門主持公道,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將惡人繩之以法。


    劉曉春自訴在通化市東昌公安分局遭受的酷刑折磨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我叫劉曉春,今年45歲,家住通化市國稅家屬樓,工作在國貿大廈旅店部。

    3月19日7點左右,我正在收款室幫著接待旅客,看到兩個陌生人來到收款窗口,我主動的問他們是否要住宿,他們說要過棧,我就告訴收款員把他們兩個人安排到九號房。這時,電話鈴響了,收款員讓我接電話。電話中一個陌生人說,你叫劉曉春嗎?我回答是,他就叫我出去一下,說找我有點事。當時我是旅店的負責人,就以為他們可能找我要聯繫包房的吧。我就從收款室出來了。收款室的門正好對著一個櫃台,我便站在櫃台那兒說,你有甚麼事就在這個地方說吧!其中一個矮個子的人不由分說就往外拽我,我當時問他們,你們是幹甚麼的,幹嗎抓我?他們甚麼也不說,強行把我拖到二樓拐彎處通往一樓的那個地方,他們兩人見拖不走我,個矮一點兒的抬起一腳,就把我踢倒(現在我才知道,他就是田月楠),我雙腿一下就跪在地上了。左腿膝蓋當時就摔壞了,從表面看有瘀血,實質膝蓋骨也摔壞了,到目前為止都9個多月了,膝蓋不敢碰,一碰還疼。就這樣,他們兩人,一個推一個拽,硬把我拖到車上,帶到東昌分局5樓。這時我才知道他們是警察。

    他們把我關在一個房間裏,雙手銬在一個鐵床頭上。這時進來一個警察,有人叫了一聲「荊隊」,我便知他就是荊貴泉(通化邪惡之首)。荊貴泉來到我面前,問我關於他要知道的事,我沒回答,上來就給了我兩個耳光,又踢了兩腳。他的助手田月楠、沈樹恆、王作富又輪班審問,嘴上還不乾不淨在罵我。之後荊貴泉還說,你等著,一會兒把那幾個法輪功收拾完了,我們倒出時間再收拾你。

    大約晚間12點左右,荊貴泉、田越楠、沈樹恆、王作富四人先後來到我面前,其中兩人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外衣、鞋、襪子扒下來,另外兩個人把我的雙手分別銬在鐵床腿上和一個凳腿上,就這樣頭上兩人腳下兩人開始打我、用電棍電我。其中田月楠、沈樹恆兩人每人拿一根電棍,從上到下反覆電我;荊貴泉、王作富就對我拳腳相加。當時王作富一隻腳落到我胸前,使勁一踹,當時胸前就瘀血了。碗口那麼大一個瘀血塊20多天才消下去,可胸前傷過那個地方至今還疼。他們真可以說是喪心病狂,用電棍專門電我最敏感部位(如手心、腳心、乳房、頭部),電得我心直翻個兒。田月楠還藉機大耍流氓,還想拿電棍往我陰道裏捅,我當時拼命掙扎,才沒得逞。我的手腕、腳背都電破了。他們還覺得不夠,田越楠還用辣椒往我嘴上、鼻子上抹,當時我差一點窒息過去。他們使用電擊和腳踹,傷了我的後腦勺,當時就起了一個很大的包,9個多月過去了,至今不但包還在,而且時好時壞還在疼,他們連打帶電一直折騰到下半夜2點多鐘才住手。
      
    第二次提審時,他們四個人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的鞋、襪扒光,田越楠指著王作富說,你不是剛學了一個「豬蹄子扣」嗎?咱們拿她試驗一天。王作富就把繩子拿過來了,把我腳腕綁上了「豬蹄子扣」,然後把我兩隻手分別給銬在鐵床腳上和木凳腿上,把我胳膊腿拉到極限,開始電我。這回他們專門電我腳腕、腳心,腿腳越動,腳上綁的那個豬蹄子扣就越拉越緊,當時腳腕、腳背都電破了,折磨我一個多小時才罷休。 
     
    他們對我的迫害完全是違法的:

    一、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身為人民警察,卻非法對我進行毒打,甚至動用酷刑,刑訊逼供,顯然他們是在執法犯法;

    二、《轉法輪》這本書都是讓人做好人,難道做好人也有罪也犯法嗎?我根本就不知道我犯的是甚麼法;

    三、憲法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是正法,是叫人向善,做好人,所以我們信仰法輪功是對的,沒有錯,為此非法抓捕,違法剝奪我們信仰自由的權利;

    四、憲法規定,任何一個民族、集體和個人無論他的權力有多大,都不能超越憲法之上。但通化市東昌公安分局荊貴泉、田越楠、沈樹恆、王作富四人在對待我的問題上的一切做法完全違反憲法,視法律為兒戲,將自己凌駕於憲法之上;

    五、做為執法者,他們無緣無故非法強行拘捕我,對我的心靈和身體都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害、摧殘和創傷,我強烈要求他們對我進行賠償和彌補。

    六、他們身為執法者,他們在對待我的問題上從一開始就是不合法的。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既不穿警服,他不示任何說明他們身份的證件,更不報姓名,就無緣無故硬把我抓到東昌分局,這種做法是徹底違法,也是犯法!

    七、頭帶國徽、身穿警服的人民警察,怎麼能張嘴就罵人,舉手就打人呢?這樣素質的人怎麼配當人民警察呢?這樣的警察完全損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像。尤其是,他們對於好人竟使用無恥下流的流氓手段來逼供,這是國法不容的,更是人民警察的恥辱。
      
    尊敬的各位領導及執法者,當你們看我寫下的這個迫害經過之後,你們會有甚麼想法呢?做為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難道不為有這樣的警察而感到羞恥嗎?

    尊敬的各位領導及執法者,現在我以一個合法公民的資格控告荊貴泉、田月楠、沈樹恆、王作富等人,控告它們對我人格的侮辱,更要為自己討一個說法。我相信,一個有良知的領導和執法者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此作出公正的審判。


    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的家人對尚志市不法惡徒的起訴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訴狀

    原告:侯有財 侯繼斌 王衛平 王 強 王美歡 侯新宇

    被告:
    尚志市610(非法機構) 、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大慶公安局
    尚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張文斌
    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副局長:趙興春
    非法辦案人:張文斌、於洪波、王輝
    陷害舉報人:付志軍

    請求事項:
    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非法關押的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
    要求法辦所有參與迫害張淑芝的單位與個人。
    要求按賠償法第26、27條的規定,賠償受害人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

    起訴的事實依據:

    2005年1月16日中午,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去往尚志市帽兒山鎮富民村其哥哥家途中,向三輪車司機付志軍講真象。第二天付志軍向尚志市610舉報,610通知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分局副局長趙興春帶領4、5個惡警,於當天上午9點半在無任何搜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闖入張淑芝的哥哥家,強行抄走真象資料並將大法弟子張淑芝非法綁架至帽兒山鎮公安分局。當日下午1點送到尚志市第一看守所。18日家人去尚志市第一看守所時,尚志市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張文斌和於洪波正在對張淑芝非法提審。18日下午4點鐘在超過規定時限24小時後,在家人的質問下他們才將拘留通知書交給家人,且在拘留通知書上目無法律的任意改寫綁架時間──「05年1月17日15時」(實際綁架時間是05年1月17日9時30分)辦案人:王輝、張文斌、於洪波。在拘留通知書的「如未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請註明原因」處沒有任何說明。在「05年1月17日」的具體時間處也未填寫任何字樣。19日下午1點半尚志市國保大隊及帽兒山鎮公安分局共6個惡警再次到張淑芝的哥哥家補拍照片欲做偽證。大慶公安局刑警隊協助尚志市不法單位去張淑芝家非法抄走12盤講法磁帶。

    現張淑芝被尚志市公安局以所謂的「擾亂社會秩序」為名而非法刑事拘留,非法羈押於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起訴的法律依據:

    江澤民利用國家機器栽贓陷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大法弟子張淑芝理應向各界同胞講明真象、澄清事實,這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第36條,第35條,第37條的規定: 「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論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國際公約》第19條的規定:「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根據《刑法》第245條、 第238條、第397條、第399條,以上不法單位與 個人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大法弟子張淑芝為清除謊言對民眾的毒害,向世人講真象。而付志軍竟向非法機構610誣告陷害張淑芝。付志軍觸犯了《刑法》第243條的規定,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我們的親人張淑芝修煉後身心健康,與家人四代老小及鄰居和睦相處,是公認的好人。如果一個善良之人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向世人澄清事實就是「擾亂社會秩序」,那麼610非法機構及國家執法單位與個人公然踐踏《憲法》違犯《國際公約》又該當何罪?!

    鑑於以上單位與個人的犯罪事實,我們全家強烈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我們的親人張淑芝。依法懲辦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惡人。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人大常委會
    尚志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檢察院

    原告:侯有財 侯繼斌 王衛平 王 強 王美歡 侯新宇
    2005年1月22日


    天津崔黃口鎮大法弟子楊素雲被非法判刑三年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2004年5月26日,大法弟子楊素雲(天津武清區崔黃口鎮東趙莊村大法弟子人)在寶坻區大口屯鎮東珩頭村粘貼大法真象時,被寶坻區大口屯派出所抓捕。

    5月27日楊素雲被非法抄家,後其本人被轉到寶坻區看守所。2005年1月4日,楊素雲被寶坻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此期間,由於無證據,非法開庭三次。第一次開庭家人看到她時,幾乎認不出來,可見迫害之嚴重。此後,再也沒讓見到面。

    現在,楊素雲家中只剩下未成年的兒子,80歲的老婆婆沒人照管。楊素雲只因信仰「真、善、忍」,為了讓更多的人了解真象、不被欺世的謊言所矇蔽,和千千萬萬個大法弟子一樣,做了大法弟子應該做的,何罪之有?


    河北沙河市綦村派出所惡警打家劫舍、棍擊孩童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2005年1月19日晚,沙河市綦村派出所惡警高進朝、申勝民等六人,攜帶梯子,兩次潛入綦村鎮西毛村大法弟子楊愛英家中,對楊愛英進行威脅騷擾。

    第一次楊愛英拒絕給他們開門,並講真象勸善,之後,他們開車走了。半小時後,惡警們再次來到楊家,氣急敗壞的惡警,竟拿著鋼钎瘋狂的將楊家的屋門,戳了好幾個大窟窿。當楊的兒子指責他們的惡行時,其中一惡警,拿起棍子打在年僅十三四歲的孩子的胳膊上,孩子的胳膊當時紅腫起來。惡警還瘋狂的叫囂,要追究孩子「妨礙」他們工作的責任。他們瘋狂的吼叫驚動了四週的鄉鄰,在圍觀的鄉鄰們的指責下,惡徒們才不得不離開楊家。

    綦村派出所惡警這樣無法無天的行兇,在當地百姓中引起強烈反響,人們都譴責這伙專門欺壓好人的所謂的「人民警察」,看清了到底是誰在違法、犯罪,誰在擾亂社會治安,誰在破壞穩定,誰在破壞老百姓的安定生活……

    據透露,1月19日惡警的行為,是公安局局長王龍親自安排部署的。在會上,當有人提出晚上人家不給開門時,王龍歇斯底里的叫囂:「行動時都帶上梯子」。可見,王龍在對待迫害大法弟子這一問題上,是不擇手段的。


    內蒙古錫林浩特市看守所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2005年1月1日,內蒙古太僕寺旗大法弟子趙素琴,張俊卿,劉潤賢,楊錦麗,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大法弟子梁玉花,另一位女大法弟子及一位內蒙古正鑲白旗大法弟子(共7位大法弟子)在去內蒙古呼和浩特看大法弟子段松萍時,在內蒙古呼市女子勞教所被該所公安綁架。當時該所的公安叫他們等待接見,不久便進去十來個便衣將他們全部摁倒戴上了手銬。大法弟子趙素琴被戴上了背銬;楊錦麗遭暴打了一頓。這些便衣甚麼都不問,將大法弟子打得滿身都是黑青,連路都難以行走。1月3日內蒙古錫盟公安局國保支隊將他們接回關押在錫林浩特市看守所加重迫害。

    內蒙古正鑲白旗的那位大法弟子被迫害得得了心臟病,出現了生命危險,惡警不得不在1月14日將她放回;楊錦麗已經被迫害的行動不便,向家屬勒索了8000元錢在1月14日將她放回。邪惡的錫盟公安局國保支隊想要勒索大法弟子劉潤賢的家屬3000元錢,後遭到劉潤賢及其家屬的正念抵制,不得不於1月18日將她釋放回家。

    大法弟子趙素琴在1月14日被迫害得全身抽搐了有15分鐘多,面部變形,口吐白沫,在一邊的警察卻視而不見。後又出現過抽搐症狀。趙素琴現已被迫害得自腰以下失去了知覺,大小便不能自理。趙素琴以前在蘇州上班,曾得過心臟病。她四處求醫沒有效果,修大法卻使她所有的病都好了,身體徹底恢復了健康。後因堅持修煉被蘇州公安無端綁架,判了8年刑。她在獄中被迫害得危在旦夕,蘇州公安怕擔責任,不得不將她放回家。趙素琴回到內蒙古太僕寺旗母親家中調養,因為堅持修煉,不久身體便恢復了,但遺憾的是在眼、腿、耳都留下了一點後遺症。現邪惡的錫盟公安局國保支隊不但不釋放生命垂危的趙素琴,反而要與蘇州公安局聯繫繼續加重迫害,置她於死地。

    除趙素琴外,張俊卿、梁玉花和另一位女大法弟子仍被關押在內蒙古錫林浩特市看守所加重迫害。他們給這些大法弟子扣了一個「在兩會期間擾亂社會治安」的莫須有的帽子作為迫害的理由。錫盟公安局國保支隊準備對大法弟子張俊卿非法勞教。

    錫盟公安局國保支隊長寶山是一個喪心病狂,極其邪惡之徒,曾質問每一位前去探望大法弟子的家屬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準備對家屬也抓起來迫害。後遭到家屬的正念抵制才沒能得逞。錫盟公安局國保支隊的警察說法輪功和他們是敵我矛盾,殺人放火的可以讓家屬接見,也可以釋放,唯獨煉法輪功的不能。

    望見到此消息的同修共同發正念,清除錫林浩特公安局、610 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因素,有條件的同修可通過打電話等各種方式講清真象、救度眾生。

    在此,我也想對內蒙古錫盟參與迫害的所有責任人說幾句:

    我是一名大法弟子,不關心政治,並不知道現在是甚麼兩會,被迫害的張俊卿他們7位,也是大法弟子,也不過問政治,更無心去了解現在是甚麼兩會三會的。作為親人和朋友,他們無時不在為被綁架勞教的大法弟子段松萍感到痛苦和擔憂。段松萍在被秘密送走時連一件棉衣都沒有帶。一個弱女子在內蒙古這零下幾十度的冬天的牢獄中遭受著怎樣的非人折磨,大家都不得而知,而現在他們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去看望自己的親人卻成了「擾亂社會治安」。你們穿著官衣卻在邪惡的迫害好人,就叫「維護社會治安」?你們捫心問一問自己,你們究竟在做甚麼?

    法輪功代表著真善忍,你們說你們和法輪功是敵我矛盾,你們把自己擺到甚麼位置上了呢?你們究竟代表著甚麼呢?靜下心來好好對自己的言行想一想吧。你們有的人聽信了惡人的造謠,說法輪功想奪權,毛澤東都說過「槍桿子裏邊出政權」,我們不但沒有任何槍桿子,甚至沒有任何政治訴求,沒有任何過激行為,只是在述說著自己遭受的迫害。當年共產黨員打江山時被對方抓住問「是否共產黨員」時都會否認,而大法弟子從來沒有否認過自己是煉法輪功的。現在不是寫個「保證」或說聲「不煉了」就可以回家嗎,而他們寧願在監牢裏遭受迫害也不寫不說,有這麼「傻」的奪權者嗎?我們只是在堅持著自己的信仰,按照真、善、忍在真正的修煉自己,根本看不上那些骯髒的政治權利。我們現在所做的也只是在爭取一個做好人的權利,爭取一個合法的修煉環境。

    江××出於妒忌而發動了這場對好人的迫害,江及其追隨者羅幹等惡人因為迫害而被多國起訴,他們面臨的就是對其罪行的徹底清算。他們現在已騎虎難下、恐懼萬分,因而喪心病狂的製造各種謊言來欺騙百姓,混淆視聽,對你們不斷施壓推動這場迫害。你們想想,你們繼續追隨江××,你們現在的結果會是甚麼?每一個參與迫害者所犯下的罪行都被記錄在案,而且用不了多久每個人都將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大法不允許任何參與迫害的惡人逍遙法外。而你們因為相信了謊言依然在對大法弟子行惡,我們沒有對你們怨恨,而是一次又一次的對你們苦口婆心的勸解,因為我們看到了你們因為相信了謊言而對大法弟子行惡所面臨的可怕下場,我們在為你們著急。

    我知道你們有一部份人幾乎每天都在上明慧網,我也知道你們肯定能看到我寫的這些,那麼就請你們好好看看,也靜下心來看看明慧和大法在國際上的形勢,為了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趕快停止作惡,以功補過。


    河北省沙河市大法弟子張廣才受到的迫害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張廣才,男,44歲,於1986年從山東省冠縣來到河北省沙河市,在市區建設路開一牙科診所至今。

    94-95年間,張廣才身體狀況非常不好,嚴重時不能幹活,曾經多方求醫、鍛煉均無效。95年8月張廣才有緣接觸到法輪功,開始看讀書、看講法錄像,修煉法輪功。僅10多天的時間,奇蹟出現了:全身的病都好了。和眾多的修煉人一樣,張廣才由於在大法中修煉,身心得到淨化,處處為別人著想,按「真、善、忍」的法理昇華著自己。以其精湛的技術和高尚的醫德享譽沙河,時常患者盈門。

    近幾年來,沙河市公安局一些人不顧法輪功造福百姓的事實,在江集團的矇蔽和脅迫下,對張廣才多次迫害,給他的家庭和本人帶來巨大的傷害。

    * 勞教兩年被踢斷兩根肋骨

    2000年10月,張廣才被送邯鄲勞教所勞教兩年,在那裏受盡苦難,還被惡警踢斷兩根肋骨。勞教所為推卸責任倉促送張廣才回沙河。

    2002年初(臘月29上午),同屋住的老石身體不好,沒起床吃飯,張廣才叫老石起來喝點水,被教導員(二大隊)王旭升(音)看到,進屋說:「不知道嗎,你們煉法輪功之間不能說話。」廣才說:「老石身體不好,沒起床吃飯,我想叫他起來喝點水,大過年的,都快60歲的人啦,這樣做有錯嗎?」王旭升說:「好事不用你做。」張廣才說:「我沒做錯事,在一個屋住著不能說話,誰定的?」王旭升兩眼一瞪,叫兩個勞教人員把張廣才帶到隊部開始打張,打著打著,王旭升朝張廣才的左下肋猛踢一腳(穿皮鞋),當時張廣才坐在地上就上不來氣。就這樣把張廣才帶回屋,廣才痛苦的躺在床上。

