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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應受國家的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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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8日】法律的平等保護權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對於中國公民中的法輪功學員,國家必須予以平等之保護,此為國家之義務,且我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業已入憲;當今中國之「反法輪功運動」,則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野蠻踐踏,而這,必須予以制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聯合國之規定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該《公約》第14條第一項中的相關規定為:「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這些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也不得受任何歧視;2、所有的人有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的平等保護權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3、法律應當禁止任何歧視,無論甚麼情形,只要是對人歧視的,法律就必須禁止;4、法律應當保證所有的人能夠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5、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無論在刑事審判程序中還是在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以及其他審判程序中,既無特權、也無歧視,這是程序性規定;6、這裏「所有的人」指全世界的一切自然人。另外,基於種族歧視、男女不平等現象的長期存在,聯合國大會又於1966年和1979年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二、我國憲法和法律中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規定

現行《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和刑法和民法通則等實體法中,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作了具體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從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的平等權應包括以下含義:1、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會地位、政治歷史、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的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平等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司法平等,司法機關對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即對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的予以追究和制裁;3、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也不得受到任何歧視。(我國憲法和法律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規定之缺陷,本文不予論述。)

三、當今中國之「反法輪功運動」,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之野蠻踐踏

法律的平等保護權是公民其他基本權利(憲法權利)的基礎。法律的平等保護權往往並不能單獨行使,是共存於其他基本權利之行使中的。對法律的平等保護權之侵犯,不可避免的對該(類或部份)公民其他一切基本權利之行使,構成威脅和障礙,並必然導致對公民其他一切基本權利之肆意侵犯。而該(類或部份)公民,因無法自如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權,其所受侵犯之一切權利均無法得到有效救濟,甚至根本就得不到救濟,淪為受歧視者、二等公民、「法外之民」,再漂亮的法律文件對其也僅為一張白紙而已。此現象乃為人類法治文明所唾棄者。

當今中國之「反法輪功運動」,從總體性質上看,乃屬於「群體滅絕」(種族滅絕)罪行──「獰惡之浩劫」,而「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語)。群體滅絕罪行,首先必定表現為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之踐踏;而踐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之最瘋狂者,亦為群體滅絕罪行。因此,懲治中國「反法輪功運動」的發動者和實施者,懲治此群體滅絕罪行,是全人類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信守和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維護法輪功學員的法律平等保護權,則是當然之事了。

在當今中國,未經法定程序,並無法定事由,也無有權機關,人們對法輪功的自願修煉即被宣布為「非法」,「法輪功」被宣布為「×教」,強制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法輪功,剝奪了法輪功學員本來具有的捍衛自己信仰自由、及人之為人的一切權利,堅持信仰自由的法輪功學員從此被置於非法的、險惡的處境中,喪失了法律的平等保護權。法輪功學員的平等保護權,在當今中國的「反法輪功運動」中之被殘暴侵犯,其表現為一切權利之被殘暴侵犯,本文依據憲法規定列為17項(加法律的平等保護權,共18項),現略舉如下(具體事例有如汪洋大海,詳見https://www.minghui.org;而每項受侵犯權利都可以寫出厚厚的報告來)。

──關於國籍權。護照為一人所具有國籍之身份證件。許多旅居海外的中國公民,僅因其修煉法輪功,其護照被無理、非法的不予正常延期,有的甚至拒絕給其子女辦理護照,從而剝奪了其子女的國籍權。大陸公民有護照需要者,如知其是法輪功學員,公安部門往往並不依法給予辦理。

──關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法輪功」問題成為中國的最大政治禁區, 「政治正確」、「政治堅定」是官方主辦的各項選舉中被選舉人的一項先決條件,而支持「反法輪功運動」則是「政治正確」、「政治堅定」的首要內容,從而在事實上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被選舉權。其實,全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應堅持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剝奪代表、委員資格的,不乏其人。

──關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自1999年7-20日始,法輪功學員即被剝奪持有、信守、捍衛自己信仰之一切權利,而分別由民政部、公安部發布的那兩個臭名昭著的違憲、非法文件,即對法輪功學員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進行了非法剝奪。

──關於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是項絕對權利,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對其任何法律限制都是非法的、反人性的。雖然法輪功沒有採取宗教形式,但仍屬於信仰自由之列。江××張口一個「×教」,億萬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即被非法剝奪。而國家機器又怎麼能被用來剝奪人的信仰呢?!這只能暴露江××的殘暴、無知和瘋狂,用一個詞概括就是「邪惡本性」。

