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年淑英向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狀,請求退還財物,並給予家人精神上、物質上的補償,依法追究迫害她家人的不法人員的責任。
控告申訴狀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檢察院:
我叫年淑英,女,1959年8月5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家住吉林省農安縣伏龍泉鎮蔬菜村二社。得知2004年全國司法系統開始整頓處理公檢法內部的違法違規現象,同時開展為期一年的(2004年5月至2005年5、6月)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權的舉措。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我有責任向檢察院反映吉林省農安縣公安局政保科、法制科、伏龍泉鄉政府、派出所、農安縣五公里拘留所、農安縣濱河監獄,對我這幾年非法綁架、關押、罰款的違法犯罪事實。希望最高檢察院檢查後給予公正合理的答覆和解決。
1999年9月16日,我去同修家,剛進屋有4、5分鐘,原伏龍泉派出所的片警陳永文,原街道委主任張岩兩人闖入屋中,說我們「集會」,把我們四人找到派出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把我們送入農安縣五公里拘留所,非法拘留24天。在拘留所裏,每天都不讓說話,被迫坐板:只能按他們規定的雙腿伸直、挺腰、兩手放身後,手心向上。坐得我腰酸背痛。在放我出來那天,農安縣公安局政保科(原)科長劉尚寬勒索「保金」1000元,沒有給收據。拘留所伙食費每天勒索23、50元,按一個月收705元。
1999年10月29日,原伏龍泉派出所片警王得臣把我找到派出所,問我煉不煉了,我說煉。只為一個「煉」字,不法警察把我又送農安縣五公里拘留所,非法拘留13天。前四、五天被迫坐板,後幾天被強制挑小豆(每天八、九個小時,為所裏掙錢),出來時被迫交伙食費240元錢。
2000年2月16日,片警王得臣又把我找到派出所,以「串連」的名義,非法送我到農安縣濱河看守所,關押44天。這期間我被強迫坐板,挑豆(為所裏掙錢),出來時被迫交伙食費220元。回家第二天,伏龍泉派出所片警把我找到派出所強行辦班洗腦20天左右,強迫交伏龍泉鄉政府「保金」1000元。
2001年4月初,派出所張兵,楊萬春等人到我上班的單位找到我,強行把我用車拉到派出所,非法送拘留9天,出來時拘留所勒索伙食費180元錢。
2001年6月12日,因去同修家,被不法警察非法送農安縣濱河看守所,非法刑拘1個月,判勞教二年,送長春黑嘴子勞教所。因檢查身體未收,按法律應放回家,農安縣公安局法制科郭某政保科(隨恩來)不但不放我回家,卻把我送到農安縣五公里拘留所,非法關押我兩天,強迫家人交4000元錢,否則不放人。家人沒辦法交了4000元錢,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我在拘留所住了兩宿,所裏硬勒索伙食費600多元,不交不放人。原所長姓陳,惡警才慶柱收的錢。
就在這次我回家當天晚8點,伏龍泉派出所片警張兵和兩個委主任闖入我家。看見我有師父經文,又要非法綁架我,在我丈夫和兒子的幫助下我跑了出去,他們未抓到我。派出所張兵,王得臣和兩個委主任便將我的丈夫、兒子抓到派出所,以「妨礙公務」把我丈夫送農安縣五公里拘留所拘留15天;罰我兒子200元錢,張兵收的錢,無收據。這期間我只能流離失所,家裏只有兩個不會做飯的孩子,女兒在這期間不念書了,丈夫15天出來時被迫交拘留所伙食費275元。我流離失所三個多月才回家。
2002年3月2日我剛從家走出100多米,派出所車過來非法綁架我,車裏有派出所楊萬春、王某,非法把我送到農安縣五公里拘留所非法關押。在我被非法拘留第六天晚十點多,派出所王某、宋某、鄉政府潘某,闖入我家,進屋就翻,翻出兩個不能用的煉功帶和一本大法書,藉口把我丈夫帶走,也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非法拘留我18天。家裏只有兩個孩子在家,我出來時被勒索伙食費270元錢。我丈夫的伙食費270元錢,交公安局政保科500元罰金(無收據)。
可想而知,我一家人承受的是何等的痛苦,也真是無法在家鄉生存了,在我丈夫出來第四天,我們全家就流離失所至今。
我請求:
1、首先要求退還我的財物,並給予我和我的家人精神上、物質上的補償。
2、依法追究上述我寫的每個人的違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