    為此老石絕食抗議。正是過中國年的日子,為了不麻煩別人,張廣才一直忍受著,幾天後身體狀況更加惡化。同室的反映到趙隊長那兒,在所裏治了幾天也沒管用。一天上午,本隊楊科長、高飛(音)等幾人帶廣才到邯鄲一家醫院拍片,楊科長拿著結果對張廣才說:「沒事,不信你看看。」當時張廣才相信他,就沒看。後來才知道張廣才有兩根肋骨被王旭升踢斷。惡警們竟不顧張廣才受到的嚴重傷害而對他進行欺騙。

    由於情況嚴重,他們怕承擔責任,當天下午就給張廣才辦了解教手續。當他們把張廣才送回沙河時,當地的政保科長賈起芳看張廣才的身體狀況嚴重不敢接受。這時勞教所的人把張廣才從車上扶下來溜走了。

    * 正當生活被無端迫害

    2004年6月6日下午,身著便裝的三個人來到張廣才的牙科診所,讓正在給人鑲牙的張廣才跟他們走一趟,說問點事情。張的愛人張興芳堅持要他們在診所問,沒時間去,於是張興芳被強行帶走。張廣才也被公安局的禹書平帶到沙河市公安局,門診的門也不讓鎖,鑰匙被劉童林局長從手中拿走。 在公安局張廣才講了修煉法輪功後的身心受益的情況,和法輪功修煉者不會與人爭名利,更不會與政府作對,只是自己有個好身體,按「真、善、忍」做人,對自己、他人、社會都有益等。也沒有再被問甚麼,可是不讓回家。張廣才的診所裏有很多人等著治療,兒子再過兩天就要高考,那裏需要他。在公安局張廣才拒絕吃飯,被銬在鐵椅子上。直到6月14日,因不放棄修煉,張被送邢台洗腦班。在公安局,這麼多天中,只有兩夜是在床上睡的(還被銬著),其它日子都被銬在鐵椅子上,不讓睡。

    邢台洗腦班(法制中心)的惡人不讓張廣才休息,不停的搖晃,甚至對他拳打腳踢,並進行強行灌食。灌食時幾個人把他按住,一人用刀子將他的嘴撬開,再用一個大注射器將食物往嘴裏灌,並用毛巾堵住嘴,把他的頭往後按,使頭仰起來,使食物(奶粉、米湯)在嘴裏堵著,吸氣時食物就進了氣管,無法正常呼吸,非常痛苦。他們還把張廣才銬在鐵椅子上迫害,強迫他放棄修煉。張廣才曾一度被迫害得神志不清,被邪惡鑽了空子。當他清醒過來後他馬上聲明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廢。為此,邱有林對他惡語相向並再次對他灌食迫害。

    沙河幹警白天黑夜輪流監管張廣才。晚上,高興了讓在床上睡,不高興了把他銬在椅子上,上廁所得他們陪著。因晚上他們不願陪他去廁所,他只好一天只喝幾口水,少吃飯。直到9月9日張廣才才回到家中。原本健壯的他成了皮包骨。

    期間,張廣才的愛人也毫無理由的在沙河看守所被拘留三個月;幾天後就要高考的兒子被帶走,晚上十點多才被放回;家門鎖被撬壞,家裏被搜了一個遍,對女孩子污言穢語;鑰匙也不給,過了幾天才要回;門診部被搜,四、五百元現金不見了。

    * 再次被綁架到洗腦班

    噩夢剛過,一切還沒恢復正常,2004年12月24日下午又有一夥人到張廣才診所,甚麼也沒說,在門外將他愛人帶走;張廣才穿著白大褂棉襖也不讓穿就被送到邢台洗腦班(所謂的法制學校)。當天,自稱邢台橋西宋隊長的對他刑訊逼供,強行給張廣才上背銬,在手銬裏加上書、酒瓶,用電棍電,張廣才的手腕上留下了傷痕;宋還說甚麼打死算自殺。

    張廣才用絕食抗議迫害,被邱有林用同樣的方法灌食。每次對他進行灌食的人名字叫李現鋒,20多歲,據說還是個大學生。在這所謂的法制學校,這些人卻在幹著天理國法都不容的事。都有父母兒女,他們竟不聽勸善,肆意妄為。幾天時間,張廣才就被灌了五、六次。29日下午張廣才被送回家。

    回家後,張廣才呼吸困難,身體疼痛,左下肋疼痛難忍,到醫院去拍片檢查,醫生說:「肺部受到嚴重損傷,曾有兩根肋骨骨折,這次原骨折處有再次骨折的可能。」張廣才的身體越來越差,氣短、陣發性呼吸困難、咳嗽難以控制,夜間常被憋醒,不能平躺,難以入睡。被醫生建議住院治療。

    張廣才的愛人還被關在邢台洗腦班,處境可想而知。


    迫害責任人電話號碼:(區編:0319)
    沙河市公安局局長王龍:辦公室 8929666 手機 13903193607
    公安局副局長劉童林:家電8932991 手機 13503197999
    政保科科長禹書平家電:8903917


    湛江大法弟子楊再被迫害的真象

    文/清宇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在廣東湛江市遂溪縣洋青鎮,有一位善良勤勞的農村婦女,約50來歲,叫楊再。在未學法輪功之前,楊再身體是很多病的,自1998年6月開始修煉法輪功後,身體變好了。

    1999年7月中共開始全面迫害法輪功學員,楊再和千萬法輪功的實踐者一樣,堅持「真善忍」的信仰,希望以自己的心聲向政府表明法輪功是正的,中國新聞媒體報導的都是謊言。幾年間,她多次被當地公安、610辦無理綁架、拘押,五年來被抓了又放、放了又抓,承受了殘酷的迫害,當中邪惡的公安、610人員所使用的手段令人髮指。由於信息的封鎖,許多迫害情況是世人未能知曉的。在今天楊再流離失所、生死未卜的時候,我們將她被迫害的真實情況寫出來,希望能夠喚起世人的良知。

    * 2000年5月,從遂溪看守所到三水婦教所

    2000年5月3日,楊再到北京為法輪功說句真話,在北京被關在廣東省駐京辦,然後由遂溪縣洋青鎮派出所所長吳旺(已調走)、民警陳達隆等人押回,從身上搜走了現金1400元,後又從家裏劫走一輛農用的牛車。之後楊再被非法判兩年勞教,關在遂溪看守所,僅三個多月,又被送到廣東三水婦教所。在那裏,惡警和壞人強迫楊再看錄像洗腦、參加所謂學習等,對這一切,楊再都不配合,大法弟子做好人,沒有錯!惡人禁止楊再煉功,一見到就打就罵,把楊再的腳都打腫了。如果見到楊再夜間煉功,就不准睡覺,叫出外邊吹北風,甚至見到煉一次功就罰一個星期白天夜晚都不准睡。對於堅定信念的學員,互相路上碰面不准說話、連笑一笑都不准,不准上廁所,不穿勞教服就不給飯吃,整天被關在房間裏,24小時有人看守。就這樣楊再被折磨了兩年零三個月,已經超期了,還不放人。

    * 2002年8月,遂溪洗腦班

    2002年8月9日,遂溪610辦和洋青派出所將楊再接回,押到位於偏僻縣郊的廣前招待所洗腦班繼續迫害。廣前招待所實際上是廣豐糖廠和前進農場空置的很舊的招待所,房屋破舊,關押學員的破房子連門窗玻璃都沒有,每到颳風下暴雨時,屋子裏都是水,沒有床,只能睡地上。關押到秋天將盡,冬天來到,天氣寒冷,惡人還不給被子、不給水,有時不給飯吃。但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每天有610辦的惡人及幫兇進行恐嚇、強迫轉化,天天聽到的是惡言惡語。楊再煉功,610辦的黃寧就用手銬銬住她的手。在那裏,楊再又被折磨了四個多月,年底才讓回家。

    * 2003年3月,再進遂溪洗腦班

    2003年上半年,江××到湛江,在邪惡的指令下,湛江公安又大肆抓捕大法弟子,當時才被放回家兩個月的楊再又被抓走。2003年2月25日當天,洋青派出所惡警三人,包括陳達隆、陳文仔和另一人,闖進楊再的娘家(楊再當時借住在娘家)。當時楊再的老母親(80多歲)不在,惡警強行要抓人,這時楊母剛好回來,大哭著求他們別抓人,惡警不但不聽,還用大力把老人推開,然後把楊再雙手反銬著,拖上警車。老母親眼看著惡人如狼似虎地將女兒捉走,大受驚嚇,自此吃不下飯、睡不好覺,一聽到門外有摩托聲,就驚慌害怕。

    在洗腦班(這次設在遂溪黨校招待所)一間地面只能睡五個人的房子裏,他們把法輪功學員鄧妹、宋春梅、宋春桃、莫妹和楊再一起關押。據知宋春梅被抄家時,惡警像搶劫一樣,搶走了幾百元錢,惡警還想搶走存摺,後被制止才作罷。進洗腦班時還要搜身,各人都被幾百、幾十元地搜走了所有的錢。在這個設在黨校的洗腦班,610辦惡人和惡警與社會流氓串通一氣,每晚都是一大夥人在那裏大吃大喝、嘈雜胡鬧到深夜,烏煙瘴氣。他們又不斷變著花樣折磨大法學員,開始每天給吃三頓,後來只給吃兩頓,兩頓都不給吃飽,上午11點才給吃早餐。每天吃的是甚麼?都是他們吃剩下的,本應給餵豬餵狗的東西,發臭。還不給開水,學員問惡人要水,答覆說,規定了:誰給水就罰誰50元。惡人又不准學員的家屬探望,買來東西也不給送進來。從樓道到房間幾層鐵門、木門重重關閉。夏天到來時天氣悶熱,幾個人關在小房子裏,又不給風扇,蚊子很多,又不給蚊帳,洗的衣服不准拿到走廊去晾,放在廁所裏晾十多天都是濕的。三個多月後,當楊再見到610辦的廖玉進,才問了一句:甚麼時候放我們?廖玉進就惡狠狠地拳打腳踢把楊再打倒在地。

    * 2003年5月,廣東省三水洗腦班

    2003年5月18日,楊再和另三人被轉移到位於三水荷花公園的臭名昭著的法制所洗腦班。在這裏,他們受到了更嚴重的精神和肉體折磨。她們被分別關在24小時全封閉的房間,每天強迫看誣蔑法輪大法的錄像,強迫寫認識等,不配合就遭到打罵。在洗腦班作惡最壞的有姓盧(男)、姓鐘(男)、姓黃(女)的幾個人,他們每次打人除了直接打外,都是用最狠毒的點穴(可能訓練過),用手往學員頭部、心臟位置、手的脈門和身體的各大穴位猛點。楊再被點得失去知覺、暈頭暈腦,身受重傷,那時她手、腳、頭全身許多穴位處都是黑痕,全身都腫了,臉腫成了黃黑色,反胃,不能吃東西,一吃就吐。在這種痛苦中,那班惡人還要強迫看錄像和不讓睡覺,完全沒有人性。

    * 2003年8月,遂溪洗腦班

    由於楊再堅持修煉,遂溪公安局又將楊再接回遂溪的洗腦班,這回他們將邪惡的洗腦場所搬到了一個更加偏僻的隱蔽地方:一個偏僻的六樓角落裏,他們以為在這裏迫害就沒人知道了。遂溪610辦的黃寧叫手下每天只送兩頓稀粥和一根鹹蘿蔔,不讓上廁所、不讓洗澡,剛洗澡他們就把水關掉,又把電線剪斷,不給電照明。後來楊再和其他三位同修認為不能讓他們繼續關押,就開始絕食抗議。絕食第三天惡人就開始插管灌食了。他們等到夜深人靜的時候,把門窗都封閉了,10個惡人分別把學員一個個扛出灌食,用膠管從鼻孔裏深插進喉嚨和胃裏,灌的不是好東西,都是刺激性的,有時是酒、有時是豆腐水,還有一種不知名的據說是甚麼藥物,他們插管的時候都是狠狠的亂插,插得口裏、喉裏都流出了鮮血……

    * 2003年10月,湛江洗腦班

    2003年10月6日,遂溪610把楊再和另一名學員拉下警車,轉移到湛江610的洗腦班,該洗腦班負責人是陳軍。

    在湛江的洗腦班楊再繼續絕食抗議,惡人也是灌食折磨,絕食第二天就灌食了;又是10來個人把人扛到一個黑暗的房子,有人用力按住手腳,有人用力盡力從鼻子往裏插管,像要把人弄死一樣,胃和喉嚨都插破了,大量出血,灌的東西也嘔倒出來了,說話非常困難。

    到絕食第十天,楊再知道了參與灌食的叛徒袁鳳雲很喜歡執行灌食,是因為每次參與灌食她都會獲得260元的獎金,所以她每次灌食都非常積極和狠毒。為此楊再決定不再絕食。

    楊再不絕食後,惡人又採用另一種辦法折磨,就是在會議室裏用四張辦公桌圍成一個方形,把人關在裏邊站著,不准坐下,一坐就打,兩個叛徒何建方(原名何秀)和楊麗紅直接當上了幫兇,對楊再狠毒的打罵。另一個學員麥陳英在會議室方形裏站了三天三夜,被楊麗紅打了三天三夜。由於學員不向邪惡低頭,至2003年12月31日洗腦班解散了。楊再又被繼續關押至2004年2月,至農曆年初七,遂溪610的第一把手黃寧和楊信(音)才到湛江接人,送回洋青。誰知回到老母親家不幾天,派出所惡警又來抓人,到處搜捕楊再。於是從那時起,楊再流離失所、無家可歸。

    至此,楊再在被反覆迫害中度過了普通人難以想像的五年。而這五年中,由於邪惡的迫害,她幾乎失去了一切,她那本來就暴戾成性、又受江氏謊言毒害的丈夫,早已另娶了一個外地女子,且置親生子女於不顧,又把向來跟著楊再生活的17歲兒子剝光衣服打傷及驅趕出家門,兒子如今生死未卜。兩個女兒,一個十六歲,在縣城打幾百元的工,掙錢給託付給外婆的十二歲小妹讀書,生活之艱難可以想像。

    楊再被江氏集團的手下迫害的沒了家。惡人在關押、迫害善良的修煉人時會說,他們不要工作不要家庭。其實上道理是反過來的,是當局無理迫害法輪功學員,把法輪功學員關起來不放人,才造成了多少人家庭破裂、有家不能歸。

    * 後話

    人們會問,楊再他們被這樣對待,他們做了甚麼?他們沒幹甚麼,只是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他們不是壞人,是中國最普通、最善良的老百姓。這樣的人,會對甚麼政權造成威脅嗎?不會。他們的善良和堅忍與那些禍國殃民、為非作歹的貪官惡人惡警恰恰成了鮮明對照……


    參與迫害的湛江惡人:
    湛江610辦:陳軍
    遂溪610辦:黃寧、楊信、廖玉進
    洋青派出所:吳旺(已調走)、陳達隆、陳文仔
    背叛大法、助紂為虐的惡人:袁鳳雲、何志方(何秀)、楊麗紅


    邯鄲曲周縣安寨鎮派出所高一彬犯罪事例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河北邯鄲曲周縣安寨鎮派出所,幾年來一直積極參與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成為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大法的急先鋒。所長高一彬更是惡貫滿盈。他經常帶人對大法弟子進行抄家、綁架、拘留、罰款。當家屬找他要人時,他還蠻橫的說:「人是我抓的,我送的,有甚麼事找我。」

    2003年1月24日(農曆),高一彬帶人把王李莊的大法弟子李守剛、常改院綁架並送到勞教所。這年夏天麥收大忙之際,又將該村大法弟子常文國綁架送勞教所。因當時「非典」盛行,勞教所拒收,派出所又勒索錢財3000元後才將常文國放回家。高一彬之流還像土匪一樣恐嚇同村的大法弟子常存國交2000元錢,孟美霞交1000元錢給他就沒事兒,否則就抓人。

    在綁架常文國的同時,還將南馬店村四名大法弟子綁架。2004年2月,將大法弟子李秋蘭兩次綁架後又送看守所,5月份又送勞教所。

    當地的大法弟子們用各種方式講真象,正告高一彬及派出所惡警不要再做惡,迫害大法會遭惡報的。高一彬及同伙不但不思悔改,還揚言說:「你們想咒我死,我現在活的好好的,非得看你們來個應驗不可,看誰死。」高一彬對大法刻骨仇恨,毫無悔改之意。

    2004年10月初三,是後寨村的廟會。四名大法弟子因講真象被高一彬及同伙綁架,並送勞教所。農曆10月13開始,又對全鎮大法弟子開始全面瘋狂的綁架、抄家,將大法弟子李新紅、李運梅、翟秋花(64歲)綁架並送石家莊勞教所。李新紅因出現嚴重病態勞教所拒收,高一彬又勒索3000元才放人。

    李新紅回家後由於驚嚇,身體非常虛弱。家屬找到高一彬討公道,要醫藥費。高答應退還1500元錢。可錢沒有退,又於2004年12月31日再次將李新紅綁架,直接送石家莊勞教所。因是元旦勞教所不收,回來又送看守所。看守所看身體虛弱也不敢收,怕出人命。以至到夜裏11點40才將李新紅送回家,並告訴家人哪裏也不許去,7天後再送勞教。無奈,當晚大法弟子李新紅就在家人的陪同下離開了家,過起了流離失所的生活,家裏留下兩個上學的孩子無人照顧。

    幾年來,安鎮派出所的惡警們害的多少大法弟子有家不能回,妻離子散。老人和小孩子都生活在恐怖之中。多少家庭被他們迫害的無法正常生活。

    善惡有報是天理,一切迫害大法的都將逃不過歷史的審判。現在迫害大法的首惡江澤民及其幫兇已在多個國家被告上法庭,將它們送上審判台的日子已為時不遠。我們奉勸那些追隨者,還是趕快懸崖勒馬,改過自新,如一意孤行,只能給自己及家人帶來更大的災難。清醒吧,時間已經不多了。你今天明智的選擇,將決定著你未來的命運。三思!


