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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全體大法弟子控訴甘肅省省長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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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0月26日】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甘肅全體大法弟子
被告:陸浩,甘肅省省長,男,漢族,住址、文化程度不詳。

請求事項:

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甘肅大法弟子的各種迫害;
2、請求法院主持正義公理,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及相關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做好人的一種精神信仰,倡導「真、善、忍」宇宙真理,逐步修去個人自私、貪婪等不好的思想,做一個有道德及更高尚的有益於他人及社會的人。不存在搞政治、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的思想。同時,對身體的祛病效果也是非常巨大,每年為家庭、為國家節約了巨大的醫藥費開支,是一個利國利民的好功法。

但是,甘肅省省長陸浩,2000年-2004年任期四年,2004年又連任省長,在其任省長期間,甘肅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達28人,上千人遭非法關押勞教,上百人遭非法判刑,邪惡的龔家灣洗腦班辦了一期又一期,邪惡的蘭州女子監獄、定西監獄等惡徒對大法弟子的迫害不斷升級,並傳出大法弟子畢文明被害死的暴行,作為甘肅省省長陸浩應負有直接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作為甘肅迫害法輪功弟子犯罪集團的主犯,犯有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信仰法輪功)、人身自由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拘留、勞教、洗腦、精神迫害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誹謗法輪功即觸犯此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權(公安、派出所、610、居委會人員非法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搜查、抄家、綁架等)之罪行。

2、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告具有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犯罪活動的作用,是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第四條之規定,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即超越了《憲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的公民應享有的言論、信仰、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之規定,凌駕於法律之上,手握人民賦予的公權,迫害修「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民眾,對法輪功學員從不講法律、綁架、關押、勞教、判刑、刑訊逼供,惡意虐殺。

3、為迫害致死的28位甘肅大法弟子,為仍在甘肅各個監獄遭受殘酷迫害的大法弟子,為甘肅千千萬萬修「真、善、忍」的修煉者的合法權益,為甘肅善良的民眾,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232條、第234條、第236條、第237條、第238條、第239條、第243條、第245條、第246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1條、第294條之規定,起訴直接責任人──陸浩,並追究610組織及參與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兇手的責任。以勵正義之劍,還法律以公道,還法輪功以清白。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甘肅全體大法弟子

附:部份受迫害及被迫害致死學員的情況及相關責任人和單位

部份迫害致死案例:

袁江:男,29歲,原甘肅輔導站站長,清華大學畢業,2001年底遭公安酷刑致死。

姚寶榮:女,甘肅蘭州安寧區大法弟子。2000年5月17日,在家學法時被公安帶走,5月19日下午姚寶榮死亡。死因不詳。

劉蘭香:女,40多歲,武威大法弟子,流離失所期間,被蘭州市公安一處非法綁架,2001年4月在西果園看守所十五隊被活活打死。

張鳳雲:女,40多歲,蘭州西固大法弟子,2001年8月在西果園看守所十四隊被迫害致死。

趙旭東:男,34歲,蘭州蘭煉廠幹警,2004年2月在蘭州第二看守所遭酷刑致死。

畢文明:男,30多歲,隴西大法弟子,2004年9月在定西監獄被惡警活活打死。

部份被非法關押迫害案例:

李福斌:男,50多歲,蘭州大法弟子,於2002年2月被市局一處綁架,遭一處惡警魏東等發明的酷刑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後被非法判刑9年,輾轉先後在西果園看守所、第二看守所、蘭州監獄非法關押。

蔣春斌:男,30多歲,榆中大法弟子,於2002年2月被市局一處綁架,同上。現在定西監獄。

文仕學:男,50多歲,西固大法弟子,因保護袁江,被非法判刑6年,現非法關押在蘭州監獄。

薛留彥:男,20多歲,蘭州大學本科生,2002年遭綁架被非法判刑5年,先後被非法關押在西果園看守所、蘭州監獄,現情況不詳。

余有文:男,40多歲,四川大法弟子,2002年9月遭綁架,先非法關押在西果園看守所,現情況不詳。

祁麗君:女,50多歲,蘭州大法弟子,2002年5月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先後被非法關押在蘭州第二看守所、蘭州女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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