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翠香控告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司法幹警


【明慧網2004年6月30日】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我叫邱翠香,女,現年50歲,重慶市上橋除塵器廠工人。現住重慶市沙坪壩區新橋大橋坡3號。向你們舉報重慶市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司法幹警殘酷虐待勞教人員的違法犯罪事實。

被舉報人:王仁高,男,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所長;
刁效蘭,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副所長;
趙小雲,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管教科長;
楊 明,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幹警(隊長);
羅川梅,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幹警
薛 怡,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幹警(隊長);
胡 梅,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幹警(隊長);
房××,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醫院醫生
袁輝偉,男,中鐵十一局五處警察

主要事實:2000年3月16日,新橋派出所以我是法輪功修煉者、在1999年11月到天安門廣場看升國旗時被警察送到重慶市駐京辦事處為由,整材料判我勞動教養一年。由於我當時在外,他們沒有找到我。

2000年7月4日,我回家後,聽家裏人說街道辦事處主任呂文彬和邊主任及警察夏高德找我。下午我到街道辦事處,就被新橋派出所警察抓上警車,直接送到重慶江北茅家山女子勞教所。

一進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警察羅川梅、王志濤就強行要我轉化,我沒有做任何危害國家、人民和社會的事,只是按照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選擇自己的信仰,我努力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不應該被送進勞教所。羅川梅、王志濤等就強迫我長時間超負荷勞動,編織絲帶或罰站,每天從早上六點一直到晚上十一、十二點,天天如此。羅川梅對我吼道:「不幹活就不要吃飯,不轉化就無限期的關押。」

2000年12月15日下午,我在操場上罰站,宋平隊長叫我上辦公室去談話。我把羅川梅在會上說的話,告訴了宋平,還告訴她,我就能「飛」出去。

宋平在下班前特別向值班的吸毒犯交代:你吃了晚飯,把邱翠香的頭髮再剪短些。強行把我頭髮又剪短了些。這促使我下決心第二天起床就走。2000年12月16日早上,我離開了勞教所。

我走出勞教所後,勞教所派出四名男警察闖進新橋我大妹邱翠蘭家中,既不出示證件,又不通報姓名,強行住了七天七夜。他們還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強行抄了我的家。還採用各種手段威脅我丈夫,使他無法正常生活。他們甚至強行押著我的姪兒邱雲到我老家內江抓我。他們還到我么妹邱翠容單位,把正在上班的邱翠容騙出來,強行塞上警車,欲將她作為人質來誘捕我,後遭邱翠容強烈抗議,才放了她。

勞教所警察馬××(司機)對我丈夫說「我打牌輸了錢,你借我五千塊錢。」企圖以此敲詐勒索錢財。被我丈夫嚴詞拒絕。

2001年5月24日上午,我被抓回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先關在四大隊禁閉室裏,然後轉到四大隊幹警劉玉辦公室,吊銬在窗戶欄杆上。

下午,勞教所王仁高、刁效蘭、李曉渝、趙小雲、胡梅、陳浩(陳浩提著攝像機)等一起來到吊銬我的辦公室,命令兩名頭戴鋼盔,身著防彈衣全副武裝的警察解開手銬後,就把我一個47歲的女子按在地上一陣暴打。然後,他們用繩子將我五花大綁,我高聲喊「我無罪,法輪大法好!」警察胡梅連叫「拿臭襪子來,把嘴巴堵起。」有人拿來破襪子,兩個警察使勁想往我的嘴裏塞,我咬緊牙關,拼命掙扎,他們怎麼也塞不進去。又有人就喊「拿黃膠布來。」他們就用黃膠帶猛纏我的嘴巴和鼻子,纏了十幾圈。隨後,兩個男警察把我像拖死刑犯一樣,拖到「示眾會場」。趙小雲宣讀了我的所謂「罪行」。我用盡全力高聲喊出「法輪大法好,還法輪大法清白!」押我的兩個男警察慌忙猛力收緊反綁雙臂的繩子,狠命壓我的肩頭,有人又用黃膠帶在臉上一陣亂纏,把我的整個臉連眼睛都被纏起來了。他們壓斷了我的腰椎骨,加上無法呼吸,我昏了過去。他們拖著我弱小的身軀,在所內各大隊遊隊示眾(整個遊監過程,陳浩錄了像)。遊完全所四個大隊後,把我拖回四大隊最初吊我的辦公室,才鬆開綁繩,撕開臉上的黃膠帶,將我扔在地上。不知過了多久,我甦醒過來後,他們立即將我又吊銬在四大隊辦公室的窗欄上。只有腳尖沾地,從腳跟往上整個身體懸空。全身重量由被銬著的雙手承擔。當時我雙眼充血,整個臉和前額鐵青,腰桿劇烈疼痛。

