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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27/80368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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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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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7月27日】 申诉人: 肖文红,女,37岁,香港居民。 请求事项: 1.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母亲因个人信仰被控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刑一案再审,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改正原审判决错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的母亲一生坎坷,我的父亲在文革中被斗逼疯,后长年患病至去世。我曾有一个弟弟,也因文革期间时我的母亲怀他时受惊吓,年少病逝。我的母亲不仅承受着如此的打击,长年照顾多病的丈夫,还要工作和抚养孩子。她自幼体弱多病,如此重负和精神压力令她苦不堪言,痛不欲生。修炼法轮功后沉痾尽释,身轻如燕,不仅自豪每年为国家省下不少医疗费,还将绝好的功法告知亲朋好友,并在当地炼功点义务为大家教功。1998年中国大洪水,曾一次捐款三万元。 我的母亲不仅为人善良,热心助人,工作上也相当出色,退休后又被原单位反聘。但她不图名利,将多年的经验和技术专利无偿教授予年轻的一代。她又是个多才多艺的人,曾多年从师于名家作画,她的水墨作品多次参展。 我的母亲一向是遵纪守法的好人,为国家工作四十年,无愧于国家和任何人。连蚊蝇都不会伤害的人,何来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原审判决以我母亲写诗作画(这是她的作品,见附图)旨在导人向善的行为作为其定罪事实,没有任何根据,无中生有。 原判决指控我的母亲“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然而,没有任何一条人大通过的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反而,执法机关因其信仰监禁我的母亲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又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对我母亲的判决定性错误,有违宪法精神。 另外,鉴于610办公室是针对法轮功这一气功团体的打压而设立的,它的职能是干涉公民炼功和信仰自由,它的权力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它的存在违背了中国的《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10办公室应依法被取缔。 鉴于公安、610办公室、监狱等对我的母亲進行强迫精神迫害和人身迫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有关人员進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鉴于我的母亲被非法覊押和监禁,并遭受精神和人身迫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受害人我的母亲有权要求退还扣押她的所有退休福利金等并获得赔偿。 有鉴于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有严重错误。申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诉,恳请中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对此案進行再审,秉公处理,予以改判无罪,并停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无条件释放我的母亲。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抄送: 注: 责任单位和个人 |
| 成文:2004年07月26日 发稿:2004年07月27日 更新:2004年08月03日 01: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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