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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昌樂縣大法學員張守信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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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27日】張守信,男,56歲,是原昌樂磷肥廠的職工。1996年6月張守信有緣幸得大法。煉功前,張守信身體有多種疾病,腰椎間盤脫出、胃病、風濕性關節炎。張守信自煉功後,這些病不治自癒,真正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滋味。

99年7.20以後,江氏集團非法鎮壓法輪功,張守信怎麼也想不明白,這麼好的功法,這麼好的師父為甚麼受到誣蔑、受到打壓。他要為法輪功討個說法、為師父討個公道,向世人說個明白「法輪大法好!」

張守信於7月22日踏上了去北京信訪辦的路程。結果途中經過天津時被抓,後被昌樂縣公安局押回,關押在公安局二樓辦公室,在那裏受盡了折磨。第一次受審時,由於張守信不配合,惡警逼迫他長時間在水泥地上伸直雙腿坐著,不准變姿勢。第二次受審時,惡警逼迫張守信說出其他煉功人和輔導員的姓名,他說不知道,遭到拳打腳踢。惡警打累了就把木製的長躺椅壓在張守信頭上,長達半個小時之多。第三次受審時,一個惡警狠狠的說:「公安局誰不知道我厲害,看你能挺多久。」說著就又把長躺椅壓在張守信頭上,同時對他拳打腳踢,還有一個惡警用椅子腿、木棍子狠狠猛打張守信的背數次,頭頂長椅長達50多分鐘。當時的痛苦很難用語言表達。張守信在此被非法關押了七天,惡警天天變化著花樣折磨他。

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國務院《信訪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這種權利,目地是為了「讓人們群眾來監督自己的政府」,因此法輪功學員採取上訪形式向中央有關部門申訴,說明法輪功事實真象,完全是行使公民的憲法權利,公安機關對法輪功上訪關押、拘留是違法的。履行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職責何「罪」之有?

2000年2月份,張守信再次去北京上訪,在北京被惡警扣留後,交給濰坊駐京辦事處,然後由昌樂縣公安局把他押回。張守信被城東派出所拘留四天,其中兩天沒給飯吃、沒給地方睡覺,並多次反複審問,後送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一個月。在關押期間,暴徒將他的衣服扒光,不停的往身上潑冷水、向他鼻孔裏長時間灌水,使他無法呼吸,幾乎窒息。惡警安排、唆使殺人犯肆無忌憚的毆打他,八個人輪番用掌使勁砍他的脖子、拳打腳踢、穿著皮鞋踹他的背部、用皮鞋打小腹,都是八個人輪番或同時,每人80次,犯人一邊打一邊吼著:「這是公安局安排我們打你,說我們表現好了可以減刑。」

一次吃晚飯後,班頭讓張守信靠牆站著,用腳踹跺他的小腹,並且定時叫他到廁所裏毆打,直到打累了完事,有時把手打腫了才完事。關押到24天時,殺人犯將鋸條攥在手裏用力砍張守信的頭,將他的頭砍上兩個窟窿,頓時鮮血直流。張守信在此被關押了一個月用刑30天,受盡磨難。

刑事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毆打或者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獄警唆使犯人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暴力違犯了刑法248條,難道就不算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在此等艱難的情況下,張守信又去北京上訪。當時他有一個想法:迫害不停,上訪不止。這次在北京被公安拘留,被昌樂塘屋派出所拉回,途中,他們用呢子褂子蒙住張守信的頭,用袖子纏緊他的脖子,使其呼吸困難,再加上一路暈車,吐了也不管,直到昌樂又被送往看守所,拘留一個月。

2000年10月4日,張守信再次去北京向國家領導人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到北京後,國務院信訪辦不接見他們,找不到講理的地方,他們上訪人員就聯名寫了一份材料投進了信訪辦信箱。再次被抓後,關押到北京南陽派出所,邪惡之徒一點人性都沒有,長時間不准大小便。一天後,通知昌樂磷肥廠把張守信拉回,接著被城東派出所抓去。在他們逼供期間,申指導員、王所長在場指揮,警察銬他時把銬子銬到最緊,直到銬子都卡到肉裏去,只是這樣他們還不死心,又在地上用腳踩著銬子反覆碾動,疼得張守信兩眼發黑,兩臂、十指直抽筋。惡警又將用刑的雙手提到頭頂、頭後反覆扭動。現在3年多了,張守信的右手拇指的傷痕依然存在並且神經麻木不聽使喚,給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和痛苦。之後,惡警又將張守信送看守所拘留一個月。到十一初被非法判刑勞教三年。

在勞教期間,強迫勞動,強制轉化,受到各種精神摧殘,長期強制灌輸詆毀法輪功、誣蔑大法宣傳,強迫寫三書,24小時非法監視。不讓親屬接見,不准家裏送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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