這天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警察無辜將我么妹邱翠容抓到勞教所,銬在勞教所大門上示眾。直到深夜才放她回家。

從5月24日起到6月23日,他們把我用手銬(只有腳尖沾地)吊起來,不分晝夜,連續吊銬了30天,而且晚上不准閤眼。所長王仁高安排所部隊長刁效蘭、羅川梅、艾×(會計)、薛怡等人每天晚上輪流值班看守我,不准閤眼。他們還派了四大隊值班組吸毒犯吳光渝、胡天鳳嚴密監視我,只要眼皮一合就是拳打腳踢。我多次聽到羅川梅大罵吸毒犯:「她眼睛又閉上了。」 羅川梅甚至指使吸毒犯吳光渝、胡天鳳見我一閤眼就用針刺我的眼皮,不准我打盹。白天把我吊銬在辦公室,晚上銬吊在勞教值班室值班組長湯小渝的床架上,只要身子一動、床鋪一搖、一響,湯小渝、陶潔等人跳起來就是一頓毒打。

不僅如此,警察胡梅命令吳光渝、胡天鳳二人將我的頭髮剪成男不男女不女的,還在頭頂上紮些個髮樁樁,供她們取樂。每當我上廁所時,吸毒犯們就喊「老頭上廁所了」,然後就哈哈大笑不止。趙小雲多次以提訊為名,搞刑訊逼供,不是辱罵就是耳光,說我「不配合」。指使值班組長、吸毒犯湯小渝說:「她不懂規矩,要好好教育」,並多次當面下令叫吳光渝、胡天鳳、湯小渝、陶潔等吸毒犯毒打我。。打的方式五花八門,吊著打;「蘇秦背劍」的銬著打,打的時候,湯小渝喊口令──
「穿心連」:吸毒犯們用肘子狠擊胸腔;
「打背母」:吸毒犯們用肘子狠擊背部;
「打汽錘」:吸毒犯們用肘子狠擊兩肋;
「飛毛腿」:吸毒犯們用腳往我身上亂踢;
「蹄花湯」:吸毒犯們先退後幾步再衝上來跳起用膝蓋往我腰、腹部亂撞;
「熊掌」: 吸毒犯們搧耳光;
「麻辣雞塊」:吸毒犯猛踢大腿內側的麻筋;

另外,吸毒犯們還掐、擰、打耳光等等折磨我;還用硬塑料鞋底、竹條或竹塊抽打全身,打得下肢青淤血腫,警察刁曉蘭不止一次取笑說:「邱翠香上半身細,下半身大,兩腿比身體還粗一倍。」

為不讓其他管教和勞教人員聽到毒打聲,他們就用髒布、臭襪子、黃膠帶等堵、纏我的嘴,手段惡劣,掩蓋她們的罪行。

有一次我要求上廁所,楊明不准,說「上廁所的時間過了。」從下午三點到第二天早上六點都不給我解銬上廁所,結果小便流了一褲子。楊明還向其他才到勞教所的管教如王靜、譚××、龐×等人傳授迫害手段,如不准睡覺、不准大小便等。我說:「你們不准我屙,我就不能吃、喝。」她們又說我絕食,強行灌食來迫害。在她們殘酷迫害下,我遍體鱗傷,全身發烏,上半身瘦得皮包骨頭,下半身兩腿浮腫得像個大冬瓜。