    邯鄲邱縣公安局迫害大法主要人員名單及電話:

    邯鄲邱縣區號─0310, 郵編:057450
    邱縣公安局電話:8362167
    邱縣公安局局長: 岳秀山 辦 8369699 宅 4046261 手機:13931078198
    邱縣公安局副局長:翟建章 辦 8365725 宅 8363755 手機:13503109380
    邱縣公安局政委: 牛文印 辦 8365376 宅 8361820 手機:13903107668
    公安局政保科(國保大隊)教導員:張春耕 電話;8365363
    國保大隊隊長:董保廷 電話;8365363
    梁二莊鄉派出所所長:袁全志 電話:8236464 8364871 手機:13031988516
    邱城鎮派出所所長: 霍鳳山 電話:8286164,8364871 手機:13013202916
    邱城鎮派出所指導員:王俊章 電話:8364958 手機:13932086006
    邱縣610副主任:劉樹群 電話:8361670 手機:13315018318
    縣委副書記:姜永亮 電話:8362532 手機:13903107016
    邱縣看守所電話:8361035


    河南油田南陽石油機械廠惡人的犯罪行為

    文/河南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河南油田南陽石油機械廠(現改制為:南陽二機集團股份公司),自99年7.20江××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南陽石油機械廠610人員、惡警等充當打手,積極參與對大法與大法弟子的迫害,利用廣播、電視、大會、小會,造謠、誹謗大法,毒害世人,分別在科室、基層車間、學校、生活區強迫人人過關,大搞誹謗大法的簽名活動。與南陽市高新區邪惡610、河南油田邪惡610勾結,在廠區開誹謗大法的所謂「轉化」會,指使在高壓下、理智不清的學員說不煉了,並指使大法弟子的家人罵師父,誣陷大法,還錄像在市、區、油田電視台播放,毒害眾多世人。

    南陽石油機械廠610人員瘋狂迫害堅定的大法弟子。三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勞教,幾十人(次)被非法拘留,十幾人(次)被非法關禁閉在老廠。在被非法關禁閉期間,多人被毒打、電擊,惡警陳秋凱親自用電棒電大法弟子的脖子、頭,從屋裏打到走廊,抓住大法弟子的頭髮瘋狂的把大法弟子的頭往牆上撞,狠勁扭住大法弟子的胳膊毒打。僱用保安充當打手,毒打大法弟子,邪惡保安康某某等看見大法弟子煉功,蜂擁而上,用拳、掌打大法弟子的面部、頭部。

    更邪惡的是,不法人員用拳頭打大法弟子的眼,有的被打得黑青、變形,很長時間才恢復。對抵制迫害的學員,一群流氓惡人蜂擁而上,把大法學員抬上車,非法抄家、罰款。

    南陽市惡警到大法弟子家中搜師父法像與大法書籍,逼迫、欺騙大法學員說、寫不修煉的保證。非法扣工資,有的工資不發全。敲詐、非法搜身、騙取現金近二萬元。逢所謂的敏感日,社區、居委會惡人上門騷擾等。

    以上種種罪行,完全是流氓團夥的犯罪行為,給大法弟子和大法弟子的家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心理傷害,對世人也造成了嚴重的迫害。


    河南南陽石油機械廠(郵編:473000)
    犯罪責任人:張道友、楊漢力、方明武、陳大風、王文獻、陳秋凱、白樹偉、張亞若、胡永壽、張藝、畢竟平、代勝利、楊紅光、石景剛。


    黑龍江省五常市惡人惡行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 五常市610辦公室惡人付延春

    付延春幾年來緊隨江澤民邪惡集團瘋狂迫害法輪大法及大法弟子,實乃罪惡深重。99年7月20日迫害伊始,付延春是個司機,,他竄上跳下,被名利的驅使專門兒參與綁架、打罵、勒索大法弟子,並且惡行愈演愈烈,污辱謾罵大法弟子的語言卑鄙下流,酷刑折磨大法弟子手段極其殘忍,打耳光,用腳踢,罰蹲,罰站,手銬繩綁已是家常便飯,電棍電更是慣用伎倆,並且踩在大法弟子的手背用腳捻,撬開大法弟子的嘴把電棍插進嘴裏,逼迫大法弟子手握電棍加大電流,被電的人滿地翻滾。此惡人在行惡是瘋狂叫囂:「我就是惡人榜上的惡人」「打死能咋的?」「我不怕遭惡報」 付延春在種子公司三樓把窗戶用鋼筋加固,私設公堂,多種刑具迫害大法弟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善惡有報是天理,只是來早與來遲。

    * 邪惡的610辦公室主任朱憲福

    朱憲福長期辦洗腦班迫害大法弟子,不許大法弟子學法煉功,整天放誹謗大法的錄音錄像。他用軟硬兼施的手段逼迫大法弟子寫這書那書,指使付延春、荊棘等惡人酷刑折磨大法弟子,然後朱憲福再以偽善的面孔出現,放出風來或捎出口信,暗示交錢放人,進一步逼迫大法弟子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從中達到勒索錢財、撈取政績的目的。朱憲福非法開辦洗腦班以來無辜迫害大法弟子已有100多人次,並有哈市、賓縣、尚志等地多名大法弟子在五常辦「洗腦班」備受酷刑,被打傷打殘。五常610洗腦班在全國以邪惡至極而臭名昭著。

    * 五常610辦公室惡人荊棘

    荊棘,女,20多歲,受朱憲福等人的指使與利用,當上文革式的副校長,小小年紀的女孩子打起大法弟子能連續打20多個耳光,不分男女老少,罵聲不絕於耳,有的大法弟子要比她的父母年紀大得多。

    * 五常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王繼業

    在大法弟子堅持不懈和平理性的講述法輪大法的美好,大法弟子因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的環境中,在江澤民栽贓誣陷法輪大法的欺世謊言被一個個揭穿之後,在廣大世人(包括國保大隊前幾任領導)明白了法輪大法是正法,法輪大法好,大法弟子是好人的形勢下,國保大隊的前幾任惡人惡行已有所收斂,此時的王繼業擔任國保大隊隊長。由於利慾熏心,他與610狼狽為奸,相互勾結,充當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的急先鋒。王繼業曾多次參與陰謀布置綁架、關押大法弟子,親自到大法弟子家中騷擾,綁架大法弟子,並對50多歲老太太大打出手,罵聲不斷,語言粗魯。僅6月份以來,五常市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就有近20人,致使多名大法弟子有家不能回流離失所。


    ■ 修煉人的故事


    在拘留所裏的一次整體反迫害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記得在2000年元旦前夕,我市的惡人開始瘋狂的拘捕大法弟子。幾天時間裏就有幾十名大法弟子被抓捕。(理由是怕大法弟子年前進京上訪,把他們認為不安全的都關起來)當時我法理認識不清,正躲在一家小店打工。早上八點鐘左右被片警以談心為由騙到派出所,下午兩點鐘被以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留十五天。當時拘留所裏有三十多個大法弟子被關押。

    那時同修都悟到走出來證實法是對的,但還不能在法中認識法,全盤否定舊勢力的一切邪惡安排。有的同修怕心很嚴重,所以當時整體昇華不上來,不能堂堂正正的整體學法與煉功。加重了當時的迫害形勢。有一惡警嘴裏叫囂著:誰敢公開在它的班煉功就扒了誰的皮。(此惡警多次打罵大法弟子,仇恨大法,已遭惡報。2001年突發心臟病死亡,此事已2003年在明慧網報導)。就這樣我們被拘留了兩個多月,每次到十五天到期就再加十五天。當時是三十三名大法弟子被超期非法關押。期間拘留所又打電話到大法弟子家中以放人為藉口,向大法弟子家人要伙食費。我的父親一次被騙去300多元錢,說給我吃的是小灶,其實並沒給我吃一頓。以拘留所所長為首的惡警靠兩年來詐騙大法弟子的錢蓋起了大磚院牆。(此拘留所的所長已遭惡報)

    2001年1月1日師父的經文《忍無可忍》發表後,一名外地的同修及時的把經文帶進來,這次我們在法理上有了更深的認識。師父說:「忍不是懦弱,更不是逆來順受。大法弟子的忍是高尚的,是生命偉大堅不可摧的金鋼不動的表現,是為堅持真理的寬容,是對還有人性、還有正念的生命的慈悲與挽救。」(《忍無可忍》)法理上提高了,大家統一了認識,過完正月十五後我們三十三名大法弟子統一絕食抗議,要求無條件釋放。以政保科劉衛忠為首的惡警等人先是恐嚇,說是堅持絕食的馬上送勞教。當我們絕食到第六天時,它們偷著帶走一名男大法弟子準備一個一個的迫害。同修剛到管警室就傳出了打人的聲音。當時我們想必須制止惡人對同修的迫害。所有的大法弟子一起高喊不許打人,把同修放回來。惡警慌慌張張的跑了出來,當時就保證不打人了,把人放了回來。在正的強大力量下,它們嚇跑了。

    過後所長軟了下來,商量我們吃飯,說公安局向他施加壓力,又說他這些年升個官不容易,誰絕食就是與他作對。當時大法弟子馬玉喜(現被迫害得流離失所)在絕食第八天時,生命垂危,惡警怕承擔責任,把門打開,可以隨便看他。這位大法弟子的正念毫不動搖。第九天他的妻子得到消息哭喊著向公安局要人,當時外面的老百姓也在談論著這件事,最後惡警不得不放人。當時我們看到了大法弟子整體的力量是多麼重要啊!

    大法弟子的正念正行有力的震懾了邪惡,開創了當地大法弟子反迫害無條件被釋放的首例。當時拘留所裏的許多常人都暗暗的向我們豎起了大拇指,祝我們成功。

    今天正法已走過了五個年頭,最近在我們當地又有同修被抓,我們是一個整體,在全盤否定舊勢力的一切邪惡安排中,正念正行;在師父要求的做好三件事的同時,行動起來,揭露迫害,盡最大努力營救被非法關押的同修。

    以上一點體會,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坦坦蕩蕩、堅信師父的李嫂

    文/中國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李嫂99年元月得法,得法時聽完師父講法錄音後,激動不已,當時煉功點上的學員都很覺奇怪:李嫂怎麼了?李嫂告訴我,她止不住流淚,師父講得太好了,生養自己的父母都沒這麼教過,這就是她一生要等的。李嫂識字不多,就隨著大家學《轉法輪》,不識就問,下地幹活也不忘背誦師父的法,隨著李嫂得法,丈夫、女兒也相繼得法。李嫂得法後,告訴我:「師父一直在看著呵護我!」

    99年7.20邪惡開始迫害大法。剛得法幾個月的李嫂踏上進京護法路。她說:我要說句公道話,法輪大法這麼好,政府不該打壓。後被邪惡綁架,從北京送到縣拘留所。她和同修一道抵制邪惡,「法輪功就要煉」,「還我們師父清白」,「我們煉法輪功的是好人!」不法人員氣急敗壞,就在鄉開會、強迫示眾侮辱。李嫂毫無懼色,慈悲面對。

    在親友強烈要求下,被非法拘留了一月的李嫂回到了家中。當時拘留所要求收伙食費,李嫂正言:誰願意在這裏來?!我們煉法輪功的是好人,不應該關在這裏,不應該吃這裏的東西,就是不交!

    李嫂從農村家裏搬到了街上,就到縣城買材料裝修。李嫂向老闆講真象,有人說你不怕嗎?李嫂堅定說:「有甚麼怕?法輪大法是正法,好人還怕嗎?」

    2001年新春剛過,鄉縣兩位同修因發傳單被邪惡綁架,城郊派出所和鄉治安室在610督促下,開始了又一輪瘋狂的迫害。李嫂理髮的女兒(也煉法輪功)因拒絕去鄉政府開會拍照,被治安室李××殘忍的折斷了手指,父親出來制止,也被惡徒暴打一頓,並把李嫂的丈夫關在拘留所。李嫂剛從外面回來,就找公安、人大、派出所講真象,並要求釋放丈夫,懲治打人兇手,並發正念,請師父幫助,鏟除邪惡。在師父幫助下,李嫂的丈夫放回了,女兒手指不久也完全恢復正常,完好如初。鄉鄰說是李嫂有「膀子」(方言:指有關係),事情才解決好了的,李嫂笑著說:「是我們師父幫助的。」

    2001年8月一位同修帶給了李嫂一疊真象傳單,李嫂就在開往縣城的早班車上發傳單,救度世人。傳單發得差不多時,遇到一大塊頭模樣當官的問:「你是發的啥子?」李嫂說:「大法真象資料。」這人又說:「拿給我看看」,李嫂拿給了他,那人很邪惡的說:「抓你到公安局,看你就是煉法輪功的。」李嫂正念看著此人說:「把我們煉法輪功的好人抓去做啥子?電視新聞是編造的謊言,江××是害人的,師父是救度人的,我們煉法輪功應受人敬佩的。」那人氣急敗壞說:「你是哪的?叫甚麼名字?」李嫂毫無懼色。這時有認得李嫂的本鄉一幹部和那胖傢伙對著一眼,就進屋去了。好心人都勸李嫂離開這裏。李嫂到家後告訴丈夫後,就收好剩下的傳單又乘向縣城另一方向的車子,又遇一不法人員,並奪過李嫂傳單向外扔,李嫂制止:「你不要可以,給我,不要扔。」李嫂下車撿拾掉落地上的傳單,沿公路送給有緣人,傳單發完後,又坐車回家,有人就告訴她快避一避,公安局到你家搜去了。李嫂就急忙趕回鄉下,待在鄰居家。不久一大幫子人馬就氣勢洶洶從街上家又跑到李嫂鄉下家裏,只搜出「法正乾坤,邪惡全滅」的毛筆字和揭露江氏謊言的小報,灰溜溜的走了。

    李嫂被迫流離失所,輾轉千里從福建又回到重慶。在師父慈悲呵護下,李嫂找到一份工作,遇到了當地同修,一同正法,投入到救度眾生的洪流中。李嫂說:「我從來沒怕過,都是很自然的、坦坦蕩蕩,我堅信師父,堅信大法。」後來李嫂回家了,同本地同修一道講清真象。


    四川楠木寺勞教所的酷刑和毒藥無法改變我的正信

    文/四川成都大法弟子:劉靜黎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我是一名四川的大法弟子,我叫劉靜黎,今年48歲,家住成都市新鴻路25號2棟2單元3樓8號。原是成都市食品加工廠辦公室主任,因修煉法輪功,不願江氏邪惡流氓集團的迫害株連我廠、公司和商貿委,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成為了一名失業人員,現在外打工。

    我於一九九七年農曆新年喜得大法,次年秋開始修煉,這其中當然有種種原因。在得法修煉前,我是一個善良、文靜、性情溫和的人,從小體弱多病,人們稱我像林黛玉,一年到頭都是藥不離身。我患有慢性腎炎、中心視網膜靜脈炎、心臟病、腰椎間盤突出等多種疾病,都是現在醫學上難以解決和根治的疾病。人是弱不禁風,未老先衰,幾十年的病使我真是覺得人生苦啊!我多麼想有一個健康的身體!

    一、喜得大法

    1、一九九七年農曆正月初五,是我終生難忘的一天,這天我喜得大法。記得那是我剛剛出醫院回家的不幾天,身體狀況很不好,兩腿沉重發緊,走路不便,目光呆滯,口吃不便,我的一位好友一早就到家裏來看我,給我介紹她現在煉法輪功了,她說:「法輪功真好,現在好多人都在學。」接著她問我:「你修不修煉?你信不信?」也不知是咋個的,當時我很乾脆的說:「修煉!信!」她馬上拿出《轉法輪》讀給我聽,只聽了一小段我便想起身給她倒開水,當我一起身一邁步時,突然感覺到兩腿輕鬆,走路靈活,眼睛有神了,口吃也清楚了,這是我喜得大法片刻之時在我身上顯出的奇效,使我第一次感到了大法的威力!她走時告訴我:「你記住六個字──『真、善、忍』和師父的名字『李洪志』。」我就只記得這六個字,從這以後我的人生道路便改變了,有師父看護著我,保護著我。後來,我家裏人想送我上醫院就是不成,在次年的五月我很幸運的參加了法輪功的法會,從中受益非淺。

    2、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農曆四月初八)師父的生日,在四川廣漢向陽文化活動中心舉行的一次大型學法心得交流會,我有幸受好友之約,我們一行三人前往法會。一向不能久坐、怕冷、怕風、又怕熱、一有不適就感冒生病的我,一坐就是七個多小時,身體沒有一點不適的感覺,連我自己都感到驚訝,再看看周圍,還坐著不少六七十歲的老年人,在烈日當空下坐了近四個小時都安然無恙,沒有一人中暑。回家約兩天我發現我臉上、手臂都脫了一層皮,這時奇蹟出現了:我發現我不怕冷了,以前一年四季離不開的電熱毯、熱水袋等從此派不上用場了。這是大法又一次在我身上顯示出他那無比偉大的神威和無比洪大的慈悲。從而堅定了修煉法輪功的決心。

    3、一九九八年秋,我開始正式走上修煉法輪功的道路。剛煉功不久我以前一身的疾病神奇般的消失了,幾十年的腎炎好了,腰椎間盤等病也好了,身體迅速恢復健康,真是無病一身輕,那個滋味真是無法言表。我從此精神起來了,心情也開朗了,幹工作也不覺得累了。特別是發生在一九九九年臨近農曆新年時的一件事使我難以忘卻,我一連幾天都感覺到左邊肋骨下繫皮帶處一紮皮帶就覺得很不舒服,一天我伸手一摸,在那裏有一個雞蛋大的軟軟的腫塊,當時我心裏一緊,腦子裏迅速反映出:「是不是腫瘤?」這些常人的思想在腦海裏纏繞著我,但我很快想到師父在《轉法輪》中的講法。做為一個修煉人是以師父講的法來指導我們的思想行為?還是停留在常人的基點上看問題,這在修煉上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有法來指導,最後,我記住師父的話,相信師父,相信大法,守住心性,把心放下,只是靜心學法堅持煉功,當你真正把自己視為煉功人,提高自己的心性,溶於法中,放下一切常人之心的時候,就甚麼都能解決了,師父甚麼都能為我們做,反之亦然。結果不久真的出現了奇蹟,我身上那雞蛋大的包塊消失了。還有很多,這就不再多述了。

    通過短短幾個月實修,我深深體悟到了師父講的法,句句是天機和大法的威力。師父也真正做到了正如《轉法輪》中講的:「來學我們的功,只要你想學,那麼你就來學,我們可以對你負責任,分文不取。」真正做到了對大家負責,對社會負責,叫更多的人受益「真正往高層次上帶人」。(《轉法輪》)

    二、遭受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到現在,五年來邪惡勢力從未停止過迫害,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現已上千人,無數的大法弟子流離失所有家難歸。為了制止迫害,為了證實大法是正確的,證明師父是清白的,我和無數的大法弟子一樣曾多次上北京講真象,可是幾次都無辜的被抓、被打、被非法關押;2001年還被非法判勞教兩年。在遭受迫害時,我更深深的體悟到了師尊的洪大慈悲和大法的威力無比,令一切邪惡為之膽寒!

    1、2001年2月中旬,我被強行送往四川省女子勞教所(又稱楠木寺勞教所),該所是一個邪惡勢力的黑窩,在此我被非法勞教了兩年多的時間,經歷了種種恐駭,遭到非人的迫害。

    我到楠木寺勞教所的第一天,就經歷了一次險惡的正邪較量。那一天我們是六個功友一道從成都轉運站強行被送到楠木寺的,一到五中隊就把我們六個功友分開,各站一處,面向牆壁,然後一個個依次被非法搜身、檢查、剪髮、「談話」等。當叫到我「談話」時,一進那邪惡的辦公室,就感到來自另外空間操控的邪惡的嚴重迫害 ,瞬間我的腦子好像洗白了,一點點師父的法都想不起來,霎時大腦完全被抑制住了……一會出了辦公室,我馬上就排斥,我想我的頭腦中不能不裝師父的法呀!當正念一出,正如師父教導我們那樣:「所以對於這些邪惡來講,對於它們的安排來講,你們只要正念足就能否定它、排斥它,使它不起作用。」(《在2002年美國費城法會上講法》)逐漸的、一點一點的師父的法又載入我的腦海。

    當晚我們都被罰站到午夜十二點,剛入睡時,又被來自另外空間的邪惡又一次嚴重迫害,向我猛的撲來,那真是有一下子就想把我整個身體吞食的感覺,頓時感覺整個寢室被煙霧籠罩著,各種異味撲鼻而來,使你迷惑,讓你不得安寧……這時我意識到了不能讓邪惡牽扯牽制,就變被動為主動。於是我努力的翻動著身體,馬上起身打坐,一坐那邪惡、爛鬼就退了,可不到兩分鐘,就被吸毒包夾發現了,她兇狠惡極起床來制止我,因當時正念很足她想將我罰站未成。當我被迫躺下時,剛要入睡邪惡再一次向我撲來,這時在我的腦海裏師父的法不斷的湧現,我就一直不停的背法,使其邪惡、爛鬼無力而告退,制止了邪惡的這種囂張氣燄。整個的一個晚上的正邪較量一念之差的過程至今都記憶猶新,經過一晚上的折磨,第二天一大早六點鐘又被包夾叫起來罰站直到晚上十二點鐘。(以後的日子裏這種情況是周而復始的迫害方式:罰站、爬壁、坐軍姿、蹬步等等)

    經過這一晝夜正邪大戰,我知道來自另外空間的邪惡的陰謀之所以未能得逞,這都是來自於慈悲的師父的呵護和大法的巨大威力!

