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律知識反迫害:關於「申請迴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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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8日】法輪功學員是徹底否定這場迫害的,根本就不承認所謂甚麼「審判」。否定非法審判的法律措施之一,是行使申請迴避權:申請不能保持中立的、不能忠實於法律的法官迴避。

法官中立是現代審判的基本要求,其含義包括:(1)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得成為該案的法官;(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係;(3)法官不應存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訴訟參與者的偏見。

申請迴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限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時間,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申請迴避。同時,公安司法機關也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在開庭階段,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做最後的陳述。

在開庭階段,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噹噹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時,可以當庭申請覆議一次。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覆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的規定,迴避的適用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益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審判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

我們認為,即使沒有上述第1、3、4、5種情形,法輪功學員仍可以第2種情形,即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益關係為由,要求對法輪功不能保持中立的審判人員迴避(或者:要求審判人員中的中共黨員迴避。中國法官中以中共黨員為主體,當然,中共黨員中也有公正者,非中共黨員中也有偏見者;這樣表述,只是為操作上的方便),除非審判人員公開表示其忠實於法律、獨立、公正之立場。理由如下:

1、「法治」是「法律的統治」。眾所周知,中國當前這場「反法輪功」運動,沒有任何憲法和法律依據,反而,乃是竊據國家權力的江氏集團踐踏憲法和法律而發動的;其性質之野蠻、其範圍之廣泛、其過程之殘酷、其手段之卑劣、其程度之慘烈,古今中外對信仰之迫害無出其右者;這完全是違憲的、非法的(另有專文論述)。

2、由於中國的「黨國體制」,XX黨的「領導」下的「司法獨立」,是公開的謊言;司法系統已淪落為江氏集團「反法輪功」的工具,無絲毫正義、公正可言,自然,其正當性、權威性蕩然無存。(另有專文論述)。而且,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賦予法官獨立地位。當今中國已有的、需要的和培養的法官是甚麼樣的呢?首先一條就是所謂「政治堅定」,而當今「政治堅定」的首要表現,就是要支持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的野蠻政策。此種「政治堅定」之要求,不僅公然踐踏法治,而且也是對法官個人良知的戕殺。這樣的司法系統,絕對沒有資格審判法輪功學員。當然,法輪功學員講清真象、救度眾生的行為,從來都是合法的、正義的,絕不需要甚麼審判。

與中國情況形成鮮明對比的、並彰顯其反動的,是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或曰「最低限度標準準則」)對「司法獨立」的確認。司法獨立,包括司法權獨立和司法官獨立兩項具體含義。這裏,我們不妨來看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8年《關於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對「司法官」獨立的界定:「法官個人應當自由的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的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法官應與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級保持獨立。」同時,在法治國家,法官不得參與政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

3、中國「反法輪功」運動具有全民性,任何(公開)拒絕認同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之非法定性的人,都(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甚至打擊、迫害。在中國法官人群中,僅因堅持法輪功信仰而受非法處罰包括刑罰者,大有人在;反之,對法輪功學員枉法裁判者,往往受到嘉獎、升級、晉職。總之,對法輪功之態度,與法官個人利益密切相關。

4、固然,我們充份了解中國秉持正義法官的艱難處境;但是,個人利益決不是法官裁判事實、適用法律的出發點;忠實於法律是法官職業使命所在,否則,可以另選其他職業。這既是社會對法官職業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官個人道德良心的必然選擇。

當然,在中國的現實情況中,申請迴避權得到實現會有一定困難,但,這也是講真象的一種方式。因此,法輪功學員行使申請迴避權,既是對個人權利的維護,也是對國家不正因素的截窒,更是對法官個人良心的呼喚及其生命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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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申請迴避,不僅限於法官,其他相關人員也可如上申請迴避。亦即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啟動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切相關人員,皆在申請迴避之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的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有六種,即偵察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察、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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