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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錦州市古塔區勞動局局長李凌被迫害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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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3月25日】李凌,女 ,51歲,家住錦州市古塔區東一里62-63號。在1999年10月前曾先後任古塔區勞動局局長,供暖公司副經理等職。

1994年前她曾身患胸肌炎、末梢神經炎、腎炎等多種疾病,求助於中西醫,常年吃藥打針,均未治癒。

1994年4月5日李洪志老師到錦州傳功講法,李凌開始修煉法輪功,身上一切疾病在很短時間內不翼而飛,從此她無病一身輕,她努力遵照大法中「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善待一切,改掉了過去在社會活動及工作中的一些不良言行,受到同事及領導的多次好評。

1999年7月20日江氏集團開始迫害法輪功,李凌在1999年和2002年兩次被捕判刑,身體和精神受到極大的摧殘,目前生命垂危。

一、 1999年10月13日,錦州市公安局將李凌的丈夫無端抓捕,李凌深知法輪功給人們帶來了身體的健康,給社會帶來了道德的回升,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自己的丈夫未做過任何危害社會,違反憲法的事,不應該被抓,因此她到錦州市公安局詢問,答覆是:「上邊命令,我們只管抓人,不管解答。」她為了討一個確切的說法,為了向政府說明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於是去北京上訪。當她看到當時去國家信訪辦上訪的其他法輪功學員都被綁架,根本不允許他們講話時,她知道法律給予公民通過上訪向政府反映情況的權利和正常渠道被非法剝奪了。在上訪無門的情況下,為了抗議江××、羅X以它們個人的意志凌駕於憲法之上的卑鄙行為以及它們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李凌放下個人安危,於1999年10月26日,與其他幾名大法學員一起登上了天安門城樓,打開了「法輪大法好」的橫幅,因此李凌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綁架,在未通知家屬的情況下,被非法判刑一年半。在此期間,她曾多次上訴,但沒有結果,2000年2月明慧網已有介紹。

二、 在遼寧省女子監獄關押期間,她被強迫像同刑事犯人一樣做苦役,並在精神上遭受強行洗腦,遭受藥物摧殘等折磨。2000年5月惡警從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弄來了兩個放棄信仰的所謂被轉化者伊厚梅和孫靈華,對李凌進行強行洗腦,強迫她放棄自己的信仰,致使李凌精神恍惚。8月份李凌通過自己修煉法輪功的過程及身心變化重新堅定了自己的信仰,認清了猶大的謊言的危害,聲明轉化作廢,堅持修煉法輪大法。監獄為了使李凌在刑滿前放棄她的信仰,實現所謂的轉化,在2001年2月上旬,強行給李凌吃破壞腦神經的藥物,並關進「小號」(面積只有2平方米的小屋,非常潮濕),利用四名刑事犯在這個小號中進行「包夾」迫害,逼其轉化,造成她精神失常。直到2001年4月24日刑滿,李凌才被從小號放出來,當時她已被折磨得骨瘦如柴,體重只有40公斤(在家時體重65公斤以上),身上長滿了疥瘡。回家後李凌通過學法煉功,身體很快得到了恢復。

三、 2002年5月26日李凌去古塔區政法委,索要在職期間的個人(每月)所交的勞動保險金及住房基金(國家規定勞動保險金,住房基金待本人退離職後全部退還給本人),並提出要依法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政法委書記陸飛等人不僅不按國家規定辦理,反而於5月28日晚8時左右以她宣傳法輪功為由將李凌從家裏強行綁架(李凌是被警察抬著上下警車的)至市第一看守所。在李凌被看守所關押的6個月期間,當地公、檢、法等各部門從未向家屬以任何方式通知過李凌為甚麼被抓,人關在何處,犯了甚麼罪。在李凌的家屬不知道的情況下秘密開庭審判兩次(中國法律規定開庭時應通知家屬),政府指派給李凌的律師從未與家屬聯繫見面,律師不是了解案情後維護李凌的合法權益,為李凌進行合法辯護,而是按照政府中某些當權者個人的旨意,引誘脅迫李凌認罪。法庭非法判了她四年徒刑。

四、 2002年11月15日李凌從錦州第一看守所被送到遼寧省女子監獄時,經體檢患有嚴重的心臟病、高血壓等。但獄方講,上級指示除傳染病外一律收監。李凌被關押在三大隊,在對李凌強行洗腦的同時,獄警縱恿刑事犯對李凌進行精神折磨,逼其放棄信仰,進行所謂的轉化,再加上每天長時間的苦役,她的高血壓、心臟病加重,2004年1月被送進監獄醫院救治,花掉醫療費500元左右。2月16日家屬探視時,李凌已不能正常進食。獄方還每天由一名獄警和四名刑事犯日夜「包夾」,多次強行灌食,先在牢房後轉到獄中醫院,不准家人見面。2月25日在家屬的要求下,其丈夫在監獄醫院見李凌時,人已骨瘦如柴,黑髮變成了白髮,精神失常,生命危在旦夕。2月27日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獄方才同意做保外就醫體檢。3月2日全面體檢後(體檢費446.20元由家屬承擔),一直到3月17日家屬三次催問體檢結果,獄方推說體檢結果未出來。17日家屬再次催問時,獄方只說李凌體檢無病,不夠保外就醫條件,家屬提出也要看體檢結果及病歷時,獄方不給看,並說不能探視,家屬置疑無病為甚麼要住院時,獄警無言以對,匆匆離去,不予接待。李凌現仍被關押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望國際社會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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