    剛到楠木寺當天的經歷過程,我深刻悟到了:修煉人一時一刻都不能離開大法。「法能破一切執著,法能破一切邪惡,法能破除一切謊言,法能堅定正念。」(《排除干擾》)如果頭腦中不裝有大法,心中沒有師父,就會在磨難中、在考驗中動搖你堅定修煉的決心,迷失方向。而且,另外空間的邪惡會以此操控惡警,支使惡警加大迫害、洗腦力度,甚至利用對法輪功學員善良的心假關心、真迫害,使你放棄修煉,以達到它們按照舊勢力的安排破壞性的檢驗大法與學員的目地。

    (4)正念正信

    2001年7月楠木寺新成立了又一個中隊──九中隊。我們在五中隊(入所隊)的三十多名堅持修煉的人一同安排下隊,整體調入九中隊。這之前就有雜案對我們說:「你們不放棄修煉法輪功的要把你們下到大西北勞改。」其目地就是動搖你的意志,使你放棄修煉,這對一個明白了法理的學員來講一切都是徒勞的。在五中隊的幾個月時間裏,他們用盡了各種方式迫害大法弟子,無論是精神上的折磨,肉體上的摧殘還是偽善欺詐都不能動搖我們堅修大法的決心,不被其假象所迷惑,因為我們堅信師父,堅信大法!我們走出來就是為了證實大法!我就是放下了生死之念和一切人的觀念!

    新建九中隊初始是由我們30多個法輪功學員和不到30人的雜案人員(這裏指非因煉法輪功而被勞教的人員的統稱)組成。下隊環境相對比五中隊寬鬆,但時間不久就進行了大調整(人多時高達200多人),對堅定修煉者又實行全部嚴管,包夾人員不斷增多,一個時期對我一個就配上四個包夾人員看管,加大迫害。

    來到九中隊按勞教所規定開始要進行一個月的隊列訓練,我們都不承認自己是勞教人員,當時因我們都在法上認識到這是對大法弟子的迫害。師父在《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一文中告訴我們:「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家都這樣做,環境就不是這樣了。」從訓練一開始,我們30多人都不配合邪惡的要求,我們同一條心,同在法上悟到:我們集體發出強大的正念,使其訓練無法進行,使其整個中隊及周邊中隊都感到震驚!由於我們的正念正行使其惡警們恐慌、膽寒、暴跳如雷,於是在另外空間邪惡的操控下惡警開始抓人,雜案包夾立刻配合兇狠邪惡的抓人、打人,但是在我們大法弟子強大的正念下,她們無能為力,只得停止了訓練。他們第二天就從勞教所調來了很多全副武裝的護衛隊打手到九中隊,這時惡警氣勢更加囂張,一時天昏地暗,護衛隊一到隊上立刻整隊強行我們集體訓練,大家仍不予配合並同時整體發正念,護衛隊、包夾和惡警一擁而上開始抓人、打人;抓人示眾,有的被銬在樹上,有的被關進小間毒打、電擊,有的被抓得血淋淋的 ……但是儘管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仍無一人妥協,也沒有一個人為此而感到恐懼,而是在大法的強大威力下,由於整體協調一致,共同抵制,邪惡不得不終止「訓練」,使環境最終得到改善。

    另一件事,我們到的新建隊──尤其是新建的九中隊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隊,所以所裏不斷有勞教所的「領導」及管理部門來「關心」、「視察」。一天中隊的管理科李科長(惡警)來九中隊,他說,來看看九中隊的法輪功學員,並作了所謂的講話,看架勢不講一個上午不收場,於是我們在座的大法弟子不約而同都在法上共同制止,在我們強大的正念下,只見他剛開始講話時是侃侃而談,不到一會兒就語無倫次,再一會兒他自己就覺得講不下去了,結果不到半小時結束了講話,自己灰溜溜的走了。

    再一件事,這是發生在2001年12月,邪惡之徒為強制「轉化」我們,手段不斷翻新,每當遇敏感日子,或節假日她們就變花樣對我們進行迫害,連我們睡覺都派包夾整夜輪流值班守,這樣不夠還要我們配合她們值班守我們自己同修,我們知道後迅速的用一個眼神或一句話整體抵制,本來邪惡安排的行為主要是對我們的迫害,剝奪我們休息權利,那哪能配合!記得那是一個非常寒冷的冬夜,各個寢室都在行動,我被安排和包夾我的吸毒人員一起值午夜12:00~凌晨2:00班。我想,我是同寢室的第一個值班的,自己一定要做好,正念堅決抵制邪惡,制止邪惡。到12:00時,值班隊長、幹事一來查夜,包夾立刻要我起床和她一同值班,我根本不配合,結果包夾連拉帶扯,我就發一念──拉不動,結果她費好大的勁強迫我起床,就是把我拉不起來,沒招兒,就把我蓋的被子扯開不准我蓋被子,整個身子涼起,我一起身拉被子蓋上,她立馬就掀開,把我整整的涼了兩個小時,可我一點都不覺得冷,而包夾人員卻是穿著棉衣坐在被窩裏值班都被凍得直哆嗦!因為我心裏有大法,腦子裏不斷出現師父講的法:「「好人」一文話不多說明了一個理。對宇宙真理堅不可摧的正念是構成善良的大法弟子堅如磐石的金剛之體,令一切邪惡膽寒,放射出的真理之光令一切生命不正的思想因素解體。有多強的正念,有多大的威力。大法弟子們真的是在從常人中走出來。」(《也三言兩語》)。這就是大法的威力顯神奇,下班同修都不配合,那晚整個寢室被搞得無法睡覺,無論包夾怎樣抓扯,打罵同修同樣不動,由於整體配合威力大,使得邪惡招術失效,後來就自行停止了此行為。

    以上幾件事情,我感到和體悟到了大法弟子整體配合顯示出來大法的威力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使我們更加堅信師父,堅信大法,同時也看到了大法弟子整體配合正念正行除惡,所起到的震懾作用,對於正念制止惡人行惡收到的效果明顯。

    三、信師信法 逢凶化吉

    師父說:「那個毒藥它就是有毒的,你想不讓它毒了,它做不到。」(《在2002年美國費城法會上講法》)這是發生在2002年冬季「十六大」召開前後的事。為配合邪惡指令,勞教所更進一步加緊迫害法輪功學員,在貫徹江氏的密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行動中,更加瘋狂的對手無寸鐵、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大法弟子進行慘無人道、滅絕人性的摧殘。一時間整個楠木寺勞教所各個中隊中對凡是堅持修煉、不放棄信仰「真、善、忍」的大法弟子,一齊動刑殘酷迫害,惡警隊長還在大會上恐嚇,凡堅持煉法輪功的一律不能回家,出去就進洗腦班,再不「轉化」就勞教、勞改、放大西北勞教等等,

    在行動上採取了每天24小時不讓睡覺,少則幾天、十幾天,有個大法弟子被迫害長達兩個多月天天24小時不讓睡覺;毒打、電擊、限制解大小便、強行灌利尿藥一小時一杯至二杯,灌迷魂藥以至劇毒藥等卑鄙手段,它們所為泯滅人性,喪失天良,天理不容!

    惡警還輪番式的單獨關小間、單獨罰站、集體罰站、站軍姿、坐軍姿等方式進行迫害,其目地是達到他們提出的所謂強制使你放棄修煉法輪功,讓你在神智不清狀態中寫所謂的「悔過書」等「三書」,以此借迫害法輪功之機來撈取政績,撈取獎金,撈取官位,它們不擇手段、不計後果的迫害法輪大法和大法弟子,國家法律被踐踏,卻還在國際人權會議上唱高調說現在是中國人權最好時期。

    看看他們所稱的人權最好時期──在中國勞改、勞教所裏大肆踐踏人權:用打死、打殘、打傷、送入精神病院、栽贓陷害、造謠、強姦女大法弟子等流氓手段迫害修煉者。「其目地是想以強制手段改變大法修煉者的心,放棄修煉,這是徒勞的。歷史上一切迫害正信的從來都沒有成功過。」(《強制改變不了人心》)

    2003年農曆正月十三日,新八隊(原九中隊和八中隊合併組成的)又突然大搞行動,把隊上未放棄修煉者,全部集中,迫害步步升級,進行強大的精神迫害和肉體摧殘!正月十五日下午(當時我已被非法超期勞教一個多月)在惡警副隊長尹丹指令下,對我實行單獨看管、罰站、關小間24小時、不准睡覺、不准洗漱、不准說話、限制解便、包夾人員三班倒輪流看守。就在短短的不到24小時的時間裏,我就被惡警支使包夾民管會人員灌入四種不同的藥,有利尿藥、麻醉中樞神經藥、迷魂藥和劇毒藥,其時間、藥品、藥量及症狀分別如下:

    正月十六日上午強迫灌我和另外幾名學員利尿藥,一小時一次,一次一杯,我被灌兩杯,藥水下肚一會就感覺到膀胱頻繁收縮,尿憋不住,脹得難忍,尿往出流都不准解便,還得在她們規定的一天只准解二次的時間才准你解便。

    正月十六日下午灌我的是麻醉中樞神經藥,兩小時一次,一次一杯,這種藥效反應快速,幾秒鐘之內手指立刻感覺僵硬,當時我根本沒有害怕的感覺,而是腦子裏迅速想到師父講的法:「如果能把那個心放下之後,那個物質的本身並不起作用……」(《轉法輪》)由於心裏有師在有法在,所以我心態平穩,不驚不怕,我反覆背誦師父的這段法,手指馬上緩解能活動了,之後我嚴厲質問包夾你給我灌的甚麼藥水,她立刻否認並說:「你不要亂說,幹部關心你們給你們喝水。」這樣迫害我還說成是「關心」,有這樣的關心嗎?要將你置於死地,還說成是「關心」,真是邪惡至極啊。就這樣迫害還要我念書,不一會兒我見包夾隔著壩子給躲在房間裏的民管會的人比劃,我發現她們是拿我開刀,在我身上做實驗,將我的反應觀察記錄下來,看在思維上、身體上的反應,好如法炮製去迫害其他大法弟子,由於自己悟到這一點後,保持正念正信,保持鎮靜,不露身色,同時在法的強大威力下頂住邪惡,制止她們繼續行惡。

    當晚值班惡警隊長李奇,幹警康鳳兩人查夜兩次,兩次都二人同查。

    第一次查夜當晚午夜12點多鐘,惡警李奇見前兩種藥物在我身上未達到她們想迫害的目地,李奇、康鳳走後,馬上支使吸毒者曹傑梅對我進行暴打、站軍姿(兩腳夾緊,兩手貼褲縫),稍有一點不標準就會遭到包夾打罵。

    第二次查夜凌晨4:00(即次日正月十七日)惡警李、康二人查夜走後又支使曹傑梅給我下毒藥一碗,而且是用迷魂藥和劇毒藥混合成一碗,在場的有當時的值班包夾。我始終保持正念正信,放下一切生死之念,腦海中師父的法不斷湧現,這樣激勵我過了一關又一關。藥物反應不到2分鐘,我心裏就感到一陣巨痛襲來,接著馬上口吐鮮血,約2小時出現幻覺,早晨我用手紙擦牙時,才發現殘留在口腔中的手紙被牙齒上的毒藥染成綠顏色了,這可真是劇毒啊!是常人根本無法抗拒的!我之所以能逢凶化吉,化險為夷,在這巨難時刻是偉大的宇宙大法挽救了我,是慈悲的師尊為我承受,保護我。正如師父講的:「弟子正念足 師人回天力」(《洪吟二》──師徒恩)。

    當兩天之後惡警隊長李奇(警號:516082)上班見到我時,我只看她一眼,只見她臉色頓時變得鐵青,嘴唇發烏,說話聲音顫抖,這就是大法的威力在我身上體現使邪惡膽寒的表現!

    當時我明白邪惡投毒欲將我置於死地時,我就發一念,就是不能讓邪惡的壞人得逞,我得活著回去,揭露楠木寺勞教所邪惡對我和仍在堅定修煉的大法弟子的殘酷的、極其險惡的迫害,讓世人了解真象,制止惡警行惡。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尊重人權,在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的淫威下,在四川資中楠木寺勞教所就形同一文白紙,下面列舉一二。

    在2003年1月的一天晚上,一位不放棄修煉的大法弟子黃懷琴因被限制一天只解兩次便,在那晚12:00點多鐘洗漱時,小便脹得難以忍受,就告訴包夾要求上廁所,包夾不同意,當她在洗漱時包夾說她解了小便,當時就和其他幾個包夾雜案人員一道圍著暴打,這還不算完事,回到寢室後包夾又說她解便了,黃懷琴回答:「沒有。」於是幾個雜案又圍著毒打,其中一個將她按在床上死死卡著她的脖子,直到她昏倒過去,才肯罷休。

    在2003年2月的一天下午,大法弟子童桂琴因不放棄修煉,在她被勞教所迫害得身體極其虛弱,大小便都失禁的情況下,仍不停止對她的迫害,惡警還繼續派幫教猶大對她進行強行「轉化」,她不配合邪惡,幫教見沒達到目地,就叫其雜案吸毒人員對她進行毒打至昏死,值班惡警派幾個雜案送醫院搶救,只要稍微緩和一點又帶回繼續迫害。

    像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在那裏的有些獄警是極險惡的,一邊支使迫害大法弟子,一邊又做樣子給大家看,讓人感到這些獄警好像是很關心人,這種假象使得太頻繁,一看就能識破,如果被迫害者醫院搶救無效,她們還會造謠說是自殺,如果把你迫害得神智不清時,就造謠說你走火入魔,而她們這樣做的行為確實是欺騙了不少善良的修煉人,尤其是那些文化低和農村來的學員,甚至有些假象矇蔽了一時邪悟的人還幫邪惡附和,就連勞改司法系統來的有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來參觀視察的都能被勞教所的假象欺騙!而外面的世人,又有幾人知道和明白發生在那裏面的情況?這還只是發生在楠木寺我所在中隊所發生的迫害大法弟子的情況的一個縮影。窺測楠木寺的其它中隊對大法弟子的迫害,以致全省、全國各地的所有各個監獄、各勞教所、看守所、洗腦班、精神病院,他們無惡不作的行為,殘酷迫害大法弟子的行為就是中國政府踐踏人權的最好見證!人不治天治,善惡必報是天理!

    現在全世界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修煉法輪功,《轉法輪》一書已翻譯成20多種語言文字,法輪大法已獲得多個國家一千多項褒獎……世界需要真、善、忍!

    就我修煉法輪功之後,時時都領悟到了大法的神奇的威力,整個身心都受到了淨化。六年來,我沒得過一次病,沒吃過一粒藥(在勞教所強迫服藥例外)。我按照師父講的宇宙「真、善、忍」 特性修煉,在哪裏都只做好人、更好的人,道德高尚的人,遇事向內找,按照師父講的法:「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佛性無漏》)。從法理上明白了「當人的真正目地是返本歸真」和「修煉的最終目地就是得道圓滿。」(《轉法輪》)明白修煉者在正法中的歷史責任和使命──救度眾生,因為師父講了:「在歷史的漫長歲月中,不管出現了多少生命、今天世上還有多少生命,他們都是為了這部法而來而生而造就的。」(《2004年華盛頓DC法會上的講法》)因此,我們必須按照師父講的三件事做好,走好自己的正法修煉之路,在講清真象中,讓每一位世人能清醒過來,不再受江氏政治流氓集團欺世謊言的毒害,清除在他們頭腦中的流毒。李洪志師父以洪大的慈悲,佛恩浩蕩,來救度眾生,珍惜我們任何一個生命。我願每個明白了真象的世人與眾生切莫錯過這千載難逢,萬古難遇的機緣!

