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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張晶豔在勞教所和精神病院遭迫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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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19日】

雲南省檢察院:

我叫張晶豔,是雲南石安有限公司的職工。因為我堅持修煉法輪大法,99年7.20以來遭到不法分子的迫害,2002年非法判我一年勞教,2003年又把我強行送進雲南省精神病院迫害,為此家庭破裂,使我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在 「以法治國」、「人權最好時期」的中國大地演出了一幕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悲劇,我就是其中的一名被迫害者。

2002年2月27日中午,我在昆明「五0二」高新科技工業生活小區向世人發放法輪功遭受迫害的真相材料,被當地公安非法綁架,並強行綁架著我去抄家,到達單位住宅時,警察粗野的把我推下警車,單位經理朱某某看見警察帶著我上樓,他也跟著上來,公安用非法從我身上搜到的鑰匙開了家門,當時家中只13歲的女兒一人在家。

當警察向單位經理講了我發真相資料的事後,說要搜家,經理就用手機叫來了單位610人員付能喜(音)、伍學(音)和單位收費站的兩名副站長。付能喜威脅要我交出資料,並說:「像你們這些煉法輪功的人都應該統統殺掉。」警察問我「資料放在哪裏?」我說:「沒有資料。」警察就搜客廳,沒找到;去搜臥室,門鎖著,要我開門,我說:「沒鑰匙。」這時我婆婆(非法輪功學員)回來了,警察就強行叫婆婆開了她的臥室,他們進去也沒搜到甚麼,有個警察到廚房拿了把菜刀砸碎了小臥室門上的玻璃,另一個警察用腳踢開了大臥室的門,這時單位經理實在看不下去說:「你們這樣做太過分了吧!我們的職工(我的丈夫)都沒有回來呢!」警察卻說:「我們的忍耐是有限的。」我女兒說了句:「你們憑甚麼這樣做?」警察說:「不服氣,連你一起抓走。」我說:「她還是個學生,才13歲,你們憑甚麼無故抓人。」警察們闖進房間,翻箱倒櫃,一片狼藉,也沒搜到資料,這時丈夫(非法輪功學員)回來了,他們又追問丈夫資料放在甚麼地方,丈夫說不知道。最後,警察沒辦法,叫我收拾幾件衣服後,當天將我關進了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在看守所,警察指派同監室其她犯人監視我幹苦役,每天撿豆子或辣椒,一天要撿2-3袋(每袋25-50公斤),十幾個人在狹小的監室內撿,又灰又嗆,不停的咳嗽、流鼻涕、流眼淚,時間一長,雙手指甲都爛了,直往外流血,辣椒粉末進入傷口,鑽心的疼痛,也不得休息,動作慢了還不行,整天蹲著不准坐下,時間長了,我的大腿雙側都起了血泡,就是這樣,還經常受到謾罵、侮辱。晚上要我睡在水泥地板上的馬桶旁邊,蓋的是又髒、又臭的被子,每天用冷水洗澡(熱水每週一小桶,兩個人用),一天兩餐,米飯裏沙子、老鼠屎混雜,吃的是清水煮菜,裏面賣的東西價錢高出市場價的一倍多。

2002年3月8日,我被非法關押22天後,被判一年勞教送到昆明大板橋雲南省女子勞教所。到勞教所三大隊的當天,一名叫張莉的警察和一個吸毒勞教人員把我帶到三樓一間空房中,強迫我脫掉衣服,要一絲不掛的我分開兩腿,用手抱頭快速做下蹲運動,每分鐘必須做100個,她倆用碼表記時,極大的侮辱了我的人格。下年4時又把我送到一大隊,進強化洗腦班,每天強迫我們看攻擊、誹謗法輪功的錄像,並由5-6個所謂「轉化」學員輪流做轉化工作,威脅、逼迫我轉化,我說:「我們修煉真、善、忍做好人,要往哪裏轉,是不是要轉去做壞人?」因我不轉化,兩個星期後將我送到三大隊集訓組,在集訓組每天要幹10多個小時的手工活,由於長期久坐,臀部肌肉都發生了萎縮,由於我仍不轉化,四月又將我送到新入所的勞教人員「軍訓隊」,每天在烈日下操練10多個小時,使我的臉部皮膚得了「日曬性皮炎」。

在省女子勞教所,管教幹部或指使其他勞教人員打罵法輪功學員是常事,有一天,我收工回到宿舍,看見管教幹部指使其他勞教人員毒打法輪功學員,幾個管教幹部在一旁圍著看,對此邪惡行經,我們全體未轉化的法輪功學員以絕食進行抗議,警察把我們分別單獨關押起來,有的被野蠻插胃管灌食。後來,我被再次送到一大隊洗腦班,每天被惡警、「猶大」們折磨得吃不進飯,睡不好覺,短時間內我的體重就下降了10多公斤,我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寫了「轉化書」,但因為寫的認識不符合惡警要求,我又被送回三大隊菜地組,在菜地組分配我幹最苦最累的活(桃大糞、推重車、挖地),直到被釋放。

2003年3月我被延期5天後回到單位,單位又安排丈夫「陪」我,每天寸步不離,不准我隨便走動,兩個月後單位安排我到收費站上班,不到半個月,單位讓丈夫拿來「轉化」書及單位叫丈夫簽字的負責監控我的文件,要我簽字,我沒有簽,單位同事楊××拿來「包保責任書」要我簽字,都被我拒絕了。單位610人員,副經理汪洪、指導員李朝鮮三番五次的找我「談話」,威逼我轉化,由於我堅持信仰,單位就讓我下了崗,只發生活費。丈夫在單位的高壓下,請來了一些親戚住在家裏看著我,同時單位還派了幾名職工24小時對我進行監控。為抵制單位隨意侵犯人權、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2003年7月,我準備離家出走,單位610人員李朝鮮、汪洪、曹得輝等人和丈夫將我劫持,強行推進警車,把我送進了雲南省精神病院。

在精神病院,我對主治醫師張洪喜、孟某某說:「我沒病,我不住院,我是被迫害的」。但是,他們卻要我放棄修煉法輪功,我不從,他們就強迫我服「博樂新膠囊」和一種黃色藥片(藥名不清),每次服藥時護士都要守在旁邊,直到我服藥後,她要我張口檢查完才肯離開。服藥後,我出現了昏睡、胃痛、嘔吐、全身骨頭疼痛、四肢麻木和情緒急躁、恐懼等症狀,他們還不斷的給我抽血「化驗」……。一個月後單位領導來醫院要我放棄修煉,我說:「我沒病,我要回家」,他們不同意。主治醫師查病房時,我又提出要出院,醫生說:「我們也沒辦法,是單位要你住的」。一個多月中,在我不斷的強烈要求和抵制下,醫院才讓我出了院,這次住院費花了8000多元。

丈夫在遭受一系列的牽連和打擊後,精神幾乎崩潰了,最終他離我而去,一個本來很和睦美滿的家庭硬是被這場迫害給拆散了。至今我仍然不斷受到當地派出所、單位不法分子的監控和騷擾。我修煉真善忍做好人到底有何錯?為何要遭這樣的迫害?在這場迫害中,各級領導、公安幹警、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們,你們的良知哪裏去了?法輪功學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應該有做人的尊嚴和人格,也應該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我要求檢察機關對以上事實進行調查,追究有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賠償對我造成的精神和經濟損失。

張晶豔
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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