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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運用法律反迫害的一點認識


    文/大陸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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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4年9月23日】法輪大法是宇宙的根本大法,大法的修煉者是世界上最好的人,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我們按照大法的要求修煉自己,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可以說,我們是最正的、最對的、最好的、最善的,我們是人類行為的典範和標準。既然這樣,只要我們按照大法的要求修煉,任何阻礙我們修煉的一切都是錯誤的,都必須歸正,至少我們不能承認。

    就這個時期而言,正法時期大法弟子必須做好“三件事”,這就是法對我們的要求。由於舊勢力的干擾和破壞,導致人中的敗類盜用法律迫害大法弟子,國內的一些不明真象的世人也認為我們違法,這就需要全世界大法弟子都要注重在法律方面的講真象,尤其是國內大法弟子更應注重。

    就國內弟子而言,從法律上認清邪惡政治流氓集團迫害大法的犯罪罪行還遠遠不夠,從法律方面講真象做得不夠,揭露它們的罪行做的還遠遠不夠,將它們的罪行訴諸於法律做的更不夠,利用法律懲治惡人的決心不夠。

    由於這些原因,影響了利用法律審判邪惡的進程,鑑於此,我們所有的大法弟子都應清楚的明白江氏政治流氓集團迫害大法的罪行。

    - 我們應該知道99年民政部通告的非法性、公安部“六禁止”的違憲性、“人大立法”的大騙局和江與《人民日報》誣蔑“×教”的無權性;
    - 我們還應知道江氏政治流氓集團違反了中國所締結的國際公約,犯下了“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
    - 我們應該知道“610”和“洗腦班”的非法性,知道在鎮壓過程中違法犯罪事實;
    - 我們更應清楚,我們的講清真象是最合法的、最正的、最對的。我們應儘快的將惡人的罪行公布於眾,並訴諸於法律(不用太受格式的影響,只要能起到警醒世人、救度眾生就行)。

    對於熟視無睹的迫害罪行我們千萬別“見怪不怪”,一定要將其曝光(可用第三人稱寫)。“一定要將它們的邪惡叫世人知道,也是在救渡世人,除盡邪惡的同時圓滿自己、強大法在世間的體現,……”(《理性》)“這場迫害的真象,還沒有全面把它揭示給人類看呢。人類會震驚的。”(《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在揭露邪惡的同時,我們還應拿起法律的武器懲治邪惡,這體現了我們對舊勢力的否定!如超期關押;非司法人員抓捕大法弟子;非司法人員關押大法弟子;強行綁架進“洗腦班”;超過200元以上的罰款;罰款不給收據(或給白條子);毆打大法學員;未出示拘留證(或逮捕證)抓捕大法弟子;未出示搜查證(或拘留證、逮捕證)強行闖進大法學員住宅;未出示搜查證(或拘留證、逮捕證)搜查大法學員的身體及住宅;強制“轉化”大法學員採用的酷刑(包括唆使犯人毆打大法學員,不讓睡覺)等等。

    在具體操作上,根據《刑訴法》第84條規定,可以以“某”地區大法弟子的名義將惡人惡行控告(或報案、舉報)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控告的同時將此材料向世人散發(內容一定要真實),因為救度眾生才是我們的真正目地。

    我們也不是只為了符合世間的法律而為之,不局限於此,我們只是善利用之,因為宇宙大法才是真正的標準,是真正的衡量標準,其它任何違背大法在人類這一層表現的所謂法律及規定都是錯誤的,都不能成立和承認。“這一切的安排給大法造成的干擾,要強加給我與法甚麼是絕不能認可的,所以它們要承擔它們幹的一切。”(《導航》-《在美國西部法會上講法》)

    本人是非法律專業人員,認識錯誤之處望同修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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