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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真的取締法輪功了麼?(1)

——評「和尚打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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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21日】也許你會說,法輪功在中國已經被鎮壓5年了,你才問這個問題,難道你是從火星來的?

的確,江澤民鎮壓法輪功已經5年了。5年前,上億的普通群眾一夜之間失去了信仰自由。

的確,5年後的今天,經過核實有超過1000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更有至少有6000人被關押在全國各地監獄,「刑期」不等;還有超過10萬人被送往各地勞教所;無數普通百姓受到「執法人員」的毒打、體罰和經濟敲詐。5年的鎮壓中,除了眾多法輪功學員被打死打傷、被迫下崗、罰款、妻離子散、流離失所,億萬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親朋好友和同事受到不同程度的株連。

但我還是要說,中國政府從來就沒有取締過法輪功,一天也沒有!而且我是在陳述一個事實,可不是腦筋急轉彎!

我們先來簡單回顧一下,圍繞5年前那個7月所發生的事情的前前後後,看看中國政府到底有沒有取締過法輪功。

1999年4月23日,天津市警察粗暴毆打煉功群眾、非正常拘捕45名法輪功學員,導致4月25日上萬名法輪功學員來到中南海附近的國務院信訪辦上訪。在得到總理朱鎔基的接見,並得知天津被拘捕的法輪功學員已經被釋放後,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就平和的散去了。

事情本來已經妥善解決了。兩天後,4月27日,國務院信訪局負責人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講話稱,不會鎮壓法輪功。

然而事實上,4月25日當晚,江澤民就以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身份,給政治局常委及有關領導人寫信批判法輪功。

6月7日,江澤民在政治局會議上發表講話,在政治上給法輪功定性。宣稱法輪功有很深的政治背景和複雜的國際背景,把法輪功學員上訪,稱作是1989年6.4以來最嚴重的一次政治事件。這篇講話後來作為秘密文件,在黨內傳達。

6月10日,在江澤民的直接操縱下,成立了 「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這就是臭名昭著的「610辦公室」,後來又被更名為「反邪教組織辦公室」以避人耳目。

至此,由江澤民親自發動的為鏟除法輪功的鎮壓運動已經全面布置就緒了。不過到此時為止,江澤民的鎮壓還處於準備階段,並且僅限於黨內,還遠遠不能算作中國政府取締法輪功。

6月14日,中央信訪辦和國務院信訪辦發出聯合通知,由《新華社》發稿,其中提到,「一些法輪功練習者紛紛傳言,甚麼『公安機關就要對練功者進行鎮壓了 』……『這完全是無中生有、蠱惑人心的謠言』。」「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信某種功法的自由……」

7月13日,中共中央借《人民日報》再次發表社論,「安撫」修煉群眾說:煉功不迷信、健身不違法。

許多人沒有想到,1957年「反右」中,由毛澤東發明的所謂「引蛇出洞」、「放線釣魚」的已然發臭的政治權術「陽謀」,在文革結束了20多年後,新世紀即將來臨之時,被此時的最高當權者當作寶貝悄悄的從歷史的垃圾堆裏撿了起來。

僅僅一週之後,7月20日凌晨,在全國30個省市突然同時進行了對法輪功各地輔導員的抓捕行動,這是全國統一的行動。遺憾的是,這些被抓的人並沒有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後來卻基本上都被關進了監獄,刑期不等。也就是說,7月20日這一天,全國各地有一夥人自稱是「執法人員」,卻毫無法律依據的把一群普通百姓抓了,完了又私設公堂,把他們關進監獄。我說毫無法律依據,是因為所有用來打壓法輪功的法律、規定,此時還沒有頒布。

這時候,也許那個信奉權力至上的最高當權者也覺得,中國畢竟不是毛澤東那個時代了,有必要向世人昭示一下7月20日大規模抓捕行動的法律依據。

於是,7月22日民政部頒布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那麼,這算不算是中國政府取締法輪功的行動呢?

