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就田福金被非法勞教一事家屬申請行政覆議書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3月10日】內蒙古通遼市田福金一家因堅持修煉法輪功,多次遭受非法關押迫害。田福金本人因99年12月23日進京為法輪功上訪,曾被非法勞教三年,2001年底被釋放。2003年7月因田福金去保安沼看望三女兒田苗,身上帶有師父經文又被扣押,在通遼河西看守所關押了已近半年。以邵軍一夥的610警察偽造證據,田福金又被非法勞教3年。現家人堅決抵制此勞教迫害,提起「覆議」。

本覆議書已廣泛寄給通遼市政府各個主要部門、以及內蒙古公安廳、勞管局等。據內部人士透露,此信反響很大。明慧網已將田福金一家六口遭受迫害紀實於2004年3月8日全文發表,見《內蒙古通遼市田福金一家六口遭受迫害詳細情況》

* * * * *

田福金家屬申請行政覆議書

田福金,男,53歲,漢族,中共黨員,原通遼市民族皮件廠副廠長,現個體服裝店老闆。家住通遼市科爾沁區永清三委01-036號。

我們對通遼市勞動教養委員會「通勞管字(2003)第12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不服,現申請行政覆議如下:

田福金自1999年修煉法輪功以後,身心得到翻天覆地的變化,1999年7.20後通過反覆、認真地對《憲法》、《刑法》的學習,理智地分析判斷,認定:

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上至國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當一致遵守,不允許任何人超越法律界定權限之外,故此足證對法輪功的所謂「取締令」是違背《憲法》的法定原則的,是錯誤的。

二、針對法輪功而增補和修改的《刑法》內容與《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條明顯抵觸,因而缺乏足夠的立法依據,是不能成立的。且「取締令」帶有明顯的任意性和隨意性,而法律上的隨意性勢必帶來社會的負面作用,必然形成國將不國、民將不民、家將不家的不安定因素。

三、「取締令」的出現,從根本上打破了罪與非罪的法律界定,令百姓無所適從,導致腐敗的專門構陷入罪的「誹謗罪」、「思想罪」再次出籠,動搖國本。

四、法輪功自1992年開始洪傳,至1999年7.20短短七年時間,而修煉者竟達上億之眾,可見功法功效顯著,民眾喜愛。大法教人提高道德水準,修煉者沒有吃、喝、嫖、賭之輩,亦沒有坑、蒙、拐、騙之徒,真乃高德大法。

鑑於上述種種,我們本著愛國、愛民之心,以自己的親身經歷,依照《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條賦予我們的合法權利,出於利國、利民的拳拳之心,前往北京向國家領導人真實、準確地面陳一切,以期撤銷其違法決定,改正錯誤。然而,卻招至飛天橫禍,田福金被非法勞教三年。曾幾何時,泱泱大國,上下五千年變成了「說真話有罪,做好人犯法」?!

以上並非贅述,因決定書概述田福金上次勞教起因,而上次勞教本身就非法剝奪了我們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及向法院起訴的民主權利。且至今為止,田福金始終活動於《憲法》允許範圍之內,並無絲毫違法情節,何以得不到準確的司法解釋?

田福金年過五十。法輪功是使他親身受益的功法,並非江氏集團所宣傳的「迷信」。試想,那麼多中老年人現在在修煉法輪大法,他們曾經歷過過去年代的盲目崇拜,有過經驗教訓,沒有親身實踐,人們是不會輕易相信甚麼的。真假善惡、孰正孰邪,人們心裏是清清楚楚的。如果我們的思想裏不允許存在自己對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的認識,我們不是成了木頭了嗎?而如果一個人的觀念強加給十三億人,強制接受,有異見者就勞教判刑,那不就成了十三億根木頭了嗎?那中國還有發展嗎?社會還有活路嗎?

因此保安沼探女之行,田福金只想把父親的關愛帶給飽嘗人間悲苦的弱小的女兒,撫慰她那受傷的心靈,實乃情理之中的當然之舉。然而卻被藉口誇大成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而再次非法關押。難道一紙白底黑字的法輪功創始人的文章,就令不法人員那麼害怕嗎?

沒有人性的迫害在進一步升級。2003年7月7日晚7時,通遼市科區政保大隊邵軍、包吉日木圖,永清派出所賈爽、侯秋野、王希民等十幾名警察,公然翻窗而入,闖入田福金家中。惡警們大喊大叫,連撕帶扭,將室內上下翻得底朝天。當時田家二女兒田心連連抗議,聲明他們的行為已公然違犯《刑法》245條規定非法闖入他人住宅,並揭露邵軍、包吉日木圖濫施刑罰,非法刑訊逼供迫害三妹田苗,給三妹田苗上繩等。邵軍、包吉日木圖惱羞成怒,反誣田心妨礙公務,令將其抓走,隨後又將其姐田芳也抓走。當時她們被弄得衣衫不整、赤腳露肩,被強行塞進警車。在大庭廣眾之下,惡警如此行兇,招搖過市,令人心碎!

當時家中上有94歲老母,下有6歲小童,可憐老人風燭殘年,親眼目睹了「人民警察」押走「人民」的真實一幕。值得一提的是:就是在抗日戰爭時期,老人家也沒有經歷過這樣的慘劇!這難道就是歷史上的人權最好的時期嗎?這就是「以德治國」嗎?

125號決定書上所羅列的書籍數目與實際相差太大,這是邵軍一夥人尋私報復的有力佐證。請看:

1、邵軍等一干人對所搜的物品沒有登記,沒有記錄,故意誇大數量是非法取證,強入人罪,根本不足為信。

2、我家自1999年7.20以來,屢次遭到洗劫,骨肉分離、生活難以為繼,扣押的物品中絕大多數是生活用品,尤其包含個人隱私權的問題。而不法警察卻把這些東西宣稱是「法輪功」用品,根本上就是別有用心。另外有兩起鮮為人知的事實,是造成此次田福金直接再被勞教的根本原因,為此陳述如下:

第一件事是2002年4-5月間,田福金剛從勞教所獲釋回家,女兒、兒子均被抓進看守所。小兒子有一存4600元的牡丹卡。科區公安局政保大隊隊長邵軍跟田福金說如果你向你兒子問出密碼我可以把錢取出來,我留1000元錢,其餘的還給你;如果問不出來這個卡就交給法院充公。並且反覆叮囑不能告訴別人,不然他就要下崗了。當時田福金生活窘迫,也想早點把錢取出來,只好違心地答應了。

第二件事,2000年12月惡警抓人抄家時將田妻劉秀榮,女兒田芳、田苗劫持到公安局,將劉秀榮投入河西大獄,田芳放回,此次抄走4300元現金。田福金的兒子田雙江在呼市就學放假回家,開學臨走時向邵軍索要學費,邵軍卻說:「怕你家人再去北京。」田雙江說:「人都讓你抓起來了,怎麼去北京?」邵軍被反問得啞口無言,不得不拿出錢來交給田雙江。這次抄家時,邵軍看到我們寫的迫害紀實,看到上面還記錄自己一段不光彩的經歷,就非常生氣,竟然大聲指責我們一家人:「那筆錢不都給你們了嗎?怎麼還往上寫?」神態特別急躁。

此次田福金被抓,身上帶有500多元現金,押到看守所後家人一再追問,邵軍卻支支唔唔地左右搪塞。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部份幹警,執法犯法,強入人罪,挾私報復,致使田福金再次受到勞教,我們決不能認可!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三章第九條之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此致

申請人:田福金家屬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