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大慶大法弟子張興業遭酷刑折磨後被非法判刑十年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11月17日】張興業,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採油三廠二礦買斷職工,他深知法輪大法好,堅修大法。1999年12月10日,由於大法受到無端誹謗攻擊,他為大法說句公道話,被薩爾圖公安分局非法行政拘留5個月。2001年7月13日,為了使世人不受矇騙,做法輪大法好的真象,被薩爾圖公安分局非法勞教三年,因被迫害得奄奄一息保外就醫,後流離失所。2002年4月19日,被大慶市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期間受盡酷刑折磨,被打得吐血,行走艱難。

2002年7月5日,被大慶市人民檢察院非法批捕,拘押於大慶市看守所,並被非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大慶監獄幾次遭到精神和肉體折磨。

張興業修煉法輪大法,修心向善,身體更健康了,人更純厚善良了。就這樣的一個好人,當他依法履行公民權利,向政府向世人說明法輪功真象,甚麼自焚、殺人、斂財、豪宅、一千四百例等等一切所言全是造謠,誹謗栽贓陷害法輪功,請政府理解,請人們明白,法輪大法好,為甚麼不讓煉法輪功的人說法輪大法好呢?中國《憲法》哪條規定說法輪大法好有罪呢?這不是執法犯法嗎?因此他被綁架判刑。判決書中提到甚麼「迷信」「×教」。甚麼叫「迷信」?佛教、道教、基督教不都是有神論嗎?法輪功也同樣,這是中國《憲法》允許的,就「迷信」二字不違法。甚麼是「×教」啊?這與法輪功無關。判決書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規定,判決是不成立的。為甚麼呢?因為《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規定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規定,說的是對邪教的量刑,沒有認定法輪功是「×教」,由此對法輪功學員這樣量刑是不成立的。

法輪大法在全球享有盛譽,沒打壓前七年國內有上億人修煉,國家不也曾多次褒獎過嗎?並於1998年由老幹部喬石調查結論是「對國家對人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現在全球60多國上億人修煉,全世界都知道法輪大法好,各國政府及組織至今給予褒獎一千多項。法輪大法書《轉法輪》被譯成20多種文字。他的功理使人身心淨化,社會道德得以昇華。是人類多麼渴求的功法呀!應是中華民族的驕傲。──是誰誣陷他是「×教」?只有江澤民信口說過,但它沒有這個權力,它代替不了國家憲法。我國《憲法》第5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5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查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綜上所述,張興業一案實屬冤案。對張興業的一切拘押、量刑,違背中國《憲法》,觸犯中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3條:構成誣陷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48條:虐視監管人罪;第257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罪,他們還違犯了《行政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等法律法規,他們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