    總結自己幾年來的修煉情況,特別是這五年來反迫害的情況,自己都無不親自體驗到了只有堅信師父、堅信大法,才能做到堅修大法心不動,大法吾身顯神威。每當在我走得很正時,大法都無不顯現出那無比神奇的威力;自己走得不好,甚至沒悟正時,都是沒在法上認識法,心性也得不到提高,甚至摔跟頭。正如師父在2004年7月《2004年華盛頓DC法會上的講法》中所說:「大家在這幾年的被迫害當中表現出了大法弟子的威德,同時也暴露了許許多多的不足。但是在證實法這個過程中,絕大多數大法弟子的這些不足在修煉中、在證實法中把它去掉了,這是了不起的。」

    我一定按師父安排的修煉之路走,跟上正法進程,做好三件事,精進步不停,放下人心,抓緊講真象,救度一切眾生。


    決不辜負師父的慈悲呵護

    文/河北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97年7月我有幸得法。當我第一次翻開《轉法輪》時,看到裏面的每個字背後都有層層疊疊的字,瞪大眼也數不清。我驚喜的把書放在了胸口,慶幸自己終於找到了多年要找的。在以後的修煉中大法的神奇在我身上一幕幕展現,特別是我看到另外空間的美妙、殊勝,真是用盡人類的語言也無法表達。我很榮幸的在師父時刻慈悲呵護、鼓勵下,使我在邪惡瘋狂迫害中一步步走到今天。

    99年7.20電視、廣播、報紙,上上下下,惡毒的對大法進行誣陷。22日我縣派出所集中我們縣城煉功人看電視,我當場指出那全是假的。看後讓我們寫對大法的認識,我寫出了大法在我身上神奇的體現,以及師父教我們修心向善做好人、法輪大法是最好最正的法。派出所的人說我寫得挺好的。

    此後我照常煉功,但學法很少。10月6日,我在馬路上撿到1000元現金和一個存摺。我的第一念就是趕緊交到派出所證實大法。當時派出所有正、副所長及10多個警察。所長李瑞江一邊點錢一邊說:「現在還有這麼好的人,你咋不花呀?」我堂堂正正的說:「我是因為煉了法輪功才這樣做的……」沒等我說完,他趕快制止不讓我說大法的事。

    後來我到秦皇島打工,在公園裏遇到一位同修,她正在煉功。我從她身邊走過,她說:「你不是一般人,你身體又高又大。」我覺得是師父用她的嘴點悟我趕快實修。該同修幫我找來了好多大法書籍,我回到本地開始認真學法實修。

    2000年,外地同修傳過來少量傳單,我們在當地一元一張複印後散發。一次去發傳單,看到一個先前倒閉的單位,現在裝修的很好,屋裏亮著燈,院子裏也一片亮光,大門外牌子上寫著很大的字我也沒看清。我進院發了幾份傳單,後發現我被人跟蹤。由於我正念足,安全的回到家。第二天才知道原來那是公安局。令我奇怪的是那麼大的字,我當時竟沒看清。

    沒幾天,派出所來人問我見過法輪功傳單沒有。我說在門外撿到過。他說再撿到要交到派出所。幾天後,我把新來的傳單各樣一張送到派出所。

    2001年元旦前,我和幾個功友做條幅準備上北京證實大法,被派出所發現把我們關到縣看守所。我們絕食抗議非法關押。在絕食途中我實在受不了了,難受得好像心都要從嘴裏跳出來一樣。這時,我請求師父加持我。我清醒的感覺到:慈悲的師父給我吃另外空間的「仙桃」(桃子形狀,個很大,特別新鮮、漂亮,有四、五個),吃完後頓覺一身輕鬆,不再難受。一週後在師尊呵護下,我們都正念闖出。惡警向家人勒索了3000元。所長因抓我們「有功」被提為公安局副局長。放我們出來時警告我不能上街不能出門。我嚴厲的回答他:「現在社會上打砸搶、嫖賭之徒能在街上走,我煉功做好人,撿到錢交到你手裏,為甚麼不能上街?腿在我身上,想去那就去那!」他一聲不吭了。

    我決定上北京證實大法、證實師父清白。2001年4.5前夕我到北京上訪,被抓到平谷縣看守所,遭受了11天的毒打、灌食等非人折磨。第12天被本縣看守所押回繼續關押。其間,一同修被放。我們智慧的請出去的同修幫我們把師父的經文寫在白布上,取出上衣墊肩縫在裏面送進來。5、6天後,我們終於看到了師父的經文《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弟子的偉大》、《在2001年加拿大法會上的講法》。我們淚流滿面,感謝師父慈悲。

    通過學法,我認識到我們是在消極承受,於是我又開始絕食抗議。我的身體在一天天消瘦,20天後,當我快堅持不住時,我又請師父加持。這時師父又給我吃了另外空間的食物,吃完後我看到師父面部表情很嚴肅。我向師父說:「師父我沒有錢,我不能白吃人家的東西。」我伸開手時,手掌上出現了一張一元、一張五角的兩張嶄新的票子,像是剛從銀行裏取出來的一樣。我想到了師尊「蒼穹無限遠,移念到眼前」(《洪吟》洪)的詩句,更加感受到大法的神奇,也更加堅定了我證實法的信心。後來法醫來給我灌食,經檢查,我咽喉腫大堵塞(其實我一點堵塞的感覺也沒有,都是師父給我演化的)無法灌食。派出所怕出事擔責任,放我回家。

    沒幾天,三個警察到我家騙我到醫院檢查,沒查出半點毛病。便又把我關押在看守所。當我看到全家人都來了,帶著行李衣服等。我母親抱著我哭,告訴我他們說要送我到高陽勞教三年。我向家人揭露邪惡對我的酷刑迫害,家人知道真象後非常氣憤。我16歲的兒子指著那夥警察大吼:「我媽媽是為正義走出來,你們這樣迫害我媽,我要給我媽報仇!」並對我說:「媽放心,今年報不了,明年我也要報!」兩個打我的警察嚇得趕緊溜走了。

    以後,慈悲的師父又安排我與外地的同修取得了聯繫,我又溶入到正法的洪流中,並開始從外地向當地運送資料。在江澤民「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絕滅政策迫害下,我家庭遭受4萬元經濟損失,我與丈夫被迫失去工作。兒子這時正上技校。有一個星期六我要回去送資料,想起下星期需要給兒子拿下個月的伙食費200多元,還有一門的學費200元。當時家中一分錢也沒有,怎麼辦呢?思想中老考慮。我想不能想,今天的任務是送資料,明天再想明天的!我一路發正念鏟除雜念。送到後,見到我二舅媽。她問我找到活兒幹了沒有,我說沒有,她馬上給了我200元,我堅決推辭,我知道她也沒錢。她嚴肅的說我:你怎麼修的?明明需要錢就必須拿上!在返回途中的車上,我碰到一位認識的功友。他在半路下車。下車時他給了我300元。我還沒來得及說話,車門已經關上了。只聽他說:「你需要錢……。」此時我只是淚如泉湧……。星期一兒子回來了,甚麼問題都解決了。

    在外流離兩年多,一家人一直沒有正經團聚過。2003年同修幫我丈夫找了一份工作,一家人終於得以團聚。在以後的精進實修中,我更加嚴格要求自己。

    丈夫和兒子都被大法弟子的善行感化,如今都幫著做大法的事;我父母共生養七個子女,如今一大家39口人都相信大法好。他們中有的熱情幫助大法弟子,有的向身邊的人講真象,為他們的未來奠定了很好的得法基礎。原來我總想:我文化低,寫不出好的文章。當我悟到這是一種觀念在阻擋我時,我堅定正念一氣呵成寫了出來,為的是對同修能起到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共同精進,做好正法時期大法弟子神聖的三件事。

    認識粗淺,有不妥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在曼哈頓「快講」真象

    文/日本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終於盼到了新年放假,有機會再次去曼哈頓講真象。從住處到曼哈頓路上坐地鐵的一個小時也是講真象的好機會。2004年12月31日一大早,地鐵站人不多。我們遇到了一位黑人青年。一交談,才知道他不但知道真象,連《轉法輪》都讀過了。原來他的祖父是中國人,所以他有一個中國的姓。最讓我們驚奇的是,他將「真、善、忍」三個字刺在了胸前,還很自豪的拉低了衣領讓大家看。也許是想刻骨而銘心吧。

    在車上,人們多接過報紙默默的讀著。我把報紙遞給了坐在身邊的黑人女士。她看了後,就從包裏掏出錢要給我。我說明我們不收錢物,謝過了她的好意。

    日本學員做反酷刑展的地點在曼哈頓中心地帶的一大車站前,整日人流不息。酷刑展示的效果非常明顯。學員化好妝一到位,馬上大多數的行人的腳步就放慢了。要看個究竟的人多了,接報紙的人多了,簽名支持反迫害、問問題的人多了。雖然有不少人表示已經接過了,一天下來還是發出了大量的真象報紙。特別是那些提問題的人,經過說明都明白了真象。

    第二天,在我身邊的一位同修手拿簽名簿主動讓路人簽名。不少人毫不猶豫的上來簽名。遇到有人問到為甚麼要簽名時,我就幫同修用英語解釋。兩人配合默契,效果也好。看到同修講真象做得很主動,我看到了差距,也更用心了。

    如果說前兩天還有想多發些報紙的心在的話,那麼到了第三天更多的是慈悲心出來了。手上除了英文報紙外,還常拿有中文、日文和西班牙文的小冊子、光盤,同時我也拿起了簽名簿。見到駐足看酷刑場面的人我會上去打招呼。他們大多數都願意接真象報紙,但是幾乎全都不知道到底發生了甚麼事。也許我們學員的妝化得太逼真了,他們有人還以為是學員真受傷了。所以這時上前去講真象就非常重要。人們的問題主要是兩個,「發生了甚麼?」和「為甚麼(江氏集團)要迫害法輪功?」往往是幾句話人就明白了。然後他們會問怎麼能幫助。我於是會請他們簽名支持反迫害,並且問他們是否願意將呼籲營救李祥春的明信片寄給布什總統。這樣,人們接了報紙,了解了真象,也同時用行動表達了他們的支持。

    從上午11點多到晚上6點,除了實在餓了去吃幾口麵包,都捨不得走開一步。一直有人過往,需要把真象講給他們。也記不住類似的話重複了多少遍了。印象中除了許多當地人簽名外,也有DC和其它地區的美國人,還有英國、荷蘭、意大利、羅馬尼亞、古巴等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就感覺不停的講呀講,有那麼多人明白了,又有好多不知真象的人排著隊又來了。送走了一撥兒,又來一撥兒。這時我對師父的經文《快講》有了更深一層的體會。

    「大法徒講真象 口中利劍齊放 揭穿爛鬼謊言 抓緊救度快講」

    幾天中,願意接報紙的中國人都很友好。然而人數還不算多。我多麼希望那些上班族中的中國人能夠放慢他們那匆匆的腳步,投來一束關注的目光,又多麼為那個充滿仇恨撕掉報紙的中國青年感到悲哀。


    三位外國人在台灣學煉法輪功(圖)

    文/方慧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一位菲律賓女孩Lammula,覺得家裏不是很有錢,時常為了弟妹的學費、生活費等苦惱,壓力很大,日子過得很不快樂,於是來台灣幫佣。因為語言的隔閡,有時聽不懂雇主女兒說甚麼,小女孩就會很生氣,甚至大聲的說她。有時她也會很生氣的吼回去。

    Lammula時常看到雇主在煉功,覺得法輪功動作十分優美,看了心裏覺得很舒服,所以詢問雇主可不可以學。剛好那時有英文的九天學習班(2004年10月底),於是雇主就帶她上了九天班。

    Lammula說法輪大法是可以帶來人生幸福的泉源,但這只是法輪大法中的一部份而已。當她在讀《轉法輪》時,感受到這本書可緩和雜亂的思想。或許修煉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只要真正的去修煉,它是一個逐漸去執著心的過程。她覺得法輪大法的法理很偉大,因為修煉中要求要正面思考及學會忍。為了成為一個好的修煉人,必須自我要求,不管何時何地,遇到各種問題,各種環境與人之間的關係,都要向內找自己。而且,讀法時必須自我要求不斷的精進,這樣會有所體悟,所以Lam非常喜歡讀大法的書籍。

    學煉法輪功後,她說:「我漸漸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緒,知道要'忍'。現在雇主的女兒對我發脾氣的時候,我也不會像以前一樣那麼生氣,會非常耐心的問她有甚麼需求。我覺得我比以前快樂多了。」「煉功也幫助我降低疲勞,現在每當我覺得很累、身體酸痛的時候,煉一煉功,馬上就可以感到身體狀況的改善,人也精神起來了,法輪功真的改變了我的人生!」

    現在的她在修煉上有甚麼不理解的部份會與雇主交流,星期日的早晨三發正念時間也看到她前來參與煉功,有時雇主無法早起,她還會去催促她起床呢!對於每日四發正念,她也要求自己確實做到。她說「因為想要多了解、多學習一點法輪功,所以現在我每天都會看一點法輪功的書,同時也參加英文集體學法。」

    她說她真的很幸運,雇主對她很好,更要感謝雇主引導她學煉法輪功。她現在時常寫信給菲律賓的母親,告訴母親「法輪大法好」,也寄法輪功英文簡介給母親看,希望他們家裏的人能來學煉。

    在台北市的洪法活動中,見到她煉功的身影,她也參與派發真象材料,並主動的與來台的外國人講述真象,學習法輪功的確是她人生一個大的轉折點。

    高精度圖片
    2004年11月在大安森林公園反酷刑展的活動(第一位穿白色衣服的女孩即為Lammula)

    一對以色列夫婦在來台灣之前曾聽親戚提過法輪功,很感興趣,所以一直留意,也一直在尋找哪裏可以學。因為工作關係需要常常到世界各地,所以很難與正常的九天班的時間配合,一直等待到有學員聯絡要開辦英文九天班,商量過時間後,才正式開始學。

    先生提到一個很神奇的體驗,他說他已抽煙20多年,但自從聽過九天班關於抽煙的問題之後,回到家抽煙時就覺得香煙的味道十分不好,不能抽,但還是隨身攜帶香煙,過了大約2個星期之後,就完全將香煙丟掉了。目前已經完全戒煙了,也不會想抽煙。

    目前他們對書中許多科學界未證實的部份仍持保留的態度,但是因為本身很想成為一個更好的人,並想對法輪功有更深一層的認識,現在持續來參加英文集體學法,晚上也會到家附近的煉功點煉功。

    今年(2005)元月8日,台灣學員舉辦「正義長城」活動,借助輿論的力量,呼籲社會民眾發揮正義良知共同制止發生在大陸的迫害。Lammula在其中舉著展板,有許多外國人向她詢問法輪功是甚麼?下午這三位新學員也參加集體排字並向師父問候新年好。一禮拜後的英文學法組上,他們三位有一段有趣的對話:Lammula說:「我在那排字裏面耶!」以色列夫婦很驚訝的說,「你怎會在裏面,你有煉功服啊!在那裏可取得,我們也想要。」Lammula說是雇主借我的,夫婦說你真幸福!

    第二天又見到他們來參加「台灣法輪大法修煉心得交流會」。雖說不是聽得很懂(因這次未安排英文翻譯),但他們說他們會繼續修煉下去。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12/57420.html>


    ■ 大陸綜合


    2005年1月23日大陸綜合消息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 天津武清區惡警綁架十多名大法弟子

  • 2005年1月24日廣州海珠區法院企圖非法審判大法弟子謝昆香

  • 遼寧省遼陽市大法弟子李鳳被絕食抗議非法拘留

  • 610無法維持,河北辛集惡徒採用綁票、勒索方式迫害

  • 河北沙河兩名大法弟子被送往邢台洗腦班迫害

  • 山東勝利油田的不法之徒劫持多名女大法弟子

  • 錦州教養院欲加重迫害堅定的大法弟子

  • 甘肅張潤和天水大法弟子黑會玉案件最新進展

  • 長春市綠園區青年路派出所惡警犯罪事實

  • 迫害遼河油田大法弟子黃桂芝、王玉梅的惡人

  • 建議大法弟子定點清除河北邢台洗腦班的邪惡

  • 河北邢台橋西分局惡警宋家錫迫害大法弟子霍桂蘭

  • 長春大法弟子姜豔霞被非法抄家和關押

  • 河北邯鄲雞澤縣小寨鎮迫害大法弟子

  • 山東日照五蓮縣張傳紅、許崇東被非法關押

  • 山東日照國保大隊惡人徐延平參與迫害遭報

  • 山東萊西閻希珍因修煉法輪功所遭的迫害

  • 黑龍江省雙城大法弟子付文慶夫婦被抓捕,孩子受驚嚇

  • 大連大法弟子柳繼連再被綁架

  • 湖南懷鐵客運段退休職工尹蘭英再次被綁架

  • 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在尚志市遭非法抓捕

  • 陝西石泉縣馬嶺大法弟子葉翠蘭被綁架

  • 河南滎陽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人員

  • 位於重慶北碚區西南師大的情況

  • 山東大學的更新電話

  • 吉林直機關工委610惡人鄭文恆的惡行

  • 重慶合川大法弟子孟光維等被國安綁架

  • 遼寧大連中山區法院企圖非法審判胡桂蓮等

  • 請吉林市同修珍惜大法資料和真象資料

  • 建議:農曆新年快到了,能否編一些新的春聯,送給農民。

  • 天津武清區惡警綁架十多名大法弟子

    天津市武清區泗村店鎮太子務村大法弟子在學法時被村裏惡人舉報,十多名大法弟子被綁架至泗村店派出所,大法弟子張敬富被派出所惡警毒打。當天晚上7名大法弟子張敬富、李喜鳳、張淑珍、姜寶珍、楊紅彩、張文會、錢秀英被送進武清區看守所非法關押,大法弟子張敬富又遭武清區刑警隊惡警毒打。

    望見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齊發正念:鏟除泗村店鎮派出所、鎮政府及太子務村另外空間操控人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惡因素,加持同修,全盤否定舊勢力的安排,要求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泗村店鎮鎮政府電話:
    黨委辦: 022─29425634
    書記辦: 022─ 29425626
    泗村店鎮派出電話:022─ 29425510
    泗村店鎮太子務村書記李美齊 手機:13920122870
    村治保主任范朝臣宅電: 022 -29425180
    村長李萬章宅電: 022 -294256 73


    2005年1月24日廣州海珠區法院企圖非法審判大法弟子謝昆香

    廣州大法弟子謝昆香是去年8月份在住所被非法綁架的。她曾上北京證實大法,被原單位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街派出所開除,又被受邪惡610教唆的丈夫趕出家門,後生活十分困迫,都始終沒有放棄大法修煉。

    據悉:廣州海珠區法院刑庭於1月24日準備非法審判大法弟子謝昆香的「案件」,下午15:00開庭。

    請廣州大法弟子,特別是海珠區的大法弟子,集體發正念清除迫害。

    涉案人員:
    合議庭:費廣健副庭長
    檢察官:張琪
    「證人」:楊慶華、楊光強
    辦案人員:何文聰、溫春蘭、莫華、楊良、林天瑞、侯淑傑、周紅全
    海珠區法院地點:廣州大道南,敦和加油站旁


    遼寧省遼陽市大法弟子李鳳被絕食抗議非法拘留

    遼寧省遼陽市東京陵地區一大法弟子李鳳被惡人舉報,現被拘留,本人已絕食十天,身體極度虛弱,出現吐血。在這種情況下,還拒絕家屬看望,現生死不明。

    公安局長 張喜林 電話:13019880110
    公安副局長 韓樹通 電話:13941965110


    610無法維持,河北辛集惡徒採用綁票、勒索方式迫害

    河北辛集市610組織已撤銷,現在迫害法輪功由耿超主管,由於活動經費不足,遂採取綁票等方式迫害大法弟子,勒索現金。

    2005年1月5號,河北省辛集市惡警耿超,打電話通知本市大法弟子小五說有事商量。小五便開車前往見面地點,耿超便和手下鑽到小五的汽車內。並往車內塞了一張大法弟子用來講真象的光盤。隨後並對小五強制搜身,搜走現金5000元,強行把小五帶走又通知家人第二天帶2000元現金前來領人,直到家人將現金交齊後才將人放回家。


    河北沙河兩名大法弟子被送往邢台洗腦班迫害

    近日,河北省沙河市褡褳村大法弟子小芳、市區大法弟子劉麗萍被邪惡綁架,可能送往邢台洗腦班迫害。

    邢台洗腦班成了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窩。在這裏猶大採用圍攻、不讓睡覺、迫害性灌食、用電棍電擊、坐鐵椅子、上被銬背寶劍等,還用暴力洗腦,盡一切邪惡之辦法迫害大法弟子。沙河市大法弟子張廣才因受此各種迫害,現遍體鱗傷,身體嚴重受傷害後被送回。洗腦班副校長邱有林表現得十分邪惡,李現鋒(音)直接給大法弟子灌食。

    沙河市責任人電話:
    王義章(市委書記)辦:0319-8909988 宅電:2218238
    姜桂蓮(市長)辦:0319-8902198 宅電:8568988
    沙河市公安局局長王龍:辦公室 8929666 手機 13903193607
    公安局副局長劉童林:家電8932991 手機 13503197999
    公安局副局長李寶軍:家電8801787 手機 13503195956
    政保科科長禹書平家電:8903917
    610辦公室:8921610 (610主任:劉軍林、喬志峰)
    沙河市市區派出所所長王志強:宅電 8921988
    市區派出所電話8807972,8807973 所長:王志強


    山東勝利油田的不法之徒劫持多名女大法弟子

    勝利油田「610」、濱海公安局、石油大學公安處近期非法劫持多名女大法弟子。

    勝利油田物資供應處物華集團公司金屬結構廠大法弟子王淑玲1月18日晚十點被油田邪惡之徒非法劫持,現被非法關押在供應處洗腦班(設在物資總庫招待所一樓)。

    石油大學大法弟子韓惠瓊2004年12月20日被該校公安惡警綁架至勝利油田集輸洗腦班,現已被非法關押一個多月。惡人在綁架韓惠瓊時,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從韓惠瓊手中搶走鑰匙,私自打開她的家門違法抄家,抄走電腦等物品。檢查沒有發現任何邪惡懷疑的東西,最後不得不退回。其情形就像「文化大革命」和土匪綁票、抄家一樣,毫無人性、知法犯法、無法無天。這期間韓惠瓊已絕食6天。

