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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黑山縣太和鎮派出所所長張子權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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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0月2日】遼寧省黑山縣太和鎮派出所所長張子權,從1999年7.20以來,一直追隨江氏集團從事對大法修煉者的迫害。張子權明知煉功群眾對社會有益無害,他卻利慾薰心,昧著良心助紂為虐。對太和鎮內的煉功群眾非法綁架、勒索錢財、無故騷擾,致使太和鎮許多善良無辜的煉功群眾遭受嚴重迫害。

1999年10月下旬,張子權與他的下屬將全鎮約十幾名法輪功學員帶到鎮派出所,不分男女關在一個房間,上廁所都有派出所的人看著。非法關押了 9─15天不等,逼迫每人交「押金」1000元(至今未還),伙食費每人50元,上訪的學員另外加罰500元才放人。其中有一學員家裏實在沒有錢,他們逼他回家拿來約20斤大豆抵押,並且多關押2天,罰他打掃衛生。

每逢所謂的「敏感日」,無論白天黑夜張子權便帶人到煉功人家裏進行騷擾,並威脅家人,致使多人被迫流離失所,有家難回。

據不完全統計,自1999年7.20至2004年9月底,黑山地區有1人被判刑就出自太和鎮,有6人被勞教,有至少30人次被拘留,被勒索的錢財(據不完全統計)至少超過4萬元。流離失所的有3人。被迫害人數居全縣各鄉鎮之首。

受迫害案例摘錄

太和鎮包屯村的郭一夫,是一位醫術較高的獸醫。1999年9月份沒有任何理由,張子權帶著他的手下將正在行醫(給牲畜輸液)的郭一夫強行綁架,牲畜的主人央求等輸完液再讓他走,但他們不准,非法綁架到黑山縣看守所關押21天才放人。1999年10月份,因外村有人去北京上訪,張子權便把郭一夫等十多人弄到鎮派出所非法關押了13天。並向家屬勒索了1000元錢才放人。被釋放後,張子權及其下屬又多次到家中騷擾。2002年6月初,村裏通知郭一夫到縣裏「學習」(實質是圈套,藉機迫害)。郭一夫被迫離家,流離失所。在郭流離失所期間,張子權經常帶人到他家亂翻一通,像土匪一般,給他的家人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2003年5月16日,郭再次被抓捕,並被非法判勞教3年,至今仍在錦州教養院遭受迫害。

2002年初夏,鎮派出所曾去人抓太和鎮包屯村的陳國真去洗腦班,陳被迫離家出走。他愛人身體有病,地裏的莊稼沒人管,張子權揚言說:「誰幫他家間苗就抓誰,不管是求人還是包的都不行。」

2004年2月3日,張子權與屬下王飛以及司機徐樹華等人帶領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肖忠影和另外兩名警察,出動了兩輛警車來到陳國真的家中。要帶陳國真上公安局,陳國真不走,他們就大打出手,陳被打得鼻青臉腫,然後他們6個人將他抬上了警車,把他的一支胳膊鎖在車座腿上,並將他按倒在地。張子權從他的腦袋上踩過去。打罵聲招來了許多圍觀的村民,陳的外甥上前阻止,並質問他們,讓他們拿出手續,這夥人將陳的外甥打了一頓並塞上警車。他們將陳國真和陳的外甥帶到公安局。向陳的外甥勒索了500元錢後放回。將陳國真送至黑山看守所關押。

自陳國真被抓以後,經過大法弟子向其勸善,其人有所醒悟,收斂了許多。可是最近一個多月以來,其人本性不改,又重新開始作惡,配合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2004年8月5日,黑山縣太和鎮蘭泥村大法弟子王麗華,在家中被抓。據知情人稱,5日上午,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肖忠影等三人、太和鎮派出所張子權、王飛和司機徐樹華,還有村委會的一人,共計七、八人來到王麗華家,翻出了幾本書,將王麗華送往黑山縣看守所關押,至今未放。

2004年9月6日下午,張子權帶領黑山縣國保大隊的畢詩君等人,將勝利中學教師劉寶臣在單位綁架,並將其家裏的電腦抄走,甚至連電源線及螺絲刀等東西也沒放過。

劉寶臣曾於2001年1月進京上訪,回來後被黑山勝利中學舉報,黑山縣公安局不法警察將他送往錦州勞教所非法勞教2年。回來後不久又被非法綁架。

2004年9月16日上午,張子權與司機徐樹華、惡警王飛等人,將包屯村大法學員李玉蘭和史慶雲非法綁架到太和鎮派出所。只因為在李玉蘭家炕上看到有一本《轉法輪》書和講法錄音帶,便把李玉蘭帶到派出所,並將《轉法輪》和講法錄音帶等抄走。張子權問李玉蘭,這些東西是哪來的?李玉蘭無意中說是親戚(史慶雲)給的,上午11點又將史慶雲也抓到了派出所,下午張子權以「擾亂社會治安」 為名,將她們送到縣看守所刑事拘留。

參與迫害的有關機構及責任人:

張子權:黑山縣太和派出所所長 辦公電話: 0416 5990011 住宅電話: 0416 5852118 手機號碼: 137 04962445
肖忠影: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辦公電話: 0416 5522800 住宅電話: 0416 5565833
畢詩君: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幹警 住宅電話: 0416 5565561
馮文方: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辦公電話: 0416 5512076 手機號碼: 139 04062579
王 飛:黑山縣太和派出所幹警 徐樹華:黑山縣太和派出所司機

國法難容

張子權利用手中權力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屬於我國《刑法》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其行為屬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1.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張子權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規定,侵犯了公民信仰自由權,按《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2.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張子權私自關押煉功群眾,並對其進行敲詐勒索。指揮、組織其工作人員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精神折磨和肉體摧殘。此類行為屬於《刑法》第397、399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

此外,張子權還非法剝奪了煉功群眾的合法上訪、申訴的權利。

張子權身為國家幹部,人民警察,不思為民造福,卻迫害善良。若再不棄惡從善,明知真象卻助紂為虐,那麼等待他的將是正義的審判與清算。我們不會記恨任何人,但每個人卻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們不會放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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