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表示,法庭注重事實,這個案件的性質加拿大法庭說得很清楚:被告潘新春公然宣稱法輪功學員是「×教成員」,這是完全不符合自己領事官員身份的事,同時也觸犯了加拿大法律,構成誹謗罪。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庭的這項判決,對所有的中國駐外官員都是一次嚴重警告,也為所有加拿大官員抵制中國駐外官員干涉加國內政的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這樁看似普通的民事訴訟案在海外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加拿大、美國、香港、台灣等多家媒體並進行了報導。
*衝擊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謊言基礎
這個案子的判決延伸出另外一層深義。既然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被指控的「誹謗罪」成立,而潘在加拿大誹謗法輪功的內容都是江氏集團在國內誣蔑法輪功的翻版,這不正是隱含江氏集團同樣犯了誹謗法輪功的罪嗎?
江在1999年7月鎮壓之始就公然違反中國憲法,推翻政府決定強令鎮壓法輪功, 同年10月,又用權力迫使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模糊的法律,作為鎮壓的「法律依據」,同時利用國家媒體大肆造謠、誹謗和誣蔑法輪功,宣傳仇恨,毒害不明真相的民眾。
幾年來,江氏集團製造了許多謠言。例如「1400例」、「豪宅」、「殺人」、「反政府」、「反華」等等謊言。影響惡劣的「天安門自焚案」,就是江氏栽贓法輪功的最大謊言,以此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們對法輪功產生仇恨,並且使迫害升級。經過對中央電視台錄像進行慢鏡頭分析發現,裏面破綻百出,自焚者之一劉春玲被人從腦後面當場打死,幾名自焚者根本不是法輪功學員。
江澤民鎮壓法輪功是以誹謗、造謠和誣陷作為基礎,其迫害法輪功的藉口都是建立在謊言基礎之上的。
潘新春誹謗案的指控成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於幫助人們認清江氏誣陷誹謗、謊言欺騙、仇恨宣傳的本質起到好的作用,衝擊江氏的謊言基礎。
*對追隨江氏外交官的嚴正警告
在海外,江氏一直盜用政府名義,強迫包括潘新春在內的所有中國駐外官員四處散發黑材料和散布謊言,誣陷、詆毀、迫害法輪功,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對法輪功產生仇恨,干擾法輪功學員的正常合法活動,這些不屬於《維也納公約》所規定的外交人員職權範圍的犯罪行為,被當成所謂的「外交大事」。這個案件的判決,顯然對江氏集團及其使領館中甘願追隨者亮起了紅燈,這些違法的所作所為是要承擔責任的。
針對領館有關官員糾纏豁免的事,分析人士指出,加拿大法庭的裁決實際上已經明確地回答了這個問題:潘新春觸犯了加拿大法律,做出超出外交人員職責範圍的事,不能享有外交使節豁免權。這反映出有關官員既不了解法律,也不知尊重《維也納公約》及所在國法律,有恃無恐甘為江澤民個人在海外幹著違法和丟中國臉的醜事。就像一個無賴無故打人,證據確鑿,之後要被送上法庭。無賴不服,反而在下面托人干涉司法,還宣稱:「我不需要對簿公堂,因為我是縣長老婆娘家三叔的乾兒子。」這就是這些人扭曲心態的真實寫照。
*未來的連鎖效應
潘新春誹謗案並非法輪功勝訴的第一個案例。早在一年多以前,紐約的曼哈頓地區聯邦法院就缺席判決第一個被法輪功起訴的中共官員趙志飛「非法致死、酷刑和反人類罪」罪名成立。半年以後,舊金山法官以類似罪名判處前北京市委書記劉淇和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有罪。但是人們注意到,潘新春誹謗案所受到的關注和所產生的震動卻前所未有。
觀察家指出,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被判誹謗罪,可能在國際上引起連鎖反應,相信這絕不會是法輪功勝訴的最後一個案例。
法輪功控告中共官員犯有誹謗或酷刑的案例如今已經有二十多起,除了江澤民、李嵐清、曾慶紅、羅幹、吳官正等政治局常委級別的中共官員之外,現任中國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文化部長孫家正、中國國安部、公安部、中央電視台等,也都在法輪功的起訴之列。其中被起訴次數最多的就是前中共總書記江澤民,一共有六個國家和地區以對法輪功團體的「群體滅絕罪」對其提出控告。
加拿大法庭對潘新春誹謗案的判決,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和被告自然不是好消息。
一位美國法輪功學員評論說:「歷史是公正的,任何人迫害法輪功都要承擔責任。執行命令也是助紂為虐,同樣要為其犯罪行為負責。」(明慧記者林展翔撰稿)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2/12/45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