    勝利油田中心醫院大法弟子殷守梅被油田邪惡「610」綁架至勝利採油廠(職工培訓學校)洗腦班,已絕食5天。

    勝利油田教育學院財務科會計大法弟子王汝鳳、油田供電公司一大法弟子(姓名不詳)現均被非法關押在集輸洗腦班。

    希望東營地區、勝利油田大法弟子共同發正念解體迫害大法與大法弟子的所有黑手爛鬼及一切邪惡因素,幫助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儘早獲自由、恢復健康,更好的救度眾生。

    勝利油田物資供應處相關電話:(區號:0546)
    處負責人: 辦公室 宿舍
    李 濤(書記)
    卜照坤(處長) 8557107 8785986
    宋紹典 8554817 8559791
    辛成堂(紀委書記)8783686 8772368(負責迫害法輪功)
    任長奇 8553107 8550598

    政工科室 辦公室 宿舍

    曹根書 黨辦主任 8553101 8819082
    欒 強 組織科長 8553037 8771205
    謝國忠 宣傳科長 8553048 8819397
    劉曉麗 紀委副書記 8555178 8559292
    馬成蘇 監察科長 8553022 8784179
    吳正豐 工會副主席 8793155 8622760
    張國強 工會副主席 8716184 8773717
    王成傑 團委書記 8554532 8715180
    吳雲芝 綜治辦主任 8716886 8775350

    物資總庫(洗腦班所在處)
    劉愛國 書記 8784294 8719268
    劉西廣 主任 8554142 8772561
    班新宏 副主任 8554144 8810466
    付黎明 副主任 8554140 8716811
    范 燕 工會主席 8778502 8228969
    黨辦(1)8552817 (2)8716984
    庫辦(1)8552887 (2)8716466
    綜合隊
    指導員辦 8716357 隊長辦 8552861
    副隊長辦 8716544 8716881 8557681
    機動巡邏班8716598 東大門 8716290 南大門 8716589
    招待所 8716287

    供應處物華集團公司金屬結構廠大法弟子王淑玲工作具體單位:
    物華集團公司
    韋欽喜 書記 8552067 8558199
    李寶山 副總經理 8552045 8558270
    曾 勇 副總經理 8773596 8773066
    楊先義 副總經理 8558751 8718048
    劉金泉 紀委書記 8557937 8771277
    王 勇 工會主席 8559825 8559615
    黨政辦 8554295 8558933 主任辦 8558906 劉 傑宿舍 8718596
    保衛治安辦 8553826 8797002
    金屬結構廠
    李華政 廠長 8552636 8774845
    副廠長 8557001 8786331 8552038 廠辦 8553302 生產辦 8555887


    錦州教養院欲加重迫害堅定的大法弟子

    錦州市勞動教養院院長張海平不思悔改,近期準備成立所謂的嚴管大隊,企圖加重迫害堅定的大法弟子。由惡警陳玉山和韓立華負責,惡警陳玉山心狠手辣,錦州教養院無人不知,以前他就因為把一犯人眼睛打瞎,受到過處分。而此次把他又提上來,讓他專門迫害大法弟子,其用意不言而喻。

    希望錦州大法弟子針對此事多發正念,徹底清除另外空間邪惡的黑手對大法弟子的迫害,並採取各種方式講清真象,營救教養院內的同修(據悉多名大法弟子被迫害得相當嚴重,大法弟子邵明剛、戚明力、劉萬盛被迫害得已行走困難)。也希望海內外正義之士伸出援助之手,幫助制止惡人對大法弟子的迫害。

    錦州市勞動教養院院長:張海平
    錦州市勞動教養院電話:0416-2625627


    甘肅張潤和天水大法弟子黑會玉案件最新進展

    甘肅天水消息,張家川縣大法弟子張潤和天水大法弟子黑會玉案件最新進展。張家川縣法院為了推卸責任,將案件上報至天水市中級法院,上報材料將二人定為緩刑。當問及何時放人時,接待人員說,緩刑就是先考驗考驗,結果會在近期開會研究決定,並表示張家川法院的定刑不成立。

    從針對此事與天水同修交流,天水市是五縣二區的中心,是邪惡上傳下達的指揮中心,所以大法弟子被迫害的消息更應及時與快速彙集。而且迫害決定最終由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公檢法系統審批下達,那麼大法弟子的動作更應迅速。況且營救二位同修,也是在營救三年前被市中院非法判重刑的在天水第三監獄仍被迫害的王永明、李春生等同修及在蘭州勞教所、監獄和區縣當地看守所被迫害的天水大法弟子,因為都是通過該迫害系統決定的。建議天水有條件與技術的同修,將五縣兩區同修被迫害情況與惡人名錄、單位電話(也可在明慧網按區縣搜索獲得)及時編輯成冊,再上傳至明慧,縣區內弟子可及時獲得消息,加強整體協調動作,及時鏟除邪惡進營救,整體無漏則邪惡無處藏身,從而開創新學員得法與深入講真象的大環境,更廣泛的救度世人。天水市的大法弟子相對別的縣區弟子責任更加重大,肩負天水五縣兩區大環境的創造,也在此感謝你們為減輕縣區內大法弟子的被迫害壓力所做的努力!望縣區內弟子能及時反饋信息,曝光邪惡,互相協調,共同努力,徹底否定一切邪惡的舊勢力安排?


    長春市綠園區青年路派出所惡警犯罪事實

    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青年路派出所與青年路街道辦事處自99年7.20以來,相互勾結迫害本地區大法弟子。

    在迫害的五年中,由青年路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組成的610辦公室有關人員,經常採取上門騷擾、恐嚇、威逼等手段迫害大法弟子寫「保證書」,對抵制者直接送往拘留所,勞教所。每年的節假日、敏感日,他們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迫害攤派指標更是不擇手段的抓捕大法弟子。在過去的五年中,該地區共有四十名大法弟子(保守數字)被非法拘留、勞教。有一名大法弟子在綠園區610的刑事逼供中被迫害致死(劉義,男,39歲,明慧網已報導),數名大法弟子因被迫害失去工作、流離失所。該地區610人員不但把大法弟子迫害進拘留所、勞教所,而且在大法弟子被釋放當日,他們還要親自前去接人,其目地是逼迫大法弟子寫「保證書」,並強迫大法弟子家屬向他們交納所謂的「保證金」。對抵制他們行為的大法弟子,他們恐嚇送洗腦班或非法拘禁。

    在此正告青年路派出所和青年路街道辦事處的有關人員,正是由於你們參與的這場迫害,給無數個原本幸福、美好的家庭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你們可曾知道你們這樣做是在扼殺人類最美好的良知,也在毀滅著你自己嗎?

    善惡有報是天理,多行不義必自毖,歷史上「一切迫害正信的從來都沒有成功過」。迫害堅持「真、善、忍」佛法修煉者的,決不可能逃脫天理的懲罰。奉勸青年路派出所和青年路街道辦事處有關人員趕快懸崖勒馬,停止對大法的迫害,善待大法及大法弟子,彌補自己所做的一切。

    青年路派出所電話:0431-7936990


    迫害遼河油田大法弟子黃桂芝、王玉梅的惡人

    2005年1月14日,遼河油田茨榆陀採油廠大法弟子黃桂芝、王玉梅在遼寧省遼中縣四方台發真象時被四方台派出所綁架。現關她們被非法押在瀋陽市看守所。請大法弟子發正念、打電話營救同修。

    遼中縣四方台公安派出所人員電話:

    程雲志 13504979630
    崔洪彪 13940131119
    金玉波 13998291582
    薛 鵬 13504988825
    李成祥 13840135599
    李多大 13909880995
    瀋陽市看守所電話
    總機024-23718591 23718592 23718593 23718594
    分機 接待室 8211
    內勤室 8019
    值班室 8021
    曹永是瀋陽市看守警察之一。


    建議大法弟子定點清除河北邢台洗腦班的邪惡

    近來不斷傳來同修被綁架到邢台洗腦班的消息。邢台洗腦班已經成為邢台地區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窩,被劫持到這裏的同修,有的被酷刑折磨,有的被連續剝奪睡覺的權利,有的被一幫猶大圍著強行灌輸誣蔑大法的言論……。也有的被洗腦後邪悟。

    在此建議,邢台及周邊縣市所有大法弟子每晚9點至9點半,鎖定邢台洗腦班,清除這裏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惡,解體所有黑手爛鬼,消除這些在另外空間的最後干擾,徹底解散洗腦班。有條件的同修儘量近距離發正念除惡。建議同修主動搜集有關邢台洗腦班及所有參與迫害者(包括當地參與綁架者)的相關信息,發往明慧進行揭露,同時方便當地及外地同修採取多種形式講清真象,營救同修,救度世人。


    河北邢台橋西分局惡警宋家錫迫害大法弟子霍桂蘭

    河北邢台任縣大法弟子霍桂蘭,在邢台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絕食抗議,邢台橋西分局惡警宋家錫讓猶大王吉敏到看守所去轉化她,把她關到鐵椅子裏,半夜才讓回來。第二天,他又氣急敗壞的到號裏,因是午休時間,號裏人都在睡覺,有的還沒穿衣服,他就竄進號裏,給霍桂蘭戴上幾十斤的腳鐐子,拉到邢台洗腦班。在那裏,幾個惡警和猶大把霍桂蘭綁到鐵椅子裏,摁著她的頭、捏著鼻子強行往她的嘴裏灌食物,把她嗆得喘不過氣,差點背過氣,灌得耳朵裏都是,回到看守所耳朵裏還往外流水,好長時間霍桂蘭的耳朵疼得受不了,也聽不見聲音。


    長春大法弟子姜豔霞被非法抄家和關押

    長春市五十三中學教師姜豔霞於2004年12月21日被長春市二道分局綁架並被非法抄家。許多貴重物品被非法抄走。

    姜豔霞父母早逝,丈夫在外地工作。她隻身一人撫養著不滿十歲的兒子。現不知孩子身在何處,能否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現姜豔霞已被非法關押在雙陽第三看守所。建議看到次消息的同修,齊發正念加持姜豔霞正念闖出。

    請廣大同修和各界正義之士協助營救。


    河北邯鄲雞澤縣小寨鎮迫害大法弟子

    2004年10月2日,雞澤縣小寨鎮副書記張洪學(音),和派出所所長賈建國,領著十來個人,開著兩輛車,先後把雞澤縣陳莊村的陳金亮,和庫莊村的安青海一同綁架到邯鄲洗腦班。他們沒幹任何違法的事,只因修煉法輪功做好人,就被綁架,迫害一個多月。


    山東日照五蓮縣張傳紅、許崇東被非法關押

    張傳紅(女),46歲,山東日照市五蓮縣街頭鎮前街興村人,於2004年12月12日去臨沂進貨,在臨沂市河東區某加油站加油時講真象,被惡人舉報,被惡警綁架、扣留,非法侵吞提貨款2000元,家中被日照市公安局、五蓮縣公安局聯合查抄。現張傳紅被非法關押在五蓮縣看守所。

    大法弟子許崇東(男),35歲,山東日照市五蓮縣街頭鎮街頭村人,於2005年1月10日在街頭鎮集市上發放真象資料,被公安跟蹤抓捕。現被非法關押在五蓮縣看守所。

    五蓮縣參與迫害的惡人:
    五蓮縣非法組織「610」辦公室主任林春;
    五蓮縣公安局政委劉茂祥;
    五蓮縣公安局政保科長秦樹霜。

    望五蓮大法弟子齊發正念,幫助同修早日回家,同時希望正義的人們本著善念制止這場迫害。


    山東日照國保大隊惡人徐延平參與迫害遭報

    日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徐延平,自從99年7.20以來,積極、主動、組織參入非法抓捕、綁架、關押、勞教、判刑等迫害大法弟子及家人和親屬。2004年10月他採用誘騙手段將大法弟子周德剛進行非法抄家、綁架關押至今沒放人。此事沒過多久,徐延平在樓梯上摔倒,扭斷腳踝、折斷兩大腿骨、腰部重度扭傷。

    徐延平:電話辦公室0633──3667021;宅電0633──3280832


    山東萊西閻希珍因修煉法輪功所遭的迫害

    山東萊西閻希珍從1998年秋天得大法開始修煉,學法後身體得到明顯變化,病好了,身體健康,知道做好人。

    99年7月突然江氏集團打壓法輪大法,閻希珍到北京證實大法,被北京的公安抓到萊西駐京辦,把她接回萊西拘留所扣押10天,逼每天交生活費15元,還得扒花生。後又把她送鎮政府扣押10天,逼她寫保證不煉她不寫。以後村長把閻希珍接回村辦公室強行要1500元,村長命令治安到她家裏抄家、抄書,閻希珍不得不給了1500元。

    2000年閻希珍又到北京證實大法,被北京公安又送到萊西駐京辦,他們通知萊西把他接到拘留所強行扣押,閻希珍從拘留所跑了,他們通知村長,村長命令治安把她抓到村辦公室,還非法抄家,書沒抄到,他們又逼閻希珍的丈夫到銀行貸了5000元給他們交瞭望城鎮。


    黑龍江省雙城大法弟子付文慶夫婦被抓捕,孩子受驚嚇

    中國黑龍江省雙城市新興鄉新勝村大法弟子付文慶,40歲,愛人楊敏,39歲,在2002年某日晚上正在家睡覺時被抓,到現在也不知道具體抓人的是誰,據了解可能張雲龍等參與的抓人。現付文慶被關在呼蘭監獄,愛人楊敏被關在哈市女子監獄。

    付文慶、楊敏家裏還有父親68歲,現胳膊已摔斷,母親國學雲64歲現胯骨摔斷了,已不能下地,生活不能自理。家裏還有三個孩子:大女兒17歲已不上學了,老二7歲,老三5歲。據說當晚抓她們父母時,惡人在炕上不讓她們動,到現在老三一見到派出所的人就嚇得直跑,給孩子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刺激。

    請大法弟子關注這件事情,發正念,打電話,寫信給呼蘭監獄或女子監獄,營救同修,減輕大法弟子的被迫害。

    雙城市新興鄉政府 0451---53227506
    新興鄉政府書記 於廣明
    雙城市新興鄉派出所電話 0451--53227512
    派出所 所長:劉洪同


    大連大法弟子柳繼連再被綁架

    柳繼連,50多歲,原大連石油化工公司職工,家住大連市甘井子區山中街道。99年7.20以後,柳繼連遭到嚴重迫害,他被原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並送大連勞動教養院迫害兩年,後期迫害更加嚴重,當時已不省人事,被人從勞教所背出,現在身體尚未完全恢復。

    柳繼連於1月12日外出發傳單時被惡人綁架,後家被抄,關押地點不清楚(估計在甘區分局),望知情同修提供詳細情況,並發正念營救被關押的同修,鏟除邪惡對大連市大法弟子的大面積迫害。


    湖南懷鐵客運段退休職工尹蘭英再次被綁架

    尹蘭英,女,50來歲,懷鐵客運段退休職工。元月17日因在火車站散發大法真象光碟時被廣場派出所綁架。

    五年來,尹蘭英曾多次被非法關押、勞教(見明慧網2004年7月20日報導《湖南懷化鐵路總公司迫害本單位大法學員的事實》)。這是她回家來以後向世人講真象第二次被綁架。

    目前,尹蘭英被非法關押在午水路拘留所。廣場派出所經常綁架在那裏散發真象資料的大法弟子,望有條件的同修向那裏的人講清真象,勸他們不要繼續幹壞事了。

    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廣場派出所:0745-2232292
    所長潘冬生:手機 13707450968
    指導員譚平帥
    副所長蘇陽,胡敏(宅電:0745-2241272),賀東,田民
    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治安拘留所(鶴城午水路134號):0745-2270547
    懷化鐵路總公司黨委主任室:0745-2182819 2182239
    組織部部長:0745-2282719
    宣傳部長室:0745-2182619
    統戰辦:0745-2182649
    紀委書記室:0745-2183919
    執法監察主任室:0745-2183829
    政法路風辦書記室:0745-2182318
    政法辦:0745-2183128
    尹蘭英丈夫蔣宗祥:021-34147019 兒子蔣志明:013922256021
    弟弟尹振岳:0745-2765703 手機:13807452436
    郵編:41800


    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在尚志市遭非法抓捕

    大慶大法弟子張淑芝在尚志市發放真象資料時被惡人舉報,現被非法關押於尚志市第一看守所。敬請尚志市大法弟子、大慶地區的大法弟子發正念,積極營救大法弟子張淑芝。


    陝西石泉縣馬嶺大法弟子葉翠蘭被綁架

    2005年1月21日,陝西省石泉縣馬嶺大法弟子葉翠蘭在當地講真象時被當地公安綁架。據說葉翠蘭在講真象時,她親戚去公安局告密,石泉公安局派了三個惡警將葉翠蘭綁架,現她被非法關押在石泉拘留所。

    三個惡警的名字是馬秦嶺,劉少兵,葉小兵。請當地同修互相轉告同修針對邪惡發正念鏟除另外空間的邪惡因素並收集惡警的電話及地址講真象。


    河南滎陽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人員

    河南滎陽大法弟子在這五年多的正法修煉中,歷經磨難,多人被非法勞教、判刑、巨額罰款,當地的正法形勢和救度眾生的工作受到嚴重干擾和迫害,現將有關犯罪人員的電話及名單公布出來:

    法院院長 馬建克 13903830988 辦公室0371-4621369
    政法委書記 王雙圈13703953999 辦公室 4662199
    公安局政保科科長 610辦公室副主任鄭峰,13803991788 (此人最邪惡,許多判刑、勞教、罰款都由此人直接參與,許多家庭被整得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更為嚴重的是許多人受矇蔽,提起法輪功就害怕,毒害了更多無辜的人了解真象) 。
    政法委副書記及610辦公室主任 馮松茂 4664159
    政法委副書記 何國璽 13603823989


    位於重慶北碚區西南師大的情況

    西南師大,位於重慶北碚區城郊,是西南三省重要師資培養基地,整個系統擁有從幼兒園到博士的教育,並有博士後的授予權。擁有教職工2000多人,各類大學生1萬多人(不包括附中、附小),再加閒雜人員,人數更多,學生來自全國各地。西南師大有近30個院系部門,一些院系與國外某些大學建有友好關係。這裏7.20前曾有近100人學大法,後來一些人放棄,能走出來的受迫害也較嚴重。


    山東大學的更新電話

    地址:中國濟南市山大南路27號 郵編:250100
    查號台:(86)-531-8395114
    傳真:(86)-531-8565167
    值班電話:(86)-531-8364701
    山東大學報警求助電話:64110(新校)77110(老校)80110(西區)96110(南區)58110(南外環校區)


    吉林直機關工委610惡人鄭文恆的惡行

    吉林省直機關工委610辦公室惡人鄭文恆自99年7.20以來,積極追隨江××邪惡流氓集團,殘酷迫害省直機關大法弟子,妄圖撈取政治資本。他曾公開叫囂:「我要扒下你們一層皮」。