在被晝夜吊銬的30天裏,所長王仁高等人幾次到吊我的辦公室來,我大聲抗議:「你們不讓我睡覺,比法西斯還法西斯。」他們充耳不聞轉身就走。

6月23日晚,刁效蘭叫湯小渝把我反銬在湯的床邊,讓我坐在地上,我瞌睡極了,身子一歪頭撞在牆上,「咚」的一響。刁大笑不止,對吸毒犯說:「你們去看看邱翠香腦殼撞了幾個包。」

一天晚上,湯小渝為找毒打我的藉口,就強迫我唱吸毒犯中流傳的下流歌曲,我堅決不從。湯藉機就毒打我,我看見薛怡路過,就大聲疾呼:「薛隊長,她們無故打人。」薛怡聽到後走過來,索性把敞開的門關上後離開了,以便讓她們更加肆無忌憚地施暴。湯小渝就用硬底塑料拖鞋拼命打我,一直打到筋疲力盡才停手,連其他吸毒犯都看不過。我聽到她躺在床上看表,給其他吸毒犯說「已經整了兩個多小時了。」

2001年8月中旬一天,法輪功學員周春紅因說「我們無罪」,被6、7個吸毒犯在監舍裏扒光衣服,然後經過大操場推進吊著我的辦公室一陣毒打。被吊著的我主持正義大聲說「迫害大法弟子有罪。」湯小渝說:你銬起的還打抱不平,你幫她挨整!她們就轉過身來,衝著被吊銬著的我一頓毒打,直到打得她們腰酸臂痛,四肢無力才停手。

警察薛怡強迫吊著的我背23條監規。我不是罪犯,拒絕背。薛怡就又是七天七夜不准我睡覺。趙小雲多次對其他警察和吸毒犯說:「不准邱翠香再睡覺了,她睡了覺精神好,傲得很。」在趙小雲、薛怡等人的指使下,湯小渝等吸毒犯隨時可以跑進管教幹部辦公室毒打我們。

從2001年6月24日起直到2001年9月19日,我白天仍然被吊銬在大隊辦公室。晚上睡覺時銬在值班勞教組長湯小渝的床鋪上(大概在9月中旬初,晚上把我押到嚴管組監舍,與法輪功學員周成渝、高中英等人同一舍房,睡覺時仍然把我銬在床架上)。後來由於法輪功學員集體抗議,才於2001年9月19日晚上,由劉玨在辦公室給我解開了手銬,結束了對我連續長達119天的吊銬。

2001年10月初,法輪功學員知道了渝州大學圖書館管理員周成渝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進行集體絕食抗議,要求追究楊明責任。勞教所龐政委勸我們停止絕食,說周成渝是因病死亡的。而楊明還欺騙我們說:「周成渝已經保外就醫回家了。」我說:「龐政委都說周成渝死了,你還在騙人。」楊明見謊言被揭露,惱羞成怒。第二天,楊明(警號5032015)把我的手反銬起來,關進禁閉室。借灌食之機報復:由幾個按住,房××(女,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醫院醫生)進行野蠻的鼻飼,灌食時故意把管子在食道和胃亂插、亂攪,一邊灌一邊咬牙切齒地說:「我灌死你!我灌死你!」

