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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國際人權律師推出懲治人權罪犯的十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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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6月23日】(明慧記者冬娜報導)2004年6月19日,在蒙特利爾舉行的「尋求正義:抵制仇恨犯罪、酷刑和反人類罪」專題論壇上,加拿大著名國際人權律師戴維-馬特斯(David Matas)先生基於對法輪功學員受迫害、伊朗寶嘉瑞(Bouzari)酷刑案、盧旺達宗族滅絕等廣泛的個案分析,闡述了如何結合國際刑事法和當地法律懲治國際人權罪犯,並提出了懲治罪犯、補償受害人的十大建議(包括刑事、民事等)。

從身邊做起尋求國際司法公正

馬特斯提到,一般說,如果受到人權傷害的人能夠在受迫害的國家尋求到正義,那是最好的,因為證人和文件等就在身邊;還有利於實現法律賠償和有效的制止犯罪的重複發生。

但是,受害者往往無法在受到侵害的地區尋求法律公正。馬特斯解釋說,因為罪犯還大權在握,而且還在繼續這種犯罪;即使作惡者不再擁有權力,在離任前,作為交出權力的條件,他們也往往為自己準備了豁免權;即使有時作惡者逃亡時已經沒有豁免權了,受害人也無法尋求到法律公正,因為這些罪犯已經將司法系統都摧毀了。

「受害人往往流亡在外,最終會重新定居,並融入到新的環境。」馬特斯先生說,「使他們成功融入新環境的必要環節就是為這些受害者提供法律公正。」

在談到國際刑事法庭時,馬特斯說,國際刑事法庭的創立標誌著人們尋求國際司法公正的願望,文明社會必須利用這種願望,對世界各地的受害人給予法律賠償。無論這種錯誤是過去的還是將來的,不管這個國家是不是羅馬公約的成員國。

國際法庭沒有足夠的資源將每一個罪犯繩之以法。但是,馬特斯先生強調,國際刑事法庭適用的互補性原則,即國際刑事法庭補充當地的法律,使國際刑事法在刑事和民事方面的適用範圍更為廣泛。馬特斯說,國際司法不是發生在別的地方,而是在每個受害人居住的地方。

懲治人權罪犯的十點建議

馬特斯律師列舉了十種懲治人權罪犯,賠償受害者的方式,馬特斯指出,雖然這些方式是針對加拿大的,但是可以廣泛的推廣。其中包括:

1. 馬特斯先生首先建議深入研究現有的賠償辦法。深入調查後,如果發現現有法律處理此類犯罪存在明顯不完善的地方,就對現有的法律進行改革。如果此項改革推行不力,馬特斯建議組成調查委員會。

馬特斯以加拿大的戰爭罪犯調查委員會為例說,加拿大突破豁免權泥潭的舉措始於85年成立的戰爭罪犯調查委員。以法官朱爾斯-戴斯尼斯(Judge Jules Deschenes)為首的該委員會,曾經舉行過大量公開的和秘密的關於納粹戰爭犯的聽證會,之後,該委員會建議修改加拿大刑法和民法,允許起訴,取消居住權以及遣送戰爭和反人類罪犯。根據其建議修改的法律使得在加拿大起訴國際逃犯成為可能。該委員會發動了社會良知,並創造了適應變化的動態機制。

2. 誹謗案。馬特斯律師以加拿大法輪功學員起訴的三宗誹謗案(星島日報誹謗案,潘新春誹謗案,華僑時報誹謗案)為例說,人權傷害常常與惡人的誹謗緊密相關,誹謗之詞往往為以前的迫害做辯護,並煽動以後的迫害。打贏誹謗官司能夠找到受害人遭受迫害的根本原因。

3. 馬特斯提出的第二項民事賠償方案是,在迫害者能夠找到的法庭上控告實施迫害的政府。如果迫害發生地的法庭不提供這種補償,受害人就退而求其次,在目前居住地的法庭要求提供補償。馬特斯律師以伊朗寶嘉瑞(Bouzari)酷刑案說明了這一點。

4. 馬特斯指出的第三種民事訴訟方案是起訴指定的迫害者。這樣做通常不必冒違反國家豁免權法律規定的風險,尤其是罪犯已經不是當權者了。馬特斯解釋說,在美國,按照外僑民事侵權行為索賠法案(the Alien Torts Claim Act)和保護酷刑受害者法案(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法庭處理了大量這類案件。這類案件的唯一要求是罪犯在美國,以便送達法庭文件,從而啟動訴訟。

5. 民事訴訟可以調用公開賠償和私人賠償。馬特斯說,「最簡單的民事公開賠償方式是要求政府禁止罪犯進入該國。大多數國家有禁止戰爭和反人類罪犯進入該國的法律。此外,這種禁令的證明標準很低,遠遠低於刑事嫌疑犯的標準。向當局提供涉嫌犯罪人員名單,讓當局禁止他們入境是件簡單的事。」

加拿大法輪大法學會代表曾會見過皇家騎警戰犯組的成員,並講述法輪功學員在中國的遭遇。然後,加拿大戰爭和反人類委員會已經就法輪功學員提供的有證據支持的犯罪人員名單立了案。名單中包括前任國家主席,指揮迫害法輪功的人──江澤民。馬特斯說,法輪功還在努力在名單中增加更多的名字,預計總數將會達到一萬名。