不算。這個法輪大法研究會,實際上只有王治文、李昌、姚潔等等幾個協調人,絕大多數法輪功學員都不是其成員。所以民政部的通告不能算做是取締所有法輪功群眾的修煉自由。並且民政部不是立法機關,這個通告只是行政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7月22日頒布的還有公安部的「六不准」通告。所謂的「六不准」通告,是禁止任何人在公開場合煉功,禁止任何人為法輪功上訪請願,禁止傳播法輪功等等。同樣,這個通告也沒有取締法輪功。

首先,這個通告完全違背了共和國憲法關於保障公民有信仰、結社、言論、集會等等自由的規定。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上訪和申述的權利。《憲法》才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公安部的通告違反《憲法》,是個非法通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公安部也不是立法機構,不具有立法權──中國唯一具有立法權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所以公安部的所謂「六不准」通告也不算是法律,充其量只能算是個行政法規。違反行政法規是不能被定罪的,更不能因此被判刑、送進監獄,最多只能是被處以行政罰款、拘留,而行政拘留最高的期限是十五天。

第三,邏輯上講,這個通告是個「和尚打傘」的宣言。一個人一旦和法輪功沾了邊,就可以被任意拘捕了,即使不是法輪功學員,抓錯了也不能鳴冤上訪──因為鳴冤上訪又違反了「禁止任何人為法輪功上訪請願」。所以這個通告的執行原則就是,抓你沒商量,抓了還不能叫屈。5年以來,因為水庫移民、下崗、拆遷等受到不公對待而到北京上訪的群眾,有許多就被故意當作「法輪功學員」抓起來,因為這樣最省事。對付法輪功不用走那麼多正常法律程序,而且還不許申訴,所以保證 「不會抓錯」。在當今的文明社會,還有比這更無法無天的通告麼?

所以,這個「六不准」通告只是公安部在江澤民個人授意下頒布的一個非法的行政法規,它企圖達到「取締」法輪功的目地,但是卻不具有這樣的法律效力。所以到此時為止,中國政府仍然沒有取締法輪功。說中國取締了法輪功,這只是江澤民設計的一場騙局。

7月23日,《人民日報》宣布中共中央做出了懲治邪教的決定,很多人因此覺得中國政府取締了法輪功。遺憾的是,儘管這次是中共中央做出的決定,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人民日報》和中共中央都不是立法機關,無權頒布法律。這個國家要依法治國,這也曾是中共中央作出的決定,也曾由《人民日報》宣布的。

這時候,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司令部,也就是「610辦公室」,就其性質而言卻是個應當依法取締的不折不扣地非法組織,其產生和存在都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它是江澤民個人盜用國家資源的一個非法組織。在中國的法制系統裏,公、檢、法和已有的法律已足夠勝任其責了,這裏並沒有「610辦公室」的位置。和文革中的「中央文革小組」一樣,超越法律的「610」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法制的破壞。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都建立了「610」,而這些人員的工資、辦公開支等等經費,又是相當於建設上萬所希望小學的巨額開支,而這筆經費全部轉嫁到了中國老百姓的頭上。

文革結束20多年後的1999年,我們正在努力從一片廢墟上恢復的法制系統,本來已經開始逐步運作。而法律講的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誰犯罪就懲罰誰。如果確實有「1400人」被害死了,那就由公、檢、法各司其責,逐一調查、取證,確定責任,然後按照法律程序起訴、審判,不能馬馬虎虎把上億煉功人都算在一起,搞株連、連坐,也不能迫使與案件無關的人進行政治表態。中國有完整的一套公、檢、法系統,有憲法、刑法、也有刑事訴訟法。本來這些法律程序是共和國所有的人,包括中共的中央委員們,都必須遵守的。而這一切,在「610辦公室」的面前,都成了不必要的麻煩了。

在過去的5年中,由江澤民操控的「610辦公室」直接指揮、控制著各級的黨政機關及公安、檢察、法院、勞改、勞教部門、國安部門、以及宣傳機構、新聞媒體。類似於文化大革命時的「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610辦公室」也擁有絕對的權力,凡是它指示要判刑、勞教的,不需要提供證據,也沒人敢依法駁回,凡是它指示要登載、播放的所謂「新聞」,比如後來被發現破綻百出的「天安門自焚」醜劇,沒人敢拒絕刊登、播放,更不必勞駕核實其真實性。在監獄、勞教所打死了不肯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後,行惡者可以堂而皇之的聲稱:我們有610的命令,對法輪功人員怎麼做都不過分。

就這樣,5年前那個夏天,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江澤民盜用國家資源,通過「610辦公室」直接發動、指揮了一場文革以後中國最大的政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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