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阻街案控罪部份撤銷 香港學員將繼續上訴(圖)


【明慧網2004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1月10日當地時間),香港的上訴法庭對兩年前法輪功學員涉嫌阻礙街道以及襲擊警察的罪名宣布判決,撤銷了包括阻街罪名的兩項指控,但仍維持其中的五項原判。被告的代表律師說,既然阻街的罪名不成立,警方的拘捕行動就不合理,被非法逮捕的人作出溫和抗拒,在法律上不應被定罪。香港的法輪功學員表示,將繼續努力澄清事實,直到法庭撤銷所有罪名。

判詞指法輪功學員當時在中聯辦門外靜坐請願十分和平,當時的路面也有很大空間,加上集會過程安靜,他們所展示的橫額,對於任何持合理觀點的人而言,都不可能認定學員「阻街」。而且,原審法官的只考慮市民行路權,卻沒有考慮示威權,想法過於狹窄。判詞指基本法賦予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而且中聯辦是一個敏感地方,有象徵意義,法輪功學員有特別理由到那裏請願,所以撤銷全部十六人阻街的罪名。

得悉上訴庭撤銷有關「阻街」的控罪後,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判決對確保香港示威自由,如選擇示威地點、示威方式讓示威對像見到等,有重要意義。他並感謝法輪功學員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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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本週三上8點,約50名法輪功學員在遮打花園集合後,遊行到香港高等法院,在法院大樓外舉行和平請願,抗議江氏流氓集團協迫港府迫害法輪功學員)

這宗誣告案發生於2002年3月。當時江澤民為長春電視台播放真象片事件大為震怒,下令對大陸講真象的法輪功學員「殺無赦」。16名法輪功學員,包括4名瑞士學員,3月14日早上在香港西區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大門外的行人道靜請願,要求制止江氏的屠殺令。請願開始大約四個小時後,香港警方出動數十人將他們逐一抬上警車,帶返警署。這些法輪功學員隨後被誣告阻街、阻差辦公和襲警等7項罪名。同年8月,香港西區裁判法院裁定十六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判各人罰款1300至3800港元,被誣學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於去年9月開庭聆訊3天。事隔14個月,上訴庭終於在本週三作出宣判。

據自由亞洲電台2004年11月10日報導,上訴庭特別指出,《基本法》規定,市民有集會和示威權利,原訴庭法官當天裁決時並沒有充份考慮到這一點。不過,對於其中九人被加控阻差辦公和襲警的罪名,上訴庭認為,證據確鑿明顯,決定維持原判。被告表示考慮繼續上訴。而被告的代表律師、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說,既然十六名學員阻街的罪名不成立,警方當天拘捕他們的行動就不合理,學員所作的適量反抗也是自然的。他說:他們被拘捕是不合理的,當時被非法逮捕的人作出溫和抗拒,在法律上,不應被定罪。

澳洲廣播電台同日也對此案最新發展作了報導。報導說,法輪功聲稱,自從中國在四年前下令鎮壓法輪功以來,至少一千六百名修煉者被虐待或毆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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