    2003年鄭夥同長春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將省委財經辦三名大法弟子從單位綁架,大法弟子們遭受到惡警的殘酷折磨,並被非法勞教。因大法弟子不放棄修煉,他們加重迫害,夥同省委財經辦黨委密謀將大法弟子開除工職,他一方面以此作為向上爬的政治資本,另一方面向省直機關各部門黨委施壓,繼續布置對大法弟子迫害。提出「最後一次攻堅戰」。把迫害大法學員作為考核黨委工作的一項指標,省直各部門機關黨委書記怨聲載道。

    地址:吉林省直機關(長春市人民大街55號)
    郵編:130055


    重慶合川大法弟子孟光維等被國安綁架

    2004年1月中旬,重慶合川市城區響起了真象喇叭。合川洗腦班對面的喇叭從早上5點至9點響了近4個小時,極大地震懾了邪惡。

    此後邪惡瘋狂反撲,先後抓走了孟光維(醫院退休職工),蔣德君(退休教師)和一個年輕人,並且非法抄了蔣德君的家(並沒抄到他們要找的東西)。目前,蔣德君被關在拘留所裏。

    希望合川市的大法弟子不要被邪惡表面的瘋狂所迷惑,不要觀望,把同修的事看成自己的事。我們只有做好三件事才能減少邪惡對同修對眾生的迫害。

    望大家每晚8點一齊清除合川破壞大法的邪惡,積極營救同修有條件的可到拘留所「610」,國安大隊近距離發正念。希望大家能嚴肅對待此事,放下自己的私心,不再麻木或以忙,有事或各種干擾藉口忽視發正念,忽視營救同修。同時希望其他地區大法弟子給予幫助。


    遼寧大連中山區法院企圖非法審判胡桂蓮等

    遼寧大連市中山區法院(位於人民路)定於2005年1月24日上午9:00對大法弟子胡桂蓮、胡淑梅、劉文燦進行非法審判。請大法弟子特別是大連大法弟子發出強大的正念鏟除邪惡對他們的迫害,有條件的同修屆時可近距離發正念,共同幫助他們徹底否定舊勢力的安排。

    大連市中山區法院刑廳馬立岷電話:0411-2802280-7061


    請吉林市同修珍惜大法資料和真象資料

    近一段時間以來,在吉林市昌邑區九站高新區一帶廣泛出現包裝精製的大法書籍、講法帶、講法光盤的現象,還有就是將傳單、小冊子等真象隨意大量撒在道路兩旁。

    而有的常人拾到後只將包裝留下,卻將裏面的東西扔掉。我們認為此種作法不可取,應予以糾正。


    建議:農曆新年快到了,能否編一些新的春聯,送給農民。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8/57297.html>


    210人發表聲明──聲明強化洗腦作廢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编者注:“严正声明”是在压力下曾给邪恶写过“不炼功保证”的法轮功学员宣布重返修炼的声明。为保持严肃性,声明必须用真名实姓发表。如发现使用化名的“严正声明”,将予以删除。在明慧网上发表严正声明,必须写清(1)自己写给邪恶的“保证书”作废;(2)郑重宣布从新修炼、弥补损失。

    * * * * *

    声明人:刘基告 王玉云 张玉珍 董镜月 陈中荣 杨云涛 曲淑兰 刘玉珍 刘倡儒 姜新民 车淑琴 徐景香 孔繁会 郝淑英 赵玉兰 郝花新 勾洪凤 姜桂荣 高文学 孟宪云 张树梅 陆玲娣 田应凤 白立忠 黄圣香 张天顺 高彦东 王金屏 李桂先 郝召凤 田志善 钟進发 卢鼎惠 杜同谭 陈善富 陈柱 李春源 胡振杰 张士芬 张穗红 赵爱军 孙言德 徐敬章 李秀英 梁爱丽 陈井贵 王怀诚 王伟平 高招明 王永明 赵后雨 郑宝敏 李馥 张荣梅 廖德贵 陶久印 李丽晨 张瑞芝 付永林 杨海清 尚君斌 张桂芝 郭琼 刘艳群 陈应地 梁汝顺 彭立忠 崔淑艳 寇树芬 宋桂容 王风梅 徐树民 胡氚 钟方林 王玉芬 雷房 雷小东 刘亮祥 刘文良 付永奎 王义勇 范开香 武秀勤 刘玉新 陈秀英 杨光运 陈辉萱 陈如林 马海英 陈树华 郭延龙 曲智敏 李庆菊 毛玉昌 宋智超 刘艳 刘卫东 谢江玲 王国华 李国廷 王运才 王艳辉 阮明芳 王璐 刘芮 王凤达 金国栋 于素文 于秀荣 刘万 魏翠华 孙彦文 徐淑坤 冯泽利 于治良 刘秀贤 王均芳 王均雷 张树秀 刘克兰 代世爱 岳文英 丁海菊 张守森 杨增贵 岳荣 陈英瑞 沈萍 裴秀芬 张秀英 冯振鸿 宋胜梅 周岩 林永安 高维秀 谢少喜 徐书斌 张红卫 安维红 李治合 安维玲 郭秀然 杨阁 王系元 朱镇花 王逢梅 陈秀芳 李荣华 程金荣 郭彩琴 刘玉莲 乌茂林 张桂英 赵根栓 王荣 代天琼 甘羽芹 贾君 李华 安维琴 杨秀梅 俞北英 宁万花 侯珍 刘翠兰 刘德琴 李建 王利芬 周艳华 庞玉娥 左南学 魏本彦 李家碧 葛善礼 李清芝 冉风英 汤旭东 黄文海 李小林 方孟芹 张尚华 李艳霞 李德福 姜庆余 李凤兰 谢远友 张美英 余光德 丁仁玉 吕易成 战志英 金顺妹 郭金梅 周雅娟 程志春 郭利举 姜括 马永国 马永强 马永胜 张慧玲 许瑞花 高丽丽 马永琴 魏继良 黄庆丰 武桂英 黄瑞文


    勸善之心化飛鴻──講真象信件彙編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

  • 給沙洋勞教所及湖北省洗腦班幹警的公開信

  • 於樹金的妻子給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的一封信

  • 致昌邑市雙台鄉父老鄉親們的公開信

  • 發生在廣州的人權犯罪、打擊報復

  • 給沙洋勞教所及湖北省洗腦班幹警的公開信

    各位:

    農曆新年又要到了,你們是否感覺到現在的形勢與1999年的7.20大不一樣了呢?如果還不清楚的話,為了你們和家人生命的永遠,請你們靜下心來,看看我寫給你們的這封信。全面了解情況,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呀!你們知道嗎?現在通過大法弟子們堅持不懈的講清真象,不但許多人改變了態度,開始理解和支持大法弟子,還有許多人明白真象後堅定的走入了修煉的行列,而且有許多政府官員和公安幹警們明白真象後棄惡從善,悔過自新,開始善待大法及大法弟子,以此來彌補自己以前的過失,特別是有一些知名度很高的正義人士紛紛站出來為法輪功上書:

    人大副委員長、前北京大學校長丁石蓀教授力排眾議,開人大會議時再次提出正確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丁石蓀副委員長在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提出正確對待法輪功,這無異於給江澤民當頭一棒!

    中國知名的律師高智晟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為法輪功學員討公正。廣西中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在新,對高智晟律師為法輪功上書給予了高度評價,楊在新律師在 「簽名聲援高智晟律師為法輪功人權公開上書」上曾寫下了這樣的一段話:「作為律師維護法律與正義是其神聖的使命,只有邪惡的勢力才怕維護法律的公正。高律師說出我們的心聲,做了我們沒有而應當做的事。」

    據《明慧網》2004年12月3日報導,324名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向全國人大、最高檢察院、司法部及湖南省高級檢察院、司法廳、湖南省各級地市檢察院、司法局遞交控訴信,揭露以湖南省沅江赤山監獄副監獄長資煒為首的惡警酷刑折磨他們的親人,依據《刑法》、《勞動法》和《監獄法》等法律,強烈要求懲處涉案兇手。

    近日河北省高陽勞教所所長王培義、副所長武士旺被當地檢察機關逮捕,罪名「濫用職權,非法拘禁」。此次王培義等人的被捕與其長期迫害大法弟子有關。王培義等人被捕後,高陽勞教所乃至河北政法系統已經人心惶惶,迫害大法弟子的行徑已經大幅收斂。其政委金國平、宋維忠(現調任省司法廳)、副所長李佔國等也多次被檢察機關傳訊,內容也與王培義有關,估計不久也會相繼受審遭報。惡警楊澤民更是惶惶不可終日,妄圖自保,在王培義等人被捕後便開始四處躲藏,不見蹤影。

    前段時間大陸上級610責令下級610緊急內部收回非法鎮壓法輪功的所有文件及材料,想銷毀罪證,為自己留後路。這些文件一旦收回,你們的執行上級命令之說不成了空口無憑。你們真的願意為他們賣命嗎?

    中國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絕對是錯誤的。全世界都在關注著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遭受的迫害,世界範圍內已有47項對江及其邪惡幫兇的訴訟案在28個國家和地區展開。中共甘肅省委書記蘇榮在讚比亞遭到通緝,法輪功學員在全球對迫害者的起訴行動,隨著正義力量的壯大,已經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實質性作用。參與過迫害法輪功的高官在出國時,面對的可能不再是一張法院傳票,或者是一項判決,而是具有實質效力的法律制裁。蘇榮被通緝一案,再次給繼續迫害法輪功的各級官員敲響警鐘。懲辦江××一夥的審判最終也會在中國大陸掀起,這只是時間問題了。

    不論你們的工作是甚麼,你們首先是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遵循的道德和良心。你們曾經跟我探討愛國問題一樣,我熱愛我的祖國,但我愛的是整個中華民族,並不是簡單的熱愛哪一個人或哪一個團體與黨派。江氏之流利用手中權力敗壞著中華民族,將給中國人民帶來深重的災難。我們把這樣邪惡的政治流氓頭子推上歷史的審判台,不正是真正的愛國嗎?你的工資、你的錢不是哪個人或團體給的,而是人民。就連邪惡集團用來鎮壓法輪功的資金也是人民的血汗錢。一件事情應不應該做,一個指示要不要執行,不只看是誰讓做的,哪一級下達的,更要看它的內容對與錯,合理合法。有很多暗中保護大法弟子的警察都得了福報,因為賞善罰惡是天理。

    當然,從另一種意義上講,你們也是蒙在鼓裏的受害者。大法學員的真象資料很全面,你們應該也看一看:看看江××是怎麼踏著「六四」學生的鮮血當上國家主席的;看看江××是怎麼出賣國土的;看看江××是怎麼貪污腐敗失去民心的;看看江××鎮壓法輪功學員的邪惡手段和罪行。你們應該了解一下:了解一下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對法輪功是怎樣評價的,法輪功的近一千多份褒獎怎麼來的;了解一下在中國,大法學員為甚麼面臨抄家、抓捕、罰款、判刑、勞教各種折磨甚至失去生命也不放棄修煉?了解一下為甚麼大法學員在這麼空前困難的境況下還在省吃儉用節省每一分錢做真象傳單、光盤,再冒著生命危險向人民講清真象?

    你們應該不會忘記,文革期間,迫害革命幹部的兇手也曾無法無天,因「迫害有功」,提幹、升級、獎勵,可謂紅極一時。當時,如果有人說殺人償命,誰也不會相信。可文革剛過,便從上到下清算血債,主犯畏罪自殺,其他兇手被拉赴雲南秘密槍斃,名、權、利化為烏有,子孫後代被羞辱。而在今天,你的權力比當年的「四人幫」又如何呢?歷史在重演,在這場對善良的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你們又在扮演哪種角色呢?

    另外還告訴你們,這些年來,全國各地已出現許多破壞大法遭惡報的事例。例如:積極迫害法輪功的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先是惡警王軒於2002年車禍身亡;接著惡警張計懷2003年車禍身亡;而2004年「十一」前夕,中隊長賈彥領、指導員蘇彥兵和副隊長劉京又出車禍,劉京當場斃命,蘇彥兵傷重死亡,賈彥領身受重傷。他們在遭報時,甚麼高官厚祿盡成過眼煙雲,等待他們的只有地獄中的無盡償還。到那時,他們為之賣命的政黨還會對他們庇護嗎?財、權、名、利還能享用嗎?天理昭昭,善惡必報。這種例子幾乎每天都有報導,有的死於車禍,有的暴病而忘,有的突患絕症,有的致傷致殘,例子不計其數,也是對你們的警示啊!

    你們不是曾要我思考思考嗎?這就是我思考的結果,今天我寫這封信的目的也是奉勸你們也能理智冷靜的為自己的未來思考思考,明辨是非,認清正邪,慎重選擇。如不醒悟,你們就是這場迫害中最終的炮灰和犧牲品。江氏一夥不顧世界人民的反對,倒行逆施,迫害了千百萬法輪大法修煉者,抓人、打人、勞教、判刑,還把堅定的法輪功學員送進精神病院,已造成一千多人失去了可貴的生命,拆散了無數幸福的家庭。其罪之大,人神共憤!

    希望你們趕快清醒,停止作惡,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退賠大法弟子的財物及大法書,為自己的未來留下一條出路。

    一位大法弟子


    於樹金的妻子給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的一封信

    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

    我丈夫於樹金被舒蘭市公安局及看守所於2004年12月末秘密轉送至長春鐵北監獄,現身患重病,己是肝腹水晚期,醫院大夫確診為癌症,命在旦夕。

    我丈夫於樹金,55歲,是吉林省永吉縣口前鎮人。2004年6月25日他被舒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並施以酷刑,被灌芥末油同時遭毒打。在舒蘭市看守所裏不堪重擊而身患重病,在急救過程中醫生確診為肝腹水晚期,即為癌症。他全身浮腫,肚子腫的很大,腿脹脹的,身體內臟各部位器官衰竭,進食困難,身體極度虛弱,生活不能自理,命在旦夕。

    在舒蘭市,公安局及看守所深知於樹金身體已病危的嚴重情況,在醫院搶救過程中從他體內抽出大量的積水。然而在他上訴期未到,二次判決尚未回應的情況下,舒蘭市公安局及其看守所未通知家屬,竟慌忙將已病危的於樹金秘密送走。

    於樹金被關在舒蘭市看守所大約一個月左右,舒蘭市公安局曾打電話叫我去簽字,說於樹金在看守所已經得了重病。後來看守所所長莊潤江曾打電話告訴我說:「於樹金已經病了,我們拉他上醫院搶救,大夫確診說已是肝腹水晚期,就是癌症。讓我拿1000元錢去見於樹金,並說拿錢讓家人和於樹金見一面。」但當我趕去之後,看守所又拒絕家屬見面了。

    當時我問舒蘭市看守所所長莊潤江:「那你打電話叫我來幹甚麼呀?」他說:「叫你給於樹金買饅頭。」當時我想叫我買饅頭也不能買1000塊錢的饅頭呀?但我還是買了饅頭,但我問於樹金的身體情況,他們根本就不再告訴我,絕口不提於樹金的病情。

    2004年1月4日,我不知於樹金已被送走,去找舒蘭市公安局要人時,舒蘭市公安局副局長辛河假惺惺的當著我面給看守所打電話過問此事。看守所回話說於樹金已經被送走了,於是他矇騙我讓我立即上看守所取依據和於樹金留言。當我質問於樹金已經病到這種程度,為甚麼不通知家屬就送走了?辛河對我說:「你們知道於樹金在這裏,我們給他抽一次水得多少錢,一次就得1000多塊呀!」可事實上,私下將於樹金秘密送走就是辛河決定的!

    當我來到看守所時,所長莊潤江說:「於樹金沒有留條,已經送走了,他說了天兒太冷,不讓你們來看他了。」這是純粹的撒謊!我們家人的心是相通的,於樹金病重身體到這種程度,他多希望能和家人見上一面,告知自己身體病危且被陷害的實情,否則在這地獄魔窟裏死不瞑目!對如此重病之人怎麼可以這樣對待,下此毒手!

    舒蘭市公安局及看守所為達到把於樹金送進監獄的目的,把押解於樹金的時間選在12月末和下午時間(心理學研究下午時間人的思想和精神處於放鬆狀態,容易產生思想麻痺大意,這個時候指令性、原則性不強,容易接受外部意見,所以在協商洽談事物的時候,多選這個時間容易達成),在監獄醫院對於樹金體檢時一方面阻止於樹金了解身體檢查情況,限制於樹金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對醫院大夫謊稱於樹金大概肺不太好,讓其檢查肺部,由看守所押解獄警頂替於樹金說話,而隱瞞真實病情(避開肝部),錯過檢查部位。結果醫院檢查發現肺部沒有毛病,於樹金被非法收監。

    從舒蘭公安局及看守所回來,我的心情十分焦慮,憂心忡忡。我匆匆乘車趕到長春鐵北監獄想看望我重病纏身而身處絕境的丈夫卻橫遭鐵北監獄獄警阻攔,被告知沒有此人。後經一番查證核實確有此人時又被強制不允許接見。

    我的家人重病在身,生死不明,我們心急如焚。於樹金如不能及時得到妥善良好治療,則性命難保!而長春鐵北監獄獄警卻對我無理糾纏,還逼迫我辱罵和誣蔑法輪功…… 而我只希望我和我的丈夫能夠家人團聚,平平安安!

    為搶救我病危的丈夫,我四處奔波!只要能打聽到的,哪怕有一線希望我會盡全力爭取。然而由我丈夫經歷的不幸遭遇及面對如此蠻橫、殘暴、虐殺好人的執法機關,我倍感心寒,讓我對現今政府的職能部門--執法機關的法律公正喪失信心!打著「人民」的旗號撐掌權力實質上是一紙空談!法律被盜用成為執法者徇私枉法、欺壓良善的工具!

    《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監獄法》第17條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不收監。
    (一)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人有生命健康權,國家法律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安全。然而在對於樹金問題的處理上,相關執法單位及個人所採取的措施卻是在直接侵害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剝奪生命健康權及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直接違背我國法律的實質,與國家法制的要求背道而馳,是對人民最基本生存權利的肆意踐踏和故意傷害!

    我的丈夫於樹金現已肝腹水晚期,醫院大夫確診為癌症。命在旦夕!作為家屬,為及時搶救我丈夫身體,全力以赴搶救生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諸多法律,我提請監獄管理局立即釋放我的家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根據於樹金身體的病情嚴重程度,監獄醫院根本無力醫治,絕不允許在監獄醫院延誤病情,否則遭成後果由相關責任人全部負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您作為監獄管理局局長,有責任立即著手調查此事,搶救無辜生命。同時對於相關負責的執法單位舒蘭市公安局及副局長辛河、看守所所長莊潤江的執法犯法,草菅人命的犯罪行為;長春鐵北監獄及醫院的有關領導和幹警玩忽職守、至於樹金生命垂危於不顧的違法收監的犯罪行為予以依法嚴懲,以維護司法公正。

    順致

    於樹金的妻子:呂秀榮
    家庭詳細住址:吉林省永吉縣水電局25號樓7單元一樓東門
    郵編:132200 宅電:0432-4311409


    致昌邑市雙台鄉父老鄉親們的公開信

    雙台鄉全鄉父老鄉親們,你們好!

