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遭惡警殘酷折磨 年邁雙親遞訴狀為女申冤


【明慧網2004年11月10日】佛山市法輪大法修煉者鄧彩娟的雙親,控告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勞教所對其女兒的殘酷迫害。要求追究有關人、單位的責任。

廣東大法弟子鄧彩娟,女,33歲,為人忠厚沉默,膽大心細,善良寬厚。2004年4月8日晚上十點左右,鄧彩娟居住在佛山市南海東升新村16號,再次被佛山市610大隊長黎文輝、副隊長鄭標等十多名惡警綁架。這些惡警聲稱鄧彩娟因洩露「國家機密」,一同被非法抓走的還有一名叫蔡彩影(女)的女大法弟子。現在,鄧彩娟被非關押在三水勞教所,不讓與家屬見面。

據明慧網報導過三水勞教所惡警迫害好人的惡行:勞教所惡警隊長「大粒痣」指使吸毒妹給珠海大法學員韓智敏灌尿喝,還拳打腳踢,用手擰肌肉,把全身擰得紅一塊、紫一塊。惡警還指使吸毒妹把佛山的鄧彩娟當眾捆綁毒打,打得遍體鱗傷。

據資料顯示:鄧彩娟因堅定修煉法輪功曾於2000年7月前後被非法勞教,在邪惡瘋狂迫害的2002年11月以來,曾遭連續20多個日日夜夜的每分每秒的折磨,拒不妥協,震懾了邪惡。

據現在被丈夫成功營救來美、也同曾被在三水勞教所惡警迫害的周雪菲女士撰文回憶說:「鄧彩娟遭迫害長達20多天沒有睡眠,2002年11月勞教所集中爆發了空前的私設刑室,暴力逼供的血腥犯罪活動,警察執法犯法,絕望而瘋狂的根本不計後果的迫害大法徒。看守鄧彩娟的戒毒人員親口當我面悄悄對我說:了不起。而有的普教人員則對我說,我連半個小時都蹲不了,你們卻連續蹲了幾天幾夜,跟你們久了,我也要煉法輪功了,你們都是好人吶。」

望各界關注被非法關押在廣東三水勞教所的大法弟子遭迫害的情況。

鄧彩娟雙親的控訴書(全文)

控訴人:鄧良,男,67歲,漢族,住河源市新豐路17號
電話:0762-3883900
控訴人:鐘月霞,女,66歲,漢族,住河源市新豐路17號
被控訴人: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勞教所

控訴請求:
1、嚴懲被控訴人的幹警對我女兒(鄧彩娟)的違法犯罪行為;
2、責令被控訴人執行國家法令,允許家屬與勞教人員會見;
3、責令被控訴人立即停止所有的凶殘卑鄙手段或其它違法、犯法行為。

事實:

我女兒,鄧彩娟,佛山市戶口,由於堅持修煉法輪功,2000年被判勞教,被送進被控人勞教所勞教。被控人幹警為了提高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的『轉化率』,就強迫我女兒放棄對法輪功要求的「真、善、忍」的信仰,強迫她書寫「決裂書」、「悔過書」、「保證書」等,我女兒不肯答應。被控訴人的幹警就採取可恥、卑鄙手段,指使兩名吸毒勞教人員強行剝光我女兒的全身衣服,並殘忍的把雙手反背捆綁吊起,並用不乾淨的衛生紙堵塞我女兒的嘴,導致幾次暈死,又幾次被控訴人用冷水潑醒,時間長達一個星期。

除此凶殘卑鄙手段之外,違法幹警還採用毒打、長時間不准睡覺、長時間痛苦姿勢、電棒電擊、不准大小便等等手段折磨我女兒。

法律依據:
被控訴人的幹警的以上凶殘卑鄙行為,最起碼違反了以下法律:

1、侮辱罪

《憲 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被控訴人的幹警目無黨紀國法,知法犯法,嚴重的侵犯我女兒的合法權益;同時,嚴重破壞了人民警察的形像。由於我女兒現在還被關在三水勞教所,並且被控訴人不允許會見,我們擔心對她的迫害會加劇加重。懇切請求檢察院、司法廳、勞教局、公安廳、公安局等有關部門火速調查,嚴懲被控訴人的幹警的違法犯罪行為!並把處理結果告訴我們。

此致

敬禮
控訴人:鄧良,鐘月霞
2004年10月17日


本控訴抄送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勞教局、省公安廳、佛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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