據明慧網報導,法輪功學員剛剛宣布禁止江澤民和其他人員進入加拿大的主動請求,加拿大多元文化OMNI 2電視台的中文節目,就在國語新聞節目中,進行了觀眾民意調查,題目是:「您是否贊成應該禁止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江澤民等中國高官進入加拿大?」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百分之六十三的觀眾贊成「加拿大應該禁止江澤民等人入境。」

6. 驅逐出境。一旦戰爭或反人類罪犯到達,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讓他(或她)離開。驅逐出境和禁止入境的程序具有同樣的優點。這些優點包括:比刑事案件程序簡單,證明的標準較低;證據的規則較寬鬆。這種方式的缺點是罪犯可以換一個地方,從而逃避懲罰。但是在無法實行懲罰的地方,驅逐出境就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馬特斯先生舉了一個發生在加拿大的例子,加拿大的盧旺達團體曾試圖繼續尋求裏昂-繆蓋西拉案件的法律賠償。1992年11月,繆蓋西拉在一次演講中曾經稱圖西人為蟑螂,並號召將他們滅絕。演講後,馬上就爆發了大屠殺。繆蓋西拉演講中的語句和主題成為煽動1994年4月宗族滅絕的宣傳核心。繆蓋西拉在演講後立刻逃出盧旺達,並於1993年8月在加拿大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出現。於是加拿大政府開始取消居其住權,並稱他誤導民眾並參與反人類和煽動宗族滅絕罪。政府贏得了頭兩級訴訟,但是在聯邦上訴法院敗訴。目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經同意聽證此案。

7. 撤銷公民身份。馬特斯說,作為已經成為公民的反人類罪犯,撤銷公民身份是驅逐出境的第一個必要步驟。美國和加拿大都曾將這一程序應用於納粹戰犯。

8. 「如果可能的話,」馬特斯說,「更可取的方式是引渡。」「在理想的情況下,罪犯應當在實施犯罪的法律行政區域內接受審判。如果政權改變了,這種審判就成為了可能。」

「在人權罪犯掌權時,首先是受害者流亡。然後是政權崩潰,罪犯逃亡的地方往往同受害人同屬一個法律行政區。在這些地區的受害人就具備最佳時機對罪犯調用引渡。受害人可以到外國的法律行政區請求引渡。或者可以同時到能夠找到受害人和罪犯的地方請求引渡,」馬特斯說。

馬特斯先生為此舉了兩個引渡納粹戰犯的例子,羅伯特-開普蘭在任加拿大司法總長(1983-1994)期間遊歷西歐各國,並請求各國政府引渡在加拿大領土上發現的納粹戰犯。魯易震斯(Luitjens)最終被引渡到荷蘭。在開普蘭任職期間,加拿大按照西德的引渡納粹阿爾伯塔-赫爾默特-盧卡(Albert Helmut Rauca)(此人被指控在立陶宛的考納斯殺害了11,500名猶太人)的申請,將其引渡到西德。盧卡在等待審判的過程中死於德國監獄。

9. 馬特斯提出的第二項刑事補償方式是私人起訴。「私人起訴,類似於民事訴訟,起訴人是受害者而不是國家。一個國家往往由於海外調查的費用,翻譯,以及將案件帶到法庭等負擔,難以進行起訴。私人起訴的好處是能夠繞開官僚政治的缺陷,」馬特斯說。

馬特斯進一步解釋說,一個國家很容易以不說不做來埋葬一個公開調查。但是這個國家很難埋葬一個私人起訴。即使這個國家想停止這個起訴,中斷本身就要求該國官方提供公開的、明顯的法案來解釋這個中斷決定。讓一個國家否決一個私人起訴要比否決公訴難得多。

以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張崑崙的酷刑案為例,馬特斯介紹說,張崑崙在2000年7月至2001年1月間曾在中國遭到監禁和酷刑。他已經在加拿大渥太華起訴中國的酷刑實施者,並按照加拿大酷刑法的解釋,請求加拿大檢察總長同意這一起訴。一旦檢察總長同意這項起訴,張崑崙的辯護律師可以要求加拿大法庭發放逮捕罪犯的授權,該授權會被送到國際刑警組織,設法將罪犯帶到加拿大審判。

「即使行動停留在這一點上,也達到了一個目的,」馬特斯先生說,「警告那些罪犯為實施的迫害付出代價。在中國,想移民或訪問加拿大的人員眾多,讓那些牽連到訴訟案的人對進入加拿大望而卻步,將極大的震懾惡人,讓他們停止行惡。」

10.最後馬特斯先生指出,最明顯的方式就是在國際刑事法庭的法律行政區內公訴戰爭犯、反人類罪犯和群體滅絕罪犯。受害者可以擬定一個模擬訴狀,並將其提交到起訴人那裏。受害人可以要求起訴人進行起訴。馬特斯舉例說,加拿大的國際法專家小組就是這樣準備和提交了一份起訴津巴布韋的羅伯特-穆甘比,訴狀由最大的三個政黨(自由黨、聯盟黨和魁北克集團黨)聯合簽署。

「今天有權利,明天就必須有賠償。」

馬特斯最後指出,「期望每個受害者主動尋求補償是不現實的,但是受害人都不去做,補償方式就絕不會得到開發,即使僅有幾個受害人能夠開創出懲治惡人的方式,這些方式一旦被開發,就會被所有人採納。惡人就會受到追究。一旦設立先例,對以後的惡行就構成震懾。」

馬特斯說,對那些真正要幫助受害人尋求司法公正的人,我們需要引導他們建立懲治惡人、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今天有權利,明天就必須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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