    我願把我真誠的祝福和美好的祝願送給您及您的家人和朋友! 下面我想向您介紹的是使我及全世界60多個國家億萬人受益的法輪功。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創編的佛家修煉大法。自1992年5月傳出以來,至1999年,在中國官方的數字顯示已有七千萬人至一億人在修煉法輪功,比共產黨人數還多。江××出於小人的妒忌之心,孤意鎮壓,它下達對法輪功學員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三個月消滅法輪功」。鎮壓已過了五年多了,法輪功不但沒被鏟除,反而洪傳至世界60多個國和地區,《轉法輪》一書已被翻譯成20多種文字在世界發行,世界各國的人民都可自由修煉法輪功,世界各國的政府和人民都譴責這場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

    在這場迫害已有一千多人被酷刑迫害致死,十萬多人被關押,許多人被迫流離失所。媒體的謊言宣傳所挑起的令不明真象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使百姓受到道德和良心的欺騙,是無法以金錢和數字計算的。

    這場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謊言之上,就拿天安門「自焚」來說,起火剛一分鐘,廣場那麼大,怎麼那麼快就有那麼多個滅火器滅火?攝影機從頭至尾拍攝了整個過程,攝影器材不預先不準備好能行嗎?小女孩做了氣管切開手術,四天就能唱歌,可能嗎?嚴重燒傷的人全身包紮著,以醫學常識是相反的。《轉法輪》書中明確寫著:煉功人不能殺生。而且自殺是有罪的。真正修煉的人不會去做違背自己信仰最基本原則的事。

    法輪功學員向人講真象,是為了人們不再受騙,就好比,在當年的文革中,那些革命老幹部,知識分子被迫害時,如果有人能站出來講真話,保護善良,文革中就不會有那麼多無辜的冤魂。也有人問法輪功是否搞政治,我們從來沒有任何政治主張和訴求,只是呼籲停止這場迫害,就好比,如果您的家人或朋友被當官的冤屈了,被抓、被打,甚至被殺害了,您向人講出真象,要求政府和人民主持正義,那您是搞政治了嗎?您是搗亂社會秩序嗎?

    回顧歷史,一切迫害正信的從來沒有成功過,法輪功已在世界深深的紮下了根。現在江××及其隨從已在世界多國被以「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等罪起訴。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於2003年1月20日成立,本組織的宗旨是「徹底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

    僅我們雙台鄉為例:1999年7.20迫害時,雙台鄉政府對全鄉大法弟子銬在鐵椅子上毒打、遊街、強迫曝曬、關車庫、餵蚊子、不許睡覺,男女幾十人關在一間小屋裏;冬天逼迫大法弟子赤腳站在冰雪地裏、銬在樹上凍、不讓吃飯、非法關押40多天、勒索錢財等等。大法弟子王素梅是雙台鄉肖家埠村人,被雙台鄉派出所邪惡之徒邵向黨、高乃華、姜廷深和昌邑610多次非法抄家、綁架、關押,在被逼無奈下於2001年流離失所,邪惡之徒於2003年春天的一個晚上非法抄王素梅的家,由於做賊心虛抄了王素梅鄰居的家,並賠償了800元錢。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了解了真象,明白了法輪大法好。多謝您讀完這信,如果您能從中了解真象,那是我們最大的心願,因為您能分清善惡,善待法輪大法,將會為您和家人帶來未來無限的美好。請您牢記「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山東昌邑大法弟子
      2004年12月18日

    附:昌邑市雙台鄉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名單公布於眾:
      張天輝:昌邑市雙台鄉原黨委書記。
      殷貴英:昌邑市雙台鄉現任黨委書記。
      黃國磊:昌邑市雙台鄉原鄉長。
      徐 亮:昌邑市雙台鄉現任鄉長。
      邵向黨:昌邑市雙台鄉派出所原所長。
      李照武:昌邑市雙台鄉派出所現任所長。
      高乃華:昌邑市雙台鄉派出所原副所長。
      李尊恆:昌邑市雙台鄉派出所現任副所長。
      姜廷深:昌邑市雙台鄉派出所惡警。
      侯廷臣:昌邑市雙台鄉派出所惡警。


    發生在廣州的人權犯罪、打擊報復

    善良的人們,一樁對依法舉報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打擊報復,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對善良好人的邪惡迫害正在你們身邊發生,請大家予以關注,通過各種途徑了解這場迫害的真象,支持正義與善良。

    原廣東電力工業學院副教授張孟業,是一位66歲的法輪功學員。未修法輪大法之前,十幾年四處求醫,嘗試十餘種氣功,都無法控制他的肝硬化、肝腹水病情的持續惡化。但修煉法輪大法短短八個月,他的病奇蹟般消失了,身體健康,紅光滿面。

    他因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受江氏集團的多次嚴重迫害。非法勞教、拘禁兩年多,以及在黃埔區「法治學校」暴力洗腦班遭受的折磨,使他身心受到很大摧殘。

    去年全國最高檢察院在全國開展嚴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並廣而告之,凡是受到司法職權侵權的受害者可以提起申訴或控告。據此,2004年10月,張孟業夫婦向廣州市檢察院進行舉報,把黃埔區「法制學校」、有關公安司法等國家公職人員用虐待、暴力殘害堅持信仰的善良修煉者、迫害他本人的罪行揭露出來,揭露政法機關對這些犯罪的不作為、包庇,對受害者的敷衍塞責。這些本是一個公民對自己基本權利的行使和維護,可是他們卻受到610辦公室、相關被告人的嫉恨。被告公然授意廣州公安再次強行綁架張教授進行新一輪迫害。

    12月4日,惡警乘張教授要去買菜之機,突然包圍上來進行綁架,受到張教授夫婦強烈抵制而未能得逞。惡警反鎖張家大門,切斷水電和糧食供應,並在小區派駐一批惡警、打手日夜監視。

    大家看看:是誰在破壞社會穩定?誰在擾亂社會秩序?誰在違法犯法?堅持「真、善、忍」的信仰做好人有何罪?響應最高檢察院的號召舉報揭露違法犯罪侵權有何罪?年關將近,放著社會上搶劫、盜竊的壞人不管,卻動用大量警力、人力對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大肆抓捕、打擊,殘酷迫害,難怪社會上歪風邪氣日日竄升,治安狀況天天惡化、犯罪猖獗。

    廣州的某些國家公職人員公然無視國家法律,在眾目睽睽之下利用職權強行綁架舉報他們人權犯罪的合法公民,肆意進行打擊報復,公理何在?大家記憶猶新的是,當全國最高檢察院嚴查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開始提出之時,最高檢副檢察長王振川強調:「決不能在查辦侵犯人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發生侵犯人權的行為。」「對這些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無論發生在甚麼領域和部門,無論涉及甚麼人,包括發生在檢察機關的,都要堅決查辦,依法追究。」可是廣州市檢察院卻以涉及人權犯罪的是「政府行為」為由拒絕受理舉報,以致在廣州出現上述那一幕囂張之至的人權犯罪,這不是對最高檢「嚴查」的踐踏嗎?是不是政府機關、公安機關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違法犯罪而不算罪呢?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豈不等同一紙空文,市檢察院、政府部門、公安機關都可以不執行憲法和法律了。如此徇私枉法,又怎能「依憲治國」、「依憲行政」、「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執政為民」、「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省委書記張德江、省長黃華華分別代表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向社會公開作出的五項廉政承諾又何以體現?

    目前社會物質財富雖然豐富了,道德、精神文明卻滑落到低谷,黃、賭、毒泛濫,損人利己成風,追求名利不擇手段,不講良心,趨利忘義。是法輪大法(即法輪功)從根本上改變了修煉者的人心,指導他們以「真、善、忍」為標準,通過身心的全面修行而達到身心健康,道德與精神昇華,以修煉後的高境界行為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無私奉獻,影響帶動周圍人們向善的心,促進了社會道德的回升,得到社會的讚譽,也因此法輪功迅速的傳播。

    然而這卻引起了當時的當權者江氏的妒嫉,容不得人們去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莫名其妙的將其視為自己執政的隱患而必除之,從而導致了這場空前殘酷的迫害。

    善惡有報是天理。那些掌權、執法的人本身就在幹壞事、在違法,又怎麼可能給人民一個真正安定良好的社會環境?江氏一夥對善良修煉者的人權犯罪太逆歷史潮流,給社會製造了太多的負擔和冤案,犯下了無邊的罪孽。現在它們已經在世界十多個國家受到起訴,他們最終逃不脫天理和人間法律的嚴厲制裁!這場迫害決不會長久,追隨江氏迫害好人的敗類也必將成為江氏的陪葬。

    作為下面執行上級命令的人,你們任何人都絕對無法逃脫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罪責和懲罰。及早停止作惡,即使不為自己著想,也要為自己的親人著想啊!

    在此我們也要求省、市政府機關的領導和政法部門領導切實制止並追究這種違法犯罪行為,還善良民眾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我們相信,張教授遭遇的人權侵害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作為省、市政府的首腦官員不能坐視某些國家公職人員如此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罪,迫害善良而不管不理,否則只會為這一方土地帶來無盡的災禍。

    張教授夫婦生命一旦有甚麼危險,我們一定要徹底追究有關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和幕後主使者的罪責。

    廣東大法弟子
    2005年1月


    ■ 技術交流


    建議大陸資料點同修在計算機上安裝硬盤還原卡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5年1月24日】硬盤還原卡是計算機數據信息安全專用產品,它可以保護硬卸載、更改系統設定而無法恢復、更甚至系統遭受到惡意的破壞、斷電造成資料毀損而無法開機、病毒發作毀損系統等等頭疼的問題,您只要將電腦放心的交給硬盤還原卡,那麼它就會依您的設定,將電腦恢復到您問題出現前的狀態。

    另外硬盤還原卡還有一個最大的好處:當您上網後或用WORD瀏覽一些文檔時,電腦上就會留下許多垃圾,特別在某些特殊時候需要瞬間抹去這些垃圾文件,只需要將電路板上的電源按鈕迅速關掉,當再開機時硬盤還原卡就會瞬間將您的電腦恢復到上網前的狀態。

    硬盤還原卡經濟實用( 市場上皆有售,市場價大概30元左右)、可即插即用、不佔硬盤空間、快速保護硬盤數據,最大限度提高使用後的電腦運行速度。

    功能特點

    * 硬盤還原卡可以有效保護硬盤及CMOS數據
    * 支持DOS、Win3.1、Windows95/98/NT/2000/XP等操作系統
    * 支持FAT12、FAT16、BIGDOS、FAT32、NTFS等文件系統格式
    * 支持IDE、EIDE、SATA等各種形式Ultra33/66/100的硬盤
    * 即插即用,無需重做硬盤,不佔硬盤空間。
    * 提供自動恢復、手工復原、定時復原、繼續保持、完全開放等多種還原方式,靈活方便
    * 提供數據更新功能,可隨時為系統添加新的需保護的軟件
    * 提供CMOS自動偵測和恢復功能
    * 可有效防止FDISK、DEL、FORMAT等命令造成系統的以外破壞
    * 防止病毒對硬件和軟件的破壞

    硬盤還原卡安裝方法

    將系統格式化重裝系統及一些常用軟件後,再將硬盤還原卡插入IP插槽,啟動計算機,安裝硬盤還卡驅動程序。再重新啟動計算機,當計算機進入CMOS檢測後立即按下ctrl+F10鍵(具體安裝方法建議參考商品說明書或到硬盤還原卡所在公司網站查一下,筆者使用的是南京小哨兵硬盤還原卡,南京小哨兵公司網站是https://www.sentry.com.cn),此時界面上就會彈出一個面版,選取參數設置,設置要保護的硬盤分區,設置好後退出該設置界面,再選取保存硬盤數據。當然還有許多設置,各廠家都不一樣,建議同修在安裝時要多參考相關資料,確保還原卡能起到瞬間抹去垃圾文件的作用。

    安裝完成後,計算機正常啟動,再在您所設的硬盤保護分區內人為的建上幾個文件或文件夾,再重新啟動計算機,檢查一下你剛剛建的文件是否被抹掉了,如果抹掉了說明硬盤還原卡安裝正確,否則要檢查一下硬盤還原卡參數設置是否不當或者還原卡驅動程序安裝版本與硬件版本不符。

    硬盤還原卡常見問題及解答(轉載)

    問:為何在華碩、華擎等主板上插卡後不出現安裝界面?
    答:
    1、在CMOS中,把病毒警告項Virus設為Disabled保存即可。
    2、 如果您用的是軟件單芯片的還原卡,請先安裝還原卡安裝程序。

    問:為何在微星MS-7057主板(845GV)上插卡後不出現安裝界面?
    答:在CMOS裏把Integrated Peripherals/onboard Device/onboard Lan BootRom設為Enabled保存即可。

    問:插上還原卡後為何提示「Hard Disk failed!」?
    答:如果沒接上硬盤或CMOS中主板IDE通道被關掉後,還原卡將提示「Hard Disk failed!」,請檢查硬盤是否接好並打開IDE通道。

    問:首次在方正電腦上安裝還原卡,為何在LOGO界面過後黑屏?
    答:在CMOS裏把ADVANCE BIOS FEATURE/FOUNDER RECOVER SYSTEM設為DISABLE;把 ADVANCE BIOS FEATURE/FOUNDER RECOVER FUNCTION設為 DISABLE即可正常安裝還原卡。

    問:還原卡在winNT、windows2000和windowsXP下為甚麼起不到保護作用?
    答:還原卡內部僅集成了win98的驅動,所以在設置保護winNT、Windows2000和WindowsXP之前,先在操作系統裏面安裝還原卡的驅動,這樣還原卡就可以正常工作了。

    問:我的管理員密碼忘掉了,現在該怎麼辦?
    答:借助於還原卡所在公司的專用工具軟件把還原卡卸載後,重新安裝即可。


    技術交流:無線上網與手機上網哪個更安全(五則)

    【明慧網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關於安裝WINDOWS XP的補丁與更新

  • 往電子書裏裝師父講法碰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 打不開pdf文件的問題

  • 在網吧下載明慧每日文章的安全問題

  • 諮詢:無線上網(專門用於筆記本)與手機上網哪個更安全

  • 關於安裝WINDOWS XP的補丁與更新

    問題:在網上看到同修的文章中有關於WINDOWS更新的內容,我就下載了自動更新。但是它要求連機激活WINDOWS,在30天內,否則WINDOWS將無法工作。可是我不懂如何才能安全連機激活。我使用的是GPRS上網卡,我不懂技術,請懂技術的功友幫我解決此問題。

    回答:Windows XP需要正版軟件才能做WINDOWS更新。如果原來有做Ghost備份的話,用Ghost就可以恢復原來的狀態。如果沒有做備份的話,先把一些個人的重要數據搬移到d碟或其它扇區,然後再重新安裝一遍作業系統就可以了。


    往電子書裏裝師父講法碰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問:前一段時間為同修往電子書裏裝師父講法,在裝的整個過程中經常出現「此文件被另一程序所佔用」的對話框,關掉這個對話框需要四次點擊,嚴重時關不過來,這個框出的多時關機都關不了。每個文件創建目錄,分別裝只能減少一些,浪費了我好多時間,如何解決。

    答:我經過摸索發現是文檔格式問題。只要把610、660分別創建兩個電子書目錄並按目錄裝好,然後將電子書的內容再接收回電腦,就把doc格式變成了電子書格式這樣再裝新的電子書時只要點擊整個文件,再點擊「添加」──「傳送文件」就可以了,即不用從新創建目錄,既省時間也沒有干擾了。


    打不開pdf文件的問題

    問:不會用下載的pdf文件打印。上網看到打印版就是pdf文件,下載後打開卻出現nero畫面和」格式不對」字樣。不知是否下載過程中木馬了。啥原因?咋辦?謝謝。

    答:需要安裝有Acrobat Reader才能看PDF文件。如果已經安裝,可以在文件上點右鍵,在彈出菜單上選擇「打開方式」----->選擇程序----->在彈出的框中選擇Acrobat reader 程序,將始終選擇用此程序打開文件前面的小勾選上,------>確定,再次打開就正常了。


    在網吧下載明慧每日文章的安全問題

    問1:看到山東某地網吧安裝監控軟件,網吧服務器能發現瀏覽明慧網一事,在這裏想問一下:不進明慧網主頁,而只打開動態網主頁,在任意瀏覽任何網站一欄中填明慧每日文章的下載ip地址或用1月13日明慧網發表的無需登陸明慧網便可下載每日明慧文章和圖片的工具是否可以不被那個網吧服務器發現?

    答:網吧的監控軟件,如果屬於屏幕截屏(也有的叫調閱屏幕、拉屏)的那種,不瀏覽頁面,直接使用下載方式沒問題,但不要進入1月13日明慧網發表的無需登陸明慧網的那個頁面,直接利用下載方式;也可以使用郵件索取下載方式,這個參閱GOODARTICLE的介紹,比較安全。這種方法對於基於IP的監控方式很有效;甚至對無法訪問國外IP的用戶都管用,注意要使用隱式密碼,返回的文件名越普通越好。至於郵件的使用方法及安全等等明慧上已有全面的介紹。

    問2:另在網吧上網前,先用「柳葉擦眼」等軟件強行關閉網吧的美萍、萬象管理軟件是否可以不被網吧服務器發現?請對此明白、內行的同修指教。

    答: 在網吧把客戶端機器的管理軟件進程關掉,網吧主機服務器端都會有顯示。但就萬象來說它的漏洞比較多,如果在比較大的網吧,客戶端進程被關掉,主機或許會沒有注意到。


    諮詢:無線上網(專門用於筆記本)與手機上網哪個更安全

    求教:無線上網(專門用於筆記本)與手機上網哪個更安全。無線上網省內漫遊100元包月。手機上網費用高。我們不知選擇哪一種,懇請有這方面經驗的同修協助解決。合十

    答: 無線上網(專門用於筆記本)與手機上網哪個更安全。這有很多因素,前提是都不得使用記錄身份資料的卡,至於那個手機也必須是不曾被注意過的(IMEI可以更改更好),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安全度差不多。普遍說來,在上述情況下,手機的方式比無線上網卡安全些,因為手機卡和手機IMEI可以經常更換,而無線上網卡則還沒見到有更改IMEI的(它內部也有特定的識別碼),尤其是目前國產的上網卡,很難得知會做甚麼手腳。

    但也不絕對,比如你要看所在地區的普遍無線上網的方式,和你上網瀏覽的網站和你的上網地點等,無線上網也能被地理定位,定位方式與手機定位方式基本相同,可參閱明慧這方面的介紹。

    目前所有的定位方法都不是精確,只是一個大概範圍,對於主動定位(即商業服務中的定位,用戶主動要求知道自己的位置),GPS方式一般在半徑40米範圍內,網絡方式在半徑百米的範圍內;而被動定位普遍都是網絡方式,被動定位是用戶不知道自己被定位,這種定位方式更不準確,精度在百米以上。至於大法弟子被通過定位被跟蹤、查找到,那是配合多種手段達到的,單用手機定位是不可能被找到的,特別是資料點,有機會再單獨整理成圖文介紹。

    還有一點,手機上網費用較高,可以使用郵件索取下載方式,獲取明慧上的所有資料,也很安全,做這個之前把GOODARTICLE的使用說明熟悉透,並把文件列表F1、F2文件得到熟悉它的命名規律,可以非常有效的取得任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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