我質問楊明:「周成渝死的那天晚上,她雙手抓住床架、拼命掙扎,是你把她拖出去的。你說她是不是你迫害死的?」楊明發狠地說:「邱翠香,告訴你這是甚麼地方,我說是啥子就是啥子。我有證人,你找不出證人,也不會有人給你作證。你要為你說的話付出沉重代價。」由於我揭露了楊明的罪惡行徑,元旦、春節、「三八」婦女節我都在禁閉室黑屋裏度過。從此以後只要楊明一當班,她就把我雙手從背後反銬起來,關進禁閉室;她還經常唆使吸毒犯毒打我。只要是她值班的時候,就是凌晨二點半才給我解銬讓我睡,有時凌晨二點半後,借談話不讓我睡覺(其他警察當班,則到晚上十一點半就解除體罰,允許睡覺)。過一段時間後,改為每天戴手銬臉貼牆壁罰站18小時以上。這種慘無人道的肉體和精神折磨又持續了三個多月,這時我的體重從100斤,下降不到60斤,人完全脫形。法輪功學員張洪群(醫生)見我身體完全垮了,給我把脈,她說已經完全摸不到我的脈搏了。就向楊明反映,結果張洪群也遭到楊明罰站、背銬、指使吸毒犯毆打殘酷報復,把她也折磨得跟我一樣皮包骨。

由於長時間吊銬、毒打,我腰臀部大面積潰瘍。楊明硬說我是長疥瘡,會傳染別人,讓吸毒犯們強行扒光我衣服,往身上抹疥瘡藥(抹藥後就吊銬起來),用自來水兌藥後用針筒插入喉嚨強行灌藥,結果潰瘍越來越嚴重。2002年4月25日,勞教所讓楊明把我帶到重慶市第一人民醫院看皮膚科。楊明對醫生說是疥瘡,醫生仔細察看創面後,作出是長期戴鐐銬金屬磨擦造成傷害的診斷。回到所裏,楊明不顧醫生診斷,還說我是長疥瘡,繼續往我身上抹疥瘡藥(周成渝就是被她們亂塗藥、灌藥,造成感染致死的),繼續以暴力強迫對我灌藥,給我身體造成極大傷害。當時我全身發烏極度衰弱,勞教所的個別領導和幹警怕我活不了,多次讓醫生給我量血壓、測脈搏。可楊明絲毫沒有放鬆對我的迫害,仍然罰站、戴銬毆打繼續不斷折磨。

2002年5月13日,女子勞教所全體法輪功學員集體絕食,抗議勞教所警察和吸毒犯對我們的殘酷虐待。刁效蘭和從西山坪勞教所來的高定等十幾個男警察對女法輪功學員進行瘋狂毆打,每個人都被打得傷痕累累。到晚上,這些警察把我、夏加祚、王成芳、劉友霞、賴恆菊等六人,從四樓拖到二樓一間舍房裏,對屋裏的吸毒犯說:「你們使勁整。」這些吸毒犯一邊謾罵一邊進行強行扒光我們的衣服搜身,然後,毒打一絲不掛的我們。這些吸毒犯一個個心狠手毒,我早已是骨瘦如柴,她們也毫不手軟,打夠了才讓我們穿上衣服。第二天,夏加祚又被扒光衣服、一絲不掛的毒打了好幾個小時。

周成渝被迫害致死後,勞教所安排全所法輪功學員體檢,少管所醫院的醫生照片發現我腰椎壓縮性骨折,身體極度虛弱,骨瘦如柴,甚至要用雙手才能打開水龍頭。勞教所領導和幹警們都知道我身體狀況非常不好,把我調到重病號舍房。楊明又將我扔進禁閉室,繼續不停的對我迫害:背銬、罰站、毆打、不准睡覺等等,手段殘忍至極,甚至於那些幫兇、吸毒犯們都下不了手,她還不罷休,妄圖置我於死地而後快。

