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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輪大法學會呼籲社會幫助制止中國政府的仇恨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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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2月10日】2月5日,法輪功學員在加拿大國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加拿大媒體廣泛通告安達略省法院對中國駐多倫多領事潘新春誹謗案的判決。加拿大法輪大法學會並發表公告,呼籲加拿大媒體、政府官員和社會幫助制止中國政府和其外交人員的反法輪功仇恨宣傳。公告如下:

本週,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對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法輪功學員案做出判決,多倫多法輪功學員喬-契普卡先生勝訴。法庭判決:對潘新春誹謗的指控成立,當日缺席出庭的潘新春須為誹謗言論造成的損失做出賠償。

這個判決的意義在於,它告訴我們使用中國官方的仇恨宣傳和「邪教」等誹謗性詞語攻擊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在加拿大是非法的。此外,它還告訴我們中國駐加拿大外交官員如果濫用特權並有違法行徑將受到法律制裁。

《聯合國領事關係和可選擇協議國際公約》規定,「尊重接受國的法律、法規是所有享有此類特權和外交豁免權的人員的責任」(條款55(1));「領館駐地不能用於任何與領館職能不相匹配的用途」(條款55(2))。

領館官員「要通過合法渠道」(條款5(c))以及「在國際法允許的權限內」(條款5(a))處理事務。

但是,在過去的四年半的時間裏,中國使領館已成了中國政府挑起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扼殺人們對法輪功的支持的一場國際運動的基地,侵犯了加拿大法律和國際法。

中國外交官員超越其外交職責,向眾多非政府組織、國會議員和政府官員散布其仇恨宣傳,在中國使領館內組織反法輪功展覽,並組織公眾集會分裂社區。

令人遺憾的是,由於西方媒體引用了中共對法輪功的誹謗言辭,這些不實信息竟在西方社會中得以傳播。我們在這裏重申:在法輪功問題上,將中國官方作為可靠資訊來源的作法是在給其仇恨宣傳合法化,並為迫害推波助瀾。這同潘新春在西方媒體上發表的誹謗言辭沒有甚麼分別。

我們敦促媒體對此有所了解,停止引用並幫助糾正中國官方的錯誤信息。

我們呼籲外交部積極參與制止中國使領館在加拿大的仇恨宣傳,因為這些行徑是在加拿大境內對加拿大人權利的公然侵犯。

我們敦促收到此類不實資料或信函的官員向當地警方主管仇恨犯罪部門通報。

這些措施將掃除仇恨宣傳得以存在的環境。

我們也要求中國使領館立刻停止在加拿大非法煽動仇恨的行為,並敦促江××集團停止鎮壓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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