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


【明慧網2004年7月27日】

申訴人: 肖文紅,女,37歲,香港居民。
申訴人之母親,岳昌智,女,65歲,漢族,中國公民,原中國航天航空部二院工程師,住北京市海澱區永定路85號院404樓7室,現在押。申訴人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2003年12月17日以擾亂公共秩序罪判處其母親四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 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請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母親因個人信仰被控以擾亂公共秩序罪判刑一案再審,以「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精神,改正原審判決錯誤,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 要求中國航天航空部二院工會退還扣押我母親的所有退休福利金或對她的罰金等,並依法對我母親進行賠償。

事實和理由: 2003 年 7 月 23 日我的母親被北京市公安機關非法拘捕,並於2003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判刑四年。 自前國家主席江澤民1999年7.20下令打壓法輪功之後,我的母親因不放棄修煉法輪功曾遭八次被覊押及兩次被送入「強行轉化班」。 2000年10月被迫離家出走三年,直至最後一次由藏身的地方被強行帶走。其原工作單位工會和保衛科以及住所地派出所直接參與了對她的迫害,四年多來一直不肯放過我的母親。為了怕我的母親上訪,他們逢年過節就將她扣押,短至幾天,長至數星期,我的母親不僅被要求支付期間的食宿費,還要支付相關人員的費用。為了達到經濟上的對她的控制,單位工會還將我的母親的退休福利金由每月1300元削減至不足200元。在我的母親出走期間,單位保衛科派人追至鄉下,又多次闖入我妹妹在北京工作的美國公司滋擾,要她交人。為了達到抓到我的母親的目地,去年7月北京市安全局以聯絡境外法輪功的理由拘留了來港購物探親返京的妹妹達一個月之久,我的妹妹也因此失去了心愛的工作。

我的母親一生坎坷,我的父親在文革中被鬥逼瘋,後長年患病至去世。我曾有一個弟弟,也因文革期間時我的母親懷他時受驚嚇,年少病逝。我的母親不僅承受著如此的打擊,長年照顧多病的丈夫,還要工作和撫養孩子。她自幼體弱多病,如此重負和精神壓力令她苦不堪言,痛不欲生。修煉法輪功後沉痾盡釋,身輕如燕,不僅自豪每年為國家省下不少醫療費,還將絕好的功法告知親朋好友,並在當地煉功點義務為大家教功。1998年中國大洪水,曾一次捐款三萬元。 我的母親不僅為人善良,熱心助人,工作上也相當出色,退休後又被原單位返聘。但她不圖名利,將多年的經驗和技術專利無償教授予年輕的一代。她又是個多才多藝的人,曾多年從師於名家作畫,她的水墨作品多次參展。

我的母親一向是遵紀守法的好人,為國家工作四十年,無愧於國家和任何人。連蚊蠅都不會傷害的人,何來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原審判決以我母親寫詩作畫(這是她的作品,見附圖)旨在導人向善的行為作為其定罪事實,沒有任何根據,無中生有。

原判決指控我的母親「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然而,沒有任何一條人大通過的法律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反而,執法機關因其信仰監禁我的母親有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又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對我母親的判決定性錯誤,有違憲法精神。

另外,鑑於610辦公室是針對法輪功這一氣功團體的打壓而設立的,它的職能是干涉公民煉功和信仰自由,它的權力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它的存在違背了中國的《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610辦公室應依法被取締。

鑑於公安、610辦公室、監獄等對我的母親進行強迫精神迫害和人身迫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和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應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

鑑於我的母親被非法覊押和監禁,並遭受精神和人身迫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作為受害人我的母親有權要求退還扣押她的所有退休福利金等並獲得賠償。

有鑑於此,原審法院的判決無論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有嚴重錯誤。申訴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特提出上述申訴,懇請中級人民法院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對此案進行再審,秉公處理,予以改判無罪,並停止對原判決的執行,無條件釋放我的母親。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抄送:
各級人大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肖文紅
                        日期:2004年7月25日

註﹕ 責任單位和個人
- 北京市610辦公室
- 北京市安全局
- 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 北京海澱區公安局
- 北京市海澱區永定路派出所
- 航空航天工業部二院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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