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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被害死 殷文蘭被綁架 大法弟子致信遼寧開原市法院要求懲辦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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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19日】

開原市人民法院:

2004年3月31日晚,開原公安局夥同鐵嶺公安局非法綁架了法輪功學員殷文蘭,欲強行抄家時,另一法輪功學員陳慶為躲避抓捕不幸墜樓身亡。被抄走錢和物品(包括其親屬的)累計5萬餘元,而殷文蘭一直被非法關押至今!

按刑法第233條的規定,造成大法弟子陳慶身亡的那些所謂「執法者」已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四個多月了,為何至今不見誰來承擔罪責、大法弟子殷文蘭被抓後遭到威逼、欺騙和毆打致使面目全非,據刑法第247條的規定,那些「執法者」已構成了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用如此卑劣手段獲取的「證據」怎能生效?!

各位法官,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所以今天的法輪功學員,無論上訪也好,製作、發放真相資料也好,電視插播也好,他們都沒有犯法,「在不公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權利」。法輪功賦予我們全新的人生觀,讓我們做一個正派的人,不偷、不搶、不嫖、不賭,何罪之有?

而那些「執法者」不僅觸犯了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397條、399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尊敬的法官,他們執法犯法,迫害善良,亂抓無辜;他們隨意沒收法輪功學員的物品,還有各種名目的罰金,是不是侵犯公民的私有財產呢?是不是公然的執法犯法呢?這和土匪打家劫舍有甚麼本質區別!

憲法第5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在未經國家任何檢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江××隨意就給法輪功定罪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鎮壓5年來,法院一次次開庭「審理」,「判決書」一張接一張的下達,然而所有這些「審理」和「判決」的依據卻根本不是「法律「,而是江××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法律被隨意的用講話代替,如此偷梁換柱的把戲和撒的彌天大謊矇騙了多少善良的中國人?

看看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規定吧,哪一條和法輪功學員能扯上關係呢?

今天,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個國家被刑事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成立,誓將所有迫害法輪功的解除兇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擔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2003年12月,遼寧省聞世震、薄熙來、省610辦公室頭目宋善雲、張長順、劉威等9人都直接或間接的收到追查報告┅┅應該看到法輪功已不再是單純的中國的事情,正義必將戰勝邪惡!

各位法官,身為人民的法官,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們要求法院為民做主、匡扶正義,立即無條件釋放大法弟子殷文蘭。大法弟子無罪!並將真正的罪犯繩之於法。

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所有善待大法者已經為自己定了美好的未來;我們希望那些助虐者能懸崖勒馬,否則,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必將參與迫害者──開原公安局王軍、劉坤、焦斌、王際平、蘇軍政、陸德枉等人連同鐵嶺公安局涉案人員──記錄在案,以便在適當時候咎其罪責!我們會一直努力下去,直到大法弟子殷文蘭被無罪釋放,直到人間充滿善良、正義和光明。

遼寧省開原市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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