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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電視台編輯黃貴仙仍被劫持在都勻市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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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5月20日】2004年2月29日傍晚6點多鐘,州、市公安及廣惠路派出所一夥警察未出示任何手續闖進黔南州電視台編輯黃貴仙家中,無故將黃桂仙綁架,同時派兩人封住樓道,不准旁人上樓。黃貴仙不准他們搶走大法書籍和師父照片,於是被惡警一頓毒打並被幾人強行從樓上拖至樓下(連褲子都被拖掉下來),抬進警車。黃貴仙一路高喊「法輪大法好」,「真 善 忍好」,「警察抓好人」等。樓下圍了許多人觀看,大家議論紛紛,有的說「現在警察怎麼不抓壞人抓好人,放著正經事不做。」有的說:「真、善、忍就是好」……

黃貴仙被綁架到廣惠派出所後又被毒打,當晚被送到市看守所關押。

3月1日市公安局一科霍振珊(音)、秦曉春等人拿一封信企圖栽贓陷害她,後被識破不了了之。

在看守所黃貴仙因拒穿囚服,被惡警張永全(指導員)、劉軍毒打。被惡警薛咪迫害上刑具──腳鐐、巴扣(腳鐐與巴扣交叉成弓形,人不能吃,睡,拉),並被關禁閉。

黃貴仙絕食抗議9天。其間被看守所惡警劉欽海指示犯人用膠管從她的鼻子強行插入灌食。

2004年3月29日公安局一科霍振珊(音)等又到看守所誘供,在沒有達到目地後,欺騙黃貴仙叫她收拾行李送她回家。等黃貴仙上車後惡徒卻把她送到都勻市戒毒所。黃貴仙責問他們:「我又不吸毒,把我送到這裏幹甚麼?」他們無言以對。就這樣在沒有任何理由,任何道理的情況下,黃貴仙被非法關押在戒毒所至今。

黃貴仙96年起修煉法輪功, 法輪功遭到迫害後,於2000年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到北京上訪,後被非法判勞教二年。在貴州省女子勞教所遭受了酷刑的迫害。2002年回到都勻後, 黔南州電視台迫於610辦公室及公安局的壓力,要她寫保證書不煉法輪功,遭到拒絕後迫使黃貴仙退休並停發工資, 使黃貴仙不得不離開都勻。2004年2月29日黃貴仙回到都勻,正在收拾房間時即遭綁架!

直接迫害責任人: (1) 公安局一科:霍振珊(音);秦曉春等(電話:0854--8222026)
(2) 州公安局部份參加人員
(3) 市看守所:張永全(指導員)(手機:13308546599);惡警薛咪,
劉軍,劉欽海等

所有參與迫害黃貴仙及大法弟子的人,你們知道嗎?你們已經觸犯了國家《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三條,第245條,第246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1條。等待你們的將是甚麼呢?!……

法律摘抄

《憲法》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註﹕法輪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註﹕可見強制公民不信仰法輪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視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當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註﹕公安和610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註﹕可見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註﹕而公安、610、拘留所、勞教所、精神病院及有些單位或機關卻犯了此條)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電視台等誹謗法輪功觸犯此條)。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註﹕公安、派出所、610、居委會等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搶東西、偷東西觸犯此條)。
200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修改憲法部份內容,第七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註﹕公安、派出所、610、電視台及部份單位、居委會等觸犯此條)。
《刑法》
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院宣判或拘留所、勞教所關押大法弟子觸犯此條)。
第四條:……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註﹕可見抓、打、關押、打死、打傷、打殘大法弟子的行為觸犯此條)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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