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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湖北省咸寧市人大、檢察院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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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10日】

咸寧市人大、檢察院:

五年來,咸寧市溫泉開發區公安局副局長宋瑞生及政保科度志祥科長等工作人員,利用手中職權,肆意踐踏《憲法》、《刑法》、《警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剝奪侵犯溫泉開發區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上訪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等公民權利,造成嚴重後果:徐玉鳳被迫害致死;蔡慧蘭被非法勞教;楊冬香、周克利、陳益群、秦小銀等被逼流離失所;42人被非法勞教,其中7人被非法勞教二次;101人被非法拘禁,其中很多人被非法關押多次;46人被非法關進洗腦學習班;96人被非法抄過家;被非法罰款達60多萬。宋瑞生、度志祥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致他人致死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等罪行。根據《憲法》第41條,我們依法向咸寧市人大、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宋瑞生、杜志強等人的刑事責任。其理由如下:

一、 江氏及追隨者踐踏法律

江氏鎮壓法輪功依據的所謂「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二)。在此基礎上移花接木、挪靠《憲法》、《刑法》、《勞動教養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文件,使其合法化,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全面殘酷鎮壓。而上述兩個《通告》和兩個《司法解釋》均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機構確定,都是行政文件,依據這種行政文件再賦予法律權力,本身就是違法的。大前提都是錯的,而在此前提下得出的結論可想而知了。江氏成立的各級「610」非法組織,動用指揮軍隊、外交、國安、公安、司法、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全部國家專政機器,帶頭肆意踐踏《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採取拘留、勞教、判刑、酷刑折磨、開除公職等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殘酷的系統迫害法輪功;控制動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等所有宣傳媒體,採用造謠栽贓等流氓手段攻擊陷害法輪功及其創始人,非法灌注邪惡思想,對廣大人民和法輪功學員強制性洗腦。

到2004年8月止,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1036人,無數學員被勞教、判刑、非法關押、洗腦、送精神病院……江氏及其追隨者才是破壞社會穩定的兇手,肆意踐踏法律。江氏及其追隨者使用武力殘暴迫害法輪功的過程,就是踐踏法律尊嚴、損害中國榮譽、破壞社會穩定的過程。

二、法輪功學員維護法律

面對江氏集團的造假和殘暴,法輪功學員既沒有屈服,也沒有用武力報復,而是採用了和平理性的方式依法上訪講真象,揭穿各種謊言,澄清事實真象。

如果「人大」、「信訪」真的履行職責,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走向天安門;如果「電視」、「報紙」真的言論自由,法輪功學員就不會選擇電視插播和散發傳單;如果執法機關真的文明執法,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舉辦迫害與信仰酷刑展;如果江氏真的「以德治政、以法治國」深得民心,到處就不會有「全球公審江澤民」;如果法輪功真的有政治目地,就不會有「歡迎溫家寶」,「法辦江澤民」之別;如果法輪功學員真的無冤情,就不會去日夜奔走講真象;如果江氏集團不做賊心虛,就不會花巨金封鎖明慧網、封鎖大法真象。是江氏非法殘酷鎮壓在先,法輪功學員依法和平性反迫害在後,沒有江氏的迫害,就沒有法輪功的反迫害,而是這種反迫害不是暴力的而是和平的。因此法輪功的各種反迫害是合理合法的,更是維護法律的表現。

法輪功學員堅持「真、善、忍」信仰去上訪、散發傳單光盤、打橫幅、貼標語等反迫害的方式,都是依照《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41條分別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依法行使的,正是實踐法律、維護法律的表現,而那種面對謊言誣陷卻明哲保身不去依法行使這些權利的人才是踐踏破壞法律的人。

法輪功學員在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一直是用和平理性善良的方式去做的,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寬容、忍耐、真誠、友善這恰恰符合《憲法》第51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完全是用實際行動維護法律。

法輪功傳播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多國政府褒獎一千多項,《轉法輪》被譯成二十多種語言文字公開發行,法輪功為中國贏得了至高無上的榮譽,架起了東西方溝通的橋樑。法輪功學員洪法講真象,崇尚「真善忍」,反對暴力和「假惡鬥」,正是符合《憲法》第54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正是法輪功學員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的同時,依法履行公民的義務的表現。

五年來,法輪功學員恆久依法和平理性反迫害的過程,就是法輪功學員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維護法律尊嚴的過程。

三、宋瑞生、度志祥所犯罪行

五年來,以宋瑞生、度志祥為首的執法人員,死心塌地追隨江氏集團殘酷鎮壓法輪功,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致他人致死罪、虐待被監罪、刑訊逼供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詳見以下所述:

1、 侮辱罪:犯罪事實:用極其流氓的語言肆意辱罵法輪功創始人、辱罵法輪功學員及家屬。依《刑法》第246條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2、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實:以勞教、勞改、開除、株連親友、單位等邪惡手段逼迫多名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信仰;逼寫不修煉保證簽字等。依《刑法》第251條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多人被迫放棄信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有101人非法拘禁、42人非法勞教、1人非法勞改、46人非法進洗腦班。情節特別嚴重連七十多歲的老人也不放過,造成多人經濟、精神、肉體迫害嚴重。依《刑法》第238條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4、 非法致他人致死罪:犯罪事實:一人被迫死亡,幾十名警察搶屍體火化。依《刑法》第391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事實:毆打、罰站、灌食、上腳鐐手銬。依《刑法》第248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致人傷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刑訊逼供罪:犯罪事實:腳鐐手銬睡「死人床」,「上繩」體罰等。依《刑法》第247條情節特別嚴重,(法輪功學員被打吐血、骨折或變形)。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7、 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實:96人被非法抄家搞筆錄,逼寫保證簽字。依《刑法》第245條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8、 非法搜查罪:犯罪事實:對多名學員非法搜身、抄家、搶大法書、甚至搶拿東西如摩托車、電腦。依《刑法》第245條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9、 濫用職權罪:犯罪事實: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勞改、42人勞教、4人流離失所、101人被拘禁、96人被抄家、非法罰鉅款、非法收保證金。依《刑法》第397條情節特別嚴重後果極其惡劣(一人死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上述理由,在我們自身權利受到肆意侵犯的情況下,我們依法向特定的國家機關──人大、向特定的賦有法定職責的執法機關──檢察院執法者提出法律保護,希望執法者能夠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護無辜同胞免受不法者侵害。

相信有正義感、有良知、有職業道德的執法者,面對知法犯法的犯罪人員宋瑞生、度志祥,會用正義之劍,將傾斜的天平扶正,將法律的尊嚴捍衛,會不愧對頭戴的國徽的!

咸寧市全體大法弟子
20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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