──關於人身自由。在大陸,僅僅因為你堅持修煉法輪功,你就可能被單位或居住社區監視;嚴重一點的情況,你就可能被綁架到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學習班」裏洗腦;再嚴重一點,無須法庭審理,你就可能被處以勞教,最高可達四年,或者關進精神病院;更嚴重的,就可能走個過場,非法判刑,刑期不限,然後關進勞改集中營。

──關於人格尊嚴。當你確實感受到修煉法輪功的巨大好處和佛法真理的博大精深,當你按照「真、善、忍」不斷淨化自己,去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你卻被各種野蠻手段──傳媒的仇恨宣傳、折磨、毆打、欺壓、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強制著不僅要放棄修煉法輪功,而且還有仇恨法輪功,你說,你還有人格尊嚴嗎?

──關於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信件被非法拆開和扣壓,電話被非法監聽,對於法輪功學員而言,乃是家常便飯,就是身在海外的法輪功學員,也有一些人遭遇了此類非法行為。

──關於批評、建議權和申訴、檢舉、控告權。法輪功學員依法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出自己對法輪功的看法、對國家現行政策的批評和建議、對自己不公遭遇的申訴、對一些違法犯罪人員和機構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卻被置之不理,或遭到壓制、打擊和報復。

──關於取得賠償的權利。在「反法輪功運動」中,遍布全國的法輪功學員及其近親屬遭到了衝擊和迫害,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其公民權利而受到了損失,許多人甚至被迫害致死、致傷、致殘,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卻難以實現。

──關於勞動權。國家機關、國家企事業單位,悍然要求其工作人員和員工中的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法輪功,否則採取除名、開除或調離原工作崗位等非法行為。很多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壓力下,要求員工簽署「不修煉法輪功」保證,否則不予雇佣。

──關於退休人員生活享受國家和社會保障。對於此類人中之法輪功學員,以停發退休工資等手段強制其放棄修煉法輪功。

──關於受教育權。大陸各級學校和科研機構,普遍要求其學生中的法輪功學員寫不修煉法輪功保證,否則停學或開除;且拒不接受具有就讀資格的法輪功學員入讀,不論其成績多麼優秀。

──關於進行科研、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修煉法輪功,對一些法輪功學員的科研、文化藝術創作有著巨大良益,而且1999年鎮壓前,隨處可見的法輪功學員的集體煉功活動是中國城鄉的一道亮麗風景線。鎮壓以來,曾經美好的這一切都籠罩在恐怖之中了。

──關於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女性法輪功學員在非法迫害中遭受了暴行和虐待,其中包括各種各樣的性虐待;懷孕的婦女被強制墮胎;哺乳期被非法勞教、判刑;被非法送進精神病院並注射破壞大腦神經的藥物,經常受到侮辱、暴打;因以上原因致死者大有人在。據不完全統計,在通過民間途徑能夠證實的被迫害致死的1000多名法輪功學員中,女性佔了52%。

──關於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難以得到有效保證,而一些法輪功學員的婚姻自由更是遭到破壞,有的部門(公安戶籍和民政婚姻登記部門)甚至不給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家庭壓力也被用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轉化」中,一些法輪功學員的家庭因為這場迫害而破裂了。有的身為母親的法輪功學員連同她的嬰兒一起被迫害致死。還是兒童的法輪功學員也同樣遭到了迫害,如關押、毆打、強制失學等等。

──關於保護華僑正當權益。在迫害中,對回國的修煉法輪功的華僑非法拘捕、關押勞教、判刑,非法驅逐出境,不允許回國探親等。

──關於對公民的司法保護。司法部發文不准律師隨便接受關於法輪功學員的案子,不得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刑由610辦公室幕後操控;法輪功學員的申訴、遭受酷刑的控告不予受理;法輪功學員遭受的折磨、毆打、欺壓、侮辱,甚至被致死、致傷、致殘,公安司法部門不予立案……

※ ※ ※ ※ ※ ※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被踐踏著的法律就要懲治踐踏者了。「反法輪功運動」持續五年來,海內外法輪功學員,針對每一個人的良心,而進行的艱苦卓絕的講真象活動,凝聚起了全中國、全世界的正義力量,而竊據國家權力的江氏集團,其倒行逆施就要被清算了。歷史在艱難的等待著被侮辱者的勝利。法輪功學員的勇氣與正信鑄就了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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