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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拘留到受審 港人權利被層層剝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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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傅學英
【明慧網2004年3月13日】香港居民傅學英被指在國內派發有關法輪功被鎮壓和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真相資料,日前在深圳南山人民法院受審。在傅學英被拘押以至審訊的近五個月裏,當局違反了中國法規和國際法,並侵犯了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

據大紀元3月12日報導,傅學英的丈夫馮志文表示,審判官說傅在十天前收到起訴書,但傅的家人對此一無所知。

南山法院於三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開庭審訊傅學英。到庭旁聽的除了馮志文外,還有傅的母親、弟弟和表姊,以及數名拿著照相機的人士,相信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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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文曾多次到立法會向議員求助,讓傅學英早日歸家為營救在國內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香港學員經常舉行靜坐遊行請願活動

丈夫被請出法庭

審判官指馮志文是案件證人,稱根據內地法規,證人和被告的伴侶都要避席,不可以旁聽,於是叫馮離開法庭。

馮志文說,傅學英去年十月底剛出事時,他曾到派出所尋找傅學英的下落,當時錄取了一份口供,但派出所公安不承認亦不否認他們抓了傅。馮志文對法庭把該份口供作為證詞之一感到愕然,而對做丈夫的卻不能旁聽的法規感到奇怪。更奇怪的是,法庭雖然視馮志文為證人,但從未通知傳喚他出庭作證。

約二十餘分鐘後,傅學英的母親也被趕出法庭,原因是她在法庭上叫喊:「傅學英無罪,釋放她。」再過十多分鐘,其他親人也走出法庭,他們說審判官宣布暫時休庭,因為傅學英在庭上高喊「法輪大法好」。

據馮志文轉述傅學英的弟弟說,審判官曾讓傅學英自辯,傅便開始說她修煉法輪功後身心獲益,但審判官不讓她說下去,如是者三次。傅見審判官剝奪她自辯和發言的權利,於是高呼「法輪大法好」。整個審訊過程約花了四十分鐘。

數分鐘後,法庭的職員叫馮志文等人回家,指當天不會再審理該案,可能會開庭再審。馮志文問對方到時候會否通知傅的家人,對方沒有回答。馮說,他於本月五日致電當局,才知道傅五日後受審,經過再三追問後才獲悉家人可以旁聽。

馮志文翌日(即三月十日)致電南山人民法院查詢,職員何小姐說,仍未有審判結果。馮志文感到奇怪,因為當天只是休庭,仍未審訊完畢,何來宣判。他向何小姐講解當天的情況後,對方說仍未有消息,著他兩天後再打電話查詢。何小姐還說,當局知道很多人關心傅學英,強調他們不會隨便做,會依法辦事。

隔絕五月今得見

馮志文說,傅學英自去年十月三十日被拘押後,已四個多月未見過家人,與外界隔絕,獨自承受著調查當局的壓力。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過正式逮捕,拘留不得超過十天;而第四十三條亦規定「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馮志文說,公安最初不承認亦不否認拘留了傅學英,他根本不知道傅學英被關押在哪裏,他亦從未接到有關傅被正式逮捕的通知,直至今年二月十六日才收到南山檢察院的信函,通知他傅學英已被送交南山檢察院,傅的案件已被遞上南山法院。

違反國際法原則

另外,根據國際法其中一條基本原則,每個人有權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國際標準要求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除個別極有限的情況外,審判要公開,被告應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辯護並與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以及審判期間有權反覆訊問證人和聽取對辯護有利的證人的證據。但傅學英被剝奪了這些權利。

另一方面,國內的審訊機制對傅學英(以及其他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以及異見人士)相當不公。馮志文說,他三月五日才知道傅學英被起訴,當局允許他請律師辯護。然而,即使馮志文聘請律師為傅學英辯護,但時間如此倉卒,律師會見她的權利及質疑原告方面的調查結果的權利也受到限制。

實際上,律師只能閱讀有關被告案卷的一部份,他們通常不能訊問原告一方的證人,亦不許他們對起訴是否有根據以及起訴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提出質疑。因此,像在許多案件中,律師僅僅會要求減輕刑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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