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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豐潤區任各莊鄉派出所執法人員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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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5月8日】自99年7月20日以來,河北省豐潤區任各莊鄉派出所執法人員前任所長李伍、現任所長王秀新無視憲法,盲目追隨江氏流氓集團,屢次非法闖入公民住宅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翻抄物品。截至2004年3月底,非法抄走的物品有:電視機、錄放機、VCD、錄音機、摩托車、糧食、食用油,法輪功書籍、光盤、錄像帶、大法真象傳單等等,非法罰款數萬元。更有甚者沒有現金竟擄走存摺並非法支取現金,非法關押大法弟子及其家屬,對大法弟子用刑、打罵、拷打、銬綁在樹上示眾,2004年2月民警張敬寶用針扎女大法弟子的指甲縫,用筷子夾大法弟子手指,其惡行殘暴,滅絕人性,此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如下:
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
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機關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依照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有關規定如下:
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我們看到任各莊派出所的執法人員諸如前派出所所長李伍、現任所長王秀新、民警張敬寶已經觸犯了《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向豐潤區委、區政府、區法院、區檢察院提出申訴,對任各莊鄉派出所警察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罪惡行為進行查處,並把查處的結果公布於眾。

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任何一個政治運動都是一個過程,都有結束的時候。過去的文化大革命如此,現在的鎮壓法輪功也是如此。在文化大革命中有的老幹部被打成了走資派,有人認為對待「走資派」怎麼整都不過分,於是對他們抄家、非法關押、毆打、刑訊逼供、掠奪財物、殺人害命。到運動結束之後,所有參與者及犯有罪行的都得償還。,奉勸跟著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人,接受歷史的教訓,不要在憲法、人權遭到破壞時也跟著上邊幹破壞憲法的事,因為在未來法律健全的社會對大法行惡者將罪責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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