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爾本市政廳被判須向法輪大法協會公開道歉


【明慧網2004年4月8日】2004年4月7日澳大利亞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做出判決,要求墨爾本市政廳在14天內通過當地三家主要中文報紙(墨爾本日報,星島日報,澳洲新報)向維省法輪大法協會公開道歉,並且支付勝方律師的費用,從而給這場歷時一年的法庭訴訟案劃上了句號。

維省法輪大法協會曾於去年年初被批准參加蒙巴節遊行,但就在遊行前一個月,當法輪功學員們第一個完成遊行彩排並通過了藝術審核時,以華裔市長蘇震西為首的墨爾本市政廳突然以法輪功是一個政治組織為由而拒絕其參加遊行。當地媒體評論說:北京的長臂已經伸到了墨爾本。

2003年12月23日,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曾宣判:在當地法輪大法協會起訴墨爾本市政廳以法輪功是一個政治組織為理由而拒絕其參加2003年3月的蒙巴節遊行一案中,法輪大法協會勝訴。法庭宣判市政廳違反了維省的機會平等法,要求市政廳向維省法輪大法協會正式道歉。然而雙方在如何道歉問題上意見不一。今天的判決同意了法輪大法協會對道歉的要求。

根據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網站(www.vcat.vic.gov.au)4月7日公布的文件顯示,法庭認為墨爾本市政廳應作下列措辭的道歉:

「去年2月墨爾本市政廳以法輪功是一個政治組織為理由而拒絕其參加蒙巴節遊行。市政廳現在承認這一做法是違反維省1995年公布的機會平等條例,特向法輪大法協會道歉。市政廳也表示對由此而給法輪大法協會帶來的任何麻煩,不便以及名譽損害表示遺憾,期望將來和法輪大法協會建立積極的關係。」

法官博曼先生在判決書中宣稱,「法庭已經判定墨爾本市政廳違反了維省的機會平等法,法庭已經對該事件作出評定,即墨爾本市政廳對法輪功手段粗暴,處理草率,從而對法輪功團體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種歧視行為出自一個政府部門效果尤為惡劣。」

法輪大法發言人卡蒂女士說,我們對法庭的判決感到欣慰。但墨爾本市政廳究竟為甚麼不讓我們參加去年的蒙巴節遊行,對我們來說仍是一個謎。我們不是一個政治組織,但墨爾本市政廳指責我們是政治組織,可它一直沒有能夠在這一問題上給予明確的說明。

當被問到墨爾本市政廳歧視法輪功的決定是否是受中領館宣傳的影響, 卡蒂說,「許多迫害法輪功的真象仍被掩蓋著。許多中國官方散布的污衊法輪功的案例是被捏造的,中共的駐外使團積極參與了在海外散布這類謊言。我們的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議會和華人社團收到了許多這種反法輪功的宣傳。」

卡蒂女士認為,通過各種方式把法輪功學員的家人,朋友以及同修從酷刑和死亡中營救出來不是搞政治,而是維護人權,許多政府和團體為此而鼎力協助,

維省法輪大法協會的申訴得到了很多善良、正直的人們的幫助。高級法律顧問赫門-鮑任史庭先生(Herman Borenstein),來自霍丁-瑞麗曲(Holding Redlich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羅科-布朗先生 (Luke Brown),以及大律師克瑞格-都英先生(Craig Dowing)為法輪大法協會的申訴做了免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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