我出獄後,到醫院檢查,醫院照片也證明我的腰椎壓縮性骨折,已經變形、斷裂。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我在勞教所期間五次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江北區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司法局、勞教局等上級領導寫信控訴勞教所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勞教所為了掩蓋殘酷虐待法輪功學員真象,扣押了我對此事寫的申訴、控告信。有一次我寫了控告信,警察伍春梅要拿去看,過了兩天,我問她信交出去沒有?伍竟說「那個拿你的信?」我就與她爭執起來,她只好推說給了吸毒犯唐×了,我信以為真,就去找那個吸毒犯,那個吸毒犯既不敢承認,也不敢否認。過了一段時間後才對我說,「那裏是我拿了,你舉報他們30天吊銬,不准睡覺一件都怕了,信被沒收了。」

舉報--報復──再舉報──更慘烈的報復,這就是我在勞教所申訴、控告的結果。

重慶女子勞教所部份警察對我殘忍至極的施暴,犯下的樁樁罪行,他們怕我出所後揭露控告他們,把勞教所的真實情況曝光。2002年10月10日,單位領導和同志來接我,我要拿走我的衣服、被褥,可是當天值班的警察(隊長)對我說:「邱翠香,你不能把所裏的情況帶出去,所部來電話說值班隊長要負責把你的東西收拾乾淨,要我負責清理,如果你帶出去,所裏要找我負責,你不要拿了,以後再給你。」最後,硬是以沒有找到為藉口,把我的衣物被褥全部沒收了。

參與毒打虐待我的還有袁輝偉,中鐵十一局五處警察。2001年我被抓回勞教所後。一天,我被吊著,在沒有任何勞教所警察在場的情況下,袁輝偉來詢問我,我要求他告訴我:他的姓名、工作單位出示證件。袁就對我大打出手。出所後我打聽到袁輝偉是中鐵十一局五處的警察。

我在重慶女子勞教所受到殘酷虐待,有的警察說「我又恨你,又佩服你,看你能堅持到多久。」我堅信師父講的是真理;堅信修煉「真、善、忍」沒有錯;堅信惡人惡行定遭懲罰。我堅持過來了,活著走出了勞教所。我的生命是大法、是師父給的。

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幹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肆無忌憚地故意施暴,手段殘忍至極,嚴重侵犯公民人權,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嚴重違犯了國務院頒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第21號令發布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的規定: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明確規定:
第四章第二十七條 ……禁閉不得超過十天……戴戒具不得超過七天。嚴禁戴背銬、腳鐐。
第五章第三十二條 ……勞動不超過六小時。
第六章第四十八條 ……保證勞動教養人員每天睡眠八小時;
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條 ……勞教幹部不准打罵、體罰、污辱、虐待勞動教養人員。
《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明確規定:
第八章第四十二條 ……禁閉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第八章第四十五條 ……對被禁閉人提出的申訴、控告等材料,應及時轉送,不得扣押;應按規定標準供應飯菜和飲用開水,對疾病患者應及時給予治療;被禁閉人室外活動每日不少於一小時。
第九章第五十一條 ……對勞教人員使用戒具,只限於手銬。嚴禁使用背銬 、「手腳連銬」和將人固定在物體上。
第五十二條 ……連續使用戒具不得超過七天。
第五十三條 使用戒具應防止造成勞動教養人員傷殘。

違犯了司法部《勞教所人民警察「五不准」規定》,侵犯了勞教人員「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

違犯了司法部關於「勞教所對勞教人員申訴、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檢和扣壓。」「對勞教人員的申訴、控告必須及時依法處理。」的規定。

觸犯了《刑法》第234條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觸犯了《刑法》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觸犯了《刑法》第252條,「侵犯通信自由罪」;
非法綁架邱翠容,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強烈要求檢察機關依法查處重慶茅家山女子勞教所幹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處違法犯罪分子。對我身體造成的傷殘,按照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五十條和《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賠償。

我也要求檢察機關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信守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承諾,不要再讓我陷入舉報──報復──再舉報──更慘烈的報復的圈套中。

舉報人:邱翠香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黃鎮東先生
重慶市委 聶衛國書記
中共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重慶市人民政協委員會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司法部勞教管理局
中紀委駐司法部紀檢組
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
政協全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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