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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馬小華自訴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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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2月12日訊】2000年2月3日,我因進京上訪被佳市前進區奮鬥派出所民警和蔡所長審問後,送入市看守所,強行拘留了我。我只知道拘留7-15天,可是那次我在市看守所是78天。是在我絕食抗議迫害,要求無條件釋放的情況下,還有我媽去市局610再三要人,市610的陳萬友對我媽說得拿3000元錢,疏通各種關係方可。我媽給了他2000錢以後,第二天才放我出看守所。這是我第一次被非法拘留。

同年6月23日下午,奮鬥派出所幹警王越仁讓我的孩子通知我去派出所有事,我一去就沒回來。拘我的理由很簡單,是因為我說「還煉」就又被拘留,並於一個月後轉勞教。據說拘留、勞教要有甚麼程序通知單。我不懂這些,也沒看到甚麼通知。因為我沒有改變對「真善忍」的信仰,在勞教所又被加期3個月,到2001年9月解教。

2001年12月,市局陳萬友帶人又以我在公共場合貼正法口訣為由拘留了我 。這一次我以絕食絕水來抗議對我的非法迫害,19天後在生命出現了危險的情況下,才放我回家。

2003年4月9日夜10點30分,王越仁(已升奮鬥派出所所長)帶三名警察闖入我家進行非法搜查。將家中所有的經書和音帶、像帶、大法真象資料、光碟全部抄走,並要帶走我。我媽據理申辯,他們非但不聽還要帶走我母親。也就是從這日起他們24小時把守房門,要隨時抓我,使我不能上班,不能過正常人的生活。4月22日早7點,我的孩子上學的路上,他們把我的孩子攔阻強行搶去家裏的鑰匙,闖入我家把我和我的母親拖去奮鬥派出所。當時有一位中年婦女質問他們:「你們為甚麼抓她們孤兒寡母,不就煉法輪功嗎?犯了那條啊?」他們惱羞成怒,揚言也要把她一起抓走。

勞教規定 55歲以上的不得勞教。2002年5月16日,他們不但又判了我三年勞教,也判了我母親三年的勞教。而且在勞教期停發了母親的工資,給我的孩子造成了極度的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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