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導,現任公安部副部長表示,當前,一些地方看守所在執法和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 看守所管理秩序混亂,存在「牢頭獄霸」現象;管教方式簡單、態度粗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行政拘留人員混關混管;擅自設定收費項目,違規收費;監所環境髒、亂、差,等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當天同時稱,為「預防和制止刑訊逼供、體罰在押人員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糾正超期羈押」等,將「開展監管幹警職務犯罪的查處和預防」。
他們所稱的執法亂象,正是這幾年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們所經歷的,而且遠遠比這要嚴重得多。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大學副教授張川生,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於2002年2月15日被成都市看守所警察毒打後活活勒死。臉青黑紫腫,臉邊嘴角血痕斑斑,脖子上有二指寬青紫色深度勒痕。
而山東文登宋村鎮退休工人劉玉風,則因參加集體煉功,被非法抓至文登看守所。四日後即被折磨得身不能動,口不能言,不省人事,於7月23日7時含冤而去。經法醫檢查發現:右眼弓外側有淤血,臉部有劃傷,喉結、上胸、下肢有多處被電棍擊傷的青紫斑,有點狀脫皮現象,並且有皮下軟組織受損。胸部檢查發現,胸肋骨左右第二、三、四根肋骨斷裂,胸骨上端三分之一處折斷,遍體鱗傷,體無完膚,慘不忍睹!
2001年6月,壽光慘案就發生在山東濰坊地區壽光市看守所裏。6月6日下午,法輪功學員們向看守所反映無罪被抓的情況並要求釋放,被看守所警察們拳打腳踢,使用橡膠棍和電棍毒打、電擊。一位30多歲的年輕法輪功女學員被撕光了衣服,打得全身黑紫,沒一點好地方,警察揚言:「把你們弄到屋裏弄死算了,我們把你輪姦了!」 在不到三天時間裏,導致兩人被打死,多人重傷。
被江氏集團樹為樣板的遼寧馬三家教養院為了提高「轉化率」,2000年10月強行將18名法輪功女學員剝光衣服投入男罪犯牢房,逼迫放棄法輪功修煉。
四年來幾千萬大陸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情,此處無法一一詳述。自江澤民集團99年7月開始全面迫害以來,有數十萬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進全國各地的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獄卒唆使牢頭和犯人對法輪功學員大打出手,用加刑減刑爭表現來威脅利誘犯人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折磨;惡警更是使用電刑、毒打、不讓睡覺、粗暴灌食等強制方式迫害法輪功學員;編造各種名目對法輪功學員無理罰款,騙取學員和家屬、單位的錢財;強迫法輪功學員看謊言錄像進行洗腦,剝奪信仰,侵犯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至今已有90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多數都是在牢獄裏慘遭折磨失去生命的。但江澤民集團一直對內對外否認對這些法輪功學員的人權侵犯,並以魔化法輪功同時製造「春風化雨」的假象宣傳來掩蓋血淋淋的迫害和矇蔽世人。
江氏集團掩蓋其嚴重侵犯人權的劣跡已是由來已久。為了向外界證明他們沒有迫害法輪功修煉者,2001年春夏上演了一場邀請西方記者參觀精心粉飾的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和北京團河勞教所的欺騙醜劇,記者看到的是頗有人情味的場景:音樂輕柔,空氣新鮮,馴順的小鹿安閒地漫步於玫瑰花園,到處都有小雞和小兔。
雖然江澤民集團一再否認在「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政策下廣大法輪 功學員受到滅絕性迫害,上述公、檢官員的一番講話卻旁證了江澤民集團是在撒謊。
法輪功學員因信仰而被非法關押,本身就是對中國憲法賦予國民的信仰自由權利的侵犯。而在被非法關押期間,各地監所為了完成江氏集團下達的強制「轉化率」,採取各種酷刑折磨,強迫學員寫決裂大法的保證書。對於迫害法輪功賣力的人和單位,上級機關不但不給予處罰,反而獎勵和提拔,授予「先進」。
這表明對法輪功學員的折磨,不光是某個看守所勞教所的個別獄警的不法作為,更是江澤民集團系統地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政策所至。
事實上,刻意粉飾、報喜不報憂是官方的一貫做法,公安部副部長親自出面痛斥執法亂象,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在全國看守所和駐所檢察室部署開展「加強監管執法、加強法律監督,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可見問題已經嚴重到甚麼程度,民憤已經積攢到甚麼地步。
但是,包括公安部部長在內的江澤民集團,早就帶頭違反憲法和法律迫害法輪功,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如果不從「上樑」正起,追糾江澤民集團破壞法律的罪責,那麼「下樑」任何形式的「文明示範」活動都將無濟於事。
所以,真正的出路,首先要制止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將在這場迫害中侵犯法輪功學員基本人權的人繩之以法,除掉攔在中國以法治國道路上的毒瘤,才可正本清源,沒有包袱地在全國各地監所推行各種改進措施。
不管是不是在做樣子,既然明令要「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法輪功學員就可以利用這個機會揭露迫害,使用具體法律條款,向法院(對個人)或檢察院(對個人或團體)起訴迫害自己的犯罪分子和機關,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關押或被折磨致殘、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的親屬,也可以向當地檢察院起訴那些邪惡的人渣,追究包括江澤民集團和所有不法分子在內的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明慧記者歐陽非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